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的統一思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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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群眾路線蘊涵的立法觀念
1.維護群眾利益的立法價值觀
“一切為了群眾”是群眾路線的首要內涵,堅持群眾路線意味著立法應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價值取向。法律對利益的維護是通過對權利的保障來實現的,馬克思提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2]176“當然,只有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因而是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并由人民的意志創立的時候,才會有確實的把握”。[2]349要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立法必須體現人民意志。1920年在《大公報》發表的《釋疑》中提到,“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裝在穿長衣的先生們的腦子里,而裝在工人們農人們的腦子里。”[3]1948年新中國成立前夕董必武在《論新民主主義政權問題》講話中指出,新的人民民主政權建立后的法律,要“根據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來擬定。”[4]正是根據這一立法價值觀,新中國成立后,打破舊的法律體系,建立了勞動人民群眾自己的法律體系。指出,“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5]359當今時代利益多樣化,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始終是立法的主要價值取向。人民群眾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從量上說指社會人口中的絕大多數,從質上說指一切對社會歷史發展起推動作用的人們。[6]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經濟生活的變化使新的社會階層開始出現。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社會階層,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法的價值目標,并不等于法律只顧及某一階層的利益,也不意味著對各階層利益不分主次地維護。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八十周年講話中指出,“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總是由各方面的具體利益構成的。我們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應該正確反應并有利于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都應認真考慮和兼顧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須首先考慮并滿足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要求……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是最緊要和最具有決定性的因素”。[7]87指出,“要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推動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8]堅持群眾路線,解決好人民最緊要的利益問題是立法的基本要求。
2.群眾充分參與的立法民主觀
“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群眾路線重要內容,立法要相信人民群眾,問計于人民群眾,問需于人民群眾,讓人民群眾充分參與立法過程。1954年制定憲法時,中央人民政府將草案向全民公布,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全國人民參加討論的共有1.5億多人。許多地區參加學習和討論憲法草案的人數,達到當地人口的70%以上,有些城市和個別地區達到90%以上。從1954年6月15日至9月10日,歷時三個月的討論中,全國人民對憲法草案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經整理后共計118萬多條。[9]在分析總結1954年憲法時,指出,“這個憲法草案,結合了少數領導者的意見和八千多人的意見,公布以后,還要由全國人民討論,使中央的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相結合。這就是領導和群眾相結合,領導和廣大積極分子相結合的方法。過去我們采用了這個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5]126改革開放后,人民群眾參與立法得到了很好地實現,1982年憲法修訂、《行政訴訟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草案都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指出,“立法工作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充分反映群眾意愿,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就具有貫徹實施的廣泛群眾基礎。”[10]402如今,立法民主不只是一種觀念,還是重要的法律規范。2000年頒布實施的《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該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五十八條還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議程的法律案、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為了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度,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草案,要向社會聽取意見。2008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規定,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領域不斷擴大,參與的方式也實現了多樣化。
二、群眾路線蘊涵的守法思想
1.提高群眾守法意識,必須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
群眾對法律的正確認識是自覺守法的思想保障。列寧指出,“無產階級革命政黨的紀律是靠什么來維持的?……是靠無產階級先鋒隊的覺悟……是靠它善于同最廣大的勞動群眾,首先是同無產階級勞動群眾,但同樣也同非無產階級勞動群眾聯系、接近……靠它的政治戰略和策略正確,而最廣大的群眾根據切身經驗也確信其正確。”[7]13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由于歷史的原因,人民群眾對過去一切反動的法律十分仇視和不信任,因此自覺守法的意識還不強。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法律屬于社會主義歷史類型的法律,反映了人民意志,符合人民利益并服務于人民利益。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在群眾中宣傳社會主義法律的正當性,有利于群眾確信并接受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這對增強群眾自覺守法意識十分重要。在群眾中宣傳法律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途徑是開展法制教育。1980年鄧小平提出要在人民群眾中開展廣泛性的法制教育。他指出,“在黨政機關、軍隊、企業、學校和全體人民中,都必須加強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學的學生從入學起,工人從入廠起,戰士從入伍起,工作人員從到職起,就要學習和服從各自所必須遵守的法律。”[11]360在教育的方式上,鄧小平非常重視學校法制教育,1986年鄧小平在《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中指出,“加強法制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從娃娃開始,小學、中學都要進行這個教育,社會上也要進行這個教育。”[12]正是在群眾路線的指引下,當前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課程體系中都設置了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為目標的法治教育內容。1986年以來、司法部和全國普法辦還組織了多次普法教育活動,極大提高了群眾自覺守法意識,有力地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2.黨員干部帶頭守法,破除特權思想
