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主經濟和認知價值
時間:2022-09-19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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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探討民主的內在價值,是為了揭示人們追求民主的合理性。民主不單純是如何安排公共權力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它懷人們的人生態度、生活方式、生存狀態息息相關。民主精神的經濟價值,一是蘊涵著經濟合理性;二是為經濟發展提供精神動力。民主制度一是要為經濟活動提供保障;二是要合理地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民主的道德價值從根本上說,就是使人“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民主的認知價值在于,為人的認知活動提供內在支持、有效方法和制度保障。
【關鍵詞】民主價值/經濟價值/道德價值/認知價值
【正文】
作為一種公共生活方式,民主總與人們的公共選擇相關。探討民主的內在價值,是為了揭示人們追求民主的合理性,從而喚起人們對民主的自覺和珍重。以往人們更多的是注重從政治學角度來闡釋民主的價值。雖然這種分析角度有其獨到之處,但是,這一視角過于狹窄、單一,并遠離人們的日常生活,極易造成人們對民主的片面理解,甚至是冷漠。如果對民主的認識不能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引發人們對自身命運和具體的生存狀態的深入思考,對民主的追求不能轉化成人們在日常生活各個方面的具體的自我要求和奮斗目標,那么,再費力的呼喚和啟蒙,都不可能深入人心,民主也無法實現社會化。所以,本文擬從一個較寬泛的視角,即從經濟、道德和認知的視角來探討民主的價值,其目的就是要說明,民主不單純是如何安排公共權力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它與人們的人生態度、生活方式、生存狀態息息相關。
一、民主的經濟價值
現代政治學的研究均肯定民主政治與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但一般的政治學理論通常是將經濟發展的一定程度和水平,作為民主政治的實現條件和民主政治運轉的穩定因素來加以考慮,而對民主政治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卻論證不夠。甚至在社會上還存在著一種誤解,認為實行不實行民主與經濟的運行無關。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一種制度的存在和維系是與其經濟績效密切相關的,也就是說,只有能給相關的人們帶來經濟效益的制度才是有效的。所以,任何一種制度選擇和安排的合理性,可以從經濟分析中,即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的分析中得到說明。
探討民主的經濟意義,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上進行分析。首先,從觀念層次上看,民主觀念為人們追求現實幸福和改善經濟狀況的努力提供了精神動力及可資利用的深厚的思想資源。“假如一種文明想要讓人清楚地了解并對它抱有信心,那么就必須表明,它的理想是什么。”〔1〕(P15)無論是古典的“人民主權”理論,還是現代的“代議制”原則,它們所蘊涵的基本精神與理想是一致的:人不應該服從那種完全異己的力量,不管這種力量是代表了神圣的絕對命令,還是具有超凡能力的個人權威,民主的原動力來自于人民要求主宰自己命運的愿望,民主的理想,就是要實現人類社會本身的自我管理。在這種理想中所表達的人文精神及人文關懷,即對人自身命運和價值的關注及對人的尊嚴與權利的維護構成了民主理念的主要特征與內涵。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反映了人們的政治理想和人生追求的民主理念,具有信仰的意義。但民主所表達的信仰與本質上主張來世關懷的宗教信仰不同,這是一種世俗信仰。這種信仰的世俗性,首先體現為與人的現世利益緊密相關。它把人的現世幸福看得至高無上,即把人的全部價值置于現世的經驗和關系的基礎上,賦予人的現實生活和生活經驗以永恒的意義。民主理想所關心的中心問題,始終是人的現世的自由和幸福,以及把人的生存狀態的改善和經濟、文化、道德等方面的進步作為自己的最高目標。
