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律適用論文

時間:2022-04-04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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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律適用論文

1998年7月,我們接受了江蘇省蘇州市一中外合資企業的委托,承辦一起工程款糾紛案。這是一家由世界著名電器公司與蘇州一家電器公司合資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稱業主),在蘇州市建造約1.3萬平方米的工業廠房。這項工程的承包合同文本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1986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稱菲迪克合同條件)。業主按此文本的要求,聘請上海一家監理公司擔任合同文本中規定的“工程師”(以下稱工程師)。經招投標中標承包工程施工的是蘇州市某建筑公司。工程于1996年1月20日開工,同年12月16日竣工。工程被評為優良工程。因設計變更、工程類別調整以及地方政府規定的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等費用引起工程款爭議,承包商于1998年6月20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共3項,標的額約490萬元。而業主則以工期延誤為由提出了反訴。據悉,這是國內完全采用菲迪克合同條件進行工程款糾紛訴訟的首起案例。日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下達判決書,判決書對本訴部分的認定完全采納了我們的意見。

一、菲迪克合同條件的直接適用以及本案爭議的引起。

本案的被告是項目的業主。本案在工程招投標時,業主委托工程師編制的招標文件所附的合同條件即是菲迪克合同條件。該招標文件在得到當地政府招投標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即進行了邀請招標。經評標,并經政府招投標主管部門的同意,向其中一家施工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隨后簽署了《合同協議》。《合同協議》約定:所有招投標文件及圖紙等均為合同組成內容。歸納各合同文件,主要約定有:

1、承建工程的范圍包括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室外總體及其它項目。

2、合同價格為人民幣1398萬元,一次包死,若承包商投標書中有遺漏,由承包商承擔責任。

3、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優良,若竣工驗收時工程質量達不到優良,扣合同價格的3%做為罰款。

4、工程工期為182天,若工程竣工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價格的萬分之四罰款。工程施工中,按菲迪克合同條件的規定,工程款的支付由工程師在對承包商申報的每月工程進度款進行審核后,向業主和承包商簽發每月《工程進度款付款表》,業主在收到后的28天內給予支付。在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按此支付方式運作,業主先后共計支付工程款、簽證增加款1504萬元。

工程于1996年12月16日竣工后,雙方在對設計變更部分的造價進行結算時,承包商提出要求增加造價和有關費用,雙方就屋面設計變更部分、工程類別調整、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等未能協商一致。于是承包商作為原告,于1998年6月20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共有3項。即:

1、判令被告支付屋面設計變更所增加的工程造價及因工程類別調整所應增加的費用、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包干費、工程優良獎合計2889056.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墊備料款及被告未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等利息損失計1993793.5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業主收到起訴書后,以原告延誤工期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承包商賠償70萬元。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先后多次約雙方當事人談話,核對事實和證據。

二、直接適用菲迪克合同條件對明確本案是非、分清責任的作用和效果。

從理論上說,菲迪克合同條件文本是根據跨國承發包工程的實踐不斷完善的,是有利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最具使用價值的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從本案的審理實踐來看,即便在中國境內全文運用,一旦發生爭議時,合同條件的約定同樣可以起到分清責任、明確是非的作用,這值得引起重視。

1、適用菲迪克合同條件不存在法律效力問題。

菲迪克合同條件中有些規定與我國的現行建筑管理規定不完全一致,但作為雙方當事人選擇使用的合同文本,是行為主體可自由決定的合法行為。雖然有一些不一致,除個別問題外,在總體上并沒有違反我國的現行建筑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本案當事人運用菲迪克合同條件是當事人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而且,原、被告在涉訟后,均未對合同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法院經審理也確認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有利于確定工程價款和調整范圍。

工程類別的分類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是當合同約定工程造價采用工程造價定額進行計算時才發生的。承包商以招標文件通知中有“本工程取費仍按照四類工程,最終可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指示調整”的規定要求增加工程款。而我們認為,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投標書才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承包商在投標書中并未對此作出保留,反而明確承諾:合同價格為一次包死,不再調整。而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均約定:合同價格為一次包死。根據第5.2款規定的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順序:已經完成的合同協議書是第一位的。因此,可以認為雙方對工程類別的核實問題,已經進行了確定,并形成了合同一次包死價。法院審理后也認為合同價款不能調整。

