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效力問題論文

時間:2022-04-03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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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效力問題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簡要述評了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在原產地德國的產生、發展與消融,一方面肯定我國憲法學界研討基本權與私法關系之必要性與先見性,另一方面認為我們對基本權Dogmatik整體性把握不足,建議對德國的三大基本權理論流派進行全面性了解,為將來參照建立中國自己的基本權理論體系做好鋪墊。

一、第三人效力是德國問題嗎?

基本權是否(Ob)對私法產生效力,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如何(Wie)產生效力并且產生哪些(Welche)效力1,即是本文所追蹤的目標--基本權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問題。在德國,這個問題也常常在"基本權與私法"標題下討論2;也有人稱其為水平效力(Horizontalwirkung)3問題,水平意指私主體間的平等關系,相對應的是國家和公民之間的垂直的上下位關系(vertitaleUnterordnung),而這種上下位關系與德國基本法人民主權理念嚴重沖突,所以"水平效力"一語不應使用4。

第三人效力問題在深受德國法影響的日5、韓、臺6照搬照抄應該不算奇怪,可美國7、南非8憲法學界也爭論這個問題,可見它不僅僅是大陸法或成文法的問題;第三人效力被奧地利9、瑞士10、荷蘭11、比利時、葡萄牙12、意大利13、愛爾蘭和西班牙14等歐盟國家所接受不算意外,但是歐洲人權法院15和歐盟法院16也接受這一范疇,可見它不僅僅是內國法問題;西方學者對這個問題吵了五十年仍樂此不疲,現在中國憲法學界也要拿此開題,可見它不僅僅是基督教文化問題。它是每一個憲政國家都要面對的問題,憲法的效力與界限的問題,憲法訴訟的基礎問題。

第三人效力問題的原產地在德國,準確地說是基本法生效后的德國。依照傳統的公法與私法的區格,基本權問題產生在公民與國家之間,其功能在于保護個人的自由領域不受公權力侵犯。私法制度處理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充分地體現了對個人自由的尊重,所以長時間以來,基本權和私法關系并沒有任何瓜葛。盡管通信自由是否拘束私法主體在1919年生效的德意志帝國憲法時代即被討論過17,由于那時基本權還沒有拘束力,所以討論沒有實際意義。到了納粹時代,踐踏公民基本權的現象成為社會常態。1945年二戰結束,道德反省與法制重建壓力下,恢復發展基本權理論成為法律理論與實務界首要任務。由于托管因素的存在,直至1949年10月聯邦共和國這一新的國體(國家組織法的研究對象)才出現,也正是這一時間差造成了50年代的基本權理論大討論與大繁榮18。第三人效力之爭便是這理論大潮中的第一浪。

二、第三人效力之爭

這一場討論并非開端于自由基本權問題,而是源自一個平等權問題。1949年剛剛被選出的第一屆聯邦議會(Bundestag)在將憲法所確認的重要內容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化的任務上表現懈怠19。1950年H.C.Nipperdey在其名篇"婦女的同工同酬(問題)"20中第一次提出:基本權應該具有直接第三人效力(unmittelbareDrittwirkung),以司法保護解決立法不足。由于這一觀點是Nipperdey針對當時具體問題的權益之計,該觀點論證先天不足。不久,Nipperdey和他聯邦勞動法院的同事們(Nipperdey是聯邦勞動法院首任院長兼第一庭庭長)等來了一個合適的案子:一個希望接受培訓成為護士的女孩在與她所工作的一家私立醫院簽訂了勞務與培訓合同,合同中有一條:一旦女孩結婚,院方可以辭退她。后來她結婚了,醫院依合同辭退了她。她以解雇行為侵犯了她婚姻家庭自由(基本法第6條第1款)、人性尊嚴(基本法第1條第1款)和人格自由發展權(基本法第2條第1款)為由提起訴訟。聯邦勞動法院于1957年5月5日,認定該合同因侵犯原告上述基本權無效。隨后,陸續確認了觀念自由(Meinungsfreiheit),平等權(Gleichheitssatz)對私法關系的直接拘束力21。