民主作為一種世俗的信仰,它不僅認為人生只有一次,人應該充分利用它去進行創造性的工作和追求幸福,更重要的是,認為人對幸福的追求只能依靠人本身去實現,人是自己命運的主宰者,人的全部活動都是為了人本身,而不必通過超自然的途徑去尋求許可和支持,更不能依賴于某個神或某個統治著地球和無限宇宙的看不見的主宰者。民主精神說到底是對人的主體地位的關切,即對人的主體性的確認,它是以這樣的哲學思想為基礎的:人類對于自身現實的處境或將來的處境是負有責任的,不會有神或者某種神秘的力量來幫助人類,人類只能依靠也能夠利用自己的智慧和相互間的自由合作,在這個現實世界上建立起美好的生活。當然,民主主義者“也關注未來的生活,但這不是指存在于空中的神話般的天國極樂,而是指一代接一代的人們在無窮盡的時間推演中對現世存在的持續不斷的享受”〔1〕(P14)。
正因為民主的理想不是一個空洞的目標,而是與人們的世俗生活緊密相關的,所以民主精神不是游離于人的經濟活動之外的存在。如果民主精神與人們的世俗經濟活動相分離,不僅經濟活動缺少了人文價值和意義,民主精神也難以發揮其實踐功能,成為不具有現實性的純粹精神裝飾品。人們對民主的追求一旦與世俗的經濟活動脫離就會失去自身。具體說,民主精神的經濟意義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民主精神蘊涵著經濟合理主義,它要求人們采取一種積極的、現實的人生態度。這種人生態度激發人們為改善人的生存狀態和解決人類生活所面臨的各種困難投入真誠與熱情。正是這種真誠與熱情和積極的、現實的人生態度,不僅把人們的謀利沖動從種種禁欲主義的束縛下解放出來,轉化成直接的生產性活動,而且賦予經濟主體的謀利沖動和生產性活動以合法性和正當性,從而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不竭的、永不滿足的、內在的精神動力。
另一方面,民主精神不僅為經濟發展提供精神動力,更重要的是,民主精神為經濟活動注入了人文關懷,這種關懷又規范著人的經濟活動,引導人的經濟生活,提升經濟運行的質量。人文關懷所關注的是,人不僅是生活在現實中的人,也是追求理想的人;人既是實踐中的人,也是自我完善和發展中的人。也就是說,人在經濟活動中,不但要解決“我可以做什么”,更要解決“我應當做什么”的問題;人不僅要關注自身現實需要的滿足問題,更要關注人自身合目的的存在與發展問題。這種人文關懷對經濟的能動作用在于影響經濟主體的價值選擇,即對單純的利潤目標的超越,從而使人在經濟活動中,在謀利的基礎上提升人的心靈境界,解決人們尋求生活意義的問題。人們對自身命運和價值的關注,人對改善自身生存狀態的努力,人對自由和幸福的追求,說到底是要通過實踐活動使自己成為合乎理想要求的人。具體地說,人文關懷時時提醒人們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不但要重視人的經濟活動可能有背離人的目的和人的價值的傾向,防止利潤動機遮蔽或取代人文精神,同時也需要經常對指導經濟活動的目的、觀念和決策本身進行再認識和再評價,以求其更加合理化。這對于解決經濟的健康和可持續的發展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從制度層次上看,民主的經濟意義在于,通過制度安排一是要為人們的創造性生產活動提供激勵和保障環境,二是要合理地規范和約束政府的行為,促進人們之間的自愿合作和平等交易的順利實現。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作為經濟變遷的內生變量,認為如果特定的制度安排鼓勵人們從事發明創造和生產性活動,經濟就會持續增長;相反則會導致尋租等非生產性活動盛行,經濟就會走向停滯甚至衰退。應當說,新制度經濟學的這一觀點對解釋民主制度與經濟發展的互動關系,進而說明民主取代專制的深層原因,不僅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經濟分析的視角,而且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它有助于拓寬和深化人們對于民主的認識和理解。
從制度安排的角度看:民主在制度上把公民對自身正當經濟利益的追求確定為權利,如對公民財產權利、契約權利、勞動權利和消費選擇自由權利的規定和保障。這種特定的制度安排,賦予了公民個人自主選擇的權利,肯定了人們對正當利益追求的合法性,有助于激發人們發明創造和生產性活動的積極性。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中,人們可以不斷嘗試去創造自己的生活,有機會了解和選擇不同的生活方式,而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和豐富性不僅創造了更多的商業機會,本身就構成了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在這個意義上講,民主雖然不能直接帶來人的處境的改善,但卻給人們改善自己的處境創造了制度條件。