3、有利于明確對后繼法律、法規的適用界限。

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包干費、工程優良獎都是當合同約定工程造價采用工程造價定額進行計算時才發生的。原告提出的行業勞保統籌基金是依當地建設委員會于1995年11月26日發出的文件提出的,而本工程的投標截止日為1995年12月12日,承包商投送投標書的日期為1995年12月11日,《合同協議》簽訂于1996年1月3日。我們認為:依據《合同協議》的約定,合同價格為一次包死,并應包括圖紙、招標文件、招標補充通知、招投標問題解答中所標明或規定的一切內容。因此,應當認為,承包商在編制投標書時已經收到該文件,并執行了該文件的規定。由于合同實行一次包死價,并沒有采用定額去計算工程造價的約定。而上述文件的規定是采用定額才適用的工程造價計算方法。因此,我們認為,不應調整。

包干費及工程優良獎也是同樣的道理。尤其是優良獎,承包商在投標書中明確承諾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在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是優良,且約定如承包商達不到優良,扣合同價格的3%做為罰款。這應當認為,本工程約定的合同造價是優良工程造價。

法院在判決中也認可了我方的上述意見。

4、有利于確定設計變更調整價款的幅度和范圍。

《合同條件》在第51條、第52條規定了工程設計變更的指令、變更設計價款估價和變更的程序等。本案中,屋面變更設計是否增加工程量,經工程師核算,實際上變更設計后的屋面工程費用較變更設計前的屋面工程費用要低,而承包商在訴狀中的理由是將變更設計后的屋面工程費用與承包商投標書中的報價相比較,因此,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有較大的分歧。其實,承包商的目的是將報價時的誤算以變更設計為借口,達到推翻合同中合同價格為一次包死的約定。

事實上,在本案中承包商沒有根據《合同條件》向工程師提出索取額外付款的意圖,同時還接受了工程師依據合同的原約定的款項簽發的付款通知,并接受了業主依據付款通知進行的付款。由此,我們認為,這是雙方對變更設計后的工程造價的確認,應認為雙方達成了一致。

退一步說,如果上述形成索賠的話,依據《合同條件》第53.1條(“索賠通知”)和53.4款(“未能遵守”)的規定,承包商未在索賠事件發生之后的28天內,將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有權得到的有關付款將不超過工程師通過同期記錄核實估價的索賠總額。因此,工程師經核實估價的結論應當是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決定。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一開始認為本案是工程造價爭議糾紛,既然雙方對造價認識不能達成一致,則應當遞交有關鑒定單位進行造價鑒定,而且法官認為案件需要全面重新審計鑒定造價。但當案件第一次開庭,經法庭事實調查,本案涉及的上述各爭議問題以及合同條件本身有針對性的有關約定都被查明后,法官和當事人雙方都有了清晰的認識。法院決定僅將屋面設計變更部分等爭議部分委托審價,且將設計變更后的造價與原圖紙的設計造價進行比較,以確定該項設計變更是否引起工程造價的增加。經審價,屋面工程變更涉及增加工程款為258382元,法院判決確認業主應當將此款支付給施工方,業主對此無異議。

三、菲迪克合同條件在我國直接適用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由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國內推薦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菲迪克合同條件的許多經驗,被稱為國內的菲迪克合同文本。但是,當國際通用的跨國承包工程的菲迪克合同條件在國內工程施工中直接適用的情況下會產生什么法律問題?在遇到爭議時,有哪些利弊得失?采用菲迪克合同條件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否沖突?有什么沖突?如何銜接?結合本案,本文擬就這些問題發表粗淺的看法,以期引起律師界同行對比較或研究施工合同標準文本的重視和關注。

上述菲迪克合同條件共計72條195款,先后經過四次修改,被廣泛用于國際性招標的工程施工中。由于越來越多的國外投資商、承包商和設計單位到我國各地投資和承包工程,作為外國的業主和承包商提出直接適用菲迪克合同條件,是無可厚非的。作為一種比較成熟的合同文本,同樣可以被選擇,同樣也適用于國內工程。但當選擇適用菲迪克合同條件作為國內工程施工的合同條件時,應當充分注意我國關于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合同條件與我國國家的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沖突而導致合同條款或者部分條款無效。筆者認為,菲迪克合同條件在適用于國內工程時,應對下列法律問題予以高度重視。

1、關于菲迪克合同條件的法律效力。

菲迪克合同條件中有些規定與我國的現行建筑管理規定不完全一致,如:

工程師批準設計(我國是設計院設計,但須得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合同未規定質量等級,只有獲得工程師滿意的約定(我國目前規定工程質量交付前要評定等級);

工程質量核驗權在工程師(我國規定須有政府主管部門的核驗,否則不能投入使用,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規定由業主驗收,報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業主指定分包商的規定(我國規定有限制,且業主需承擔相應責任);

