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貨政治哲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7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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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來抓。上月底,總書記在中共中央黨校舉辦的省部領導“和諧社會專題研討會”上發表的講話中,對和諧社會做了一個明確的定義,并提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當中的六個“必須”、五個“堅持”。
從已有對“和諧社會”的描述看,“和諧社會”這個概念似乎又要承載和容納所有對人類美好生活所寄托的一切內容和愿望。與這些內容相關,此前我們已經提出了共產主義社會、小康社會等目標,有了“三講”、“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執政能力”等思想。接下來,輪到在倡導學習和研究“和諧社會”的同時,從操作的層面著手去實現社會的和諧,避免讓“和諧社會”又淪為一種口號。為此,我們在這里增加一種視角,從現代西方政治哲學的“社會和諧”理論來考察一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當中值得參考的諸多問題。
一、和諧及其本義
(一)數的和諧
從西方哲學史的角度看,最早指的是數的和諧。古希臘哲學家曾畢達哥拉斯曾將數視為萬物的本源,認為自然界的一切現象和規律都是由數決定的,都必須服?quot;數的和諧",即服從數的關系。
(二)音律的和諧
和諧的第二種含義當屬音樂中不同音符之間的合成與流動。當音節之間的音程具有同樣的(數的)比例關系時產生和諧和美。交響樂就是由不同樂器奏出的不同聲音的合成與流動;從而對聽眾帶來感官上的“悅耳”和心理上的愉悅(快樂)和美(震撼)。如果只有一種聲音、一種調子,那么帶給聽眾的只能是單調、乏味和審美上的疲勞。
(三)社會的和諧
社會和諧是上述兩種含義向社會事務的延伸。政治也像音樂,追求社會的和諧。社會和諧的根本在于社會的公正,讓生活于其中的社會成員在享受到必要的物質生活保障的同時,感覺心情舒暢,沒有這樣或那樣的太多顧慮和擔憂。畢達哥拉斯曾對議事廳的權貴們說,"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壞了秩序,破壞了和諧,這是最大的惡。"以后的西方思想家對公正和和諧的理解,均是沿著這個思路進行的。西方政治哲學家對“社會和諧”的論述,基本上是從當時社會的不和諧,即社會所面臨的具體問題出發,尋找和設計用以求得社會和諧的理論觀念。從柏拉圖的“理想國”到盧梭等政治啟蒙思想家的“社會契約”,從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經濟和諧”到新自由主義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諧”以及羅爾斯的“公平正義”,始終貫穿著對和諧社會理論的種種構想以及實現途徑的設計。二、現代西方政治學家對“社會和諧”的諸多設計和追求
(一)古典自由主義者與社會和諧
1.提出社會契約理論,奠定社會和諧的道德基礎
(1)對社會起源的理性解釋
思想家們對社會(國家)的起源有兩種解釋,即經驗的解釋和邏輯、理性的解釋。前者用純粹注重經驗、事實的自然科學去研究人類社會歷史,從人類社會歷史演化的事實當中去尋找答案。所謂理性解釋,就是思想家們從康德所說的人類“實踐理性”(人之為人應遵守的道德準則)出發而提出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從最根本(源頭)上對國家、政府的職能和權力給出了一種比較消極、被動的定位,以此避免處于強勢的國家權力對處于弱勢的個體權利的傷害和侵犯,通過限制國家和政治的權力來求得一種社會和諧。理性的解釋是一種純哲學意義上的解釋,一種邏輯上的推理運算。(2)社會契約理論與天賦權利學說
所謂社會契約理論,就是認為人類最初平等地生活在一種不受他人權力約束的自然狀態,國家和政府誕生于社會成員普遍同意對自己所擁有的個人權利進行讓渡的基礎之上。社會契約理論在不同的思想家們那里有著不同的解釋,從而演繹著不同的版本,其中洛克的版本最具影響力。