從更深層的意義上說,民主制度與市場經濟也有著內在的親緣關系,正如一位政治學者所說的:“不是所有的市場取向的制度都是民主制度,但每一個民主的制度都必須是市場取向的制度”〔2〕(P167)。這一說法的深刻性在于,它不是強調市場經濟對民主制度形成的作用,而是強調民主對市場經濟運行的作用和意義。一般地說,民主政治的關鍵是如何處理公民權利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關系,而市場經濟的關鍵是如何處理消費者與生產者的互動關系。民主的核心是如何把“人民當家作主”這一原則用一種可操作的方式安排下來,從而成為一種制度性事實,即:統治者的統治須以受治者的同意為條件,公共權力應以公民權利為基礎、為目的。這一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民主是普通人的政治而不是少數人或“賢人政治”。如同民主制度并不單純是一種政治運行方式一樣,市場經濟也不單純是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實際上,它是將社會各種要素納入市場流通之中而對人類社會發生全面影響的社會組織整合結構。這種社會整合結構的運作原理與民主制度的原理具有相容性。因為,正如在各種政治制度中,只有民主制度才賦予了公民以廣泛的政治參與權一樣,只有在市場制度中各經濟主體才具有廣泛的自主參與權;如同民主制度將統治者的統治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基礎之上一樣,也只是在市場經濟中才能使生產的決定權由消費者來掌握。因為只有在這種制度中,消費者才能體現為生產的決定性因素。而且只有這種制度才能使生產者的利益服從于消費者的利益,從而給雙方帶來好處〔3〕(P63—64)。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市場經濟也稱作民主經濟。
民主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如同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肯定了人的自由選擇權利;另一方面又注重規范和限定政府的行為。規范政府行為的目的恰恰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從而促進人們在市場經濟中自愿合作和平等交易的順利實現。政府的行為所以要受到限制,就在于作為公共權力的物質載體的政府具有二重性:既有保障市場經濟有序運行,進而對增進人的福祉、維護人的權利作出實質性貢獻的責任;又是一種等級系統,并具有強制能力,從而存在專權和濫用的自發傾向。經濟學家諾斯在對經濟史的研究中,揭示了國家對經濟長期變遷存在的雙重作用:“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4〕(P20)。解決棘手的“諾斯悖論”的關鍵是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來有效地規范政府的行為問題。因為市場機制本身不足以抵御人為的干預,而最有力量違背、“破壞”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是政府。因此,規范政府的行為,建設有限政府就成為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然而,政府是“制度的供給者”,政府不僅是制度的制定者,還是制度的推行者和維護者。如果政府不能理性地確定自身的限度和職能,無限地深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那么它就會扼制住社會自身的活力。而要做到政府在制度安排上限制自身,只能在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因為只有在民主政治中,由民選代表組成的各級政府,經過有效多數的授權,才具有掌握權力的合法性。為了防止和克服民選代表一旦掌握權力有可能背離民意的危險,建設有限政府就成為民主的內在要求。這種內在要求在民主政治的進化過程中逐漸地形成了一套自我保護性機制,這些機制并構成了民主的基本的政治形式。這就是把民主與法治結合起來從而實現政府的法治化,即各級政府的權力須受法律的限制并且只能在有限的法定空間內活動。政府的法治化一方面規范了政府的行為,另一方面為市場經濟的發展留下了廣泛的空間。
二、民主的道德價值
