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學研究會論文

時間:2022-04-04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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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研究會論文

WTO規則與我國反傾銷法的完善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張志兵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談判再次將修改反傾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鄧克爾文本》充分考慮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規則與我國反傾銷法的完善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張志兵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談判再次將修改反傾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鄧克爾文本》充分考慮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別爭端解決機制這兩方面沒有得到滿足。②因此在該文本的基礎上,1994年,“烏拉圭回合”順利結束并達成了《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該協議為WTO現行的反傾銷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關稅壁壘的多邊協定中的一部分,為WTO的各成員國制訂了一個總的框架。同時,它也進一步放寬了反傾銷措施適用的條件,擴大了反傾銷法適用的范圍,增強了國際反傾銷的透明度、預見性和可操作性。更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東京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協定只對簽約國產生效力,它是作為WTO眾多多邊協定中的一個而存在的,對WTO全體成員國都有約束力。其影響力要比以前的反傾銷協議大得多。顯而易見,《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國反傾銷立法概況

自199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實施生效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反傾銷法律制度。該法第30條明文規定了中國的反傾銷規則,即“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成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其第32條規定:“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國務院規定了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調查,并做出處理。”上述規定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規定幾乎一樣。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將反傾銷實體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對于從申請、立案開始到終裁,征收反傾銷稅為止的每一個具體環節,均作了相應的規定,為我國的企業針對外國產品的傾銷提起反傾銷訴訟,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此外,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該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程序中組織的產業損害裁定聽證。它較全面、系統的規定了產業損害裁定聽證的原則及當事人、聽證主持人、回避以及聽證程序等問題。③但這些法規與WTO的有關基本原則仍然有不盡符合之處,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國又頒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廢除了97年《條例》中的有關反傾銷的規定。該法律是參考國外發達國家和世界貿易組織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而出臺的,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其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護我國工業的發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的簽訂,對世界各國的反傾銷立法都起了推動作用。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間,又才邁進WTO大門,如何運用WTO法和與WTO接軌直接關系到我國在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時,我國正承受著傾銷和反傾銷的嚴峻現狀,這些都對我國反傾銷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傾銷規則及對我國立法的約束

WTO是世界上一個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貿易規則的國際組織,其宗旨是為了保護世界貿易自由化以實現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產品的生產和交換,實現這一目的的辦法就是通過互惠互利的協議,導致各成員國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取消的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為了達到這一目的,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