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污染司法對策論文
時間:2022-04-04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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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國際民事案件的處理以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是根據受訴法院的沖突規則選擇的,而各國對同一問題有無規定或者規定的沖突規則有時又不相同,因此由不同國家的法院受理,就可能選擇出不同國家的法律作準據法,最終使案件的判決結果各不相同。這也是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挑選對自己有利的國家法院進行訴訟的動因。我國的民商事主體之所以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屢屢被動,常蒙受巨大損失,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滯后所致。
筆者注意到,我國的國際私法內容大部分頒布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司法解釋里(以下分別簡稱《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條款少且很原則,疏漏較多,雖然其后陸續頒布施行的相關部門法和司法解釋不斷補充這方面的欠缺,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燃眉之急,但終究不能適應不斷發展的國際經濟貿易需要。
一、我國尚無關于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專門立法
一般認為,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稅收豁免等。國家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時可以享有他國的司法管轄和執行豁免,但仍應履行其民商事法律義務和承擔其民商事法律責任。
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上,我國始終不渝地堅持國家及其財產豁免這一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但是,我國尚無關于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專門立法。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1991年民事訴訟法對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只作了原則規定。例如,后者第239條規定,對享有外交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雖然就與國家豁免相重迭的外交豁免問題作了規定,但國家豁免與外交豁免畢竟是國際法上的兩個問題。因此,我國有待加強這方面的立法。
到目前為止,雖然我國法院尚未審理過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案件,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國家在其它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法院遭到被訴的情況時有發生。比較著名的有“貝克曼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湖廣鐵路債券案”等。今后此類情形可能會常有發生,作為世界第六大貿易國,在不斷發展的國際交往中,沒有一部關于國家和財產豁免的專門法律是很被動的。
二、關于區際法律沖突、識別、反致和法律規避問題
(一)我國立法對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問題未作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一個國家內部具有獨立法律制度的地區被稱為法域。區際法律沖突,就是在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或者說,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隨著香港和澳門分別于1997年和1999年回歸祖國,同時我國政府一直努力以“一國兩制”統一臺灣,而且中國大陸和臺灣的法律沖突是區際法律沖突已經公認,因此中國的統一帶來了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睹裢ㄒ庖姟返?92條規定:依法應當適用外國法律,如果該外國不同地區實施不同法律的,依據該國法律關于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未作規定的,直接適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根據該司法解釋,只應理解為在處理區際沖突時按照該外國的“區際私法”來確定準據法和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
(二)我國尚無關于識別問題的規定
所謂識別又叫定性或歸類,是指在適用沖突規范時,依照某一法律觀念對有關的事實或問題進行分析,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圍,并對有關的沖突規范的范圍或對象進行解釋,從而確定何種沖突規范適用何種事實或問題的過程。識別是國際私法上的一個基本問題。
識別的目的主要旨在準確選擇所應適用的沖突規范,合理公正解決該涉外民事案件。對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確定其是屬于合同違約還是qq問題、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都關系到正確選擇沖突規范的問題。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時首先應該確定其中的事實情況屬于哪一類民事關系,才能正確適用某一條沖突規范,否則將使得法律的適用變得無所適從。
(三)我國在立法中沒有對反致問題作明確的規定
《民通意見》第17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這一規定隱含著不采用反致制度,因為該規定明確確定,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只應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中的沖突規范確定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而不包括外國的沖突規范。既然依沖突規范直接確定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就沒有反致產生的可能了。但對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排除反致制度,尚有爭議。
(四)我國目前尚無有關法律規避問題的立法
《民通意見》第194條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主張,法律規避是指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無效,不發生適用外國法的效力。至于對規避外國法律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尚無明確的規定。
三、我國立法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沒有具體規定
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選擇支配合同的準據法的一項法律選擇原則?!睹穹ㄍ▌t》第145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逗贤ā返?26條第1款、《海商法》第269條、《民用航空法》第188條都作了類似的規定。但我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原則的具體適用,如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方式、范圍等,沒有具體規定。
四、關于涉外、婚姻、監護和絕產繼承方面
(一)我國對涉外的法律適用沒有作出規定。
是指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由被人對人的行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由于常涉及本人、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三邊關系,國際私法一般區分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分別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制度,但對涉外的法律適用沒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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