人的生活是相互關聯的,政治的產生是適應人類過群體生活的需要。任何形式的政治關系都是從一個側面表征的一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講,政治的本質是如何對待人。政治的文明化過程,實際上正是人類一直在努力逐漸脫離野蠻、拋棄動物世界中那個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過程。從如何對待人的角度來看待民主,不難發現民主不僅具有政治意義,也具有道德價值,因為如何對待人本質上是一個倫理問題、善惡問題。展示民主的道德價值的意義在于,“喚起人們注意民主必然的特點,不是因其效果或來源而值得珍視的特點,而是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視的特點”〔5〕(P273)。正如黑格爾所說的:“人間最高貴的事就是成為人。”〔6〕民主的道德價值,也是民主本身值得珍視的內在價值,從根本上說,就是使人“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6〕(P46)。
使人成為人,首先是使人成為一個人,即具有獨立人格的人。沒有了獨立人格,也就等于失去了做人的資格和尊嚴。尊重人的獨立人格,就是肯定人的主體性,把人不是作為工具和手段,而是把人當作目的。“把人當作目的”是以這樣的思想為基礎的:“每個人的路歸根結底要由自己來走”,因此盡可能地理解和尊重每個人選擇的權利和責任。這是一種以利益、價值多元化、選擇多樣化為根據的理性化的生活態度和實踐方式。“把人當做目的”作為一個道德原則,只有在找到恰當的實現方式之后才具有現實意義。民主作為一種政治體制,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將人的自主權確定為制度安排的核心內容,從而將“把人當作目的”這一抽象的道德原則轉化成具體的、可操作的現實行為,并導致了人類政治價值觀由權力至上向權利至上的一次革命性變革。
民主對人的自主權的確立是在兩個層次上體現的。首先,在個人層次上,民主肯定了個人有獨立地處理屬于自己事務的權利。個人自主權的核心是選擇權和所有權。所謂選擇權,民主承認個人能夠選擇,并且只有個人才能選擇,選擇的前提是思考,思想的自由是實現選擇自由的前提條件。所以,民主把思想自由確定為人的基本權利。選擇的意義在于沒有強迫的條件下選取所偏愛的行動方案。沒有強迫,一個人的行為才能保持完整,實現意志和行為的統一;沒有強迫才會產生責任。人的選擇自由不僅是獨立人格生成的條件,也是人們成德的基礎。有了選擇自由,人們才可能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安排自己的生活。人正是在選擇自由中確證了自身的人格,體會到了做人的意義和實現著做人的價值。選擇自由是人的獨立人格、責任感和道德賴以在個人抉擇中得以生成的根本保證。所謂所有權,是指個人對其財產的使用權、用益權和轉讓權。確定個人所有權的目的在于,通過將利益和代價集中于個人,其功利意義可以制造和分配刺激;其道德意義在于明確了責任。更深層的意義在于,使本來外在的東西“內在化”,成為形成個人人格完善和獨立能力的基礎。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財產權的確立看成是人類文明得以成長的條件和標志。
其次,在社會層次上,民主肯定了社會成員有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即政治參與權。政治參與權的實質是確立社會成員成為政治共同體中的終極統治者的法律地位,它是個人自主權在公共領域的最高表現形式。民主的功能意義在于,不僅使社會成員變成合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并相應承擔一定義務的個人,同時,也使每個個人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即公民。正如馬克思在談到政治解放的意義時所說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變成市民社會的成員,變成利己的、獨立的個人,另一方面把人變成公民,變成法人。”〔7〕(P443)政治參與權的核心是選擇自己的代表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和參與“為自己立法”的權利。選擇領導人的權利,即各級政府必須在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程序中產生,只有經過公民有效多數的批準,各級政府才有掌握權力的合法性。選舉制所以具有如此的承載能力,在于其特有的機制決定了統治者的統治須以受治者的同意為先決條件。其道德意義在于,統治的正當性是公民自己賦予的。統治不再是一種異己的力量,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即由過去的那種單純的支配與服從關系,變成了經由公民同意基礎上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因為政府提出的目標,并不是單方面強加于公民身上的,而是公民自主選擇的結果。正是這樣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使公民服從領導的義務內在于選擇領導人的權利中;另一方面也使領導人的權力受制于承擔公民授權的責任之中,從而有助于實現公民自主和他治的內在統一。
