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與創新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7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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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與創新研究論文

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有可能發揮的創新行為對于評價該體制的可行性是重要的。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有可能運用當前可供利用的資源和技術滿足人類需要,從而實現其支持者的全部期望。但如果它在技術上停滯,那就未必能存在下去。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必將在未來的某個時候與其對手——資本主義體制展開競爭。而我們知道,后者正在進行飛速創新。(注:可能有人會爭辯說,在當代資本主義制度下,由于社會缺陷的存在以及創新活動受到利潤的刺激,因此創新的效率和方向都“太革命”了。)即使撇開與資本主義的競爭不談,技術進步的驚人速度在不遠的將來對人類的福利也至關重要。

本文通過與其他體制相比較,分析了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預期創新行為。第二部分提出了一個從總體上分析創新進程的框架。第三部分簡單評述了當代資本主義的創新行為。第四部分考察了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創新經驗,尤其是蘇聯的事例。第五部分直接闡明了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預期的創新行為。盡管本文的分析對于其他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模式或多或少也應該是適用的,但是迪瓦恩的說法將被用作討論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創新的樣板。

二、創新進程

在創新的有關文獻中(注: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對創新而言,發表不出什么有用的見解。它的關注點都靜止不變,并且假定技術決定于外因。有關創新的最好著作產生于西方主流經濟學的邊緣地帶。),通常會突出兩種創新:進程創新和產品創新。創新的進程可以被分為四個階段:發明、開發、生產和推廣。這里,發明是指最初產生一個新產品或新工序的想法,并把它做成基本模型。開發涉及到將基本模型變成有經濟價值的產品或工序,能在現有的經濟體制中生產或采用。生產實際上是第一次生產新產品或采用新的生產工序。推廣是指把新產品傳播給其他生產者或把新工序應用于其他的使用者。(注:基礎科學研究盡管不是創新進程的一部分,卻是其關鍵性基礎。但我們這里的分析卻省略了它。在資本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下,為基礎科學提供資金來源的制度結構和性質是相似的,主要都是一種非商業的努力。在預期的未來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這一點也不太可能有很大的不同。爭論的關鍵是各種體制有效駕馭創新進程的能力。)

如上所述,因為絕大多數新想法不能被采用,所以發明是一種非常冒險的努力。然而發明并不必然造價昂貴。就冒險性來說,開發比發明小得多,但是將基本模型轉化為有經濟價值的產品或工序所存在的困難,使這一階段具有耗時耗財的特征。第一次生產新產品和引進新工序的風險還要更小,而且隨情況的改變,其成本也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在創新的最后一個階段——推廣階段,剩下的惟一風險是商業上的而非技術上的。

上述階段的劃分有助于分析一個特定的制度框架如何適于創新。為了實現良好的運作,這個體制必須有利于創新進程的所有階段。為展開分析,我們可以對一個體制提出三個問題:

1.該體制能否為創新提供強烈的刺激?

2.該體制能否為開展創新提供大量的手段?

3.該體制能否產生能有效改善人類福利的創新努力?

上述三個問題可用來分析當代資本主義體制下、已滅亡的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下以及未來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創新。

三、資本主義創新

西方主流經濟學高度評價了資本主義的創新。他們認為,追求利潤保障了創新的發明、開發、生產階段都有強烈的刺激,同時也會引導投資者向潛在的創新者提供必要的財政手段。自由進入市場促使創新迅速推廣。如果利潤率反映任何經濟活動的最終社會價值,那么對人類福利的最佳貢獻就得到了保證。

雖然資本主義確實促進了某種迅速的技術變革,但上述認識仍有嚴重的缺陷。在創新的重要發明階段,追求利潤并不能發揮如此大的作用。研究表明,經濟上的重要發明絕大多數來自大學的科學家、政府研究人員和獨立的發明者。對他們而言,金錢的考慮通常不是主要的。(注:一項權威性的研究涉及1900年以來的70個經濟上重要的發明。人們發現只有24個發明來自工業研究實驗室,而半數以上的發明則來自獨立的發明者或研究院的科學家。其他研究著作也有類似發現。)開發階段仍有高冒險性,加上發明有時帶來的大量外部的(因而也是不可捉摸的)收益,這就促使人們(成功地)要求政府資助。(注:1993年,美國聯邦政府把全部政府和工業支出的28%用于開發。該年全部研究與開發費用(包括科學研究)的38%是由政府供給的。)