領導干部的言行舉動,對群眾都起到積極示范、表率的作用,黨員干部帶頭守法,會引領群眾自覺守法。領導干部帶頭守法,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1954年,在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董必武指出,“對守法這個問題,目前應該很嚴重地提起國家工作人員的注意,大家應該守法并領導人民群眾來守法,這對貫徹我們黨的總路線有重大的意義。”[13]201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黨的十五大強調,要“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著重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黨員干部帶頭守法,必須破除特權思想。特權思想是封建社會的產物,受封建思想遺毒的影響,特權思想還沒有徹底根除。建國初期重必武指出,“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國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為法律是用來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違了法也不要緊。這種思想是極端錯誤的。”[13]236改革開放以來個別黨員干部因為居功自傲也存在特權思想。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講話中指出,“各級領導干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7]135《黨章》第二條規定,“共產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黨員干部帶頭守法,破除特權思想,對于反“四風”,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建設幸福而和諧的社會具有深遠意義。
三、群眾路線蘊涵的執法理念
1.執法為民
一切為了群眾,對執法者而言,就是要求為人民服務。廣義執法是指一切執行法律的活動,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執行實施法律的活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指出,“為群眾服務,這就是處處要想到群眾,為群眾打算,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14]伴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黨的十六大報告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并提出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論斷。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二次會議上指出,“為民,就是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自己思考問題和開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忠實地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當好人民公仆,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人所謀。”[7]94執法為民是執政為民理念在法律運行中的體現。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內涵是以人為本、保障人權、文明執法等內容。以人為本的“人”,既指最廣大人民群眾,也包括每個具體的人。[15]以人為本是執法為民的根本出發點,要求執法者尊重群眾、理解群眾和關心群眾,突出人民群眾在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人為本還要求為了人民的利益來執法,把人民群眾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要為人民群眾著想,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要履行法定職責,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和人民權利是密不可分的,執法者要認真履行職責,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安全,增強民眾安全感,保障人民群眾各項經濟社會權利,妥善處理好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矛盾糾紛。
2.執法依靠人民
依靠人民群眾力量懲治違法犯罪分子,是執法過程中堅持走群眾路線重要體現。群眾是執法力量的源泉,指出,“真正的銅墻鐵壁是什么?是群眾,是千百萬真心實意地擁護革命的群眾。這是真正的銅墻鐵壁,什么力量也打不破,完全打不破的”。[7]17在土地革命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根據地政權依靠群眾力量有效地打擊了反革命分子。在建國初期“黨委領導和依靠群眾”已成為公安、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線。1950年,在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上,代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時指出,“如果我們的司法干部都能確立馬列主義的國家觀和法律觀,同時又具有堅強的群眾觀點,依靠群眾去進行工作,就一定能把司法工作做好。”[16]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主義法制恢復,人民群眾協助執法得到了保障和完善。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此后各地紛紛出臺地方性法規落實群眾路線,“群防群治”、“治安聯防”、“平安創建”、“社區警務”、“群眾協管”等警民攜手共治的改革紛紛登場。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該法第五十條規定了“人民群眾協助調查”制度,第81條還規定了人民群眾行使扭送強制措施的制度。當今人民群眾可以通過控告、檢舉、出庭作證、配合偵查、行使扭送措施等方式廣泛參與到執法活動中。堅持群眾路線,依靠人民群眾執法,不僅體現于人民群眾協助執法,還體現于人民群眾以決策者身份參與到糾紛解決機制中。早在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就規定,“一般案件均應實行合議制,由裁判部長或裁判員為主審,其余兩人為陪審員”。1954年頒布的《憲法》和《法院組織法》正式確立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開放后人民陪審制度得以恢復和發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并獨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思想在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普通群眾通過陪審員制度參與到司法決策當中,有利維護人民的正當合法利益。
四、群眾路線蘊涵的法律監督思想
1.人民群眾是法律監督的主體,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法律的運行離不開有效的監督,堅持群眾路線,必須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把人民群眾作為法律監督的主體是確保黨員領導干部“為民務實清廉”的重要保障。列寧認為,要徹底消滅官僚主義,就必須強化人民的監督權,他在《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中指出,“要有多種多樣的自下而上的監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蘇維埃政權的一切可能發生的弊病,反復不倦地鏟除官僚主義的莠草。”[7]11十分重視群眾監督的積極作用,他把群眾監督作為反腐倡廉的重要方式。1945年他在與黃炎培談話中指出,“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17]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非常重視人民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鄧小平特在總結反腐敗斗爭歷史經驗時指出,“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11]332指出,要“加強對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監督,防止濫用權力,嚴懲執法犯法、貪贓枉法”。[18]黨中央充分肯定人民群眾的法律監督主體地位,要求領導干部必須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指出,“領導干部使用權力,使用得對不對,使用得好不好,當然要接受黨和人民監督。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備當領導干部的起碼素質。”[7]135
2.重視群眾監督的制度建設,形成監督合力
