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起征修改論文
時間:2022-09-18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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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起征點經濟法個稅公平效率
論文摘要:從今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800元提升到1600元。這一問題引起了社會各屆的廣泛關注和熱切的討論,然而新的個稅起征點仍然是秉持全國一致的做法,在公平的方面是有許多欠缺的。此次立法因而讓人感覺仍是未能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和矛盾。發展問題壓倒一切的今天,如何用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社會生活中的經濟問題顯然格外有意義。
一、引言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①個稅征收關系百姓切身利益,劃一條新的免稅線是否能達到預期立法目的?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所得為征稅對象,并由獲取所得的個人繳納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是各國開征比較普遍的稅種,基于它可以有效增加財政收入,調節勞動者間的收入水平,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最終實現,受到了世界各國政府的廣泛重視。但中國的所得稅法,全文僅僅14條,粗糙且可操作性性差,原來的800元的扣除標準已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狀況,難以體現公平。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之前的立法聽證被社會各界炒的沸沸揚揚,最終人大采納1600元作為新的扣除標準。爭議的背后留給我們眾多有關經濟立法的理念思考。如何用經濟法理論研究這一問題就是本文探討的核心。
二、經濟法的原則
經濟法,是調整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立法必須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并對經濟規律作用的程度、范圍和后果依據一定的條件加以利用和限制,通過立法創造條件實現客觀規律的要求。②稅收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及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稅法也就相應的成為經濟法類中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一門。經濟法的原則之一在于平衡協調—平衡各種關系,協調各種利益,之二在于扶弱抑強,當然這在于階層的判斷而非個案的分析。從個稅起征點的調高這一事例我們就能看到經濟法的作用印記。
三、個稅法的改革情況
“沒有任何稅比所得稅更為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會性。”這是Neumark在其《現代所得稅理論與實務》一書的扉頁上引用的標語。③在各種各樣的納稅義務中,個人所得稅以其強烈的“屬人性”,成為現代國家調節收入不平等這一社會矛盾的有力工具。我國的個人所得稅25年來一直維持800元的起征點,從現實社會層面來看,已經極為不適應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需要,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個稅改革顯得極為必要。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到專門為此召開了立法聽證會,最高立法機關如此重視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個稅法的修改牽涉到億萬民眾的切身財產利益,同時個稅法作為我國稅收制度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變動也會給社會財富資源配置乃至整個社會系統運行帶來“牽一發動全身”的影響。因此,本次個稅法的修改受到百姓密切關注,也成為街頭巷尾、茶余飯后的一個熱門話題。一個共同關心的主題就是普通百姓無不盼望通過合理的稅收規則來調整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這次個稅修訂對納稅人、國家財政及立法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然而這個修訂是否真的行之有效且合乎公平原則呢?
四、起征點全國一致是否合理?
各個國家的歷史實踐表明,個稅的起征點應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則就不能體現調節高收入的作用,反而增加中低收入階層的負擔。如今我國的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與1997年比,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增長了89.5%,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超已過1000美元,個稅起征點的提高是符合稅制建設規律的。但最后確定的1600元的起征點沒有改變我國稅制設計的初衷,即一為增加政府收入,二為征收方便;對一些具體問題,比如如何體現地區差異,如何提高公民納稅意識等顯得意義不大。④
