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協調機制建立論文

時間:2022-09-18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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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協調機制建立論文

論文關鍵詞:利益協調;機制;建立;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要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利益關系是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利益問題是涉及全體社會成員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全局性問題,直接影響到十幾億中國人民的民生和國家現代化的前途。因此,對利益協調問題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立健全什么樣的利益協調機制,如何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構建一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文就此作一些分析和探討。

一、對利益協調問題若干認識誤區的厘清

利益協調在和諧社會建設中居于核心地位。一段時間以來,很多人從不同角度對利益協調問題進行了討論。這種討論在整體上對于完善利益協調機制、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從討論中也可以看出,對利益協調問題還存在著一些片面理解和認識誤區,有必要進一步加以分析和厘清。

首先,利益協調不是要回避利益沖突和利益斗爭。社會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群體和階層有著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協調各種利益時,承認利益差別是必要的,但這并不等于承認各種相互差別的利益都是合理合法的,利益協調也并不意味著必須滿足和保護所有人的利益要求。相反,利益協調有時候不能回避利益沖突和利益斗爭,不能回避對一些不正當利益要求的限制乃至剝奪。比如說,對于涉毒、涉黑、涉賭、涉黃等違背社會整體利益的集團利益,就必須予以堅決打擊;對于各類腐敗分子、各類犯罪分子的非法利益要求,也必須加以限制和打擊;對于其他各種違背社會公正的利益要求,對于有害社會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利益要求,對于違背國家安全的利益要求等,也應認真識別并加以限制和打擊。利益協調的前提是樹立正確的利益觀,堅持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價值、基本制度。在保護個人合法利益的同時,更應著重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在尊重各階層、各群體的正當利益要求的同時,應當警惕那些有悖于社會主義制度的利益主張。

其次,利益協調不等于僅僅協調經濟利益。利益,絕不僅僅是指經濟利益。從主客體關系的角度看,作為利益主體追求和滿足的對象,利益自身具有多種類型,如物質型的利益、經濟型的利益、精神型的利益、政治型的利益、廣泛社會型的利益、群體型集團型的利益、綜合型關系型的利益等。但是,目前在討論利益協調問題時,有的往往把利益直接等同于經濟利益或物質利益,這是不全面的。經濟利益固然是當前引發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因素,但也有很多社會矛盾并不與直接的經濟利益有關。因此,在把協調經濟利益作為當前利益協調的核心和重點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協調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利益。即使是協調經濟利益,往往也回避不了對其他方面利益的協調,因為沒有其他方面的利益協調,就很難實現真正的經濟利益協調。當前,在大力協調社會成員經濟利益關系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

第三,利益協調并不完全等同于政府的再分配。在談到利益協調問題時,有的往往把利益協調完全等同于政府的再分配,把政府看作是利益協調的惟一主體。這種觀點帶有明顯的片面性。造成目前社會分配失調、收入差距過大的原因,既有再分配方面政府職能不足的一面,更有初次分配不公的一面。作為實現初次分配的重要機制--市場機制,目前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討論利益協調時,也應高度重視完善初次分配的市場機制。毫無疑問,政府在促進公平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政府并不是惟一的作用主體。經驗表明,完善的市場和發育成熟的社會組織都是利益協調的重要主體。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過程中,市場的初次分配職能和政府的再分配職能相結合,是實現利益協調的重要手段。此外,很多社會組織在增進公民福利、協調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團結等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在討論利益協調的主體時應避免片面強調政府作用的傾向,而要關注政府、市場與社會等多個作用主體,大力發展各類社會組織,培育社會自身進行利益協調的力量。