洛克的契約理論建立在一種“完全自由和完全平等的狀態”之上。他設定人人平等,天生地被自然賦予了不可由外力剝奪、侵犯的自然權利;人們相互獨立,不依附于任何權威;任何人都不應該傷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每一個人都有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然權利而單獨執行自然法的權力(利)。但這種完全自由的狀態也存在著許多缺陷: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僅有的自然法只是一種道德約束,不足于裁判人們之間發生的糾紛;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法律去裁判一切爭執的公正裁判者;缺乏保證判決執行的權力,從而使得糾紛無法徹底解決。這種天然的缺陷和不和諧,使得每個個體所享有的自然權利又處在很不安全的狀態,并促使人們相互達成一種契約,即每一個人都自愿地放棄一部分權利(每一個人在自然狀態所享有的去單獨執行自然法的權利),將其交給社會,由社會委托給立法機關或指定的專門人員,再由他們按照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來行使。通過訂立這種契約,邏輯地形成了國家或政治的權力,并在此基礎上設計和組建政府、建立公共權力和法律,達到一種暫的和諧狀態。但是,如果執政者違背契約,破壞公意,損害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時,特別是當人民的自由、財產被暴力奪去時,人民就有權取消契約,將自由與財產再奪回來。
啟蒙思想家們所設定的“前政治”的“自然狀態”,是人們對國家所做的一種邏輯的哲學解釋。“契約”來自現實的經濟生活,包含著訂約雙方所具有的自由身份,平等的關系,互相間的承諾等內容。由此可推出“社會契約”的相似設定。
2.設計分權和權力制衡機制,求得國家權力運行的和諧
西方政治思想家們大都擔心國家或政府權力對社會成員的個體權利產生侵犯和傷害,為此他們主張對國家和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制。霍布斯曾從生物的本性出發,看出主權者所具有的動物性一面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邪惡,因此他將國家喻為《圣經》中提到的海怪巨獸“利維坦”。而洛克認為,權力對于人類的弱點有極大的誘惑,權力集中會促使主權者去攫取權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立法和執行法律時只考慮自己的權益,因此在契約基礎上形成的國家和政府,要加強對執掌國家公共政治權力的執政者手中所擁有的權力進行限制,否則,人們的境遇將要比在自然狀態下更為惡劣。為此,洛克在主張主權不可分割的情況下,提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立的構想。洛克的分權思想,在孟德斯鳩那里發展為著名的“三權分立”學說。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中任何兩者不能同時集中在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無論是貴族或人民的機構)之手,否則,自由將不復存在;三權不僅要分立,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分權實現防止權力的濫用,“以權力制約權力”。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制約學說,被稱為人類政治生活中的“牛頓定理”,并被美國憲法的制訂者們加以應用和完善,形成美國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權力制衡”,扼制了政府各部門對權力的壟斷,使國家權力運行的和諧在理論上成為可能。
3.倡導自由競爭和社會幸福總量的最大值,以求經濟的“和諧”
英國古典經濟家亞當·斯密在其1776年版的《國富論》中提出,貿易、社會分工是構成財富的重要源泉,競爭為每一個個體提供了高效生產的動機。當每一個社會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創造出最大量的財富和幸福時,社會財富和社會幸福總量也就達到了最大值,因此,自由競爭的市場體系有益于國家財富的增長;另一方面,自由市場通過一支“看不見的手”的調節在自動有效地調節和配置著各種社會資源。出于這種考慮,亞當·斯密、邊泌等主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政策,反對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一切干預,以期建立起一個經濟和諧的社會。但最終的結果卻是財富的集中和生產的壟斷,導致社會在整體上的不和諧。追求社會財富總量的最大值,也意味著要降低制度成本。為此,功利主義政治思想家們極力倡導法律改革,通過擴大中產階級的選舉權,縮減議會議員的任期,建立代議制政府等措施來限制那些在位的當權者;與此同時,消除在經濟上由自由競爭引發的社會貧富兩極分化。在今天的西方代議制政府中,美國的兩院制最具代表性,它既考慮了各州的人口眾寡,又防止了在議事決策過程當中大州對小州的歧視。
4.厘定“群己權界”,謀求公權與私權以及不同思想觀點的和諧