鄧小平指出,克服特權現象,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11]332改革開放后,國家建立了對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群眾舉報制度,創設了檢察系統的反貪污賄賂機構,各級政府也建立了監察機構,群眾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行政監督和檢察監督已法律化、制度化。十四大以來,黨中央非常重視人民群眾監督的成效,提出要整合各類監督,提高法律監督的合力。在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派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17]31也提出,要“把黨內監督與人大監督、政府專門機關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派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很好結合起來,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果”。[19]23當前人民群眾不僅可以通過向專門機關檢舉、利用媒體輿論等形式行使監督權利,隨著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完善,人民群眾還可以作為法律運行的直接評判者,介入到司法權中行使監督。人民群眾監督的效力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已成為社會主義法律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作者:王順雙工作單位:湖北第二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
第二篇
一、群眾路線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法寶
馬克思、恩格斯對于人民群眾在歷史上主體地位的重要論述,形成了馬克思主義的群眾觀。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在不同的革命建設時期靈活運用,形成了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堅持群眾路線是我們黨在各個時期取得重大勝利的成功關鍵,也是我們黨將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要成果。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群眾路線是黨的根本路線
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面臨著嚴峻的國內形式,我們黨正是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始終堅持一切相信群眾,一切為了群眾,壯大了自身,推翻了強敵,取得了革命的最終勝利。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歷史事實向我們證明,我們黨處處離不開群眾路線,時時離不開人民群眾的支援,中國革命的勝利就是群眾路線的勝利。黨的二大提出,黨的一切工作都必須深入到廣大的群眾里面去。中國革命的命運,取決于黨會不會組織群眾、深入群眾。黨的六大明確了“黨的總路線是爭取群眾”。在黨的七大深刻闡述了黨的群眾路線:“我們共產黨人區別于其他政黨的又一個顯著的標志,就是和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取得最密切的聯系。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一刻也不脫離群眾;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出發;向人民負責和向黨的領導機關負責的一致性;這些就是我們的出發點。”[1]在《關于領導方法的若干問題》中,總結了黨在群眾路線方面的新做法、新創造,進行了深刻論述:“在我黨的一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做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于行動,并在群眾行動中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然后再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再到群眾中堅持下去。如此循環往復,一次比一次更正確、更生動、更豐富,這就是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2]在《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劉少奇明確指出:“黨的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根本的政治路線,也是我們黨的根本的組織路線。”[3]
(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發揚群眾路線傳統
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指出,我們黨要從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中國革命勝利只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今后的斗爭將更艱苦、更復雜,“務必使同志們繼續的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使同志們繼續的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4]“兩個務必”的核心就是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眾,把人民群眾的愿望和要求作為黨的最高奮斗目標。黨的八大進一步明確:“中國共產黨的一切主張的實現,都要通過黨的組織和黨員在人民群眾中間的活動,都要通過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的自覺的努力。因此,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的傳統。”[5]鄧小平明確提出,黨在工作中堅持群眾路線包含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人民群眾必須自己解放自己;黨的全部任務就是全心全意地為人民群眾服務;黨對于人民群眾的領導作用,就是正確地給人民群眾指出斗爭的方向,幫助人民群眾自己動手,爭取和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黨必須密切聯系群眾和依靠群眾,而不能脫離群眾,不能站在群眾之上;每一個黨員必須養成為人民服務、向群眾負責、遇事同群眾商量和同群眾共甘苦的工作作風。在另一方面,它認為黨的領導工作能否保持正確,決定于它能否采取‘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方法。”[6]面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極其艱巨復雜的任務,鄧小平更加明確了要堅持群眾路線的優良傳統,“黨只有緊緊地依靠群眾,密切地聯系群眾,隨時聽取群眾的呼聲,了解群眾的情緒,代表群眾的利益,才能形成強大的力量,順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項任務。”[7]“群眾是我們力量的源泉,群眾路線和群眾觀點是我們的傳家寶。”[8]堅持群眾路線,需要建立制度,加強監督,是我們黨執政后對群眾路線的豐富和發展。
(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對群眾路線的進一步豐富與發展
以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升華了我們黨現代化建設的理論與實踐,形成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也是來自群眾,來自實踐。“群眾路線是黨的根本工作路線,是我們黨根據黨的性質和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創造的一種科學領導方法和工作方法。”[9]“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這是我們黨的根本工作路線,也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10]以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各項工作各個環節都細心研究群眾的利益,關心群眾疾苦,體察群眾情緒,努力運用說服教育、示范引導和提供服務等方法,“八榮八恥”深入人心,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在新形勢下探索新途徑開展群眾路線,“高度重視群眾工作,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發揮人民首創精神,是由我們黨的性質決定的,也是由我們黨的根本宗旨決定的。群眾是真正的英雄,是我們黨的力量源泉和勝利之本。”[11]黨的十八大后,和新的中央領導集體通過制定八項決定、深入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堅持群眾路線的重大決策和身體力行的實際行動,繼續發揚豐富著群眾路線的實際工作內容,更進一步結合了我國實際情況,集中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突出了來自人民、植根人民、為了人民、服務人民的執政理念和決心。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面對不斷變化社會新形式、新局面、新任務,群眾路線是我們黨始終堅持的法寶。不僅搞革命搞建設需要堅持群眾路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也仍然需要堅持群眾路線。人心向背關系到黨的生死存亡,堅持群眾路線是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法寶。
