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團制度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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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團制度研究論文

(一)少數當選,民主尷尬——選舉制度遭遇危機

在2000年總統選舉中,候選人戈爾的國民選票(popularvote)領先于共和黨候選人小布什(國民選票率為48.4%比47.9%),在全美國多獲得約50萬張選票,但最后卻因比小布什少5張選舉人票(electorvote,266比271)而落選。[1](P.150)

大選結束后,美國各界反應強烈,來自112所法學院的585位教授聯名在《紐約時報》上刊登政治聲明,譴責美國最高法院的5名共和黨大法官對這次競選結果的判決,認為他們背離了自己的天職,以黨派偏見袒護小布什(2000年大選最后以美國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5∶4的判決,中斷佛羅里達州人工重新計票,從而支持小布什當選而告終)。有民意測驗表明,超過60%的美國人對2000年總統選舉不滿,主張修改憲法,取消選舉團制度,采用直接選舉方式選舉美國總統。[2](P.14)爭吵喧鬧了5周以后,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才有結果。

從美國歷史來看,除了2000年這次總統選舉以外,以選舉團制度為問題焦點的美國總統選舉還曾面臨3次較大的危機。

最早的一次發生在1824年。那年有4位候選人角逐美國總統。按照國民選票數多少排序,他們分別是杰克遜、亞當斯、克萊、克魯福德。他們4個人中沒有一人得到過半的選舉人票,所以根據當時的美國憲法規定,由眾議院投票決定。投票結果是亞當斯當選。選舉結果剛一宣布,支持杰克遜的選民大怒,強烈反對這個結果,并聲稱是克萊和亞當斯做了交易,克萊以出任國務卿的出價,支持亞當斯當選。杰克遜也宣布這個結果非法,并第一次公開主張廢除選舉團制度。杰克遜的主張直接導致了后來美國總統候選人提名方法的重大改變,政黨代表大會逐漸取代了政黨核心會議,成為了提名總統候選人的主要途徑。

第二次發生在1876年。北方的共和黨候選人海斯在國民選票率低于南方候選人泰登的情況下,以多1張選舉人票的微弱優勢當選美國總統。當時學者稱之為“本世紀最大的過錯”,《紐約太陽報》以通欄黑框來表示對民主墮落的悲哀,華盛頓地區的報紙甚至主張取消海斯的總統資格。眾議院議員擊敗共和黨議員的反對,通過國會決議,聲明“泰登當選美國總統”。南方各州反應更為強烈,紛紛成立武裝組織,打出“到華盛頓去!”“不是泰登就是戰爭!”等強硬口號。[2](P.37)最后,這場危機在南方領導人和北方共和黨的幕后交易中平息,共和黨同意做出多項讓步,包括停止在南卡州和路易斯安娜州的軍隊重建,任命南方人入閣,提供聯邦資助等等,最后,離法定的就職日期僅剩兩天,海斯才被匆忙宣布正式當選。第三次危機發生在1969—1979年。這10年有關廢除選舉團制度的主張開始進入立法機構激烈辯論時期,產生過許多“動真格”的提案。1968年美國總統大選結束后,蓋洛普民意測驗表明,有81%的美國人主張用直接選舉方式取代選舉團制度。[3](P.98)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美國大律師協會(ABA)等院外團體加強了游說力度,于1969年促使美國國會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一個法案,主張廢除選舉團制度,采用直接選舉制,此主張還得到當選的尼克松總統的支持,這在美國歷史上很為罕見,但最后仍腹死于參議院;[2](P.40)1979年,廢除選舉團制度的憲法修正案得到了參議院51票的支持,這在美國參議院歷史上也是創記錄的,但仍未能達到法定的67票而流產。[2](P.40)

(二)選舉人票≠國民選票——選舉團制度面臨危機的原因

要理解選舉團制度為何成為問題的焦點,首先要知曉“國民選票”、“選舉人票”、“選舉團”等基本概念。“國民選票”,就是普通的公民選票,根據民主制度的一般原則,一個選民一張選票。“選舉人票”,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二章有關總統選舉的規定,由各州按照一定的程序挑選出若干特殊選民(即所謂的選舉人,elector),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選舉人不得是各州的國會成員或聯邦政府公職人員,由選舉人代表各州的普通選民來挑選美國總統,選舉人所擁有的選票就叫選舉人票。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只有獲得多數(過半數,目前為270票(含)以上)的選舉人票的總統候選人才能當選美國總統。“選舉團”,即各州選舉人組成的團體,就叫選舉團。選舉團制度是美國總統選舉政治的獨特產物,它直接影響著美國總統選舉的結果。

