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監督完善論文
時間:2022-01-23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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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需要
鄧小平一貫強調,共產黨要接受監督,黨領導的人民政府也要接受監督。黨在加強自身建設中,離不開各黨派、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幫助,需要聽取各種意見、建議和批評,需要接受人民和社會的民主監督。人民政協是反映各界人士意見,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的一條重要渠道。充分發揮政協民主監督職能,有利于克服黨內出現的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等不良作風,防止脫離實際和脫離群眾;有利于防止家長制作風,實現民主管理,調動廣大干部和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利于清除黨和政府工作人員中的腐敗現象,不斷鏟除滋生消極腐敗現象的土壤和條件,贏得廣大群眾的支持和擁護;有利于集思廣益,處理問題會更加全面,制定的方針政策會更加切合實際,更能體現人民的利益,從而減少和避免決策與工作中的失誤,實現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二)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秩序要靠法制來規范、引導、制約、保障和服務。任何事情,失去約束,自由將無從談起。鑒于我國目前與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建全,同時隨著國家對企業的監管力度的減弱,各種假冒偽劣、惡性競爭、坑蒙拐騙等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和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阻礙了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建立在民主與法制基礎上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上必然要求實行強有力的民主監督,以保證各經濟利益主體在規范的制度環境下進行有序競爭與快速發展。
(三)是實現政協職能的需要
在國家監督體系中,政協的民主監督具有其他監督所無法比擬的優勢,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人才薈萃,智力密集,對一些宏觀的、深層次的重大問題有真知灼見;二是社會聯系廣,信息量大,能反映各方面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脫,視野寬闊,能比較客觀地提出建議和批評;四是上達中央,下通各界,能夠較好地打開民主渠道;五是亦“官”亦“民”,政協委員中有許多是來自社會各界及基層的代表,也有來自黨政機關的在職干部和領導,相互之間便于溝通,取長補短,協商探討,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充分發揮好這些獨特優勢,更加廣泛地接觸群眾,深入基層,傾聽群眾呼聲,幫助群眾反映問題,使政協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更為緊密,使政協的民主監督更貼近群眾關心的熱點,有助于提高監督水平,體現監督特色,取得監督實效。
二、政協民主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監督意識欠缺
政協民主監督就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其中,監督意識對監督效果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然而當前民主監督中卻普遍存在著監督意識欠缺的情形:從監督者角度看,存在著不敢監督、不愿監督和不易監督的情況,其原因在于政協中的不少同志對民主監督缺乏應有的了解和理解,認為民主監督“作用不大”、“抓監督影響關系”、“不如法律監督”、“無權無錢無信息”無處監督的思想。從被監督者角度看,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民主觀念和監督功能受到壓抑,部分被監督者認為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是“操閑心”、“找茬子”,也有的職能部門對人民政協的性質、地位和作用不甚了解,認為政協在“四大家”里只不過是擺設,隨聲附和而已。這些思想認識問題使民主監督職能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二)監督力度較弱
人民政協作為一個政治組織,一個協商機構,他不同于中共中央,沒有領導權;不同于人大,沒有立法權;不同于國務院,沒有行政權。它所具有的是對領導、立法、行政的監督權利。這句話表明了民主監督缺乏權力制約機制,因為權利不等于權力,政協只有監督權利而沒有權力作保證。無論是協商還是監督都是商量式的,他通過的決議,提出的批評建議沒有法律效力和行政執行力。對于批評建議聽不聽,接不接受,采不采納完全取決于黨政領導干部民主素質的高低、統戰觀念的強弱,以及政協主席的“余威”(曾任過黨政要職)。不經過協商,不接受監督,既不違紀也不違法,不受任何制約和處罰。對此,政協限于自身非權力機構的性質,也拿不出過硬的措施加以禁止,民主監督缺乏力度。
(三)監督機制不健全