創新的利潤刺激是十分矛盾的,為使利潤刺激發揮作用,創新者必須有能力獲得對創新的壟斷控制,并能排斥同行競爭者,否則第一個創新者的利潤將是微不足道的。然而,資本主義創新者用來獲取這種壟斷權力(專利權和掠奪性策略)的合法與非法手段阻礙了新產品和新工序的迅速推廣。

資本主義創新進程中最大的缺陷與第三個問題,即創新活動對人類福利的貢獻有關。由于資本主義創新者受利潤引導,于是產生了如下問題:(1)創新不成比例地以高收入消費者為目標(注:例如,美國的醫藥企業根本不會為醫治諸如結核病和瘧疾而從事開發新藥品的研究。而這些疾病每年都會導致第三世界中成千上萬(低收入)人口的死亡。他們認為,研究醫治痤瘡或腳趾真菌的新藥物更有利可圖,因為這些藥能賣給高收入的消費者。);(2)公共物品在創新進程中大大被忽視;(3)在創新決策中沒有考慮到可能會非常突出的創新的外部收益和成本;(4)激發創新所需要的壟斷權力導致最終產品出現高壟斷價格,限制了對新創新的利用,從而減少了它們產生的收益;(注:輝瑞公司的專利抗感冒藥能醫治愛滋病的一種致命的副作用——隱球菌腦膜炎,但這種藥賣18美元一片,所以非洲的愛滋病患者無力購買。而泰國生產一種不受輝瑞公司專利權約束的不注冊的盜版藥,它只賣60美分一片。)(5)許多創新活動純屬浪費,如公司把創新資源用于打敗對手而不是使消費者受益。(注:例如,微軟決定把其網絡瀏覽器捆綁到視窗操作系統中,又如藥物企業追求和已有藥物相比僅有微小分子變化的“同類藥品”,盡管這些藥品并不比原來的藥物更好,但卻能單獨申請專利。)

盡管資本主義的確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但其方式卻存在嚴重的缺陷。只有當國家和其他非資本主義制度在創新進程,尤其是在發明階段的組織和籌資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擁有巨大的壟斷權力和阻止別人參與的權力(這既會促進也會妨礙技術進步)時,資本主義才能促進創新。而這將產生嚴重畸形的創新進程,在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后,這種創新可能會削減人類的福利,其削減程度相當于,甚至會超過它對人類福利的貢獻。

四、蘇聯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創新

蘇聯體制,充其量是一個有嚴重缺陷、扭曲變形的社會主義版本。但它對建立以生產資料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為基礎的現代經濟做出了第一次大規模的嘗試。因此,蘇聯經濟的創新經驗對我們這里所關注的問題是有重要意義的。

蘇聯體制的代言人聲稱,作為社會主義體制,蘇聯體制能夠而且已經在推動技術進步方面超過了資本主義。他們所列舉的主要優勢是,沒有商業秘密、避免資本主義在研究與開發工作上的那種重復浪費、能夠直接將技術進步納入中央計劃而不必依賴利潤的間接刺激。但是,蘇聯領導人很快發現創新并不像所設想的那樣順利發展。戰后幾十年間,他們常常調整和改革這個體制,以促進創新活動。

成熟的蘇聯體制用各種制度要素構建了它的創新制度,包括每年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將計劃研發的主要新技術納入中央計劃。但是在蘇聯創新活動中,有兩個制度最為重要:(1)研究與開發機構系統,它以創新為惟一使命;(2)單個企業,它常常有一個促進新產品開發的設計部門,較大的企業則有一個研究實驗室。

蘇聯體制的確在創新行為方面顯示了巨大的力量(注:這一部分借鑒了約瑟夫·伯利納對蘇聯創新的開拓性研究。)。蘇聯的研究與開發機構配有受過良好教育和有奉獻精神的研究人員,并且資金充足。它們和企業的確產生了許多重要的創新,其最著名的成就是在軍事和空間技術方面,但也擴展到一些民用工業技術領域。(注:例如,20世紀70年代,蘇聯在眼科手術設備、無縫鐵路鋪設機器和某些冶金工序上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直到1975年,蘇聯經濟中每工時的產量都增長迅速,比同期的美國快得多。然而,蘇聯的創新行為從未實現其預期目標。弄清蘇聯在創新進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及其體制根源,對于評價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的創新行為(包括其可能遇到的問題)是有意義的。

蘇聯創新進程中有一個嚴重的激勵問題。在研究與開發機構中不存在這一問題,但在企業中存在這一問題。蘇聯企業在小的創新方面相對較好。激勵問題涉及生產進程中較大的變革以及研發不同于從前的新產品。蘇聯企業的領導人面臨的背景是創新成功得到的獎勵(給領導者的獎金)較低,而重大創新所伴隨的風險卻很高。這往往使領導人對創新持保守態度,不愿意開發新產品或新工序,也不愿引進研究與開發機構產出的成果。