第四,利益協調不是僅僅協調當代人的利益。在討論利益協調問題時,應當認識到,利益協調決不只是協調當代人的利益,它還包含對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的利益協調,即要注意協調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換句話說,利益協調必須有時間維度的考量。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基本理念是:在生存和發展的機會與權利方面,后代人至少應該是與當代人一致的,不能因為滿足當代人的需求而使后代人生存與發展的機會和權利受到損害。因此,在強調通過發展來滿足當代人需求、協調當代人利益、緩和當代社會矛盾時,要堅持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發展的可持續性。在制定社會政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時,也要關注其可持續性問題,避免讓后代人承受過重的負擔。因此,協調當代人與后代人的利益關系,應側重強調當代人的自覺和責任,側重約束當代人的利益要求,側重防范后代人可能遭受的利益損失,側重建設具有長期效力的法律制度。

二、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建立與完善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1]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提出:“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一個和諧的利益關系制度,是一個既能夠為每個人提供謀取利益的平等機會,又能夠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的制度。當前尤其需要重點建立和完善以下四種利益協調機制:

一是要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機制。恩格斯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利益表達是指社會利益主體向外界表明自己的利益訴求以實現自己利益要求的行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利益需求逐漸多元化。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往往存在著矛盾,如果各利益主體的利益表達渠道不通暢,溝通和反饋不及時,往往會導致社會利益關系的緊張。因此,建立健全利益引導機制的同時,需要建立通暢的利益表達渠道和完善的溝通反饋機制,健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作機制,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綜合地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和教育、協商、調節等多種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引導群眾以理性的、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需求,解決利益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在中國經濟體制轉型和社會結構變化中,出現收入差距擴大、城鄉差距擴大和地區差距擴大等現象,有各種復雜的原因。有的是在實施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的政策時難以避免的;有的是不同利益主體在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的差異造成的;有的是各地政府在領導改革開放時某些不恰當的決策帶來的;等等。因此,有必要根據不同情況,建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對于因非自己因素造成利益受損的人們,提供一定的補償,以提高社會公平的程度,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但是,建立健全利益補償機制并不意味著利益補償是無條件、無限度的。利益補償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一致,與國家按勞分配的政策相適應。如果補償過度,就會產生新的社會不公平,可能重蹈平均主義的覆轍,削弱社會發展的動力。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是統一的。這就“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來調節各種利益的相互關系”,[2]建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向利益受損者提供一定的補償,使社會各階層分擔社會轉型成本,盡可能地讓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分享到改革成果。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會保障對于保持社會安定具有重大作用。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分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三個層次。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組成部分,它的保障對象是社會全體成員,當其在年老、失業、傷病之后,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制度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以保證基本的生活需要。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方面的內容,這三方面有了保障,生存也就有了起碼的保證。社會救助是國家提供的一種無償的社會保障,即對無生活來源、失去工作能力或遭受突然災害的個人或家庭提供的無償救助。社會福利是高層次的社會保障,它是指由政府免費或低價為社會成員提供一系列服務,以提高社會成員的生活水平和發展條件。如為孤、老、幼開辦福利院,對殘疾人實行某些優惠政策等。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是要加快建立多層次、覆蓋面廣,尤其是要將占全國人口絕大部分的農民包括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織就社會保障的“安全網”。

四是要建立有力的利益沖突化解機制。各利益集團(階層)之間的利益矛盾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是,如果這些利益矛盾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就有可能轉化為嚴重的群體性對抗,使矛盾摩擦上升為矛盾沖突,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不斷提高化解利益沖突的能力是協調利益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一個非對抗性矛盾占主要地位的社會里,必須用非對抗的方法特別是社會和諧的方法來解決矛盾。”[3]協調利益關系的落腳點就在于化解各種利益矛盾和沖突。要加強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在宏觀上防范利益沖突的發生;要教育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糾紛,逐步把處理人民內部利益矛盾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要加強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真正發揮其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穩定的作用;要充分發揮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中介組織在調節社會成員利益沖突方面的作用;要改進和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努力形成協調利益關系的強大組織網絡,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直接聯系群眾、主動關心群眾、經常反映群眾要求和化解利益矛盾的作用。有力的利益沖突化解機制是利益矛盾的“消防栓”和“滅火器”。

參考文獻:

[1]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82.

[2]鄧小平.鄧小平文選[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62.

[3]李君如.建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構建和諧社會[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