約翰·密爾是現代西方政治哲學史上的一位轉折性的人物。他不但將功利主義主義對幸福總量的追求提升為對幸福質量的追求,而且承天賦權利學說,重新強調自由作為個體的權利。他認為,“自由的要義就在于嚴格劃定個人與政府權力之間的界限,舉凡個人的行為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去追求自己所喜好的目標”。密爾主張,人們在思想方面應享有絕對的自由;思想自由的主要內容就是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若取消或限制人們在思想方面的這些自由,人將不成其為人;限制自由不僅將會壓抑偉大的思想,而且會使民眾的精神發展受到限制;沒有思想自由與討論自由,人類就會喪失創新的條件,限制思想自由等于壓制真理的發展;即使“整個人類也沒有權利使存在于其對立面的唯一一個持不同意見者保持沉默”。
然而,理論上看似完美的古典自由主義卻引發和導致了許多具體的社會問題。“自由、平等”原本是自由主義者的兩大響亮口號;但就整體而言,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們大都重視和強調“自由”,而不大關注“平等”和社會財富的分配問題。從政治自由(天賦權利)到經濟自由,再到言論自由,“平等”只是擁有同等權利和自由意義上的“平等”。對于普通人來說,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并不能改變其貧困、卑賤的生活境遇。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政府對市場貿易和商品生產的不干涉態度,導致社會貧富的兩極分化和雇傭勞動者工作生活狀況的惡化,從而引起了中下階層的不滿,造成社會的動蕩與不和諧。在這種情況下,繼無政府主義和社會主義對古典自由主義進行了激烈的批判之后,自由主義又以一種倡導“積極自由”和福利國家的新姿態出現。
(二)新自由主義者與社會和諧
誕生于十九世紀后半期的新自由主義,在堅持倡導創造社會幸福總量最大值的同時,通過倡導積極的自由(權利)觀、引入個人累進所得稅、培養和發展中產階級等,打造穩固的紡錘型社會模式,以求得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和諧。
1.培養中產階級,打造社會和諧的紡錘型模式
繼亞當·斯密追求社會財富總量的最大值之后,邊沁等主張追求社會幸福總量的最大值,并認為只有最大多數人獲取了各自幸福(快樂的)最大的值時候,整個社會的幸福總量才能達到最大值。在這種功利主義理念的指導下,占社會成員大多數的中產階級被培養起來,社會由此變得相對穩定和和諧。
2.積極自由:關注社會和諧所需的物質條件
新自由主義者認為,“自由并不僅僅是不受強制的自由。自由并不僅僅意味著我們可以做我們喜歡做的事,而不管我們喜歡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著一個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損失為代價的自由”2,消極的自由是一種空的、無用的自由;單純地講消極自由猶如對于一個截癱患者講行動的自由。對于處在社會最下層的、最窮困的人來說,他們缺乏用以實現自由權所必需的物質資源。
新自由主義倡導一種“積極的權利和能力",以便人們可以去做或享受某種值得他們做或享受的事,且這些事也是他們與其他人共同做或享受的事。在新自由主義者看來,自由的核心就是那些與“實現自我”、表現和發展個人天資能力等相關的內容;“積極自由將幸福美好生活的一切因素都包含在內”3:吃飽穿曖、接受最基本的義務教育、享受住房補貼、醫療保健、休閑、娛樂的權利,并且必須有權利去占有和享用用以去實現上述權利的社會資源和機會。
3.責任型政府:實現社會和諧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障
(1)國家通過立法,限制奴役性的契約自由,以扼制雇傭者與被雇傭者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和不和諧
契約自由是天賦自由權利的邏輯結果,但在古典自由主義者所崇尚的消極自由和國家不干涉主義后面,隱藏著一種被扭曲了的“契約自由”,從而引發的事實上的奴役與強制。由于雇主和工人在物質生活狀況方面存在的差異,后者因自身及其家庭的生計被逼上懸崖,他們在不得異的情況下“自愿”與雇主達成一種不平等的契約。但享受這種契約自由等于是給自已的脖子上套上了一根絞索。4與古典自由對此持充耳不聞的態度不同,新自由主義者認同一個普遍原則:契約自由必須有助于社會的福祉和公共利益;政府應該通過立法的手段,祛除這些阻礙公民實現其道德目標和有效提高其生活標準的內容。新自由主義禁止契約雙方在位勢極其不平等的情況下簽署契約的自由,也不允許簽訂那些在事實上導致奴役成份的契約。理由是,這種被扭曲的契約自由有背于自由主義的精神,契約自由是實現積極自由的手段而不是目的。(2)政府對經濟進行調控和干涉,創造和提供實現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