二、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求我們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最重要的是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效率是深化社會體制改革解放生產力的問題,公平是確保和諧全民共享發展成果的問題,同時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與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促進公平正義深化改革是關鍵點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黨的十八大確立的奮斗目標,堅持推進改革開放是我們實踐這一目標的必由之路。全面深化改革是我們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點。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改革要注重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生態文明和諧發展。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開放型經濟體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要求將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要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發展基層民主。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和文化生產經營機制,建立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現代文化市場體系,提高文化開放水平,大力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強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二)促進公平正義惠及全民是根本點
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就是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這既深深體現了今天中國人的理想,也深深反映了人民群眾對更好生活的殷切期待。國家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安定和諧人民生活幸福,實現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這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惠及全體人民需要加快社會事業改革,更好滿足人民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的需求,讓生活在同時代的人們共享出彩人生。在經濟上,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保障平等的經濟參與權,破除城鄉二元結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在政治上,努力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發展基層民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設法治中國,維護人民權益。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積極性。在文化上,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提高文化產品質量,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糧。面向基層、服務群眾,加快推進重點文化惠民工程,加大對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文化建設的幫扶力度,繼續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社會免費開放。為人民提供廣闊文化舞臺,使人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保障。
(三)促進公平正義黨風廉政是著力點
黨的十八大強調,我們黨擔負著團結帶領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任。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在全黨深入開展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體現了我們黨對自身的理性反思,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突出的腐敗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黨內清除貪污腐敗,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更是促進社會良好政治風氣的著力點。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這要求各級領導干部潔身自好,加強思想教育,從源頭上杜絕腐敗;又要求在制度上加強監督,嚴肅查處,嚴懲腐敗。在增強干部自身反腐意識上,中央政治局制定了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幫助廣大干部形成一種普遍的自覺意識,給社會帶來了一種崇尚儉樸的清廉之風。“光盤行動”帶動全民參與,促進形成了整個社會厲行節儉的意識。貫徹“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以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堅決反對“四風”[12],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堅持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方針,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各級領導干部要既嚴于利己,又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規范權力行使,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健全紀檢監察體制,完善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更好發揮巡視制度監督作用。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堅決查處大案要案,著力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三、深入開展群眾路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群眾路線體現了我們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理論成果,是馬克思主義群眾觀和認識論與中國群眾工作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國家的發展任務。群眾路線作為我國政治邏輯中民主的基本概括和本質體現,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形成和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具有獨特功能。同時,只有全面促進公平正義,推進依法治國,人民的民主權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群眾路線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二者在本質要求、價值取向和實踐主體等方面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和必然聯系。
(一)群眾路線集中體現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本質要求
正義是一個程序性概念,它的具體內容可以涵蓋自由、平等、人權、秩序、效益等諸多社會價值。我國積極吸收借鑒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成果,從具體國情出發,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正義觀。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是中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傾聽人民呼聲、回應人民期待,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其本質都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體。以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以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必須切實維護公民合法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群眾路線在我國革命、建設和改革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是對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集中定位,即人民是歷史的主體,是國家的主人。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為人民謀利益;必須維護、保障和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必須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虛心聽取群眾意見,廣泛吸納群眾智慧,不斷完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使之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讓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能夠最大化地體現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之中,體現在國家政治生活之中,體現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等各項事業發展之中。因此,群眾路線高度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是中國共產黨人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和基本政治立場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體現。群眾路線與促進公平正義在邏輯起點和終極目標上具有本質的一致性,都表現為人民當家作主。