民主政治肯定了公民有參與制定法律的權利,這一權利是通過公民自主表達立法建議和通過選擇自己的代表來行使立法權來實現的。法律的不同來源,是來自于公民的意志表示,還是來自于長官的意志,不僅關系到法律的內容,也關系到公民對法律的信念與態度,以及由此產生的守法行為的動力。從根本上說,法律的實現主要不在于來自外界的強制,而在于公民守法的自覺性,否則違法將會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表明立法的依據不是來自于別處,只能是守法的可能性。而民主政治的立法功能恰恰在于,使法律的被認受性通過民主的立法程序所形成。因為民主的立法程序的功能不僅在于使法律得以制定,更重要的是它以體現公民多數意志的方式得以制定,從而為法律的價值合理性提供了內在根據。民主立法程序的道德意義在于,公民自己成為自己的“立法者”,是公民“自己為自己立法”。正是在這樣的民主立法過程中,有助于把外在的法律內在化,喚起公民自發的守法動機和促進“守法精神”的生成,即公民把法律內化為自身的一種信仰,在公共生活中,遵守法律不是出于無奈和來自外部的強迫,而是一種自覺。
使人成為人,不但要使人成為一個人,同樣重要的是要“尊敬他人為人”。其實,只有當尊重他人為人的時候,獨立的個人才是現實的。因為在不平等的奴役關系中,雙方都是處于非人的狀態。從一定意義上說,導致社會秩序崩潰的危險因素,主要還不在于貧窮,而在于人際關系以及人們互相對待方式的惡化。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本質區別在于,民主是以平等為存在條件和基礎的,民主把平等待人作為處理人與人關系的基本原則。民主將平等待人的原則轉化成現實的行為是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特有的機制實現的。首先,民主將公民權利普遍化,即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所有公民以同等的權利,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制度安排要求公民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把權利看作是一種普遍性存在,即視其他人享有與自己同等的權利。否則,自主就會成為任性的理由,權利就成為自私的代名詞。民主的道德價值在于,民主內在地包含著對他人人格和權利的尊重,而且,一切不損害他人權利的信念和行為,皆應受到平等的尊重。“尊敬他人為人”的本質是尊重他人的自主權利。但是,“民主的意義主要不在于尊重與自己意志相一致的他人的自主選擇,而在于當別人的自主選擇與自己的意愿不一致時仍然予以尊重”〔8〕。在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條件下,對他人做出的與自己不同的選擇應持一種寬容態度。如果沒有這種寬容精神,就不會有真正的民主。因為民主政治的建設及其有效的運行,是在社會成員主觀取向支撐之下進行的。因此,民主政治運作的成敗,系于其公民內在的主觀取向及表現于外在的行為模式。民主只有深入人心,民主制度才會成為“活”的行為規范,才能形成有效的民主秩序。就此而言,培養一種成熟、理性、和平與容忍的公民文化,是實現民主的真正保障。然而,平等待人的寬容態度作為一種作風、一種品格、一種精神、一種境界,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人們在民主化的實踐中逐漸養成的,是學習、修養和精心培育的結果。在這個意義上講,實踐民主與學會做人是一個統一的過程。
民主主張平等待人,“尊敬他人為人”并不否認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利益、才能、智力、人種、民族及宗教信仰上的差別,而認為上述差別不應成為在政治上受歧視、受壓迫的原因。在民主制下,正因為存在著差別,所以,必然會引起社會中不同的個人之間及不同的群體之間在一些問題上的分歧、甚至矛盾和沖突。但“尊敬他人為人”的意義在于,要求人們不能采用暴力的手段去爭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采用暴力方法去解決人們在觀念上或認識上的分歧。民主方法所以排斥暴力的非法使用,就在于暴力本質上是非道德的。因為暴力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力服人,暴力的使用會把對方置于一種不是處于對話、被說服和受尊重的地位,否定了他人具有選擇正當行為的自主能力,把人淪為實現別人目的的單純工具。