后續法律、法規有溯及力(我國沒有相應規定)等。

若雙方當事人選擇使用該合同文本,是行為主體可自由決定的合法行為,在總體上并沒有違反我國的現行建筑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當事人運用菲迪克合同條件是當事人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的一個結論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菲迪克合同文本作為國內工程承發包合同的文本,但要注意與我國法律、法規的銜接。

2、要對菲迪克合同條件的適用作說明和限制。

菲迪克合同條件的適用,應當有一個體系比較完備的建設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至少應當有:工程業主責任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師制度(監理制度)以及工程質量保證、履約擔保和成系統的保函制度和種類齊全的工程保險等制度。隨著我國上述制度的逐步完善,菲迪克合同條件已有了適用的環境。但是,項目的業主、監理、承包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全面適當履行和合同管理的意識還須強化,否則,再好的合同文本也會成為一紙空文。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國內工程直接采用菲迪克合同文本,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以及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對合同條件的適用作說明和限制,例如在菲迪克合同條件中的“州法令”這個詞語,就有必要加以說明:在我國國內是指工程所在地的法規或規章,具體辦法可用專用條件或備忘錄等方式予以明確。

3、要對工程質量和竣工交付作特別約定。

菲迪克合同條件中的許多規定與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完全適應,應在專用條款中給予明確。如工程質量的驗收規定,根據現行規定,工程應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質量獲通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應在招標時對取得政府工程監管部門的質量評定進行約定。本案中,在合同協議中對竣工驗收特別作了定義:工程竣工是指圖紙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全部結束,調試合格,并通過業主、工程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驗收,可以投入生產。這一約定使《合同條件》中有關工程質量驗收的規定與我國現行規定有機結合。

另外,工程質量等級的約定,在菲迪克合同條件中只規定: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工程師滿意。而在我國,有關工程質量有工程優良、合格、不合格的規定。尤其當套用國內工程定額計算工程造價時更要注意,因為定額約定的工程造價是合格工程的造價。應當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當工程達到優良或不合格時怎么處理。

4、工程造價的確定方式應與合同條件的有關條款相配套。

應當注意合同價格的構成形式與合同條件中有關合同價格條款的一致或相配匹。如采用總價一次包死,除設計發生變更引起工程量的變化超過一定數量后方可調整外,此時,應當同時對70.1款、70.2款在《專用條件》中作出相應的規定。如采用價格可調整的方式計算合同價格,應當同時對70.1款、70.2款在《專用條件》中就勞務、材料等調整的范圍、方法或計算公式進行相應的約定。

5、確定爭議解決方式須與合同條件本身規定相銜接。

菲迪克合同條件規定,任何爭議,雇主和承包商均應首先以書面形式提交工程師,工程師在收到文件后的84天內作出決定。作出的決定,雇主和承包商有任何不滿意,應在收到工程師決定后70天內由工程師通知另一方將爭端提交仲裁的意向。否則,不應將這一爭端開始仲裁。如達不成一致,仲裁可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后第56天或在此之后開始。

上述這一約定,將爭端提交工程師作出決定是仲裁開始的必經程序,這一規定對當事人是否構成約束力,即當事人未經上述程序,能否提出仲裁(或訴訟)或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項仲裁申請。而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并沒有這樣的約束條件。

另外,菲迪克合同條件中明確規定了按國際商會的調解與仲裁章程,由據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數名仲裁員予以最終裁決。但當適用于國內工程時,該條款的規定在爭議解決問題上顯然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本案中,在《特殊合同條件》中進行了約定:由江蘇省以及蘇州市有關仲裁機構執行之下,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法予以最終裁決。由于《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開始施行,因仲裁機構約定不明,不能依仲裁程序解決爭端。另外,中外合資企業是中國法人,承包商也是中國法人,工程又在國內,雙方的爭議只能適用中國法律。因此,上述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法也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這應在使用該《合同條件》時給予重視。

6、重視專業律師的法律咨詢意見或文件交由律師制作。

由于菲迪克合同條件是一個嚴密、完備的法律文件,又涉及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沖突和銜接的專門問題,較可行的辦法是聘請專業律師或在取得專業律師的咨詢意見后,方可列入招標文件中。對于這一點,菲迪克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應用指南中也提醒工程師:在處理較大的爭端時,應聽取法律咨詢意見后再作決定。因此,菲迪克合同條件使用在國內工程中時,業主或承包商應聽取專業律師對合同的條款以及合同履行中爭端的咨詢意見,避免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