有趣的是,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們卻在第一時間對與Nipperdey針鋒相對的GuenterDuerig的"間接第三人效力說(mittelbareDrittwirkung)22"作出了積極反應23。1950年,漢堡媒體俱樂部主席ErichLueth向影片發行與制作商發出呼吁,聯合抵制納粹時期一著名反猶導演的新作。該導演依據德國民法典第826條以Lueth違反善良風俗造成其損失為由起訴,在民事法院環節Lueth被認定侵權。聯邦憲法法院在Lueth提起憲法訴訟后,推翻了民事法院的判決,認為該判決侵犯了Lueth的言論自由權(基本法第5條第1款)。"基本法不是價值中立的秩序(wertneutraleOrdnung)…在其基本權部分一個客觀的價值秩序(objektiveWertordnung)被設定…這一價值體系必須作為憲法基本決定對所有法領域有效;立法、行政和司法要從中獲得指示(Richtlinien)與動力(Impulse)。它當然也影響民法,任何民事法規不得與它相沖突…"

從Nipperdey與Duerig五十年前的第一次交鋒到現在,基本權對私法產生影響已是共識24,關于"如何產生和產生哪些影響"的爭論卻從未停止過25,德國學界為這個問題前所未有地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與熱情26。相對而言,司法界表現得比較理性,1984年起聯邦勞動法院不再承認直接第三人效力27;至2002年2月為止28,在聯邦憲法法院的100多卷本的裁判中,涉及第三人的有220個29,直接提到Drittwirkung(第三人效力)的只有兩次30。那么為什么憲法法院沒有再提這一概念呢?難道Schwabe說對了,第三人效力從來就是一個偽命題?我認為可能出于兩點原因:一個是司法實務希望擺正與基本權Dogmatik的關系,另一個是第三人效力問題消融在基本權Dogmatik論戰之中,它變成了每一種基本權理論都必須要處理的,同時也不再獨立的一個問題。

Dogmatik是一個中文中無法翻譯的概念,無論是"釋義學"、"教義學"、"學理"還是"教條"都不能準確反映其德文愿意。Cremer在"自由基本權"一書中寫到,"Dogmatik是法學家從司法裁判中提煉出來的,通過一致的結構與概念將規范分類化和典型化,為司法實務工作者在規范應用過程中提供標準程序和標準觀點,可以減輕論證負擔的一套理論"31。從中我們可以看出,Dogmatik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一套標準化流程。任何一個法學家在提出自己的Dogmatik、"學說(Lehre)"和"理論(Theorie)"的時候,都應是建立在司法實務的基礎上的,即使所持觀點是批評性的。如果該理論偏離實務觀點太遠,即不是或不再是Dogmatik,而是法學家自己的法律解釋(Auslegung)。個人以為,在第三人效力問題上,聯邦憲法法院在表明觀點后,慎用Dogmatik名稱是在有意與理論爭執保持距離,維護自身的中立性與客觀性。

依照聯邦憲法法院的一貫判決,"基本權首先是公民針對國家的防御權32"。Lueth判決后,客觀價值秩序說拓展出基本權客觀法功能(objektivrechtlicheFunktionen):國家基本權保護義務(diegrundrechtlicheSchutzpflichtdesStaates),原始的或者派生的給付請求權(originaereoderderivativeLeistungsrechte),組織和程序(保障)請求權(RechteaufOrganisationundVerfahren),制度保障(Einrichtungsgarantie)和第三人效力。憲法法院所主導的這次基本權功能擴張導致了當代德國基本權學說分裂為三大流派:接受上述新功能的是多元功能派(FunktionalerPluralismus),最新發展重點在國家保護義務;Alexy的原則理論雖然本質上也是多元功能論,但其完美的體系、超強的包容性和有組織地深化,顯得多元功能派論者象是一群散兵游勇;最頑強的,2000年以來收獲最豐的是Schlink所領導的防御權重構派。下面,我將對以上提到的各家理論給與簡要介紹,希望能夠勾勒出德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討論的概況。