采用非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彼此觀點或利益之間的沖突,使“尊敬他人為人”這一道德原則轉化成可操作的行為是民主的價值所在。以討論與同意為運行原理的民主程序的道德意義在于,使平等待人的原則通過公民參與程序的過程得以實現,使公民參與權與服從參與結果的義務得以統一。由于民主程序的特定功能,使參與人可就結果與其他人通過展開平等的協商、討論、說服和辯論等理性的參與活動對結果施加影響,致使那些受到程序結果直接影響的人不再被視為實現他人目的的工具。另外,民主程序并不回避分歧,也不掩蓋矛盾。承認分歧,公開矛盾,恰恰是為了通過協商、討論等和平方法來解決矛盾。當分歧暫時不能形成共識時,人們應當服從多數人的選擇和決定。人們可以不滿意程序的結果,但不能不服從程序的結果。因為程序是事先同意的,而且由于人們的參與,必然對通過這一程序所得出的決定負有相應的義務。程序的這一特定功能使參與權與服從參與的決定的義務相關聯,容易形成彼此可能都不滿意,但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決定。正是由于民主程序減少了極端性決定的可能性,從而使暴力成為一種不必要的、也是不明智的選擇。在一定意義上講,程序的價值在于,能夠使民主的目標與自由目標較好地互相協調起來;使政治與道德較好地協調起來。
三、民主的認知價值
人要生存和發展,就需要不斷的求知和創造。求知和創造不僅是為了改善人的生存狀態和提高人的生活質量,更重要的是對人的生命本質的一種確證。從根本上說,人是在追求真知和創造文明的過程中,實現著人生的意義和使命。一般而論,在人的求知活動過程中總要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制約:一方面是受人自身內在素養的制約;另一方面受人所處的外部環境的制約。民主作為一種人生信念、一種認識方法、一種制度安排越來越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求知活動。探討民主的認知價值,旨在說明民主對于滿足人的求知欲望、推動科學的進步、營造一種有助于合理運用科學知識的文化氛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民主為人的認知活動提供內在支持。人的認知活動首先需要獨立思考。因為人的認知活動是一種理性活動,而只有在人的個體性、主觀性中的思維才是一種理性思維。理性思維一旦喪失了它的獨立性和主觀性,也就喪失了它的本質規定性。所以,理性思維從根本上是與盲從和迷信相悖的。獨立思考的本質特征是懷疑和探索。任何一種認知活動都必須為未知因素和疑問留下位置。懷疑就是對已有的確定性的質問。人的能力并不在于他能說明已知的事實,而在于他能運用理性去認識未知的事實。實際上,每個科學發現和發明都孕育于“是不是已有的回答還不夠好”的疑問當中。沒有獨立思考,就不會產生疑問;沒有疑問,就不需要探索;沒有探索,也就沒有創新,人的求知和創造活動也因此喪失了其內在動力。
如果說,人具有一種按照自己的理性推理來支配自己的生命活動的能力是人區別于其他生命的特征,那么,人能否自覺運用這種能力來選擇自己的活動則是區別人處于理性狀態還是愚昧狀態的基本標志。從認知活動主體的角度看,影響人的認知活動的最大障礙不是由于缺乏理智,而是由于迷信和盲從。民主為人的認知活動提供內在支持就在于,民主作為一種人生信念,對于克服盲從和破除迷信,從而使人擺脫愚昧狀態,促進人自覺地運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去實現人生理想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人所以會盲從就在于受到迷信的束縛。所謂迷信,不僅指相信鬼神,迷信的實質是相信在人之外存在有絕對權威,放棄自主的權利,甘愿受外在權威的支配。因此,要推動科學的進步,解放生產力,首先要解放人,解放人的關鍵是要解放人的頭腦。民主所以具有破除迷信的功能在于,民主是以這樣的世界觀作為認識根據的:世界上不存在一位全知、全能、決定一切的上帝,人類社會的運動也不是完全受著一種必然性所支配。如果一切人類的行動、決定和思想都是預先注定的,就不會有任何真正的人類自由。在民主主義者看來,人間不存在救世主,永遠得救的允諾或永入地獄的恐懼,都是虛幻的和有害的。