我國公民政治參與范式轉換的新取向
時間:2022-05-16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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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參與是公民在政治運行過程中表達自己的思想、意圖和利益以影響國家政治決策和國家行為的活動。它是現代社會民主制度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不同國家或者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條件下,由公民政治參與心態、意識、規則、行為方式、目標模式和價值取向等諸方面所構成的參與范式是不完全相同的。政治參與范式是衡量一個國家政治參與成熟程度的標尺,也是影響政治發展持續性的關鍵變量。因此,依據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實際自覺轉換和更新政治參與范式使之適應變化了的形勢,是每一個國家政治發展必須正視的基本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現了黨和國家工作重心的轉移,一心一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成為全國人民的共識和實際行動,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從農村改革到城市深層次全方位改革,打破了政治經濟不分的一元化從屬結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起來;以憲法為根本大法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確立,使各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及其行為步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規范化、制度化新階段;政治體制改革在黨的領導下正在有步驟、有秩序地向前推進,黨政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國家機關內部、政企之間的關系以及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的重組、配置,都開始朝著合理化、合法化的方向發展;公民政治參與的知識、技能也有所提高。由此決定,我國改革開放前所特有的、與社會生活實際不相一致的非常態政治參與范式也出現了向常態政治參與范式轉換的基本取向。
一、從傳統的革命型政治參與向建設型政治參與范式轉換
“革命”是本世紀80年代以前中國公民政治參與的基本形態和主旋律,也是推動社會進步和制度創新的工具性、價值性手段。革命型參與范式的特點之一是它以大規模群眾性、周期性政治運動為參與的基本形式。就其功能而言,它曾為中國社會形態的更替、人民政權的產生提供了強大的政治基礎和動力支持,但在建國之后卻給遠未成熟的政治和社會制度以沖擊和破壞,產生了巨大的負效應。特點之二,革命型政治參與以對原有的政治秩序、政治格局和政治體制的否定為取向。從維護法制的視角來看,革命型政治參與的發展進程總是有“非法”或“違法”參與和暴力或準暴力參與相伴隨。這既體現了革命所具有的質的規定性,也集中反映了人們對“革命”含義的一貫理解。對剝削制度而言,革命型政治參與是必需的,但以此來“變革”革命自身發展結果的新制度則不符合邏輯。特點之三,革命型政治參與以“先破后立”的思維邏輯安排政治運行秩序。“從亂到治”,從“大亂達到大治”被看成是政治發展必然的常態現象。因此,崇尚參與的無序性、自發狀態及其所具有的極大沖擊力,并以此作為政治跳躍式發展的先決條件便成為革命型政治參與的應有之義。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條件的變化使革命型政治參與范式的終結成為必然,取而代之的則是建設型政治參與范式。盡管這一范式離成熟狀態還相差甚遠,但其標志性主要特征卻已顯露出來。
首先,在參與取向上我國公民表現出積極的建設性心態和行為模式。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雖然其在政治體制和運行機制層面上尚不完善,但卻為現階段公民政治參與提供了制度化的基本框架和保障。從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實際來看,除1989年政治風波中極少數人提出否定我國基本制度的主張外,應該說,20年來不論是通過協商對話、建議批評,還是以新聞媒介或其他形式表達自己思想和見解的政治參與,堅持基本制度不動搖已成為一種共識。近年來,一些地方因農民負擔不合理、腐敗現象沒有得到有效遏制而出現的干群關系緊張問題,因下崗而導致的部分職工生活上的暫時困難等,都曾引發過諸如集體上訪、集會等形式的公民政治參與。盡管其參與的具體要求各不相同,但希望通過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來完善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的建設性心態和行為模式則是一致的。
其次,堅持政治參與方式的合法性。以合法方式、和平手段、合法渠道進行政治參與,通過影響政府權威性價值、資源和財富的分配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建設型政治參與范式已為多數人所認同和運用,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它一方面是基于人們對過去所出現的“非法”或違法參與而使公民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的沉痛教訓的反思,另一方面則是我國初步形成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為公民合法的政治參與提供了制度化的準則和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基本路徑。同時,歷次全國性的普法教育、新聞媒體傳遞的大量的有關信息以及人們的實踐經驗等也使參與行為合法性成為一種共識,非法參與則往往成為眾矢之的。
