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問責發展趨勢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1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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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政治民主的不斷推進,從中央到地方都積極開展行政問責的實踐,但由于我國行政問責制剛剛起步,各種配套制度和機制尚未健全,民主問責的氛圍尚未形成,無論實踐還是制度設計都處于發展階段,其發展也呈現出一些新趨勢。即由“火線問責”向“常態問責”轉變,從“彈性問責”向“規范問責”轉變,從“同體問責”向“異體問責”轉變,從“過錯問責”向“績效問責”拓展等四大趨勢。
[關鍵詞]行政問責;問題;困境;發展趨勢
近年來,隨著民主政治的不斷推進,從中央到地方都在積極開展行政問責的實踐。特別是自2003年“SAILS”事件以來,行政問責廣泛地應用于公共行政領域,一場場“問責風暴”在中國掀起,此清明政風溫暖了千家萬戶。確實,“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是對強化政府責任意識、打造現代責任政府作出的精辟概括。行政問責能夠督促政府及其官員更好地履行職責,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建立起廉潔、高效的責任政府。2006年3月5日,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2008年行政問責制首次寫入《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這些都表明行政問責制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行政問責的本質在于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體現了所謂責任政府的原則,是責任政府的具體體現形式,其最終目的在于保證政府系統的正常運行、遏制權力腐敗以及保障公眾利益盡量不受損失或損失最小化。近年來,在行政問責建設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國行政問責制剛剛起步,各種配套制度和機制尚未健全,民主問責的氛圍尚未形成,無論從實踐上還是從制度上都處于發展階段,其發展也呈現出一些新趨勢。
一、由“火線問責”向“常態問責”轉變
我國行政問責制剛剛開始實行,無論從實踐上還是從制度上都處于初級階段,因而當前涉及的問責案件,主要是嚴重的生產安全事故、生命安全公害事故、突發性災難、重大的食品衛生案件、腐敗案件、拆遷事件以及嚴重的經濟案件,采取的方式主要又是事后查處,一批官員被“火線”追究責任,高到省部級,低到一般公務員,用“問責風暴”來形容,一點不為過。從每次引起的“問責風暴”來看,問責往往是在民憤大、社會關注度高的公共突發事件上進行“火線問責”。應該承認,“火線問責”是非常有威懾性的,它告誡大家,如果誰再犯這樣的錯誤,也會面臨同樣的命運。而在日常工作中,少見這種問責。重大事件與重大事故直接關系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社會發展與社會穩定,對這一類問題不僅要問責,而且應加大問責的力度。但是,“風暴”終究有暫歇的時候。如果把問責僅僅局限于這一類“非常態事件”上,那就失之片面了,也不符合行政問責的客觀要求。行政問責既不是解決一時一地問題的權宜之計,也不是為了給輿論或民意一個所謂的“交代”,更不是為了提升黨和政府形象而刻意彩排的所謂“政治秀”。它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應有內涵,是中國共產黨面臨新形勢新任務之際加強自身建設特別是干部隊伍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一個政府正常運轉的迫切需要。
日常的小錯不問責,必然會在一定時期內積累出大問題。這就出現了一個現象,“問責風暴”易見,問責常態難求。如果我們的“問責”不能制度化、日?;陀锌赡芤蛉狈τ行У谋O督機制制約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導致“問責形式化”。而那種只對那些被媒體和社會關注的事以問責,更是有可能造成某些官員,前幾個月剛被免職,休息一段時間后很快就官復原職;甚至,某些官員此處被免,他處榮升的“問責不問官”現象,而欲實現問責從風暴走向常態,必須重視民意。俗話說,金杯銀杯不如人們的口碑。民意參與問責,上下結合進行問責,只有這樣,問責官員在日常工作中的失誤,才可能減少或避免發生大的錯誤。日常的問責。正是避免重大事故產生的根本。這樣的問責方式盡管沒有“風暴”那么惹眼,但它具有長久的生命力,是一種可持續性的問責。同時,信息的及時公開,新聞媒體的及時介入,也是問責走向常態化的必然選擇。權力和責任向來是正相關的,權力越大,責任就越大。“問責風暴”的刮起,其意圖是要官員警醒,明白肩上的責任。但責任的明晰不能每次期望“風暴”來實現。問責作為建設責任政府的關鍵,必須在制度的框架下,早日從“風暴”走向常態。一旦“火線問責”轉變為“常態問責”,政府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就會更加小心謹慎,更加務實、認真地去工作,去尊重民意。這樣在制度建設的過程當中,本身也會給避免事故的發生帶來有益的影響。
二、由“彈性問責”向“規范問責”轉變
當前問責的特征可歸納為“彈性問責”,即問責的依據是行政性的,每一個官員的責任或者比較模糊,或者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僅僅是行政首長的臨時性決策,問責往往取決于領導人的意愿和意志。即由行政領導確定是否要問責,什么樣的事情需要問責,什么樣的事情不需要向責,問責的力度如何,什么樣的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什么樣的人可以不承擔責任;主要取決于領導人的意愿和意志、被問責的下級官員在問責過程中總是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甚至,領導高興了就問責,轟轟烈烈抓幾天,找幾個替罪羊了事,領導不重視,問責就成了紙上談兵。且這類問責只問一般工作人員,少有“大官”;到底該由誰來“問”,也沒有解決好,問責主體是上級領導、是“官”,容易為暗箱操作和袒護留下縫隙。這一類的問責虎頭蛇尾的多,能夠堅持下來的寥寥無幾。
目前我國問責制基本還停留在行政性操作上,推動行政性問責走向程序性問責,必須在制度上加以重視。而在未來的行政問責中,該不該追究責任?追究誰的責任?更多的是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來進行。問責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有效的問責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公務員法》等法規的出臺,成為問責處分的主要依據。也預示著行政問責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發展。標志著行政問責正在由權力的“彈性問責”向制度的“規范問責”轉變,即從以前的“權力問責”向制度化、法制化轉變。