創新的風險不僅僅是由于嘗試新事物所產生的不可避免的延誤和不可預見的成本。關鍵因素是蘇聯計劃體制中存在困難的供給關系。企業總是擔憂能否及時得到足夠的供貨以實現其生產指標。這是“嚴格計劃”政策的產物,其目的是以可供支配的投入獲得最大限度的產出。創新必然使所需的投入產生不可預見的變化,而嚴格計劃體制難于在計劃實施中改變投入物資的構成。蘇聯計劃的等級關系意味著企業與它們的供給者之間沒有密切聯系,這使問題復雜化了。這些情況使得創新成為非常冒險的行為,它可能會中斷企業的日常生產,進而導致對其領導人的財政懲罰。

另一個激勵問題是,對不引進可以采取的新技術的行為缺乏懲罰措施。一個運用過時技術的落后企業會發現其成本超過了同行業的平均水平,但政府卻傾向于保護這些企業并給予補貼。

可供采用的創新手段也有問題。嶄新產品的創新往往要么必須使現有企業進入一個新的生產線,要么必須創建一個新企業。蘇聯的計劃體制使工業之間的界限較為僵硬,現有企業進入新的生產線會被認為是侵入別人的領地而遭到阻止。(注:企業從事自用產品的生產除外。)盡管蘇聯不時地創建新企業,但卻是有限的,而且常常遭到現有企業的反對。

在蘇聯體制下,單個發明者遠未得到充分利用。大部分企業都有一個正式的政策,即提供小規模的便利條件以激勵發明者。但是對吸引有創造力的個人發明者而言,該計劃并不十分奏效。這或許是因為壓力型的、中央集權的、等級統治的蘇聯體制培養了人的被動性,從而阻止了個人的發明活動。

就創新活動在促進人類福利方面的效率而言,蘇聯體制的確避免了資本主義創新的一些問題。在蘇聯體制下,沒有人對創新公共物品有偏見,也沒有對新產品和工序制定壟斷價格從而限制其應用的問題。

但是在創新活動的效率上,蘇聯體制有顯著的缺陷。在這個方面,我們要列舉三個問題。

第一,盡管在很大程度上,不合理的利潤準則指導了資本主義體制中創新努力的部署,但在蘇聯體制中則是“計劃者的優先選擇”在指導這一部署。高層領導偏愛某些部門(尤其是軍事、空間勘探和某些工業部門),而消費品在他們的優先次序中,只居于較低的位置。

第二,創新中的兩個關鍵機構——研究與開發機構和企業之間的不良關系引發了一個問題。研究與開發機構有最好的研究人員和設備,而且它們為新產品和新工序制定了大量計劃。但是必須生產新產品和引進新工序的企業都抱怨這些計劃不完善、不現實、不可行。研究與開發機構則抱怨企業對它們的建議不感興趣。結果,大量的創新努力無果而終。看來,這是蘇聯體制等級統治特征的產物。在該體制下,同級機構間的關系結構極不健全。(注:參與創新進程的機構間的不良工作關系問題,可被認為對有效運用被奧地利學派稱作“默示的知識”制造了障礙。這種默示的或隱蔽的知識在創新中起著重要作用。)

第三,可能最嚴重的是,蘇聯體制下創新所產生的主要外部成本,尤其是為工作場所和環境健康付出的成本。其原因不是追求利潤,而是一心一意地強調產量增長以及該體制的不民主性和壓迫性,這阻止了受影響的各方對其切身利益的保護。轉五、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創新

與資本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相比,在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可望產生怎樣的創新行為呢?正如迪瓦恩1988年所指出的那樣,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三個特征與創新行為有關。

第一,整體經濟計劃的主要特征將由民主進程決定。

第二,不是通過市場力量或自上而下的中央計劃,而是通過“經過協商的調節”進程來對經濟進行計劃和調節。這意味著資源分配將由工業機構及地方和地區協調機構來決定。這些機構有所有受影響的選民的代表,包括工人、消費者、供給者、地方社區,甚至諸如環保主義者、職業安全行動主義者、女權主義者等“單項問題”群體。這些機構將通過各方的利益妥協來達成決議。此外,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或企業被認為是社會財產,它們設有董事會,其代表包括受企業活動影響的所有群體:工人、消費者、供給者和地方社區。

第三,人人都要把其部分工作生活貢獻給各種類型的主要工作,即迪瓦恩所區分的計劃和管理工作、發明工作、教養工作、技術工作和非技術的/重復性工作。這將消滅社會分工,同時保持技術分工及其效率優勢。

在沒有競爭性的逐利行為或政治局沒有要求創新的情況下,什么才是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中創新的動力?