(二)群眾路線高度契合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因此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決定了其價值核心是惠及全民,共享改革紅利,共享出彩人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上持續取得新進展,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對群眾負責、為群眾謀利,通過人民當家作主,切實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各項權益,就成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取向。群眾路線高度契合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取向。一方面,我們黨代表工人階級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始終高度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激發人民群眾的創造活力,暢通人民群眾創造幸福美好生活的渠道,為人民群眾發揮積極性、創造性開辟廣闊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們黨自誕生之日起,就將維護和保障絕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和價值目標。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明確提出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對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了積極作用。群眾路線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契合,通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來實現;通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方式來實現。它體現在不斷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廣大人民群眾不斷獲得切實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益之中;體現在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科學有序地推進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之中。
(三)群眾路線推動形成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踐主體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13]群眾路線徹底的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人民群眾是歷史的主人,人民群眾是歷史的主體,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在我國,公平正義的社會要求是人民意志與利益的體現,人民自然就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主體,因此,促進中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實踐主體是人民群眾。我們黨自誕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視發動群眾、組織群眾、武裝群眾;在發動群眾之后,非常重視建立健全群眾組織生活,注重對群眾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這些啟蒙和教育都是通過群眾路線的方式實現的。在我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進程中,我們黨通過宣傳群眾、發動群眾、武裝群眾、教育群眾、引導群眾等多種方式,使人民群眾成為既符合我國民主政治發展要求、又滿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實踐主體。使人民群眾成為促進中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實踐主體,必須正確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把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團結起來,把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調動起來,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優越性,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社會主義分配制度,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證公民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切實落實,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作者:袁芳工作單位: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
第三篇
一、新時期群眾路線的貫徹既需要思想教育,更需要憲法和法律的保障
唯物史觀是群眾路線的哲學基礎。人民群眾是我們革命、建設和改革的主體。作為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領導者,中國共產黨如果不走群眾路線就不可能實現自己的目的,脫離群眾就意味著自我毀滅,這是廣大黨員干部耳熟能詳的常識,我們無需做更多的說明。我們現在需要說明的是有別于戰爭時期對思想政治工作的依賴,在建設和改革時期,群眾路線的貫徹更多的是需要憲法和法律保障。第一,貫徹群眾路線必須有外部力量的促進。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外部力量的促進對于堅持群眾路線的作用。
第一個方面是從黨員干部個人看。正如我們上面提到的,每個具體的黨員干部是否堅持群眾路線,堅持的狀況如何,首先取決于他對群眾路線的認識。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和啟蒙,黨員干部可以做到堅持群眾路線,但是也未必人人都能做到。即使認識上去了,但是在利益面前也可能放棄群眾路線。因為最終決定人的認識的是現實實踐。所以,要每個黨員干部都能堅持群眾路線必須有外部力量制約,這種制約就是黨紀國法,單純依靠思想教育不能完全達到走群眾路線的最終目的。第二個方面是從全黨這個整體上看。黨能否堅持走群眾路線,除了黨要始終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并以此對全體黨員進行長期教育外,還必須有強大的外部力量促使黨堅持群眾路線。在革命戰爭時期,這個外部力量就是強大的敵人的存在。國民黨反動派和日本帝國主義時刻都在圖謀消滅共產黨以及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武裝。正是這種嚴峻的局面促使中國共產黨必須走群眾路線,否則就會滅亡。在和平年代,沒有了反動勢力的威脅,執政黨能否繼續堅持群眾路線就是一個現實問題。我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沒有在野黨和反對黨。這同樣需要外部力量的制約。這種制約并不是去搞多黨制、三權分立,而是憲法和法律的制約,以憲法和法律來保障群眾路線的實施。