三、直接第三人效力說

HansCarlNipperdey從"基本權含義流變(BedeutungswandelderGrundrechte)"理念出發,認為"即使不是所有基本權,但是最少有一系列的重要基本權不僅僅是針對國家的自由權,而且是整個社會生活的秩序原則(Ordnungsgrundsaetze)33",它們不需要法律(Gesetz)作解釋性中介(interpretatorischeVermittlung)34,對公民間的私法關系即具有直接效力"35,基本權必須成為私法權利(privatrechtlicheBefugnisse)的標尺(Massstab)和界限(Grenze)36。在現代社會必須承認"社會強力(SozialeMacht)"的存在37,個人在面對具有社會強力的私主體時(政黨、壟斷性企業、工會、銀行等)會象個人面對國家一樣無力38。在一個開放的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里,無論是企業內部管理行為,還是公民間合同或者私人單方面所作出的法律行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基本權39。理論界,Leisner40在"基本權與私法",Ramm41在"意愿形成自由",Gamillscheg42在"勞動法中之基本權"等著作中分別表述了支持直接第三人效力說的立場。有些學者也使用了"絕對43(absolute)或者直接44(unmittelbare)效力(Wirkung)","絕對45或直接有效46(Geltung)"或者僅僅"有效"等措辭,但是很難泛泛地認為他們是Nipperdey基本權直接拘束私人理論的支持者47。

Nipperdey學說的核心概念在于基本權對私法主體的"拘束(Bindung)"。Bindung在法律德語中表示"直接施加義務(direktverpflichten)"。一個可以直接施加義務的規范是不需要進一步在規范性上更具體化(ohneweiterenormativeKonkretisierung)即可明確規定義務內容的規范48。如果贊成基本權拘束私法主體,就表明其承認私人對私人有獨立的要求尊重其基本權的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Nipperdey認為基本權不僅拘束國家,而且拘束私法關系主體。但是他所說的拘束,并不是直接施加義務,而是很象Alexy在"基本權理論"一書中提出的"原則(Prinzip)"-基本權規范必須經由法律的具體化才能明確私法主體的義務的內容49。Nipperdey的Bindung偏離了正常或通常語義。

另外,Nipperdey還忽略了:那些已經由法律具體化了的基本權規范和那些立法者尚未顧及的基本權條款對法官的拘束是有重大差別的50。對基本權規范進行了具體和明確化了的法律(強制性)要求法官在既要尊重憲法又要忠誠于法律(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3款)。Alexy將這一要求概括為,原則(Prinzip)要通過(durch)法律規則(RegeldeseinfachenGesetzes),而不是抵制(gegen)法律規則而適用51。聯邦憲法法院也在Lueth判決中將這一要求發展為"相互影響學說(Wechselwirkungslehre)52"。

Ehmke在"經濟與憲法"(1961)一書中批評道:"直接第三人效力嚴重威脅到私法自治53,先為私法引入錯誤的標尺(falscheMassstaebe),隨后又將錯誤的標尺引回到憲法之中54。"直接說也嚴重破壞了法的穩定性和權力分立。公民在商業活動中,賣誰不賣誰,什么價格賣是無法援引平等權來決定的。"原本隸屬于立法者的通過對憲法進行解釋發生的社會形成權被轉移到司法機構",立法機構被架空,"司法國家55(Justizstaat)"產生了。

四、間接第三人效力說

Duerig認為基本權本身所具有的"價值秩序(Wertordnung)"應該在對民法的概括條款(Generalklauseln)-例如,誠實信用(德國民法典242條)、善良風俗(GuteSitten德國民法典826條)--的解釋中受到關注56,只有通過概括條款的"中介(VermittlungoderMediation)",基本權才能對私法關系產生影響。如果法官出于疏忽或者理解錯誤沒有采用與基本權保持一致地解釋適用民法規范,即構成對基本法第1條第3項(基本權條款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違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57,公民有權提起憲法訴訟(Verfassungsbeschwerde)。私法相對于隸屬于憲法的基本權是并行的兩個體系,基本權客觀價值秩序的引出不是要解體私法并以公法替代之,私法應保有獨立性(Eigenstaendigkeit)58。但是也應承認,私法的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因基本權客觀價值秩序而相對化,基本權通過客觀價值秩序對一般法(einfacheRechte)產生影響(所謂的輻射效力Ausstrahlungswirkung)59。

Bachhof,Scholz,Merten,Reimers,Wintrich,Vogt,Flume,Hueck,Jellinek,Gallwas,Hesse,Magen,Otto,Pieroth/Schlin,Schramm這些不同時代的憲法大家分別在其Kommentar(評論),教材或專著中對間接第三人效力說表示了支持60。無論是Nipperdey的秩序原則(Ordnungsgrundsaetz),還是Duerig的客觀價值秩序(objektiveWertordnung),都是建立在基本權價值功能(grundrechtlicheWertfunktion)的基礎上。整個第三人效力爭執的致命點就在"客觀價值秩序",基本法中哪一條可以推導出這一價值秩序,基本權主體之間為什么存在價值沖突,價值沖突會對基本權主體產生什么樣的影響61?至今還沒有十分有說服力的回答。