第一,該體制的民主和參與制度將使人們能夠要求進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創新。在這種體制下,人們將通過其所擔任的三個角色——消費者、工人和社區成員,堅持從創新中獲益。消費者可以從新的、更好的、更便宜的產品中獲益。工作中的辛苦少些,工作經歷更令人滿意些,這些將使工人受益。社區成員可以因為產品和工序改進而不是損害了社區生活而受益。

與任何一個經濟體制一樣,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也會開辟創新的第二個潛在源泉。傾向于尋找改進其工作方法的途徑是人類的一種特性,這完全不同于少勞多得的想法。雖然從總體上看,程度有所不同,但這種動力在多數人身上都有所體現,如果經濟體制允許其自由運作的話,它就會是創新行為在發明階段的重要源泉。

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經濟如何把創新的潛在利益變成實際有效的創新活動?在這個經濟體制下,它如何鼓勵人類表達其發明新事物的天性?

如果人們想要創新,那他們就必須在體制中為那些有能力實施創新的人提供有效的激勵因素。企業經理及參與創新任何階段的其他人,都應該因成功地進行創新而獲得適當的獎勵。假設決策者會自動進行創新是不夠的,必須通過一套獎勵體系告訴他們,社會重視創新。無論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孰多孰少,這種獎勵都是需要的。為激發創新行動,薪金刺激不必太大,只要能給創新者帶來顯著的消費利益就可以。

蘇聯的經驗表明,計劃經濟會增加創新的風險,阻礙創新活動。但是,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不會遇到供給不定和不靈活的問題,而這些是蘇聯計劃體制的特征。在決策部門互派代表,有機會在協調機構中進行交流的情況下,供給者和消費者之間定會有可靠和靈活的關系。必須避免蘇聯的嚴格計劃政策,并且在經濟運行中擁有足夠的多余的生產能力,以便適應創新所需投入的不可預見的變化。

既然沒有競爭刺激以迫使落后企業在工業中采取最好的技術,那么,企業經營(或許還有對變化無動于衷的勞動力為后盾)會不會干脆拒絕改進呢?如上所述,一個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企業不僅是其工人的財產,而且是社會的財產,企業外的全體選民對此也有合法權利。工業機構一定會密切注意落后企業的動向,工業和企業機構的消費者代表一定會擁有足夠的權力對它們施加壓力,使其做出適當的變化,必要時可強制實行財政懲罰。

為使這個體制有效運作,除了自然壟斷外,每個行業都要有一個以上的企業。其目的不是要強制貫徹一個競爭性的市場形式(在這種形式中,最便宜的生產商把其他生產商逐出市場,這個進程往往會產生不合理的社會結果),而是允許從市場交換及其他來源中搜集與企業成果有關的比較信息,從而有根據地決定企業應該如何變革。事實證明,應該變革的并不總是成本較高的生產者,成本較低的生產者可能通過反社會的實踐而不是通過更高的技術來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很久以前,亞當·斯密就抱怨說,細致的分工會使工人愚昧。而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保障每個人都參與最高級的勞動,這種實踐將導致相反的結果。這種實踐以及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社會所促動的廣泛參與決策,將鼓勵合乎我們人類本性的創新行為。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將為人們進行大量的創新活動創造條件,而其中的一些創新活動將采取經濟領域的創新形式。

為確保創新有足夠的手段,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將面臨一個嚴重的問題。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并不必然會提供足夠的機會,從而使有創造力的個人產生有經濟意義的新想法。而通常會有這種危險,即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決策機構會傾向于主張采用現有的工作方式,并反對創新。

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社會的公民可以通過建立一個致力于推動整個經濟創新的創新促進委員會(InnovationFacilitationBoard)來解決這個問題。(注:創新促進委員會并不必然是一個單一的機構,而可能是一個包括地區和地方委員會,或許還有某種特定的創新專門委員會的結構。)該機構將得到中央國庫足夠的財政支持。想要發明新產品、新工序或者從事創新開發階段工作的企業、非正式組織或個人都可向該機構提出申請,該機構將能批準這些申請,使其有足夠長的時間來獲得成功的機會。