為了同時確保和保障社會成員(尤其是窮人)獲得并實現“積極的”自由與權利,由政府出面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和稅收措施,創造用以實現“積極自由”的社會條件。具體的方法就是通過向富人征收“累進收入調節稅”,5對社會財富進行重新分配,向不能維持或不能保證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貧困階層補貼和提供享受“積極自由”所包含的義務教育、住房、醫療保障等所需要的各種資源。新自由主義的以上主張,由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流行的凱恩斯國家干預經濟理論所繼承和發揚,并從工黨執政英國和羅斯福入主白宮起,普遍盛行于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今天的北歐高福利國家。新自由主義倡導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適度干預,在一定程度上既減緩和釋放了傳統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的負面效應,又避免了蘇俄式社會主義的全面計劃經濟以及由此導致的極權政治,從而營造出一個相對“和諧”的社會。
三、當代自由主義與“社會和諧”思想的新面孔
在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諸多流派當中,比較活躍的有三種:羅爾斯的“公平正義”理論、諾齊克的“新古典自由主義”以及德沃金的“平等權利學說”。它們分別是西方歷史上傳統的幾個主要自由主義流派在當今社會的再生和發展,并續寫著社會和諧理論的新篇章。(一)羅爾斯對新自由主義社會和諧思想的整合和完善
羅爾斯的新自由主義思想主要體現在他的《正義論》之中。他把以往自由主義的民主、市場經濟和財富再分配的福利國家結合起來,綜合成為一個系統而完整的、用于實現社會和諧的公平正義理論。
1.重新祭起社會公正的大旗,提出在設計國家制度和安排社會組織時應遵循的兩個原則,以求得社會的全面和諧
正義(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與對社會財富和社會利益的分配聯系在一起。亞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觀念”,它寓于“某種平等”之中,它要求按照以尚優和以貢獻為尺度的平等原則,把這個世界上的事物和利益公平地分配給社會成員。
“切蛋糕者最后一個選蛋糕”。這一古老箴言使羅爾斯堅信,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公正,正義是公平的正義,且正義通過一定的程序設計是完全可以實現的。為此,他提出用以規范和約束國家制度設計和社會組織安排,從而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原則:
A.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最廣泛的自由,且大家擁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一個人所擁有的自由要與他人擁有的同樣的自由能夠相容。
B.要允許社會與經濟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須以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為前提
(I)必須使那些社會處境最差者從這種不平等中獲得最大的利益;
(II)在機會公正平等的條件下,保證所有的公職和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6
原則A被稱之為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則。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結社自由、由個人的完整性和個人的權利所界定的權利和自由、受法律規則保護的各項權利與自由等。這些內容在很大程度上繼承的是古典政治自由主義所倡導的那些天賦權利與自由。原則B被稱之為"差異原則",繼承的是新自由主義所倡導的福利國家思想,但又有條件地允許社會經濟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古典經濟自由主義所追求的效率和生產社會財富所必不可少的競爭動力。在設計國家制度和安排社會組織的時候須遵循兩個優先:原則A固定不變地優先于原則B;原則B中的(II)固定不變地優先于(I)。這正如在編排辭典的時候字母A永遠優先于字母B一樣。這就是說,不能用犧牲公民政治自由為代價去換取社會經濟方面的增長或補償。這種自由永遠優先社會經濟收益的排列,克服了此前的新自由主義仍沒有徹底擺脫功利主義束縛的弊端。另一方面,人與人之間畢竟存在著多方面的差異,(II)固定不變地優先于(I)的設計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它確保讓每一個人站在公正、平等的起跑線上的同時,承認結果上不平等,既考慮了對弱勢群體的關懷,又不失讓有能力的人更進一步地去發展。