民主監督在工作程序上,目前隨意性大且易于流于形式,監督環節不健全甚至脫節。從制度層面來看,雖然1989年先后出臺了全國政協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和1995年1月全國政協委員會修改的《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等,使民主監督工作朝著制度化、規范化方面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民主監督在執行操作上還不夠嚴密具體,操作起來局限性大、彈性大、隨意性大,直接妨礙民主監督工作的“到位”。也正因為民主監督的制度化、規范化不完善,政協委員們的許多好意見、好建議多年來并未得到理想的采納,而政協組織對此往往無能為力、愛莫能助,以致影響了民主監督的實效性。同時,我國的民主政治雖已有長足進展,但還不完善,由此帶來的是各種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在民主監督的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民主監督不能不受到限制。如有的黨政領導看似開明,卻常常對提意見者穿小鞋、搞打擊報復。少數黨政領導干部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假公濟私的行徑一旦被揭發,便大打出手,壓制和踐踏民主。這樣一來,往往給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職能帶來了難度,實踐中造成了怕“越位”,怕監督惹事,怕開拓擔風險,認為自己不是“主官”,說話不管用,辦事無力度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主監督的積極性。
(四)監督協調性較弱
從作用和功能上看,人民政協的監督是一種高層次、有組織、有著廣泛代表性和政治性的民主監督,它雖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行政的命令性,但具有層次高、范圍廣、成本低、效率高、形式活等特點,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巨大優勢。然而單純的政協民主監督發揮的作用畢竟有限,實踐中許多委員們常常感到定位不明、渠道不暢和無處著力。定位不明是指難以區別政協民主監督與黨內民主監督、人大法律監督、行政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等界限;渠道不暢是指政協委員們獲取的監督信息與監督所需要的信息不對稱;無處著力是指政協委員們大都是單兵作戰,很難形成合力,而且專業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等。因此,民主監督其他各類監督相結合,相互協調和配合,發揮整體功效。
三、增強政協民主監督實效性的對策
(一)增強民主監督的意識
要增強民主監督的實效,作為監督主體的政協來說,必須強化主體意識、責任意識和協商意識。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政協工作的活力在委員,強化主體意識就是要不斷調動委員參與民主監督工作的積極性,尊重委員的主觀能動性,為委員履行民主監督職能營造良好的氛圍,創造好的環境,引導委員珍惜民主權利,認真履行職責。而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政協委員又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把開展民主監督工作作為己任,務必將民主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同時,鑒于政治協商是政協組織開展民主監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還得強化協商意識,把協商意識融于民主監督活動過程之中,使民主監督工作更加具有親和力、說服力。
民主監督實效性的提高還離不開黨委的重視和支持。黨委除了行領導分管政協工作外,更重要的是教育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正確對待和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并依法保護政協委員的民主監督權利不受侵犯;同時,黨委應積極支持和幫助政協各級組織推進履行協商監督職能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甚至法律化。
(二)健全民主監督組織機構
在政協機構中設置一個常設性的權力機構民主監督委員會,以從組織上作保證,使民主監督真正落到實處。這個專門的民主監督委員會應由法律授權組建,直屬政協委員會,并向常委會負責,而不受其它勢力的支配。在民主監督方面,它應擁有比其它政協機構更大的權力,負更大的責任。其職責包括:負責把政治協商中提出的各種建議、批評,形成建議案和提案,移送有關部門辦理;組織開展視察、調查和咨詢、論證活動,對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受理政協委員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和現象的舉報,轉交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對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成員是否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情況進行監督;負責處理民主監督中的日常事務工作。在民主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可在各黨派、團體中建立若干監督小組,并設專兼職監督員,從而形成政協民主監督的組織網絡體系。
(三)創新監督形式
隨著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傳統的在會上提提意見和建議、委員聯名提出提案等工作方式效果非常有限,結合新時期民主監督實踐,可以從如下幾個角度進行創新:一是推行不可性研究和論證。這種方式既可以減少行政成本,又可以充分發揮政協委員們的專業特長,從而達到完善和改進決策,避免決策失誤,造成社會公共資源浪費和不必要的損失的目的;二是建立專門監督小組。針對社會公共管理某一方面工作成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定期對該方面工作進行視察、評議;三是與新聞媒體合辦專欄或節目。通過開辦“政協論壇”、“委員之聲”、“政協建議專欄”、“民主監督”之類的專欄或節目,邀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政府官員、各界人士等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評說,反映群眾呼聲和針砭時弊;四是創辦反映社情民意的內部刊物,以“直通車”形式,把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批評建議直接送達地方黨政領導和部門;五是推行對擬任干部投信任票。黨政部門對擬任干部,拿到政協常委會議上投信任票,讓政協對干部任用有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用政協民主監督來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六是開通網站、信箱、熱線電話等;七是建立咨詢服務中心;八是推行和完善聽證議政制度。