第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群眾路線的貫徹需要憲法和法律保障。我們毫不懷疑中國共產黨執政為民的宗旨,也不懷疑大多數黨員領導干部為人民服務的情操,但是要讓每個黨員領導干部都做到心底無私地堅持群眾路線確實是不可能的。一些黨員干部貪贓枉法就已經說明了這一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都有自己的具體利益。馬克思說:“人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2]鄧小平說:“革命精神是非常寶貴的,沒有革命精神就沒有革命行動。但是,革命是在物質利益基礎上產生的,如果只講犧牲精神,不講物質利益,那就是唯心論。”[3]在馬克思思想基礎上進一步闡釋了共產黨的功利觀。他說:“世界上沒有什么超功利主義,在階級社會里,不是這一階級的功利主義,就是那一階級的功利主義。我們是無產階級的革命的功利主義者。我們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廣大群眾的目前利益和將來利益的統一為出發點的,所以我們是以最廣和最遠為目標的革命功利主義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狹隘的功利主義者。”[4]這正是共產黨人的高尚之處。但是,階級是由具體的階級成員組成的。我們可以從歷史的宏觀尺度來判斷一個階級的先進性,卻無法據此確定每一個階級成員都是高尚的,都是心底無私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黨員干部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都是一個利益主體,都有自己的具體利益,因此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必然會存在沖突,解決這些沖突的最好辦法就是法制。因此,當群眾路線與黨員干部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一方面需要黨員干部以黨性覺悟來衡量和確定自己的行為,另一方面更需要以法律來確保群眾路線的實施。因此通過包括法律在內的制度約束就是貫徹群眾路線的根本方法。通過憲法和法律來保障群眾路線的貫徹,符合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方略。鄧小平早就認識到了這一點。他說:“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5
第三,以憲法和法律保障群眾路線實施的同時,仍然需要思想教育和啟蒙。群眾路線的貫徹需要憲法和法律保障,并不是說不需要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堅持群眾路線的思想教育。群眾路線的實施狀況直接取決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認識。認識并不是自發產生的,尤其是作為中國共產黨的優良作風的群眾路線,不會自動成為每個黨員領導干部的工作作風。這是因為,群眾路線要求每個黨員領導干部自覺地把群眾利益置于自己利益前面,首先要滿足群眾利益,然后才能滿足自己,正如范仲淹所言:“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要每個黨員干部都有這樣高尚的情操,的確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對黨員干部進行群眾路線的教育和啟蒙,讓廣大黨員干部清楚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為黨員干部個人謀求特權的。正是認清了這一點,中國共產黨從革命戰爭時期,特別是從以來,從未放棄對黨員干部的群眾路線教育,今天正在開展的群眾路線教育也是以往群眾路線教育的繼續,當然增加了富含時代特色的新內容。
二、把群眾路線的工作作風與人民主權的憲法理念結合起來
群眾路線的工作作風和人民主權的憲法理念擁有共同的哲學基礎,那就是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在這個共同的哲學基礎上,群眾路線的工作作風與人民主權的行使是相輔相成、并行不悖的,而且憲法的人民主權規定是群眾路線的升華。只有把群眾路線的工作作風升華為憲法和法律規定,才能更好地貫徹群眾路線。首先,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是群眾路線和人民主權憲法理念的共同的哲學基礎。中國共產黨黨章和我國憲法都明確規定馬克思主義是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唯物史觀不是純粹抽象的哲學理論,它既有抽象的一面,更有具體的一面,而且其生命力主要體現在具體的實踐中。群眾路線的工作作風是唯物史觀在黨的建設方面的體現,人民主權的憲法規定則是唯物史觀在管理國家事務方面的體現。黨的建設的好壞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狀況是息息相通的,特別是在中國共產黨作為唯一執政黨的政治框架下,這種關系顯得尤其密切。因此群眾路線的工作作風完全可以與人民主權的憲法理念結合起來。所以,貫徹群眾路線與堅持人民主權的憲法規定不能截然分開。不把二者統一起來,就不是真正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其次,堅持群眾路線有助于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這里所講的堅持群眾路線有助于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并不僅僅是指司法機關依靠群眾路線來實施憲法和法律,而是指把全體公民當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主體。從狹義上講,專業的司法機關是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主體,但是從廣義上講,現代社會中的全體公民則是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主體,每個人都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在中國特定的語境下,人民群眾就是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主體。通過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動員和宣傳,通過普法活動,讓每個人都知法、守法,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這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走依法治國的道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再次,堅持人民主權的憲法理念,就是貫徹群眾路線,是對群眾路線的升華。
新的黨章在總則中寫道:“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于群眾之上。黨在自己的工作中實行群眾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這個規定不僅要求黨要堅持群眾路線,而且把脫離群眾的危害也講清楚了。但是,群眾路線作為黨的優良作風,如果僅僅停留在一般號召的層面,或者是僅僅寫入黨章,那顯然是不夠的。在革命戰爭時期,由于黨還沒有掌握全國政權,群眾路線不可能寫入當時的憲法和法律,基本上停留在一般號召層面,七大以后才開始寫入黨章。建國后中國共產黨成為了執政黨,面臨著管理國家的繁重任務,僅僅依靠黨章不能實現治國理政的目的,必須依靠憲法和法律。更重要的是黨章不能代替憲法和法律,二者不僅性質不同,而且不在同一個層次上。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治國方式絕對不是現代國家的治理模式。當年國民黨的黨國模式就遭到了全國人民的反對,最終以失敗告終。共產黨當然對此保持清醒的認識。所以,在繼續堅持以黨章來規約黨員領導干部堅持群眾路線的同時,完全有必要把群眾路線升華為治國理政的理念,將其寫入憲法和法律,以憲法和法律的方式來保障群眾路線的實施。其實,將群眾路線直接寫入憲法,這只是群眾路線入憲的直接表現。群眾路線入憲的最深刻根源在于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五四憲法第二條、七五憲法第三條、七八憲法第三條、八二憲法第二條都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正因為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所以必須堅持群眾路線。也就是說,人民主權的現代政治理念是群眾路線入憲的政治基礎。如果沒有人民主權的現代民主政治理念,群眾路線就不可能入憲,即使入憲也無從實施。沒有人民主權的現代民主政治理念的支撐,所謂的群眾路線同封建專制時代開明君主所倡導的民本思想并無本質區別。歷史也證明了封建專制下的民本思想不過是專制統治的遮羞布,其目的是為了愚弄群眾,確保專制統治,從來就沒有真正實施過。中國共產黨倡導的群眾路線當然與封建專制條件下的民本思想有本質區別。只要把人民主權落到實處,就能把群眾路線貫徹下去。
三、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人大的監督權確保群眾路線的貫徹