五、第三人效力偽命題說

Schwabe對第三人效力討論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從結果上看,他和贊成直接第三人效力的學者們一樣,承認基本權對私法關系的直接有效性,但是其論證卻采取了完全不同的進路。他認為,基本權只能是針對國家的公權利62,但是基本權也可以對私法產生影響63。原因在于,整個法律秩序-即使私法關系-最后也要由國家以司法審判和強制執行等方式確認或落實64。基于私法請求權的私法基本權侵害(privatrechtlicheGrundrechtsbeeintraechtigungen)與基于國家權利以誡命(Gebote)和禁止(Verbote)作出的公法基本權侵害沒有本質差別65,任何私人行為之至責任都可回溯到國家的容忍誡命(staatlicheDuldungsgebot)。在現代社會,媒體對于某產品質量的不實報道和衛生檢疫部門對產品質量所做的錯誤鑒定所引發的企業主財產損失并無差別,無論國家命令公民容忍哪一種侵害,國家都應承擔責任66。

Schabe的規責國家理論受到了理論界的普遍批評。其主張將任何侵害他人法益的私人行為(Handeln)與不作為(Unterlassen)都依據基本法第1條第3款歸責于國家是沒有說服力的。國家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應該為經由其許可而發生的基本權侵害與作出侵害行為的私主體負共同責任(Mitverantwortung)乃是防御權的意義所在-請求國家不作為。Schwabe認為對國家的不作為也可主張防御權,實際上是混淆了防御權與保護請求權。

六、保護義務與第三人效力

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與第三人效力具有內在相關性67,處理的都是私主體間利益沖突(InteressenkonfliktPrivater)的問題68。當受到他人侵犯的個人可以從基本權直接獲得保護的說法受到否定時,人們普遍贊成例外一種保護途徑,國家應該(應個人請求或主動)制定頒行一般法(einfachrechtliche)層面上的保護規范(Schutznormen),使行政和司法部門能夠依照該規范防止和保護個人不受他人侵犯(Uebergriff)。69保護義務理論無需把現有基本權拘束對象從國家擴展到私人,又繞開了客觀價值秩序這些非法律術語。國家有義務不僅僅對形式自由(formaleFreiheit)而且對實現實質自由70(realeFreiheit)所需的各種必要條件進行保障。如果公民對國家有請求保護的權利,直接說中基于公民受基本權拘束而產生的私權利(subjektivePrivatrechte)71和間接說中防止保護漏洞產生的一般人格權(allgemeinesPersoenlichkeitsrecht)都喪失了存在的必要性。主流說法已將第三人效力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分支功能來看待72。

2003年WolframCremer在他的教授資格論文(Habilitationsschrift)"自由基本權73"中指出,現在理論界討論的眾多基本權功能中真正獨立的、對所有自由權有效的只有防御權功能和保護功能。原始給付請求權(originaereLeistungsansprueche)只在特殊領域有效,分享權(Teilhaberechte)屬于平等權范疇。制度保障(Einrichtungsgarantie)應該徹底廢棄,組織和程序(保障)權(RechtaufOrganisationundVerfahren)從來不是一種基本權功能,而只是一種請求樣態。不存在專門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基本權依照基本法第1條第3款已經拘束民事立法者和民事法官,需要研究的只是基本權的防御權功能和保護功能如何在私法背景下發揮而已。

七、第三人效力三層說(Drei-Ebenen-ModellderDrittwirkung)

Alexy以博士論文"法學論辯理論(TheoriederjuristischenArgumentation74)"和教授資格論文"基本權理論(TheoriederGrundrechte)"奠定了他在法理和憲法領域的地位,也為基本權原則理論(Prinzipientheorie)大廈打下了基石。其弟子Sieckmann的"法律體系中的規則模型與原則模型75",Borowski的"基本權作為原則76",Raabe的"基本權與認識77"批判發展了原則理論,使之成為當代基本權第一理論。對原則理論的質疑在于,是不是所有規范都能清晰地區分為原則和規則,如果所有法律問題都可簡化為原則沖突與權衡,其它的Dogmatik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正是出于原則理論包容性考慮,Alexy及弟子從未對憲法法院的判決提出批評,總能在將其消化在自己的框架之內。在第三人效力的問題上,又出現了類似的處理。