(四)促進民主監督法制化
政協要進行民主監督,如果沒有權力作為后盾,其民主監督必將是軟弱的。因此,賦予政協監督權力是非常必要的。賦予政協監督權力并不是把政協組織變成像人大一樣的權力機關,而是要把政協的地位和協商監督職能逐步法律化,使民主監督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全國人大要抓緊對有關民主監督法律法規的制定,把民主監督發展為有效的制約監督,并使之法律化,做到行有所據,有法可依。可以根據憲法精神將《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逐步上升為法律,把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協章程中關于民主監督的性質、作用、內容、形式、方法、程序等重要規定認可為法律,并納入黨政的決策程序,體現在政府工作機制中,使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僅具有政策依據,而且具有法律依據,不僅對主要監督對象(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約束力,而且對參加政協組織的各派、人民團體和個人也要具有約束力。
(五)完善民主監督機制
要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加強建章立制、加快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的進程是基礎。對民主監督中較成熟的方法和經驗,要及時總結和提高,形成相應的規章和制度。對提案、評議、視察、調研、特約監察、反映社情民意等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要制定辦理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辦理的形式、方法和時間要求,明確辦理的程序和責任,建立重要提案和建議的跟蹤反饋制度,落實好監督結果。就當前來看,首先要健全知情、協商和反饋制度。知情是監督的基礎,不知情,就必然無的放矢,參政議政就會流于形式,監督也就難以取得實際效果。知情不僅包括情況通報,還應包括閱讀有關文件,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部門了解有關情況,參與有關法規的檢查,參與重點案件的審理以及有關重大決策的調查論證等。要改變目前有些地方“你要我協商”的狀況,化被動為主動,做到凡是政府的重大決策,應事先拿到政協來協商,征求各方面的意見。民主監督制度要明確具體,盡可能量化、細化、實化,以利于掌握和操作,使之有章可循,減少隨意性。對于通過政協渠道反映的意見和建議,凡是正確的應加以采納;凡是對某些問題在看法上不完全一致的應加以解釋。
(六)加大監督合作力度
民主監督與多層次多方位的監督有機結合、協調聯動,民主監督的作用才能更好地發揮出來,民主監督的渠道才能順暢,民主監督的柔性監督,才能與其他形式的監督形成合力,達到剛性監督的效果。目前高度重視把政協的民主監督與黨委的政治監督、人大的權力監督、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督、檢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互相配合,優勢互補,形成合力,促進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積極穩步、扎實有效地向前推進,實現民主監督效能的最大化。例如,民主監督和法律監督相結合,共同選擇有關監督課題,共同調研,把兩方面的意見建議融為一體,不但可以提高政協民主監督的質量,而且能促進問題的解決。
參考文獻
[1]霍蘇中,加大民主監督力度,提高民主監督實效[J],協商論壇,2006,(02)
[2]張式庭,洪和勝,傅裕安,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N]臺州日報,2007-11-19
[3]李樹民,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特點及實現途徑[J]理論前沿,2003,(16)
[4]郭春田,對創新民主監督機制的思考[J],黑龍江金融,2004,(09)
[5]沈錫權,破解農村基層民主監督難題的新探索[N]農村信息報,2007-5-23
[6]包俊臣,切實開展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J]實踐,2006,(03)
[7]吳汝煒,關于完善兵、師領導機關民主監督機制的幾點思考學習修改后的《工會法》體會[J],兵團工運,2002,(01)
[8]張偉,關于新聞輿論監督的若干思考[J]中共合肥市委黨校學報,2006,(04)
[9]王守平,民主監督要實現制度化規范化[J]協商論壇,2006,(02)
[10]萬利民,淺談新時期參政黨民主監督機制的完善[J],哈爾濱市委黨校學報,2004,(06)
[11]李本全,鄭德慧,熊杰,積極推行村級民主管理新機制[J]政策,2007(02)
[12]曾祥文,建立村級民主監事會落實農民群眾監督權[J]黨建,2007(02)
[摘要]民主監督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深遠的意義,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民主監督發揮的作用不盡人意。增強民主監督的意識,健全民主監督組織機構,創新監督形式,促進民主監督法制化,完善民主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合作力度,是提高政協民主監督實效性進而推進和諧社會創建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民主監督和諧社會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