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也把群眾路線寫入憲法,但是僅有憲法規定還不夠,還不能保障群眾路線的實施,因為憲法條文的實施需要可操作性的法律。在這里強調以法律來保障群眾路線的實施,并不是要單獨制定一部《群眾路線法》。根據人民主權的理念,結合中國的實際,我國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并制訂了相關的法律。也就是說,只要真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可以把人民主權落到實處,就可以貫徹群眾路線。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行使,貫徹群眾路線。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擁有立法權(縣級以下人大除外)、人事任免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與這四項權力相對應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條例。這些法律、法規、條例的實施都需要堅持群眾路線。如果不走群眾路線,沒有群眾的參與,任何一項都無法真正落到實處。我們現在提出要實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沒有群眾的參與只是立法部門自己閉門造車,那就不是民主立法。如果說立法需要法律專業知識,那么決定重大事項、進行人事任免這些不需要豐富專業知識的行權活動更需要群眾的參與。與前幾項權力行使相比,更能直接促進群眾路線貫徹的則是人大的監督權。在我國的國家監督體系中,人大的監督屬于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處于核心和主導地位。正是這種核心和主導地位,決定了人大監督在貫徹群眾路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具體說明的是,總體上來說,當前監督法規定的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主要是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確貫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是否正確行使職權,以及監督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盡管這其中沒有明確涉及領導干部是否貫徹群眾路線問題,但是這個內容已經隱含其中了。特別是監督法所規定的詢問、質詢、撤職、罷免等針對具體領導干部的監督辦法,完全可以對領導干部是否堅持群眾路線進行監督。特別是運用人大的監督權力可以監督領導干部是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選民可以向人大代表、人大機關反映某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存在的類似問題,人大常委會則可以使用監督法去監督。當然,目前監督法在對領導干部是否堅持群眾路線方面,尤其是在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方面還沒有具體、嚴密細致的規定,仍然有待完善。這種完善本身就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力來促進群眾路線落實的本質要求。
作者:鄭廣永工作單位:北京聯合大學
第四篇
一、“楓橋經驗”實現了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的融合
“楓橋經驗”的起源、發展及在全國一再推廣,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實現了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的有機融合。
(一)寶貴探索“:楓橋經驗”的起源
早在1961年的七千人大會上,同志就指出:“對于反動階級實行專政,這并不是說把一切反動階級的分子統統消滅掉,而是要改造他們,用適當的方法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新人”。[2]1963年2月,中共中央決定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6月19日,浙江省委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的精神,派工作隊到諸暨縣楓橋區,會同諸暨縣委在楓橋區7個公社進行社會主義教育運動試點。省委工作隊發動楓橋群眾開展“武斗好還是文斗好”的大討論,廣大干部和群眾形成“武斗斗皮肉,外焦里不熟;文斗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才能斗倒敵人,擦亮社員眼睛”的一致看法。試點中,7個公社有67名四類分子被列為重點對象,斗爭會上干部和群眾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不打不罵,并且允許斗爭對象申辯,結果沒有捕一個人,就把全部四類分子說服了。隨后,浙江省公安廳將楓橋區社教運動中創造的“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經驗,報告公安部。同年11月20日①,同志在公安部起草的向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的發言稿上批示:“此件看過,很好。講過后,請你們考慮,是否可以發到縣一級黨委及公安局,中央在文字前面寫幾句介紹的話,作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應提到諸暨的例子,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3]11月22日,同志在和當時的公安部領導汪東興談話時說,公安部日常的具體工作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條,是如何做群眾工作,教育群眾,組織群眾,做一般性的公安工作;從諸暨的經驗看,群眾起來之后,做得并不比你們差,并不比你們弱,你們不要忘記動員群眾。至此,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融合的“楓橋經驗”宣告正式誕生。
(二)風雨嬗變“:楓橋經驗”的發展
1964年1月,中央向全黨轉發《諸暨縣楓橋區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開展對敵斗爭的經驗》,同年2月,第十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提出在全國推廣“楓橋經驗”。初期,“楓橋經驗”作為砸爛的重點,被誣蔑為“和平改造”的典型,推廣工作一度中斷。1971年3月,第15次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親自到會作重要講話。中共中央轉發了這次會議的紀要,②進一步肯定了“楓橋經驗”。“”結束后,公安部提出如何把批示的楓橋經驗“恢復、鞏固、提高、推廣”的任務,并派調查組到諸暨楓橋蹲點,楓橋區把“依靠群眾,實現治安好、捕人少、產量高”作為是否落實“楓橋經驗”的衡量標準。這個經驗得到了調查組的肯定,由此,在全國范圍內又一次掀起了學習“楓橋經驗”的熱潮。到1978年底,楓橋區的絕大部分“四類分子”已摘帽,這為全國給“四類分子”開展摘帽工作提供了經驗。改革開放后,楓橋區的干部群眾在打防結合,制止犯罪方面作了探索:一是總結和運用楓橋公社鐘璜、楓溪、西疇等7個大隊建立“三清落實”③的幫教新經驗,以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和減少發案;二是總結檀溪公社泉四大隊發動群眾、制定治安公約的新經驗,運用村民自治的形式,制定村民自律性的守則,使全區人人遵法守約,從而起到一定的預防犯罪的作用;三是切實做好基層單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把預防社隊企業被盜、被詐騙作為重點來抓;四是做好社會面的控制,發現犯罪苗頭,及時打擊。
(三)歷久彌新“:楓橋經驗”的創新
1990年5月,浙江省公安廳和紹興市公安局形成了《依靠群眾管治安是維護社會治安根本———楓橋區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的做法》的調查報告和18個典型材料,提出了“楓橋經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典范。中共浙江省委于同年7月作了批轉,指出:“希望各級黨委參照楓橋區的做法,結合本地實際,抓住嚴打的有利時機,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扎實工作,把我省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向前推進一步。”[4]1990年9月,中央政法委員會轉發了這個調查報告,并向全國推廣。1993年11月,中共諸暨市委隆重召開紀念批示“楓橋經驗”30周年紀念大會,中央政法委員會、公安部、浙江省委的領導同志參加會議并講話,提出“楓橋經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典范,“楓橋經驗”的內涵再一次升華。1998年,浙江省組成聯合調查組在楓橋蹲點調查,形成了《預防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楓橋經驗”新發展》的報告,總結出了“黨政一起動手,依靠群眾,立足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時代特色經驗。中共浙江省委批轉了這個報告,指出:“‘楓橋經驗’的新發展,對于我省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5]2003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干在“紀念同志批示‘楓橋經驗’40周年暨創新‘楓橋經驗’大會”上,認為“楓橋經驗”為新形勢下深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新經驗。2013年10月11日,孟建柱同志在紀念同志批示“楓橋經驗”50周年大會上所強調,堅持把群眾路線與法治方式結合起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正是“楓橋經驗”所蘊含的創新精神的必然要求。法治思維,令“楓橋經驗”更具魅力。從最開始的“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到新世紀以來的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突出以人為本、服務群眾、注重德法并治,再到當前的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可以說,正因為“楓橋經驗”的不斷創新發展,才使它不愧為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典范,不愧為政法綜治戰線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一面旗幟。