再次,在參與目標的選擇上以“利己而不損人”為準則。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一個完整的階級已經被消滅,公民的絕大多數已屬于人民的范疇。但是,由于多種所有制成份并存和市場經濟的推動,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利益多元共存的格局。通過政治參與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并以“利己而不損人”的公民權利準則看待他人利益已是當今人們的全新意識。因此,在政治參與中絕大多數公民能心平氣和地對待國家的制度化利益整合,追求公正、公平,而不再將無視其他社會主體合法利益的行為看作常態現象。
最后,政治參與被當作推動政治漸進性發展的工具性手段。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社會以“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取代了“先破后立”的傳統政治變革模式,避免了由“先破后立”而在新舊體制交替中出現的、易于造成不穩定的“體制轉換空白期”。這是政治發展模式上的創新,符合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變革、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質的規定性。當然這也是在政治參與基礎上以持續性發展來安排制度變革。它對公民政治參與的心理與意識起到了引導、規范的重要作用,使大多數公民在政治參與中把“建設”、“合作”、“漸進”、“秩序”放在首位并作為自己遵循的行為準則。
二、由動員型政治參與向自主型政治參與范式的轉換
動員型政治參與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形成的頗具特色的參與范式。它以黨自上而下強有力的組織系統、堅持不懈的科學理論的宣傳與灌輸、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和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技術,激發人民的政治熱情、思想覺悟和參與欲望,并使之投身到黨領導的偉大事業中去。動員型政治參與范式的產生和應用與舊中國那種人民一盤散沙、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政治參與意識淡漠、參與技能極其低下的實際是相吻合的。建國后,動員型政治參與范式以制度化的形式表現出來,它為黨和政府配置政治資源、進一步擴大群眾基礎、實現強有力的政治整合、使自己的重大決策付諸實施并推動社會的全面進步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隨著過分集中的政治體制的形成,動員型政治參與范式制度化本身的弊端也明顯地暴露出來。如長官意志、家長作風、官本位現象、忽視公民權利和利益行為以及唯上、政治依附、參與的被動性和盲目性等等。這種以對公民政治參與自主性的否定為特征的體制性缺陷,嚴重地阻礙著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
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為動員型政治參與向自主型政治參與范式的轉換提供了契機和動力。首先,“政社合一”體制的廢除為廣大農民政治上的自主參與創造了條件。在時期,農民是公社組織共同體的成員,“社員”更多的是政治身份而不是利益主體。[1]生產資料所有權和使用權歸集體所有,農民僅僅是勞動者,并通過參加集體勞動由集體組織向農民個人分配生活資料。在經濟利益的獲取上廣大農民成為集體組織的附屬物并有著很強的依附性。以此種經濟關系為基礎所形成的權力與權利關系格局和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管理,以極強的組織和動員功能抑制了農民的自主性參與并限制了其以此來維護自身權利與利益的可能性。廢除“政社合一”體制使農民通過獲得完全的經營自主權而成為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同時,國家從立法上對村民自治權利的確認與規定,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得以建立,農民的自主性有了物質和法律的保障。雖然村民以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和社會主義的身份對社會基層事務的參與并不是政治參與,但這種參與有利于廣大農民形成參與的意識和習慣,積累參與的知識、技能和資本,為自主性政治參與奠定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基層事務參與是農民走向政治參與的大學校,是自主型政治參與范式形成的必要準備。