這兩條原則高于國家,先于憲法。國家基本結構的設計與憲法的制訂、具體法律的頒行,均應當以它們為指導。7這種設計使得社會變得全面和諧成為可能。
2.正義原則是理性的自然人在理想的狀態下,為求得社會的全面和諧而達成的理性契約羅爾斯對正義二原則的論證,采用的是在現代西方歷史上有著悠久歷史的契約傳統。羅爾斯設想出一種人們還沒有立下任何規章或立國原則的社會“原初狀態”。處在這種理想狀態中的立約者們,對于各自將來在所要設計出的社會中可能面對的一切狀況和境遇都是不能確定的:他(她)所處的社會位置高下、階層的貴賤、自然財富擁有量的多寡、能力的高低、才智的優劣、體魄的強弱、性別種族的差異、老少幼壯等。作為立約者來說,他們不可能未卜先知,不可能對自己的未來和命運有多大的把握和勝算。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充當的角色無異于那位“最后一個才能選取蛋糕的蛋糕切分者”,會盡可能地選擇出一條能保證每個人將來都既不會太好也不會太差的公正原則來。在反復權衡利弊得失之后,理性的立約者們最后達成共識,選擇公平正義的二原則作為他們用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立國建制之本。羅爾斯的“公平正義”原則雖然給每一個人都上了一道保險,但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一個人的發展空間。在這種層面上實現的社會和諧,面臨著淪為一種缺乏生機和活力的、僵死的社會超穩定狀態。和諧本指不同“音調”的合成與流動;就思想觀念而言,社會的和諧意味著不同觀點、意見和主張的共存與融合。以諾齊克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義的出現,為這種和諧增添了新內容。(二)諾齊克的新古典自由主義:最低限度國家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和諧
新古典自由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在二十世紀的再現,主要代表人物有密塞斯、哈耶克、弗利德曼等。他們嚴守捍衛個人自由的觀點,對于新自由主義的平等(特別是財富平等)轉向深為不滿;他主張回歸市場機能的運作,不滿于政府扮演積極介入財富重分配的角色。對新古典自由主義進行嚴格哲學論證的是諾齊克的《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1974),其主題是用現代市場理論推究國家的起源、政府的合法功能、最佳國家形態等。1.國家是一位最終獲勝于“市場”競爭的仲裁者
諾齊克在邏輯起點上將國家定位于一個“保護者”、“服務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并用優勝劣敗的現代市場的觀點,解釋國家的起源與誕生,認為國家是從起初的諸種仲裁組織之間的相互競爭中淘汰剩下的一個最大的“仲裁”機構。
諾齊克的論證始于洛克的自然狀態和權利學說:在自然狀態中,個人權利的維護需由個人自己來執行,這難免有諸多不便,因此需要找一個維護個人權利的者。但諾齊克并沒有遵循洛克契約論的模式,而是設想,在由個人自己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有諸多不便的情況下,則必有提供權利保護和類似服務的機構出現。這些保護機構彼此在“市場”中競爭,其最后的結果可能只剩下少數保護能力較佳的強勢主宰機構。人們可以設想,在最后剩下的這兩個強勢機構之間可能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一是這兩個保護機構彼此爭戰,在這種情況下,常贏的一方逐漸將常常失敗的那一方的客戶吸引走,使輸方最終被淘汰;二是這兩個保護機構是分屬不同地理區域的強勢機構,此時,委托人將會移居到將自身加以委托的那個保護機構所在的區域之內,形成在一個地理區域之內有一個保護機構的情況;三是這兩個保護機構之間爭戰不休,而又相持不下。于是,它們同意設立一個仲裁者,并讓這一仲裁者擁有最后的決定權。這樣一來就形成了一個唯一的強勢機構。總之,不論是上述何種情況,最終都將形成一個向生活在某一個地理區域中的人們提供服務的仲裁者。這一仲裁機構就是最低限度國家的雛形。
2.正當國家的職責與功能
由于諾齊克把國家起源建立在仲裁者這一基礎之上,因此他自然而然地就把國家的正當性定位在古典自由主義所說的“守夜人”這一角色:將“最低限度國家”的合法性職責限制在“僅僅承擔制止暴力、盜竊、詐騙和契約的履行等十分有限的職能”,8國家不管在什么情況下都不能從事任何經濟再分配的活動。任何政府如果擁有比守夜人更多的權力的話,則它一定會侵犯到公民個人的自然權利,并因此而違反了道德原則。諾齊克以此重樹公民自由(權)的中心地位,重提極小政府和國家非干涉的原則,認為“如果要防止國家成為一部分人中飽的私囊,卻采取強化國家、擴大其功能范圍的做法,只能給腐敗造成更多的機會,使國家成為官員們撈取各種好處的更有價值、更為誘人的目標。”