二、“楓橋經驗”對當前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融合的啟示
習認為“走群眾路線,這是我黨的傳家寶。在改革開放新時期,雖然面臨的形勢任務都發生變化,但‘楓橋經驗’沒有過時,必須堅持群眾路線不動搖,依靠發動群眾,建設平安社會,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6]
(一)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融合的理念創新:由防控型向服務型轉變
“楓橋經驗”發端于農村“社教”運動中對“四類分子”的改造,一度帶有較強的防控色彩。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后,“楓橋經驗”雖創新發展成為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樣板,但其樹立的是管理型服務理念,防控意識仍然較明顯。近年來“楓橋經驗”與時俱進,樹立了“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理念,進一步淡化防控意識,關注民情、改善民生,初步創新出一整套為民服務的工作模式:一是在黨員干部中推行“一線工作法”,即鄉鎮班子成員“包村”、鄉鎮干部“住勤”、一般干部“駐村”、全體干部“聯戶”。實行鄉鎮干部值班、住勤辦公無休日模式,開展夜訪、夜學、夜議,走田頭、進戶頭、熟人頭,用腳步丈量民情,駐村干部進村入戶率達95%以上;二是組建“專業服務隊—管理服務團隊—專業服務組”三級服務團隊,開展“組團式服務”工作。在鎮級層面建立了文教衛生、應急救助、綜治協管、綜合搶修、村鎮建設5支專業服務隊,在村(社區)級層面,每村(社區)建立網格服務隊,在村(社區)網格區內,建立包括社會事業、治保調解和村鎮建設等專業服務組;三是實行領導聯系群眾“八個一”制度,即班子成員每人聯系一個協作站、一個行政村、一家企業、一個站所、一個技改項目、一個種養專業戶、一個效益農業基地、一戶困難戶;四是實行干部駐企“一對一”服務制度,落實“服務企業、服務基層”措施等,2012年,諸暨市以“進村入企”大走訪活動為載體,確保干部聯系群眾常態化、長效化,全市機關干部、醫生、教師分別聯系農村老黨員、困難戶、經濟“雙帶戶”等4萬余戶,收集群眾意見建議2.1萬余條,幫助解決實際困難5900余件。[7]
(二)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融合的主體創新: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
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融合旨在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多元主體格局,只有實行多元主體管理,才能減輕責任,分散風險,激發活力,提高民主。“楓橋經驗”在創新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融合中逐步實現了多元主體格局:一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鎮級層面,黨委政府以“三個強化”全方位組織落實創新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結合工作。村級層面,除了加強村黨支部的領導作用,還按行業不同創建產業黨小組,充分發揮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二是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發動和依靠群眾”是“楓橋經驗”得以延承的一大法寶,所以當前創新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結合中,“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氛圍在楓橋鎮顯得特別濃厚,充分體現出公民社會與治理的關系。據統計,目前楓橋鎮有超過總人口10%的群眾以綜治信息員、調解員、義務巡防隊、義務消防隊、平安志愿者等不同身份參與到社會管理中,而且這支隊伍還在逐步擴大中。同時諸暨完善了領導干部網上信箱、96345社會服務中心等社情民意“直通車”,積極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三是堅持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完善黨政領導干部下訪、約訪、接訪和包案調處信訪制度,推廣信訪“三診”工作法,創新實施網上辦理、電話受理、律師等新型信訪方式,推行信訪聽證制、三級終結制,完善司法救助、信訪基金、社會關愛等制度。四是社會也積極參與,較為典型的是,楓橋鎮的永寧公司決定在2010—2019年每年捐助10萬元,專門設立“平安楓橋”獎勵基金,用來獎勵楓橋鎮范圍內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五個“十佳”組織和人員。
(三)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結合的機制創新:由化解型向預防型轉變
“楓橋經驗”的矛盾化解機制已經相當成熟,但事后化解機制對社會資源、個人財富的損耗較大,所以近年來楓橋鎮積極探索源頭預防矛盾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具體如下:一是實施“有規則、有程序、有監督、有測評、有追究、公開化”的“五有一化”運行新模式,通過鄉鎮權力規范、有序、高效運行而減少干群之間的矛盾。二是實行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制,利用聽證會、票決等方式,提升黨委政府決策監督的科學性,防止因決策錯誤而產生社會矛盾。三是創新“工作日坐診、雙休日出診、不定期會診”的“三診”信訪工作機制,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四是落實防患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專案經營”機制,從源頭早抓起、苗頭早預警。五是創新“征集議題、醞釀論證、審議決策”的“三上三下”村級議事制度,提高村級事務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水平,實現了“村官治村”向“制度治村”轉變,力求在議事決策階段就減少矛盾。更加注重各類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探索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途徑和機制,推動政府行政管理與社會自治管理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六是推行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三資”管理制度,減少因村級財務問題而引起的干群矛盾等。七是深入實施“矛盾化解五分法”,完善矛盾聯調、治安聯防、工作聯動、問題聯治、事件聯處、平安聯創的“六聯”機制和配套制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當地、化解在萌芽狀態。組建法院訴前、醫患糾紛、交通事故、消費權益、勞動關系、婚姻家庭等六大專業調解中心,樹立“老楊調解工作室”等一批專家型調解室典型,形成以諸暨市鎮村人民調解為基礎,專業、行業、邊界調解為補充的工作格局,近幾年矛盾的調處成功率一直在95%以上。
(四)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結合的手段創新:由單一式向綜合式轉變
“楓橋經驗”的群眾路線與法治融合的手段,已經逐漸由單一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道德、村規民約等轉變。一是行政手段,鑒于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政治特點,目前楓橋鎮仍以行政手段為主要手段。二是法律手段“楓橋經驗”是政法系統的旗幟,所以使用法律手段是其應有之義,也是擅長之處。三是經濟手段。楓橋鎮深曉“經濟人”理論,所以注重用補貼、獎勵等手段調動積極性,如對村級調解干部實行“以獎代補”、以財政保證村兩委主職干部享受每年不少于1.5萬元的待遇、探索給村民代表一定補貼。四是道德文化手段。楓橋鎮一直善于用道德文化手段,這跟楓橋鎮“清麗深遠的山水文化、尊師重教的耕讀文化、仁愛仗義的儒家文化、急公好義的理學傳統以及村落及各組織文化的建設”[8]密切相關。五是村規民約手段。如2008年楓橋鎮陳家村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文化研究院合作,制定《陳家村村規民約》,打造法治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樣板。目前這個村規民約己在全鎮、全市范圍內推廣。六是科技手段。楓橋鎮使用社會動態視頻監控系統和基層綜治信息管理平臺,加強社會管理的現代化、精細化和高效化。諸暨還開展了全國“智慧安居”建設試點,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楓橋、店口等鎮先行先試,完成村級視頻監控系統、數字巡防項目、居家養老和醫療健康保障及樓宇電子防盜門系統等項目建設,初步實現群眾“不出家門享信息、不出村鎮辦民事、三級聯動優服務”。提升治安打防控水平,2012年,全市刑事警情比上年下降18.6%,命案下降40%,五類案件下降21%,群眾安全感滿意率達96.7%。[9]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相融合一直貫穿于“楓橋經驗”的起源、發展和創新,可以說它是“楓橋經驗”50年來經久不衰的一大法寶。未來,“楓橋經驗”的發展仍然離不開這一法寶,要把群眾路線與法治思維相結合作為最大優勢,堅持群眾路線,續寫“楓橋經驗”的新篇章。
作者:孫會巖工作單位:華東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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