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權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8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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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的科索沃危機,是前南斯拉夫解體危機的延續和最新表現。因此,分析科索沃問題及其對今后國際關系走向的影響,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體過程。本文將著重探討“民族自決權”問題,因為前南斯拉夫內外政治勢力均以“民族自決權”為南斯拉夫解體的依據。同時,“民族自決權”這一概念的理論演變(即從強調“對外自決”轉到強調“對內自決”),為北約國家提出“人權高于主權”論奠定了基礎。
在展開論述之前,我先回應一種可能的意見。這種意見認為,在“強權即公理”的時代,認真對待民族自決權,人權和主權等理論問題,未免過于學究氣。但在我看來,由于世界各核大國都具有“第二次打擊能力”,21世紀的國際關系不會完全恢復到19世紀的“強權即公理”,因那樣無異于人類的集體自殺。18世紀英國哲人休謨的如下名言依然適用,甚至更加適用于21世紀:少數人統治多數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創造的公共輿論。換言之,北約對南聯盟的轟炸,不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以“人權高于主權”理論來構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權和主權兩個概念之間架起橋梁,經歷了長期的理論與實力的較量。其間,“民族自決權”這一概念發揮了關鍵的鏈接作用。
最先在國際社會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的是列寧。1916年3月,列寧發表“社會主義與民族自決權”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應享有決定自身命運的權利,被壓迫民族應從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宗主國中解放出來。列寧雖未明確說“民族自決權”要求“民族”與“國家”一一對應,但從日后蘇聯憲法賦予各加盟共和國“退出權”來看,列寧的確認為每個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國家的權利。相反,美國憲法則未給予各州“退出權”。
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發表“十四點”宣言,也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稱民族自決應是重新劃分“戰敗國”(德國,奧匈帝國,奧突曼帝國和保加利亞)領土的依據。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威爾遜的“民族自決權”概念并未得到實施,其部分原因是戰敗國指責戰勝國國內亦不尊重民族自決權,英國的愛爾蘭問題與美國的黑人問題即是明證。威爾遜的國務卿承認,如真正貫徹“民族自決權”,美國和加拿大均將不復存在。
列寧也坦然承認,蘇聯與德國于1918年3月3日簽訂的布列斯特和平條約,沒有尊重波蘭的民族自決權。但是,列寧認為這是新生的蘇維埃政權維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事實證明,西方老牌帝國主義國家的確感到在民族自決權問題上理虧。當1941年“大西洋憲章”簽署后,丘吉爾連忙在英國下院宣布,“大西洋憲章”中所肯定的民族自決權不適用于印度等英國殖民地,而只適用于德國等法西斯國家侵占的領土。在1945年4月建立聯合國的舊金山會議上,是蘇聯代表團力主將民族自決權寫入聯合國憲章的。最終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條如下:“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在聯合國的頭二十多年中,西方國家一直淡化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條,認為它只是籠統的一般原則,并不能用以支持反殖民主義。但隨著殖民地人民獨立解放的潮流的不可逆轉的發展,西方國家的國際關系理論家和外交家轉守勢為功勢。他們不再淡化和否定民族自決權,而是賦予“自決權”以新的涵義。他們最重要的新理論是區分“對外自決權”(externalself-determination)和“對內自決權”(internalself-determination),前者指反殖民主義,后者指各族人民選擇和改變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權利。1975年“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通過的宣言,進一步明確“對內自決權”就是指尊重人權和民主選舉權。從此,“人權”這一概念通過“對內民族自決權”的中介與“國家主權”聯系起來了。既然民族自決權是建立國家主權的一個途徑,而人權又是“對內自決權”的核心,則“人權高于主權”就似乎順理成章了。
發人深思的是,西方“對內民族自決權”的新理論確實轉變了它在聯合國的被動局面,廣大發展中國家一時似乎患了失語癥。怎么辦?我認為,發展中國家應學習西方國家接過“民族自決權”話語并賦予新意的經驗,接過西方的“對內民族自決權”和人權話語并賦予新意。研究南斯拉夫解體過程,正好提供了一個理論創新的機會。