實際上,選舉團制度反映了美國國內兩種民主原則之間的矛盾。一個是國民性原則(nationalprinciple),另一個是聯邦性原則(federalprinciple)。前者主張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管理,強調國民多數優先原則,主張一人一票,多數優先,少數服從多數,總統選舉應在全國層面進行,國民選票數優先者當選;而后者主張各州平等、相對獨立和多樣性,強調總統選舉的地域代表性,主張總統選舉應在各州層面進行,當選的總統,除了獲得多數國民選票外,還應有廣泛的各州地域代表性。從實際運行的客觀效果來看,選舉團制度過多顧及了聯邦性原則而忽略了國民性原則,從而導致選舉人票數的分配與實際國民人口數的分布不對稱,或者說各州選舉人票的“含金量”(國民代表性)不對等,選舉人票不等于國民選票。這就是美國總統選舉政治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

我們可以通過考察選舉人票數的分配辦法,發現選舉團制度面臨危機的具體成因。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各州的選舉人票數等于各州在聯邦的代表人數,即各州的參議員人數加上各州的眾議員人數。

參議員,代表了美國民主制度的聯邦性原則,主張各州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國會參議院擁有平等的代表權,也就是說各州在國會擁有數量相等的參議員(每州2人)。例如,人口眾多、面積廣大的加里福利亞州或得克薩斯州擁有比她小得多的康涅狄格州或得拉華州一樣的代表權,各有2名參議員。這就先給各州選舉人票的“含金量”不平等埋下了第一個伏筆,也可說是導致選舉團制度出現危機的重要原因。

眾議員,代表了美國民主的國民性原則,按照各州國民人口數量多少分配代表權。美國歷史上對眾議院席位的分配經歷了一個演變時期,基本上可以概括為4個階段,其中反映了選舉團制度危機產生的其他原因。

第一階段:1840年以前,采用杰菲遜分配法。即按照一個眾議員代表一定數量人口的原則,平均分配眾議院席位。最早是1792年的每33000人產生1名眾議員。后來隨著人口的增加,比例逐步提高,到1811年每35000人產生一個眾議員,1820年每40000人產生一個眾議員,1832年每47700人產生一個眾議員。[4](P.88)這個分配法弊病有二:1.由于各州的人口總數往往不能被整除,多余的人數被忽略,國民代表性不夠;2.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眾議院人數會不斷膨脹,不利于提高議事效率。

第二階段:1840—1850年,采用威伯斯特分配法。即預先設定眾議院議員人數,然后全國的國民人口總數除以這個數,得數就是每個眾議員應代表的國民人數標準;再把各州的人口總數除以這個標準,所得就是各州應有的眾議院席位數,除不盡的余數如果超過標準的50%,就增加一個席位。這個辦法基本上克服了杰菲遜分配法的弊病,但有一個缺點,即眾議院總人數不好控制,因為所有超過標準人數50%的州都要額外增加一個席位,很容易超出預先設定的眾議院總人數標準。

第三個階段:1850—1940,采用衛頓分配法。基本方法同威伯斯特分配法,改進之處是在余數席位分配上,從最大的余數開始分配,直到填滿預定的眾議院總人數為止。

第四階段:1941年至今,采用亨廷頓分配法。又稱平等分配法,主要是要克服以前使用的分配法所產生的不平等。例如,有些人口稀少的州,由于達不到平均的標準人數,結果可能在國會中沒有自己的眾議員;又如,可能會出現所謂的“阿拉巴馬州怪圈”現象,這個現象第一次出現在1881年,在此之前,阿拉巴馬州在299個眾議院席位中擁有8個席位,可在1881年重新分配席位后,人口已經增加的阿拉巴馬州卻在300個眾議院席位中才擁有7個席位,[5](P.346)而其他人口減少的州卻沒有相應減少席位。亨廷頓分配法采用復雜的數學公式來計算,首先不分大小,給每一個州一個基本席位,然后再把各州人口總數除以[N(N-1)]的平方根(N表示該州應得的席位數),其所得就是所謂的“優先參數”,然后,根據各州“優先參數”大小順序分配剩余的眾議院席位,直到眾議院的435個席位都分完為止。這個方法,相對比較科學,基本上解決了以前方法的問題,所以一直沿用至今。但這也難以實現真正平等,例如,按照這個分配辦法,根據1990年美國人口統計數字,2000年總統大選時,從全國層面來看,每個眾議員平均代表著約572500名國民;但從各州層面來看,差距卻很大,比如,懷俄明州的一個眾議員才代表455975名國民,而蒙大拿州的一個眾議員卻代表著803655名國民。[4](P.96)從上述選舉人票數分配法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國各州選舉人票的國民代表性差異很大,因此,選舉人票數多寡不能正確反映國民選票數的多少,于是就可能出現國民選票數少卻當選總統的現象。