尊重公民的權利是國家的天然義務。對個人的權利是保護還是侵犯,是衡量國家及其行為正當與否的最高道德標準。“個人擁有若干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對他們做的”;“國家不可用其強制手段來迫使一些公民幫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強制手段,來禁止人們從事推進他們自身利益或自我保護的活動。”他以此批計劃經濟:一不承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二不接受這種權利和自由對國家行為的邊際約束,結果國家做了大量超越其正當權限范圍之外的、不該去做的事情,在一味追求結果平等的時候,糟蹋財富,制造貧困。3.理想國家的架構
諾齊克以他的最低限度國家為藍本,描繪出一個真正的、理想的烏托邦架構:一個可以允許每一個人根據他自己所認定美好的生活觀,去追求建立在他自己的烏托邦基礎之上的烏托邦架構。諾齊克認為,理想國家意義上的烏托邦,是一種“追求各種烏托邦的架構”,即“任由人們自由、自愿地結合,嘗試尋求在一個理想的社群中,去實現他們自己美好的生活觀,不容任何人將他自己的烏托邦觀點強加于他人之上”。理想的最低限度國家是一個中立性的國家、一個尊重多元價值的自由國家。在這個理想的國度中,宗教與道德價值多樣性,諸多善的觀點互相競存;在這個國度中,人們是被當作不容侵犯的個人看待的,任何個人不會被他人以某種方式當作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視為擁有權利與尊嚴的個體。
很明顯,諾齊克的這些思想為當代捍衛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運動和以扼制政府權力過渡膨脹為核心的政治潮流,提供了一個嚴格的哲學論證體系。很多人未必贊同諾齊克的極端觀點,但除非我們不搞市場經濟,否則我們勢必要面對私有財產和有限政府這一市場經濟的根基,而這正是諾齊克思想的初衷和核心。
在諾齊克倡導“極端”公民自由權理論和“極低國家”的同時,當今的另外一位美國思想家德沃金卻從批評羅爾斯的“差異原則”出發,從另外一個方向去倡導權利的“平等”。
(三)從德沃金的“權利平等”學說中引出和諧
德沃金是當今仍然在世的一位有影響的美國法學家。《認真對待權利》是他的代表性政治哲學著作。德沃金與羅爾斯、諾齊克一樣,將自然權利(人權)作為根本的假設,認為人們不應該違反個人的權利去增加整體的效益。不同的是,德沃金是從權利的平等推導出自由。
1.政府應對它所統治的人們給予平等的關懷與尊重
以往許多自由主義思想家在討論“平等”的時候,關注的主要是平等在一個社會中的量(多少)。德沃金所說的“平等”乃是:政府應該對于它所統治的所有人們給予同等的關懷與尊重,并將此看作人們的一項權利;人們擁有這項權利是道德上的一個公理,所有的其他權利都是從這里推導出來的。原因在于,人們之所以要設立政府,其初衷就是要透過這個機制能夠更加有效地達到他們所要達到的目的。德沃金所說的“關懷”是指,政府“把他們(政府所統治的那些人)視為是會受苦及受挫折的存在”,也就是說,政府應該盡量地使人們不要受苦、不要受挫折;“尊重”的含義是指,政府“把他們視為有能力構筑他們該如何好好地過自己的人生的想法,并且能夠根據這種想法去行事的存在”,其主旨是,在什么樣的人生才是理想的人生這個問題上,政府應該保持中立態度,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去教育人民,而是提供給人們一個平臺,以供人們自由地去建立及追求他們的理想人生,只有這樣,政府才能做到一視同仁,給各種人生及理想以平等的尊重。但這種一視同仁并不表示政府在分配財富、物質及機會的時候給予每個人完全一樣的東西。這就如同平等對待子女的父母不會給健康的孩子和生病的孩子以完全一樣的照顧和食物一樣,政府不會對于受災和沒受災的兩個地區分配均等的物資;只有這樣,政府統治下的人們才能享有“被視為平等來對待的權利”。德沃金還強調,政府對人民的“平等關懷和尊重”不能立足于功利的基礎,而必須立足于道德的理由,以避免政府有時可能會以“最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名,否定少數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避免以虛假的或錯認的“國家利益”、“人民利益”之名,否定相當多少數群體的權利和利益的情況。因為在德沃金看來“人民”、“國家”常常是一個空洞、抽象的字眼,我們必須努力把權利的訴求落實到每一個個體、每一個個案。
2.正義的制度:市場機制+代議民主制+個人權利
在肯定人們擁有“被視為平等的關懷和尊重”的權利的基礎之上,德沃金提出用以實現這項權利的制度安排:市場機制+代議民主制+個人權利。