1991年6月25和26日,南斯拉夫經濟最發達的斯洛汶尼亞和克羅地亞兩共和國自行宣布獨立,標志著南斯拉夫解體的開端。1991年12月23日,德國率先承認斯洛汶尼亞和克羅地亞。為何德國如此積極?據德國外長給聯合國秘書長的信中說,德國尊重斯洛汶尼亞和克羅地亞兩民族的自決權。但是,按照“對內民族自決權”等于尊重人權和民主選舉權的理論,克羅地亞不應該獲得承認,至少不應該這么快地獲得承認。首先,歐洲共同體的南斯拉夫問題仲裁委員會認定,克羅地亞宣布獨立后,沒有給新成為當地少數民族的塞爾維亞族以人權保障,而是對塞族進行了種族清洗(強迫人口轉移),造成20萬塞族難民流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其次,克羅地亞的塞族居民也進行了投票公決,要求塞族在克羅地亞的民族自決權。但德國全然不顧這些,以即將于1992年成立的歐盟應統一對外為由,大力游說歐共體其他國家承認斯洛汶尼亞和克羅地亞。這不能不使世人懷疑剛剛統一的德國企圖重建其傳統勢力范圍,因斯洛汶尼亞是其近鄰,而克羅地亞則是二戰間的德國傀儡國。
美國因忙于1991年初的海灣戰爭,開始并未插手于南斯拉夫問題。但當它看到德國勢力范圍擴大后,立刻行動起來,力促另一南斯拉夫共和國——“波黑共和國”的獨立得到國際承認。美國自1992年4月7日同時承認波黑,斯洛汶尼亞和克羅地亞為主權國家后,一直發揮著北約國家處理南斯拉夫事務的領導作用。波黑局勢比克羅地亞更為復雜,因為波黑由塞爾維亞,克羅地亞和穆斯林三個民族組成,其中任何一個民族都不占人口的多數且交叉混雜居住。“波黑共和國”獨立后,波黑境內的克族和塞族又進一步自行成立獨立的“波黑克族共和國"和“波黑塞族共和國",穆斯林原教旨主義者亦要求成立獨立的“波黑穆斯林共和國",三方不斷交火,各方都出現了嚴重的非人道暴行和對它方的種族清洗(強迫人口轉移)。雖然在美國主導下,三方于1995年底達成“達頓和平協議”(DaytonAgreement),但該協議只是停火協議,并非有效的政治解決方案。為什么政治解決方案如此難以達成呢?這深刻地反映了在一多民族交叉居住國家內推行“對內民族自決權”的理論困境。這一理論困境有兩個方面。
第一,正如耶魯大學政治學家達爾(RobertDahl)所指出,民主選舉只能決定即定政治體內部的事務,卻不能用于決定政治體的邊界,因為民主選舉的多數原則的計算,已經預設了大家共同接受的政治體的邊界。若硬要以投票公決形式推行“對內民族自決權”,必不能對各民族一視同仁,如克羅地亞內的塞族就沒有獲得民族自決權。
第二,如布魯金斯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伍得渥德(SusanWoodward)一針見血地指出,通過全民投票公決以獲得國際社會承認的民族自決方式,在一多民族交叉居住國家內,必然邏輯上導致種族清洗。這是因為,只有把“不可靠的人口”強迫轉移出去,才能確保全民投票公決投出“獨立”的結果。既然美國和歐盟明確說明前南斯拉夫共和國和民族獲承認為獨立國家的條件是相關地域上的全民投票公決,那么各方對它方的種族清洗就不可避免了。伍得渥德以大量資料為證,說明嚴重的非人道暴行的出現,是為了通過恐嚇以造成強迫人口轉移,并非如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所報導的那樣是源于幾世紀之久的民族仇恨。
可見,“對內民族自決權”等于尊重人權和民主選舉權的理論,一經運用于南斯拉夫解體危機,卻造成了空前的破壞人權的災難!顯然,人權于主權之間并不是孰高孰低的關系,如把“對內民族自決權”絕對化,以之任意改變國家主權,其邏輯結果必然是嚴重踐踏人權的種族清洗。
當然,許多在前南斯拉夫進行戰爭采訪的西方記者,的確出于人道主義和人權關懷寫作了大量關于暴行的報導。但由于不了解南斯拉夫解體的深刻政治經濟背景,他們往往要么把戰爭原因歸于根深蒂固的民族仇恨,要么歸于單方面的塞族“入侵”。很少有人像伍得渥德那樣,對南斯拉夫解體進行政治經濟學的分析。簡單地說,在伍得渥德看來,南斯拉夫解體的內因是兩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一方面,南斯拉夫1974年憲法賦予各共和國對聯邦政策的否決權;另一方面,南斯拉夫早在60年代就已加入“關貿總協定”,和“國際慣例”已相當“結軌”,故深受70--80年代全球債務危機的影響。從1983年開始,南斯拉夫就接受旨在確保償還外債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結構改革方案”。1990年1月,南斯拉夫更和波蘭一起,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緊縮經濟的“休克療法”。“休克療法”造成經濟衰退和大量失業(科索沃省失業率高達54%),從而給各種狹隘民族主義甚至半法西斯主義大行其道提供了土壤。相對富裕的斯洛汶尼亞和克羅地亞共和國也想“甩包袱”,頻頻利用1974年憲法賦予各共和國對聯邦政策的否決權,直至最終宣布獨立。更有甚者,“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確保南斯拉夫有能力償還外債,在“結構改革方案”期間要求經濟權力高度集中,這是科索沃省的自治省地位于1989年3月被取消的直接原因之一,從而向今日的科索沃危機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因此,伍得渥德說,若不正視南斯拉夫解體的深刻原因,而一味在新聞媒體中進行人道主義訴求(特別是以此為西方國內政治競選的某一方拉票,如克林頓1992年競選班子的主要策略之一是攻擊布什在南斯拉夫問題上“不人道”),實際上是一種“假人道主義”(falsehumanitarianism),是一種“成事不足,敗事有余”的高高在上的“人道主義”。試想,如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進行“休克療法”,西方銀行家對南斯拉夫外債有所減免,那么,南斯拉夫今天很可能依然健在,也無須“人道主義援助”了,北約更無法以“人權高于主權”為借口對南聯盟平民和基礎設施狂轟爛炸了。
主要參考文獻
S.BurgandP.Shoup,"TheWarinBosnia-Herzegovina:EthnicConflictandInternationalIntervention",M.E.Sharp,Inc.,1999
AntonioCassse,"Self-DeterminationofPeoples----ALegalReappraisal",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
SusanWoodward,"BalkanTragedy",TheBrookingsInstitution,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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