其次,工人自主型政治參與的范式正在探索之中。工人階級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階級,是中國政治參與的中堅力量。與農民相比較,建國后工人在政治參與中處于相對優勢的地位。工人有全國性的群眾組織,即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工會,它是工人利益的直接表達者和維護者;從過去到現在,歷部憲法都規定來自城市的各級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選民數量要低于農村代表所代表的選民數量,從而使更多的工人代表進入各級人大;“”中工人代表被派駐大學、科研機構,進入各級“革命委員會”,以至在黨的政治局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中擔任重要角色,行使直接的決策權,使工人的政治參與達到頂點。當然這是一種非常態參與的表現。改革開放以來,工人政治參與層次回落,頻率降低。同時,企業改革、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等所強調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又使工人對經營決策權難以施加較大影響。特別是在“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中,工人對關系自身利益的企業決策權影響更小。[2]基層社會事務參與空間的狹窄,使工人的社會參與及以此為基礎的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嚴重削弱。盡管工人也通過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其他法定權利和利用工會、新聞媒介等進行政治參與,但就總體而言,工人政治參與的經濟社會條件與其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完全適應。因此,如何利用企業內部的黨組織、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實現工人政治參與并通過改革創造工人參與的新機制,在實踐中有效確認和保障工人政治參與的權利以鞏固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
最后,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將為自主型參與范式的形成提供制度化的基礎。商品經濟的原則是等價交換,由此決定,平等和自由是商品經濟的本質特征。馬克思說:“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上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產的現實的基礎。”[3](P197)從經濟決定政治的視角來看,在市場經濟中人們作為經濟利益主體所形成的平等、自由意識與行為,必然在政治參與中以自主性特征表現出來,即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公民的政治參與完全由公民個人來決定。而當社會上的多數人在市場經濟體制運作中逐步確立起這樣的意識和行為時,自主型政治參與范式就會形成。當然,在現代社會,動員型政治參與并非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和意義。受歷史發展和各種因素的制約,對任何政治體系來說,保持其有效運作仍然需要有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的動員性參與,它還是政治資源配置的支持條件之一。我們這里所稱的“轉換”,是就參與范式的主導傾向而言的。
三、從激情型政治參與向理性型參與范式的轉換
激情型政治參與是以樸素的政治感情和政治熱情為基礎的參與范式。參與者的大多數對政治制度性質的了解還停留在表面的簡單常識的層次,對政治體制及其運作程序的了解和認識就更少,甚至一無所知。對自己的參與行為、后果以及應負責任缺乏理性審視。濃厚的感情色彩成為參與的支撐點。理性參與是在參與者的大多數具有一定的參與知識、技能和資本基礎上形成的參與范式,人們對參與的規則、方式、后果有正確或接近正確的認識。改革開放20年來,中國公民政治參與出現了從激情型參與向理性參與范式轉換的基本趨勢。主要表現是:
1.參與從無序向有序方向發展。建國以來的多次政治運動,特別是“十年動亂”都有著無序參與的基本特征。作為參與規則被踐踏條件下出現的政治行為,無序參與對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政治保障系統的破壞是致命性的。同時,它也使政治參與的后果與參與者的初衷背道而馳。這種沉痛教訓使人們逐漸形成了以有序參與替代無序參與的普遍意識和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化安排以及人們在其運行中對其規則、準則的體認,則進一步強化了對有序參與必要性、合理性的認識。特別是隨著國家和社會生活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公民法制意識的增強,以有序參與為表征的理性政治參與范式正在初步形成。
2.注重政治參與的實際效能。就公民個人而言,政治參與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無效的。如何提高政治參與效能是公民普遍關心的問題。這一點也為我國公民逐步認識。具體表現在,其一,公民在參與方式的選擇上以效能為基點。現階段我國公民政治參與一般不再追求具有大規模、表面上轟轟烈烈、形式主義的和造成短時轟動效應的參與模式。除直接選舉中的投票行為具有必要的參與的普遍性以外,其他類型的政治參與則更多地表現為公民的個人行為與過程,即便是具有群體性的參與行為如集會、游行和示威,其規模和烈度也大大降低。參與方式選擇上的轉變,是由于人們已經意識到“轟動模式”往往是兩面有刃的武器,它在短時期內可能會帶來一定效應,但從長遠看,則弊大于利。其二,在參與渠道選擇上考慮效能因素。選舉是公民政治參與的主渠道之一。同時,向黨政機關提出建議、意見、申訴、控告和進行檢舉,通過工會、婦聯、青年團等社會團體表達自己的見解和態度,向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反映問題并經過其向特定國家機關提出,通過新聞媒體表達和維護自身利益及公共利益等等也是政治參與的基本渠道。選擇何種渠道能最方便、最快捷和最有效地實現目標而不使自己的參與成為無效參與,在實踐中許多公民已開始有了比較明確的意識。其三,在政治參與目標的確定上,那種一廂情愿地追求超越現實可能性的思維和行為模式已不受推崇,追求所能達到的基本滿意狀態則逐步成為共識。參與的理性范式表明了公民意識的成熟。
