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存在問題與對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1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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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存在問題與對策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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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標準沒有嚴格區分

新《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彪m然該條款規定了領導類與非領導類公務員的考核,但沒有對非領導類公務員中不同工作職位的人員采用不同的標準考核。比如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司法類的公務員工作性質、工作要求和責任大小都不同,對他們的考核采用同樣的標準顯然不合理。

(六)公務員的考核救濟制度不完善

新《規定》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該條款規定了不稱職公務員有權提出復核和申訴,加強了對考核中公務員的權力保障,但對其他等次的公務員卻沒有規定有這項權利,如被評為基本稱職的公務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自認為工作認真,完全達到稱職等次,那么他的權力就難以保障。

三、完善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的對策探討

(一)科學設計考核指標體系,并盡量具體化、數量化

首先,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職位說明書,使每個公務員都有明確的職務、責任、權力和應有的利益,為公務員考核提供科學依據。其次,對定性的指標盡量進行量化。將德、能、勤、績、廉五個大指標根據工作和任務的實際給予細化,達到可操作化的程度,同時確定考核指標的權重,以體現以實績考核為主的考核思想。例如:“能”這個指標可細分為專業知識、語言表達能力、文字表達能力、談判技巧、上進心以及其他專業技能等,再對各小指標進行相應的行為描述,可參考法國記分考核方法,通過與實際情況相比較給定合適的分值。考核標準量化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避免了單憑主觀意愿給被考核者評定等級。

(二)適當增加考核等次,完善激勵機制

我國公務員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次,大多數人都集中在稱職等次上,優秀等次的人員一般都按照所給比例確定,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兩個等次的人員所占比例很小,不能反映我國公務員實際情況的復雜性,考核結果的激勵功能也難以全面體現。對此建議在優秀與稱職兩個等次之間增加良好等次,來區別稱職人員中一部分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都比較好的公務員與一部分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都比較差的公務員,做到考核結果的公正、合理,進一步完善考核的激勵功能。

(三)考核確定的優秀人員比例應與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掛鉤

筆者認為,新《規定》中無條件地規定了各個參加考核的機關單位優秀等次人員的比例,為機關單位不管工作優劣,一律按人數分配指標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明顯背離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因此,筆者建議考核確定的優秀人員比例應與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掛鉤,即先制定本部門的總體目標,然后按照本部門總目標的完成情況確定適當的比例。比如,較好地完成了或超額完成了總目標的單位,可按20%的比例確定優秀人員,而沒有完成目標的單位只能按10%或更低的比例確定優秀人員,這樣能達到獎優罰劣、評先促后的效果。

(四)強化績效考核結果的使用,使考核結果的運用與考核目的相符

我國公務員考核的根本目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客觀公正評價公務員工作態度、工作狀況和工作績效,判斷其對工作崗位的適應性。二是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晉級增資提供依據。三是培養、發掘優秀人才。目前,我國公務員的考核結果主要應用于人員的升、降、獎、懲,這在一定程度上確實發揮了激勵競爭的作用,但要注意考核的目的不光只是激勵人員,如果考核結果不能有效轉化為對公務員的進一步培養、發展的途徑,那么考核的激勵、競爭作用會變得沒有意義。因此,考核結果的運用要與考核的目的相符,不僅要切實與薪酬、晉升、培訓、獎懲掛鉤,還要與公務員的職業發展相聯系,讓公務員在為組織作出貢獻的過程中,獲得成就感和自我實現感。

(五)實行分類考核制度

分類考核就是對不同類別的公務員,在堅持考核標準的前提下,按照職位分類所建立的崗位職責規范進行有針對性的考核。分類考核一般包含兩個方面,第一,對領導成員和非領導成員應分別考核,這一點新《規定》第二條有明確規定;第二,按照職位特點,對從事專業技術、行政執法及司法工作的公務員,除運用基本的考核方法外,還要采取相應的補充辦法。由于我國公務員范圍較大,涵蓋面廣,采取通用的考核方法,很難做到準確和科學,因此,在強調采用對所有公務員普遍適用的基本考核方法基礎上,還應針對職位的工作情況和特點,對不同類別的公務員采取具有較強針對性的補充性的考核方法。

(六)進一步完善公務員的考核救濟制度

考核是對公務員工作績效乃至德能的評價,公正公平是最重要的。因此應該建立健全暢通的權益保障渠道和考核監督機制,對考核結果或評價有異議的,不論是什么等次,都容許公務員向上級領導和人事部門提出申訴,必要時,可組織專門的委員會進行調解和仲裁。同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對各部門的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出現的偏差,對各部門考核工作進行規范,進一步完善公務員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