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時間:2022-05-17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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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常聽人們把腐敗歸咎“體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似乎制度和體制能解決社會的一切問題。事實上,體制雖然能提升個體責任,但并不能完全保證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規則。制度是建立后,互相監督得不到保證,這就不能完全歸咎為制度的問題,人的因素則是更大的問題了。

好的體制與國民的素質相適應,沒有自由思考的群體作保證,再好的制度實行起來,也會大大地打折扣。當然,體制不完善、不健全,容易滋生腐敗,但是一味埋怨體制而忽視人群的因素顯然是有失偏頗。國有大企業的制度是比較嚴的,而貪官們拿公款比拿自家的錢還方便隨便。那么,那些監督機構和人員都哪兒去了呢?顯然有人的因素在起作用。

人是起決定性的東西。俄國普希金說過:“我們強大有力,并非因為將士英勇,也不是波蘭人援助得力,而是因為民意——老百姓的公意。”雨果說:“普遍的道德是社會的基礎,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礎。”一位智者說過:“民主的獲得有賴于政治的清明和人的因素的提高。”說:“政策一經制訂,干部起決定作用。”

同樣的體制,不同的作為,談腐敗之源,又怎能對人的因素視而不見?更何況人是一切活動的推動者、實施者,是體制的制訂和完善者!在任何極端的體制和制度下,也不乏不出賣自己靈魂和良心的人;再寬松的環境里,也會產生的軟骨頭的個人和群體。民主和法制的靈性有賴于忠實于它的人群的靈性。沒有道德、良心和靈性的人民,就不會有強大的法律和秩序。

華盛頓說:“民主社會必須有人民大眾的德行作依靠,否則秩序就不能維持。”早在十九世紀,法國人托克維克就指出:“法制比自然環境更有助于美國的民主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貢獻更大。”英國人伯克說:“有德的人民不會推舉出腐敗的代議士;卑劣、懶惰、不懂辨別的人民,不會擁有廉能的政府,這是古今的通則。”

民主社會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在于每一份子都享有充分自由的同時,對社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道德、有責任的群體不會漠視人們對法律破壞和濫用,只有愚頑劣根、不識好歹的群體,才會把透支法律精神為能事。沒有一大批恪守法律道德的執法者和敢于監督執法的群體,任何法律只能是一紙空文。

先有高尚的群體,而后才會有良善的社會。離開道德,一切法律都不可能做到公道。象所有的規范一樣,法律制度也是一種規則,這種規則比任何一種規范更加需要國民全體的自覺和擁戴。因此,法律制度對人的自律要求更高,作為他律性的規范,當這種規范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時,如果再缺乏自律精神,那么無論多么美好的法律和制度也只能形同虛設。沒有一只嚴格恪守法律精神和道德的隊伍,再美好的制度設計也只能是一句空話。法制更深的因子,則在社會的法制精神。因而,我們在完善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必須構筑起全社會對憲法和法律的忠誠與信仰,這是依法治國的關鍵。

人治不如法治,但法治也要靠人來保證實施。人是靠不住的,但人又是很關鍵的。沒有一只高素質的恪守法制精神和道德的龐大群體,任何法律的監督都會流于形式。正如王安石變法的執行者不效忠變法一樣,保證監督的執法人員一旦不恪守法律,護法機關和人員也就成了司法的符號。

有法不依,甚于無法。中國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敢于監督的力量。斯邁爾斯說:“政治權利,不管多么廣泛,也不會使一個墮落的民族變得高尚。”“以個體的不道德為基礎的政治道德,從來就沒有任何穩定的存在形式。”以眾多個體不道德為基礎的法律,也從來就沒有穩定的社會秩序。生命只有一次,而我們的同志卻說:即便生命賦予我十次、百次,我的生命也要獻給專制的“集體”。如此國情、民情,很難讓人恭維我們是生活在依法治國的二十一世紀。

群體需要良知,社會呼喚道德。惟有群體良知,才能支撐國家的法律。要依法治國,就要呼喚社會的良知和道德。沒有了良知和道德,法律也就缺少了骨骼。高尚的道德和行為,并非絕對地產生和依賴于它的管理體制和思想教育,相反取決于它的民風和社會風氣。個人道德的提升,成為良好的社會風氣的源泉。好的民風,能給人們開創自覺向善的生活模式。

當美國就克林頓和萊溫斯基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的時候,很多中國人都覺得不可思議,認為未免小題大做。其實回過頭來看,美國人又豈只是無聊于總統的性丑聞,他們揪纏不休的根子在于“總統對法律的不忠”——阻撓司法調查。美國人對克林頓事件的不依不饒,是他們護法的堅定和對法律的絕對忠誠,這才是法制得以維持的基石。撇開社會制度上的差異不論,光看美國人對法律的這份孤忠,我們就能看到我們和美國人的差距。

老梟說:“只恨平民無勢力,敢期公仆有心肝。”老翟說:“百姓如果沒底氣,社會如何能爭氣。”個體是群體的骨骼,群體是社會的骨骼,社會是國家、民族的骨骼。政治的品質是有社會的品質決定,社會的品質是有群體的品質決定,群體的品質是有個體的平治決定的。個體的精神風貌始終左右社會的風貌,一個社會政治制度的良善,始終要與社會的精神風貌相匹配。惟有那些真正珍視和善待自己權利的人,才能撐起未來中國的脊梁。

決定法制精神的的因素,并不是法律,而是民治精神。有時侯,法多,非但不好,反而有害。一個法律制裁一批腐敗分子的同時,又在自發地、大批地、每日、每時的培養新的腐敗,執法的過程其實就是再腐敗的過程。在缺乏良知和社會道德的群體和社會里,我們寧愿抱著讓一個飽虱子咬死的可能,也不原讓一批餓虱子為我們打發寂寞和無聊。

民主的秩序,有賴于獨立自主、見義勇為的個體參與。只有眾多的個體有效辨別的正義與邪惡,公理與強權,勇敢與懦弱,強健與萎靡,自由與專制,明智地站在真善美的一邊,擯棄底氣不足的病態,并自覺地行動起來,維護社會公義,只有如此,精神文明才大有希望,物質文明才有永恒的保障。一個人有底氣可能是颶風中的籬芭,千萬個人就可能是逆流中的抵柱。

周有光說:“清末老一代不解帝國主義的性質,今天我們一代人了解現代文化的性質嗎?”這句話顯然問得很好。現在有些中國人的的確確還不知現代民主政治為何物。也許正因為這樣,社會才常常喜歡重溫“秦漢”舊夢。滿腦沒有民主思想、公民意識和社會責任的人,怎能成為強健的現代公民?沒有強健的公民群體,何來強大的民主國家?(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