3.注重政治參與“投入與產出”的比率。利益是政治參與的價值性目標和驅動力。利益包括公民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對后兩種利益的關懷是公民社會正義感、責任感的體現。沒有對利益的追求就不可能有參與的動機與行為。同時,人們在實踐中也認識到政治參與本身也需要付出,即時間、精力、金錢等資源的“投入”。這種投入既有參與者個人的投入,也有國家為保障參與權利、整合參與要求所需要的投入。就一般參與者而言,他們更多地考慮的是個人“投入”與“產出”即參與所帶來的利益之間的比率。如果以“利益和正義”所標明的“產出”高于個人“投入”,參與就被認為是有價值的;如果相反則可能被看成是無謂參與。與建立在政治熱情和樸素感情基礎上的參與相比較,注意到政治參與“投入與產出”比率意味著公民政治參與范式開始出現理性化的趨向。
4.由“過度”參與向適度參與發展。我國政治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公民進行廣泛政治參與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是,政治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的不完善又制約著公民政治參與的深度和廣度。這是我國政治參與中存在的一對矛盾。如何在解決這一矛盾時做出科學抉擇,我們有著深刻的教訓并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在較長的歷史時期內,我們曾從社會主義性質的一般理論原則出發絕對地強調公民政治參與的量的規定性,并且將不同層次、不同范圍的政治參與都理解為向全民性擴張的群眾運動式政治參與,而且以此作為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和民主政治發展程度的根本性指數。結果使“過度”參與即超出政治體制及其運作機制負荷能力的政治參與曾長期伴隨我國的政治發展過程。參與層次和范圍上的過度性,使國家機關對超過自身負荷能力的信息難以進行及時、科學地處理,公民利益、愿望和要求得不到有效整合,致使公民政治參與成為無效參與。更為嚴重的是,“過度”參與所特有的難以控制的張力常常轉化為具有負效應的破壞力,迫使國家機關的工作不得不陷于停頓或癱瘓狀態,政治不穩態卻不正常地成為一種常態現象,政治發展停滯不前乃至出現倒退。
對任何國家而言,依據本國政治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的發展水平,引導和規范公民進行適度的政治參與都是一種理性的表現。因為這是給政治制度的完善能提供較為寬松環境的良性參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進程開始出現適度政治參與的基本態勢。其表現一方面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制度性安排使廣大群眾的注意力從“集中于政治”轉移到現代化建設的廣闊領域,特別是經濟領域之中。政治參與不再是絕大多數公民經常性的活動重心。除每隔幾年舉行一次的縣級以下人大換屆選舉其投票行為具有普遍性政治參與特征以外,對作為群眾角色的公民而言,其他類型的政治參與則基本不具有普遍性,而完全是少數公民的個人行為。如公民通過行使批評、建議、控告、申訴、檢舉權等進行的政治參與就屬于這種情況。至于以集會、游行、示威形式進行的集體性政治參與,其參加者更是公民中的極少數。這與發達國家公民政治參與的情況基本一致。比如美國在反越戰的年代,參加過游行示威的人只占公民人數的0.5%;即便是1968年席卷法國的“五月風暴”,也只有8%的人參加過某種示威。[4](P295)應該說,除選舉之外其他類型的政治參與只是公民中極少數人的行為,這是政治參與中的常態現象。我國公民將參與的注意力放在現代化建設的廣闊領域,不再將政治參與視為唯一的參與活動,是適度參與態勢形成的基本條件和表現。另一方面,人們對自身政治參與條件和政治活動特性的重新審視,也加速了適度參與態勢的形成。從法理上講,我國民主制度的性質決定了公民的絕大多數有著政治參與的法定資格。但是,在參與實踐中,人們逐步認識到,政治參與也需要公民具有非法定素質作為支持條件,如參與的知識、技能、經驗等。在國家決策、政府行為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的情況下,許多人深感自己參與素質的不足,甚至在參與中無法作出應有的判斷。受此影響而自外于政治生活的公民不在少數。這種建立在對自身素質正確認識基礎上的遠離政治參與的行為,起碼不能看作是非理性行為。同時,許多公民在實踐中還體會到,與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不同,政治的公共性質也會給不介入政治生活的公民帶來自己所追求的利益,加之人們普遍具有的對黨和政府的良好信任感,也使游離于政治參與活動之外被部分公民視為現實的選擇。這樣,就使得改革開放以來的我國社會逐步形成了適度政治參與的客觀環境,并出現了向其發展的新態勢。
總之,在當代中國社會全面轉型的歷史進程中,作為體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本質要求和現階段我國社會實際的公民政治參與及其基本范式,正在發生著悄悄的但卻是具有歷史意義的替代性變化。可以說,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進行,我國的政治生活將會在全新參與范式的基礎上以可持續發展的態勢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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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拴(1955—),男,陜西合陽人,陜西師范大學政治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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