對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而言,確定創新促進委員會的成員資格是個重要的問題。如果創新促進委員會包括所有受到創新影響的全體選民的代表,就可能會破壞預期的工作。重要的創新大都有受害者,在創新的初始階段,創新的潛在成本可能比其潛在收益更明顯。(注:工人(或工業)成員或許會反對那些可能危及與其目前相聯系的產品和工序的新思想,地區代表則可能會反對那些看來會瓦解他們所在地區的當前經濟基礎的創新。)如果簡單地采用廣泛代表性原則,則會在新產品和新工序的潛在收益還不明顯的時候阻礙其發展。

為能貫徹創新使命,創新促進委員會必須成為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或許可由消費者代表和各類專家組成。只要實施創新的最終決定取決于一個代表委員會,那么,這種脫離常規的實踐就會與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相一致。為產生新產品和新工序,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要推動和鼓勵發明階段和開發階段。看來,保護創新的早期階段,避免在這個階段做出最后的社會決定,直到創新發展到能對收益和成本做出很有根據的判斷是正確的。

但是,實施創新的決定必須通過該體系的關鍵程序(所有受影響的選民的評估和相互妥協)的考核。這就要求建立第二個機構,即創新核準委員會(InnovationApprovalBoard)。它將以通常的方式建立,包括所有相關利益的代表。其作用在于決定是否應該對生產或引進得到創新促進委員會批準的新產品或新工序開綠燈。

雖然當代資本主義的確通過國家法規及作為個人或階級行動的訴訟案件,對有害社會的創新進行了一些事后約束,但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在創新的進程中卻將以社會利益為中心。即使一個有潛在弊端的項目在研究和開發階段沒有及時被反對者阻止,但沒有社會支持,該項目就不能實施,也不能強制性地取得實際費用。而且,那些獲得創新促進委員會批準的從事發明或開發的人們將知道,創新核準委員會將根據什么標準來最終判斷創新能否實施。這將積極影響發明和開發的方向。

為實施主要的創新,剩下的問題可能是要允許一個現有企業進入一個新的生產線,或者允許建立一個新企業。這會引起既得利益者們的反對。為避免這個問題,一旦得到創新核準委員會批準,創新者就應有權要求允許其建立一個新企業,或者支持其將一個現有企業撤出原有的工作線,以便實施創新。批準這一要求的決定有可能需要創新促進委員會和創新核準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

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創新的社會有效性應能擺脫上述資本主義創新的五個問題。創新不會不均衡地朝滿足富人的方向發展,因為那時已沒有富人階級,也不會受銷售利潤的引導。公共和私人物品的創新之間的平衡應反映公民的優先權。因為代表機構會在兩種貨品之間分配創新資源,而且創新的激勵對二者應同樣奏效。決定采用新技術和生產新產品的代表機構應全面考慮外部利益和成本。包括那些影響工人和環境的因素。這些決定不會面臨將成本強加于第三方的壓力,這種壓力是競爭性的逐利行為的產物。沒有限制實施創新的壟斷定價問題,也沒有為了寡頭性競爭而浪費創新努力的問題。

國家社會主義計劃條件下存在的破壞創新有效性的三個問題在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也應該不會存在。同樣,也沒有政治局官員支配創新的優先權。相反,民主決策將決定創新的數量和分配。在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體制下將不存在研究與開發機構和企業之間的那種產生浪費的分離現象。因為機構之間的橫向關系將是健全的。如果研究與開發機構被設計為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創新體制的一部分,那么,它們和企業間相互派駐代表就應允許兩種機構有效地相互作用。最后,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下導致創新產生嚴重的外部成本的原因——一心一意關注產量的增長而缺乏民主——將不會是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的特征。

結論是,總體上,界定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特征的那些基本制度有利于創新,但這些制度本身還不足以保障取得成功的創新行為。通過上述附加的制度和政策,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在滿足人類需要方面將顯示出遠遠超過資本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的創新成果。當然,這一體制不能保障每個創新都有助于人類福利。它也不可能總會提前預見到一個新產品或新工序的最終結果。但是,這一體制在做出這些決策時卻遠比以前的體制優越。

不能確定人類社會是否總會進行迅速的創新。如果日后某一天,先進的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實現了舒服的生活標準、令人滿意的限時工作、對所有人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以滿足其社區生活,那么,公民就可能寧可決定要經濟生活不是不斷變化的、穩定的、可持續的經濟水平。只有到那時,人類創新的動力才可能完全轉向非經濟的追求。但只要貧民區和物質匱乏繼續存在,這種選擇就不可能出現,只要有計劃的民主參與式社會主義還不得不與資本主義競爭,這種選擇就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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