此外,聯邦和州兩個層面游戲規則的不統一,也是導致出現“少數票”總統的重要原因。美國總統選舉主要是以州為單位來進行的,而州這個層面的游戲規則與聯邦層面的不一樣。美國各州,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外,基本上都采用“贏者通吃”的規則,即國民選票數最高的候選人獲得各州全部選舉人票,這事實上是一種相對多數制,即勝者的國民選票數不一定要過半數,例如,2000年大選中,由于有“綠黨”、“改革黨”等小黨派的參與,小布什在很多州的國民選票數往往不到全州選票數的50%,但憑“贏者通吃”的規則,依然獲取了該州的全部選舉人票;而在聯邦層面實行的游戲規則卻是過半多數制,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只有獲得多數選舉人票的候選人才能當選美國總統,這里的“多數”是指過半數。這兩個層面游戲規則上的差異,直接導致出現2000年大選的“不民主”的尷尬局面,使美國人再次產生了改革選舉團制度的愿望。

(三)不斷改革,趨向合理——選舉團制度的沿革與前景

選舉團制度的最大問題在于其與公認的國民性民主原則的相悖。因此,美國的選舉團制度從其誕生之日起就不斷面臨著改革的壓力。1800年,由于美國政黨的迅速成長,運行才12年的選舉團制度就已不再是原先意義上的選舉團了,因為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選舉團應是中立的,不能有黨派色彩,但在實際操作中已完全成為了當時的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的忠實奴仆。第二次變革發生在1836年,從這一年起,美國所有的州都采用了“贏者通吃”的計票規則,從而為“兩黨制”的確立奠定了基礎。選舉團的產生方式可以算是選舉團制度的第三次變革,由于美國憲法沒有對選舉團的產生辦法作具體的規定,而是把這個權利交給了各州,因此各州基本上采用了由各州議會推選的方式,此方式雖簡便易行,但容易使選舉人受制于立法部門,從而使他們選舉出來的總統有可能受控于立法部門,最終不利于行政部門的獨立,不符合三權分立原則。改革的結果就是直接選舉,到了1860年,美國各州都采用直接選舉法來挑選選舉團。選舉團制度的后兩次變革雖然都很重大,但都是漸進式,它們居然都沒有在美國憲法上留下痕跡,這不可不說是美國選舉政治的一個獨特景觀。

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為美國人的政治參與行為注入了新的動力,這也使選舉團制度面臨著新挑戰和需要進一步改革的更大壓力。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在院長約瑟夫·奈教授的指導下,成立專門的課題組,研究信息時代對政府行為的影響,其中就包括因特網對選舉政治的影響。肯尼迪政府學院的研究結果表明,以因特網為標志的信息時代將徹底改變人們的政治參與的行為方式,民意測驗、提名政黨候選人、政治辯論、投票等與選舉政治有關的政治參與行為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6](P.9)