三、由“同體問責”向“異體問責”轉變
行政問責的法制化固然有必要,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會也仍然能有所作為。他們完全可以依法主導行政問責,并促其常態化,最終實現問責效力的持久性。行政問責制通常被劃分為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同體問責是指政府對官員的問責,或政府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行政問責,其主體是所謂的“上級”;所謂異體問責即指問責主體是本系統之外的問責?,F在我們所推行的行政問責主要是“同體問責”。由于同體問責本身的局限性,因而,建立和完善“異體問責”非常急迫和重要。從目前我國的現行制度安排來看,啟動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官員的問責制,是一條比較可靠的途徑。人大常委會可以組成專門的調查委員會,展開獨立的調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然后啟動質詢、罷免等程序。與同體問責制相比,這樣的異體問責制無疑是一種更有效、更符合政治文明要求的問責制。此外,公民參與也是異體問責的重要形式。孟德斯鳩曾說過,任何擁有權力的人都有濫用權力的傾向,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官員使用的公共權力是人民給的,那么人民也應該對他們權力使用進行監督。公民參與行政問責,既是公民參與的常見表現形式,也是異體問責的主要途徑。甚至可以說,公民參與就是行政問責的度量表,公民在行政問責制中的參與狀況,不僅直接決定著問責制的實施狀況,而且還體現出一個社會的政治民主狀況。公眾參與、社會輿論在推動對官員進行“問責”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梢灶A見,“異體問責”必將取代“同體問責”。
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異體問責”,權力公開是關鍵。權力公開可增強政府和官員的行政透明度。因為在現實社會中,很多腐敗事件往往是因為“暗箱操作”而產生。而“異體問責”的前提基礎就是知情,公民的知情源于政務的公開,對人民負責就要讓人民知道政府和官員應該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做得怎么樣?是否稱職?否則行政問責就容易成為一筆糊涂賬。為此,要求政府的組織程序和權力框架必須公開、政府的信息資源必須公開、政府的決策必須公開、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公開,只有做到這些,才能把政府和官員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問責才會有實質性的意義。
四、由“過錯問責”向“績效問責”拓展
政府的治理目標和績效評價標準是行政問責的主要問責標準和問責內容。在新公共管理中,政府的治理目標和績效評價標準發生了改變,并由此對新公共管理對行政問責內涵產生最重要的影響。一些學者為了區別新公共管理階段的行政問責與傳統公共管理階段的行政問責在績效評價上的不同,提出了“結果導向型行政問責”的新概念,這種結果導向型行政問責的轉變趨勢不僅出現在發達國家,而且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巴西、墨西哥、馬來西亞等國家也正在進行中。這是西方國家從1990年代開始興起的政府績效評估理念在實踐中的具體反映,也是我國當前行政發展的趨勢。
按照過去的慣例,除違法違紀受到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外,領導干部一般都是只升不降,不犯錯誤不調整,不到年齡不退位。這種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機制,無形中給作風飄浮、墨守成規、辦事拖拉、工作推諉等“機關病”提供了土壤,少數干部工作不在狀態、得過且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問題不好解決;個別“太平宮”在其位不謀其政,平平安安占位子、疲疲塌塌混日子。行政問責制的缺乏,首先使不少官員生成了一種“為官”的誤區,當官只要不貪不腐就算是好官;其次催生了政府對官員管理工作中低姿態化的趨向,即只側重于關注官員在行使權力時的合法性和廉潔性,相反對官員們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的合理性和效率性卻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這樣不僅耗損了行政資源,而且影響黨和政府形象,常識告訴我們,任何一名官員的權力都來自于人民,為人民服務和承擔相應的服務責任乃是天經地義的,有權必有責,這個責任不僅是“出事”所必須擔負的責,而且還包括“不作為”、“私作為”、“不服務”、“亂服務”所應當擔負的責。行政問責制的深入發展將打破這種觀念,凸顯“不作為”、“不在狀態”也要受處罰的新理念。那些平平庸庸、百姓不滿意的官員,也要被責令辭職,直至免職。倡導求真務實的作風,官員“無功就是過,無為即無位”。問責應該從追究安全責任事故向追究崗位平庸推進,從追究“有過”官員向追究“無為”官員轉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明確崗位職責,強化責任制,有權必有責,有責要作為,不作為必須調離,只有每個崗位上工作的官員都能履行職責,都有作為,才能有效減少各種安全隱患,減少各類影響社會和諧的不穩定因素。政府的日常運作是通過在不同工作崗位的公務員來實現的,強化各級行政部門的崗位責任制是關鍵,問責應該問“有過”之責,更應該問崗位“不作為”之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減少各種社會問題,提高政府運作效率。
從當前的行政問責發展趨勢來看,我國行政問責的發展受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的影響。因此,在順應行政問責發展新趨勢的前提下,結合我國實際,既要重視基礎制度建設,也要把握公共管理改革的方向,突出對行政結果的問責機制建設,加強對前瞻性的“決策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具有我國特色的行政問責體系。行政問責作為我國建設責任政府、推進民主政治進程、實現政府良政治理提供了契機,并成為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和社會政治文明發展的重要內容??梢灶A見,行政問責將在繼續推動行政機構的優化設計,權責體系的科學界定,權力運行的透明,政務信息的公開,政府職能的轉變等方面繼續發揮積極作用??梢哉f,行政問責必將成為中國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的亮點及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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