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易政策取向論文
時間:2022-04-04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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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舒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0031)
[摘要]中國入世至今已有快4個年頭了,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影響深遠。伴隨著中國作為現今自由貿易體制下的一員,對全球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增長做出貢獻的同時,應如何利用入世的契機,準確定位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從而真正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增強本國的國際競爭力,已經成為了我們不得不正視的一個關鍵性問題。本文將通過對以上問題的分析,提出作者自己的思維視角,引起更多的人對這一問題的思考。
[關鍵字]WTO的原則及其目標自由貿易對外貿易政策國家利益
一、WTO建立的背景及其價值目標
在全球貿易的大家庭中,每個國家都制定了自己的貿易政策,并且在與其他國家打交道時,心目中都有自己最佳的國家利益。這在過去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孤立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中是最明顯的。當各國都僅僅為了他們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盡可能在經濟和政治方面把自己與世界隔離開的時候,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和隨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戰表明了采取這種貿易政策的后果。經濟危機使貿易保護主義抬頭,高關稅將外國商品拒之門外。美國1930年通過的《斯穆特—霍利關稅法案》更是加重了這一趨勢,從而加劇了經濟蕭條。為了對外轉嫁國內危機,以日本和德國為首的法西斯發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在二戰劫難的余波中,許多國家在反思了近代史后,都試圖避免再犯過去的錯誤。國家領導人和政策制定者更注重從一個更加國際化的角度來看世界經濟。從大蕭條和二戰的經濟和工業崩潰中,誕生了一種更新的自由貿易信念和處理一般經濟問題的國際新方法。各國都認識到,如果它們能夠找到鼓勵商品自由貿易的方法,通過頒布自由貿易規則將貿易從高關稅和其他非關稅壁壘中解放出來,那么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好的體現。自由貿易規則和減少商品自由流動壁壘的全球性框架,在二戰后不久由《關貿總協定》(GATT)建立起來,現代化的全球貿易制度就此誕生了。近50年來,關貿總協定履行其職責,制定國際貿易的規則,并為解決國際爭議提供了一個論壇。1994年,一項新的世界貿易協議達成,稱作《1994年關貿總協定》,它增強了國際法律在管理貿易時的作用,并創建了世界貿易組織(WTO)——一個以管理關貿總協定的世界貿易制度為職責的國際組織。
在美國的帶動下,各個國家信奉了自由貿易和開放的市場政策,他們希望通過WTO繼續降低關稅,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根據各成員國的要求,WTO提出了一個有組織的全球性結構,為貿易、投資、和發展以改善經濟的、政治的和法律
的環境。其主要目標就是,通過減少政府為保護本國利益而設置的壁壘和限制,從而實現公平的貿易。為增加透明度和保證成員國遵守WTO的規則和義務,貿易
作者簡介:
沈舒(1980—),男,四川人,西南政法大學2003級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政策審議機構定期審查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實施情況。成員國不但要承諾在WTO貿易分歧上相互商討和盡力解決貿易糾紛,WTO還有四項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1、多邊貿易談判(國家之間應定期會面,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堡壘);2、非歧視和無條件最惠國貿易(成員國不能對一個成員國比對另一個成員國提供更優惠的商品進口條件或待遇);3、國民待遇;4、取消配額和其他非關稅壁壘(國家首先要將非關稅壁壘轉化為關稅,然后進行談判以減低關稅稅率)。
通過以上敘述可以清楚的看到,WTO的終極價值目標在于追求國際貿易買賣的零關稅以及無壁壘的狀態,從而實現全球貿易市場的完全自由化以及最充分的資本自由流動。從哲學角度來看,這一目標顯然只具有應然層面的意義,任何一個成員國的努力最終只能使全球貿易市場無限接近這一目標,卻永遠不能達到。因為作為支撐自由貿易制度的西方經濟學理論之一的帕累托最優效應假定,要實現真正的自由市場制度(無論國際還是國內),須具備的兩個關鍵性前提,一是交易費用為零,二是市場充分競爭,沒有任何政府阻礙。很顯然,這種帕累托最優效應所預設的市場結構,就是在最發達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里,也從來沒有實現過。在當今主要由國家構成的全球貿易體制當中,任何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家整體利益(其中的國家政治利益有時要遠勝于國家的經濟利益),因此要實現絕對的全球自由貿易,難上加難。并且,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教授在他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關于產權問題的論述,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也證明了現實世界不存在“零交易費用”,否則,研究制度便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但是WTO所設定的價值目標,作為每個愿意通過自由貿易來實現自己國家利益的成員國來說,仍是一個值得努力的目標,畢竟,全球貿易的一體化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經濟上相互依賴,從而可以有效的遏制政治上的國家單邊主義,成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全球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在下面的部分,我將探討作為全球貿易活動的三個主要參與者(也是在WTO規則制定中最具分量的三個方)是否自覺有效地履行WTO的原則,并且真正僅以促進全球自由貿易為己任。
二、美國、歐盟和日本的貿易實踐及其淺析
在關貿總協定及其作為代替其職能的WTO建立以后,各個國家開始在“消除貿易壁壘,推動全球自由貿易”價值目標的指引下制定自己的國家貿易政策。美國作為世界上市場最開放、最少貿易壁壘的國家聲稱自己將全面履行WTO項下的各項義務,最終推動全球自由貿易體制的建立。但是,仔細分析美國近些年的國內貿易立法和國際貿易實踐,我們很難將其奉為“捍衛WTO價值目標的楷模”。
在美國的貿易法中,隨處可以洞察到他們以國家利益為主的對外貿易理念。從實施貿易保障措施的“201條款”,到對因進口產品增加導致工人失業而對美國產業工人進行的貿易調整援助;以及為商業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所熟悉的,美國對付外國的貿易壁壘和不公平行為的“301條款”。
具體到真實的案例,我們對于美國貿易政策的立足點將會有更加深刻認識。最為著名是美國與日本之間關于汽車貿易的馬拉松式的談判。在這場爭論中,美國政府和美國汽車制造商聲稱,日本不公平地限制美國汽車和汽車配件對日本的進口和銷售。實際上,美國政府對于日本的這種指責,主要源于90年代初,美國與日本總共620億美元的貿易逆差。而在這620億美元的貿易逆差中,有360億美元源于汽車貿易。而在日本銷售的汽車中,美國汽車所占分額不到3%。顯然,這損害了美國的國家利益,并且正在崛起的日本汽車工業對美國的汽車行業也構成了巨大的威脅。盡管日本通過自己的競爭實力和國內政策優勢所取得在汽車工業的巨大成就,并沒有違反WTO的協議,但卻是美國政府所不能容忍的。1995年,美國貿易代表要求日本同意開放其汽車市場。美國政府堅持要求日本的汽車制造商答應購買一定數量的美國配件;增加在美國產的日本款汽車,并增加經營美國品牌的日本經銷商的數目;日本政府還必須改革日本的銷售制度,并同意通過貿易展覽和展銷,幫助美國汽車的市場營銷和宣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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