筆者認為,隨著因特網的日益普及,美國各主要政黨很可能會憑借因特網交互性強、覆蓋面廣、信息統計便捷等優點,充分利用選舉團制度游戲規則中的弱點,打破傳統

選舉政治主要以州為單位的地域分隔,使美國總統選舉更具競爭性。例如,美國各主要政黨的專業網站可以在投票前進行選情信息采集和處理,根據各州選民分布情況,把它們分兩類:某大黨占絕對優勢的州(簡稱“優勢州”)、兩黨勢均力敵的州(簡稱“平手州”)。專業網站可以利用因特網的便利條件,采用“優勢州”與“平手州”國民選票互換的方法,影響最后的選舉人票數,從而改變選舉結局。以2000年大選為例,得克薩斯州就是共和黨的“優勢州”,佛羅里達州就是和共和黨都有可能取勝的“平手州”。佛羅里達州有一小部分選民支持納德爾領導的“綠黨”,但他們力量太弱,成不了氣候,僅以爭取5%的國民選票從而得到聯邦競選資金資助的資格為目標。這時,的專業網站就可以和這部分“綠黨”選民做交易,用在得克薩斯州的2倍,甚至更多的選票換取“綠黨”在佛羅里達州的選票(因為根據美國現行的“贏者通吃”的選舉規則,在共和黨勢力占絕對優勢的得克薩斯州,人的選票根本沒有意義),即得克薩斯州的人投納德爾“綠黨”的票,佛羅里達州的“綠黨”選民投候選人戈爾的票。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候選人戈爾可以拿到佛羅里達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從而戰勝共和黨。實際上根據重新計票結果表明,共和黨候選人小布什在佛羅里達州才多得327張普通國民選票,從而取得了該州全部的25張選舉人票而當選總統的[8](P.12);“綠黨”則得到了5%的國民選票數,從而得到2004年接受聯邦競選資金資助的資格。這種“換票”戰術可以完全出自雙方志愿,符合美國憲法規定的公民選擇自由,完全可能被未來的大選所采用,從而對現行的選舉團制度的合理性提出嚴峻挑戰。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要徹底改變或去除選舉團制度是非常不容易的。據統計,從1797年至今,約有700件有關修改或廢除選舉團制度的提案在美國國會出現過,[2](P.39)但至今為止,只有一件獲得通過,那就是1804年6月15日生效的美國憲法第12條修正案。選舉團制度經歷了200多年,自然有其歷史合理性與必然性。它體現了美國開國元勛們對直接選舉制度的顧慮和異議,當心民眾可能被誤導和出現所謂的“多數人的暴政”。另外,深深打上聯邦性原則的美國政治文化與歷史形成的“兩黨制”,也是維護選舉團制度的重要因素。他們認為,選舉團制度可以幫助維護聯邦制原則,可以保護少數民族、弱勢人群的利益。在他們看來,“正因為有選舉團制度,才使得任何一個致力于取勝的政黨不敢忽視紐約的猶太人,猶他州的摩門教徒,密歇根的穆斯林,伊利洛依州的天主教徒,麻省的亞美利亞人,和俄克拉荷馬的福音派新教徒。”[2](P.64)

面對著西方世界新一輪的民主化浪潮,與國民性民主原則相悖的美國選舉團制度,可能會出現兩種改革方式:一種是在保留現行的選舉團制度基礎上,修改部分規則,以盡量適應國民性民主原則的要求;另一種就是取消選舉團制度,徹底貫徹國民性民主原則,采取直接選舉方式選舉美國總統。總體來看,保留選舉團制度的方式相對可行。其中,最可行的是,保留選舉團制度,但各州取消“贏者通吃”的規則,采取過半多數制,允許多輪投票,各州國民選票數過半的總統候選人才能取得該州全部選舉人票,聯邦層面仍保留現行的過半多數制,即選舉人票數過半者才能當選美國總統。此法能解決選舉人票“含金量”不公的問題,避免出現“多數落選,少數當選”的尷尬局面,且對現行憲法與“兩黨制”沖擊最小。其次可行的是,保留選舉團制度,取消“贏者通吃”的規則,各州按國民選票數的比例分配選舉人票數,聯邦層面仍采用過半多數制,選舉人票數過半者當選美國總統,此法也能解決選舉人票“含金量”不公的問題,避免出現“少數票”總統。還有一種保留現行選舉團制度的做法,那就是修改選舉人票數分配辦法,使之與實際的國民人口數對等或更接近,此法能解決選舉人票“含金量”不公的問題,且對現行憲法與兩黨制基本上沒有沖擊,但是,要想找到真正理想的選舉人票數分配辦法,從數學理論上講,非常困難。

主張取消選舉團制度的也可能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采取全國層面的直接選舉方式,實行相對多數制(一輪投票即可),國民選票數領先的候選人當選美國總統。此法對現行憲法和兩黨制沖擊最大,且可能出現“少數票”的總統,即當選總統的國民選票數未能過半數,所以可行性不大。另一種也是采取全國直接選舉方式,但實行過半多數制,允許多輪投票,國民選票數過半的候選人當選美國總統,此法雖能避免出現“少數票”的總統,但對現行美國憲法和美國政治文化的沖擊仍然很大,所以阻力也很大。

綜上所述,作為美國總統選舉政治核心內容的選舉團制度,由于結構性原因,出現了一系列危機和問題,而問題的關鍵是對國民性民主原則的背離。在信息化與民主化的今天,選舉團制度將面臨比以往更大的挑戰和變革的壓力。2002年中期選舉之后,新一輪美國總統大選又將很快拉開帷幕,選舉團制度又將面臨一次新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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