雖然人是不完善的,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但是,解決人類生存和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不能靠上帝和神仙,也不能寄托在某個“救星”或“清官”身上,只能依靠發揮大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精神才能做到。人要追求真知,人要學會過美好生活,就必須充分運用人的理性能力。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必須通過知識。“要敢于運用自己的理智”是民主主義者的基本人生信念。而迷信、對外在權威的盲從只能迷惑人們,使之不關心現世,不相信自己的智慧和能力,更不會去努力改革現實社會所存在的弊端,正如德國的哲學家費爾巴哈所說的:“凡是將自己交付于神的全能的人,凡是相信一切發生的和存在的事情都是出于神的意志而發生和存在的人,他就永遠也不會想法去消除世界的缺陷,無論自然的缺陷或社會的缺陷”〔9〕(P670)。人類的認識發展史表明,凡是迷信盛行的時期,正是科學精神失落、科學處于停滯狀態的時期;凡是容忍疑問,鼓勵探索,倡導思想自由的時期,恰恰是科學精神弘揚、科學昌盛的時期。
其次,民主為人的認知活動提供有效的方法。人的認知活動的核心是求真知,即追求真理。建立在以觀察、實驗和邏輯推理基礎上的實驗科學或實證科學,正是人求真知活動的結果。然而檢驗一種認識、一種假設是否是真理,關鍵看這種認識是否符合事物的客觀規律,這不取決于人的主觀判斷,而是要接受實踐的檢驗,這說明真理具有客觀性。凡是客觀真理都具有可重復性和可檢驗性的特征,這種可重復性和可檢驗性并不因權威或專家意見的改變而改變,實際上也就是把人們共同具有的認知能力作為真理的尺度,它否定了真理的神圣標準、個人權威標準等等,這表明真理也具有公共性。
既然真理是客觀的、公共的,這就決定了探索真理的活動需要民主,尤其是需要民主的認識方法。其理由在于:“第一,因為每個人都應能追求他所認為的真理或正確的程序;第二,對人們假定的真理或正確的程序作出有用的判定的唯一方法是最廣泛地了解各種不同的可能性”〔10〕(P91)。所謂民主的方法,就是指通過討論、交流、批評和論辯方式來深化和完善人的認識。民主的方法是以這樣的認識為根據的:即真理是可以爭論的。由于民主的方法在認識活動過程中排斥獨斷、反對自以為是和強迫命令,所以,這種方法對于求得一個正確的認識是有幫助的。其意義在于:一方面可通過討論、爭鳴達成共識;另一方面在討論和爭鳴的過程中,有助于人們的認識不斷深化和完善。而且只有這種民主的認識方法,思想的功能才會轉變為通過批判性的辯論而不是通過強力來實現科學進步這樣一種功能。民主不把自由討論看作是認知活動中的一種障礙,而看作理性地實現求真目的必不可少的手段。開展自由而有理性的討論的可能性和這種批判性討論對科學活動產生影響的能力,被看作是推動科學進步的動力。
再次,民主為人的認知活動提供制度保障。由于科學的發展是按照知識累積的方式向前的,科學的發展需要不斷地超越舊的知識,這就決定了人的認知活動需要不斷地“試錯”和“證偽”。人的認識過程的這一特點告訴我們一個十分樸素又不斷被人的實踐所證實的道理:人類找不出盡善盡美的解決人類生存境況的辦法,只能通過不斷的嘗試,甚至是錯誤使人類的認識不斷深化,人類生活得以不斷的改善。問題的關鍵不在于人的認知活動需要不斷的嘗試,也不在于需要對已往的結論、基本的假設提出批評,而在于人們對新的嘗試和批評采取什么樣的態度,在于社會是否有一種機制來鼓勵和保護新的嘗試。因為知識本身不會自動推動社會前進,只有自由地應用知識才會構成社會發展的動力。自由的思想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但思想的自由卻只是在有保障的條件下才能做到的。沒有表達的自由,思想就不會成為對人類有用的資源。民主作為與專制的對立物,正是適應保護人類自由探索和開拓創新的需要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民主對人的認識活動的最大貢獻就在于:它為了促進人類認識的不斷發展,通過立法的形式將人的認識活動確立為權利,并通過一整套機制來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民主雖然不能直接告訴人們什么是真理,但實行民主卻給人們自由地追求真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人的認知活動中,實行民主不僅關系到科學的繁榮昌盛,也關系到國民素質的提高,關系到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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