經濟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國民經濟的良性運行及公共財產的保護。而在如何有效促進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方面,公平與效率則是長期以來爭論的焦點。現在試著分析現在個稅法的新的修訂,仍不得不承認這是個逃避不了的問題。個稅公布起征點的上漲,目的是減輕廣大中低收入者的個稅負擔。提高個稅起征點,使得逾七成工薪族不用交個稅,表面上看的確是體現了扶弱抑強,然而事實上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地區差異極為明顯,采取全國一個起征點,是否符合我國實際,是否真的能達到我們所希望的結果?以北京為例,1600元只是一個單身青年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點,而在中西部地區,維持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般不會超過幾百元。中國地區經濟差異如此之大:2004年上海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6683元,廣東為13627.65元而寧夏只有7217.9元,青海也只有7319.67元。⑤針對這一實際情況,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同一起征點有失公平。對于這種不公平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這樣對不發達地區不公平:不發達地區應定高一些,發達地區則應定得低一些,這樣做才能讓發達地區承擔更多的稅收實行更有效率的“扶貧”;第二種認為這樣對發達地區特別是消費水平高的地區居民不公平。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畢竟我們不能以為只有生活在不發達省份的人才需要幫扶,更應看到,所謂貧富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否則就陷入了形而上的怪圈了。個稅的免征額的本意就是保證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這個水平上來確定究竟應該扣除一個什么的數目標準,既然各個地方的生活需求的經濟水平并不一致,那何來全國一致的個稅扣除標準?只能讓人聯想到妥協,法律本身就是妥協的產物,各方力量博弈的結果。在來自各地區各利益階層的代表們的一次又一次的討論中,最后確定一個勉強讓眾人接受的數字。但是事實上我們可以發現,其實這是一個相當容易解決的問題,為什么不能把個稅的起征點靈活的放開?這是出于什么考慮使然?筆者以為是效率。經濟法原則之一,效益至上!效益和效率,盡管只是一字之差,意思卻相差甚遠。我們應該追求的是效益而非僅僅效率,畢竟收益才是終極的。一條線,無須負擔調查分析復雜的立法成本,高效率自然就出現了。高效率帶來的如果不是良好的收益,那要高效率何用?避開復雜的社會現實,陶醉于輕松的管理模式,上至國家的重大立法,下到日常政府機關和百姓打交道,處處都體現出這種大而化之的心態。這種高效帶來的除了管理成本的降低別無其它好處。協調的意志最后成就了1600這個數字,工薪階層們覺得很值得高興,從此可以不交稅或者少交稅了,這果真是個好消息,畢竟一項立法贏得老百姓的擁護是很值得慶幸的。但是問題是,制定法律這事似乎不是簡單的滿足百姓利益就可以說成功的。單就經濟法這一領域而言,本身是社會本位的立法,是國家調節經濟的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具有規制性、政策性、靈活性、時代性、專業性、技術性這一系列特征。我們就此來分析這次個稅法的修訂。
首先,的確體現了時代性,經濟生活水平早已經提高了不知道多少倍,還停留在許多年前的標準是極為不合適的,因此在各方呼聲下,做出了重大的修改,把起征點翻了一倍;
第二,規制性,政策性,稅法本身帶有強制性,教育人們主動納稅不過是美好的理想,納稅人有限的“自私”是無法改變的現實;
第三,專業性、技術性方面,中國的法律大體看來都是欠缺立法技術的,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體現在稅法上,更是不一般,粗粗淺淺就十幾條;
最后要講的就是重點了,靈活性。我們知道,經濟生活應該說是最為燦爛和復雜的了,僅僅試想,每年7%、8%的高經濟增長率,何況復雜性并不只是體現在這里。如果我們弄一個僵硬刻板的法,并且拿它來調整這復雜多變的對象,難道我們以不變應萬變?我們處理今天的社會經濟生活問題,怎么能指望使出一招就應付所有的問題?再想想幾年以后,或者再久一點,勢必現在的這條線還會面臨同樣不符合社會現實的問題,那時候再改?朝令夕改似乎不是什么好現象,立法成本也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為什么不在現在的修改中就用靈活的手段來處理?考慮到各地經濟水平發展的差異,完全可以采取靈活的選擇起征免稅額,同時適當放手各地能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現在的情形就是想要加強控制,卻舍不得投入成本,改善稅收執法能力,就把事情人為地簡化,于是很輕易地解決了問題,卻回避了矛盾,忽略了真正需要考慮的因素。問題遲早還是要面對,進步的腳步被人為地放緩。
18世紀德國著名的重商主義經濟學家尤斯第在其代表作《支出與賦稅》中將“征稅方式必須簡便,節時省費”⑥作為征稅的重要原則之一,也許這可以作為此次法律修訂者的理論依據,但是不顧社會損失的簡便應該不是這位經濟學家所想表達的。事實上,個稅的起征點完全可以做到照顧到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個稅征收模式都體現了極具人性化的制度設計,而不是單純為了簡化征收工作設計這種一條線的方式。這次的個稅法的修訂,算是一個小小的調整,但沒有跳出陳舊的框框,沒有帶來令人耳目一新的變化,目的是扶弱,不過扶的方式不當,對不同需求的對象使了一樣的力氣,很可能就造成了有的沒扶好有的扶過了頭,總之不討好。也許過不了多久,又有重新修訂的必要了。
注釋:
②劉瑞復.經濟法學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第28頁.
③[德]Nuemark,TheorieundpraxisdermorderenEinkomensbesteuerung.1947.
④⑤宋羽雅,楊成有.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考.理論觀察.2006.(1).
⑥王子恢.個稅一刀切有利公平?南風窗.2005年10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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