選擇市場經濟不僅是為了效率,更是為了平等;市場機制基本上可以使每個參與市場的人具有同等的自由去進行他所想進行的交易;為了使先天處于較不利地位的人們享受到“被視為平等的關懷和尊重”,政府可以采取社會福利政策,對市場做出種種改造和修正。代議式的民主政治最能體現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在這種政治體制下,政府決策依據的是它所統治的人民通過投票這一機制而體現出的意愿和希望。但代議制民主在使每個人的要求受到同等關懷和尊重的同時,它的多數裁決規則仍可能侵犯到個體的權利,導致多數人的暴政。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兩種主要制度之上,再加上保障個體權利這張底牌,以使少數人“被視為平等來對待”的權利不受破壞。以上理論從不同的角度為當代社會走向“和諧”提供著理論參考,引導著西方社會從起初的社會對抗一步步走向相對的“和諧”,并為我們今天所倡導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一定的參照和啟示。
四、啟示
(一)構建和諧社會應始于建構營造社會和諧所需的諸多機制
近幾百年來,西方政治哲學一直在從不同的角度為實現社會的和諧做著各種各樣的思想實驗和理論設計。他們注重的似乎不是對未來社會的暢想,而更多的是對當下所遇到的一個個問題的克服和解決。他們在很大程度上追求的是社會的和諧。當一個社會在各個領域都實現了和諧的時候,“和諧”社會也就建構起來了。
(二)“和諧社會”就是“適合人類居住的”福利社會
現代西方政治哲學雖沒有從理論為我們給出一個有關“和諧社會”的圓滿定義,但從實踐上給我們提供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參照-“和諧社會”就是“適合人類居住”的福利社會。2004年7月15日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發表《2004人類發展報告》,公布最適合人類居住國家。在聯合國此次列出的177個國家和地區的排行榜中,名列前茅的都是西方發達國家。9
(三)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西方政治哲學的核心是自由主義。從社會契約理論到三權分立,從積極自由到正義二原則的提出,從你死我活的自由競爭到全民保障的福利“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經歷了從古典到現代,從新自由主義到當代新自由主義和新古典自由主義等重大變遷,其間各種不同的思想觀點相互融合,經歷了長達四百多年的漫長積累。我們今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應在中國共產黨的長期正確領導下,一步一個腳印,從具體的操作層面實現社會的和諧開始。【注釋】
1[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54頁。
2DavidMiller,Liberty,p.21;轉引自李強:《自由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07頁。
3G.H.Sabine:AHistoryofPoliticalTheory,NewYorkHenryHoltandCompany,1945,p.674.
4RichardHudelson:ModernPoliticalPhilosophy,M.E.Sharpe,Inc.1999,p.70.
5馬克思在1848年的《共產黨宣言》中非常推崇向高收入者征收累進收入調節稅。英國在1909年正式啟用累進收入調節稅;美國是在1913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對其加以確認的。
6羅爾斯在不同的地方,對這兩個正義原則的進行敘述的文字和順序稍有不同。參閱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60;PoliticalLiberalism,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3,p.271,291.
7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196.
8R.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BasicBooks,Inc.1974,p.ix,26.
9進入前20名的都是西方工業化發達國家,而且得分都相差無幾,從第1名到第20名依次是挪威、瑞典、澳大利亞、加拿大、荷蘭、比利時、冰島、美國、日本、愛爾蘭、瑞士、英國、芬蘭、奧地利、盧森堡、法國、丹麥、新西蘭、德國和西班牙。中國今年名列第94名,比去年前進了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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