原則理論在第三人效力問題上首先肯定了直接說、間接說和偽命題說對于私法與基本權關系這一復雜問題所作出的重要揭示,但同時也認為三種學說都過于片面,無法提供完整充分的解讀方案78。Alexy為彌補這一缺憾,提出了區分國家義務、公民針對國家的權利和私法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三層說79。對應國家義務的是間接第三人效力說,基本權規范作為客觀原則或客觀價值體系對所有法領域有效,國家有義務在民事立法與司法過程中尊重基本權。第二層與司法相關,基本權作為防御權和保護請求權直接有效。公民之間適用直接第三人效力說。三層說在基本權對私法具有哪些(Welche)效力的問題上作了全面地回答。

八、防御權(dasAbwehrrecht)與第三人效力

防御權是基本權的"傳統"功能,這里所說的傳統僅僅五十幾年而已。Abwehrrecht作為一個針對國家的(甚至可以防止立法侵犯的)有制度保障的基本權Dogmatik形式當然是從聯邦憲法法院成立開始,從這時起我們可以稱Abwehrrecht是防御權80。

防御權是否是唯一的基本權功能?如果防御權能夠理論上自足,并能滿足實踐需要,其它功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了,當然也不存在第三人效力作為與防御權并列的基本權功能的問題了。將基本權功能多元化首先要論證單一基本權功能的不足和新功能的完善。遺憾的是,理論界對基本權客觀功能的內容、結構和有效范圍至今仍未達成共識81。平等權Dogmatik建構上也遇到類似問題。于是,在承認功能多元論的情況下,將防御權所具有的"保護領域(Schutzbereich)--干預(Eingriff)--限制(Schranken)"的檢索路徑向客觀功能和平等權推廣便是最直接的路徑。Luebbe-Wolff在教授資格論文"基本權作為干涉防御權"中對給付請求權82,Murswiek在"科技危險之國家責任"中對保護義務83,Huster在"法與目標"中對平等權依照干預(Eingriff)模型分別進行了重構84,實際上這些努力恰恰證明了客觀基本權功能說理論上匱乏,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BernhardSchlink在1984正式提出重構傳統基本權功能的口號85,延續Schwabe論證脈絡,徹底將客觀價值秩序這樣的非法學概念剝離出去。2000年Koch的"涉及第三人的基本權保護-基本權作為防御權之重構86"和2003年Poscher的"基本權作為防御權87"連續兩本教授資格論文的出現讓人看到的絕對不僅僅是單一防御權理論的復蘇,而是沉寂了多年之后的一次反攻--基本權客觀功能理論有致命傷。

Koch和Poscher論證進路完全不同。Koch首先指出了傳統干預(Eingriff)概念的特征并對其進行了批判:1、限于兩極(國家與公民),忽視多極法律關系;2、限于國家針對公民的單邊行為,忽視國家組織行為、行政合同、非正式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權的可能性;3、限于以命令或禁止方式設定行為義務,不承認事實行為(Realakt);4、限于國家機關要有針對公民的直接故意,不考慮副作用(Nebeneffekt)和對其他人造成的損害。所以,對干預必須針對實務發展進行擴張性解釋。如果國家同意或者容忍私人行為造成第三人傷害也作為干預而被認可,則國家侵犯了第三人的防御權。具有與自由敵對傾向的國家保護義務Dogmatik完全多余,防御權是唯一基本權功能。Poscher認為無論是原則理論還是多元功能主義都有將整個法律體系憲法化的趨勢88。他一方面強調基本權的全面性(Totalitaet),任何限制公民自由的國家行為都要經過防御權之正當化檢驗,生活中不存在基本權保護盲點;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向其他兩類基本權理論一樣出現完全憲法化的狀況,Poscher提出了基本權權行使之反射性(Reflexivitaet)的觀點:基本權規范國家的規范行為。基本權不直接處理公民間的沖突,但是基本權規范處理沖突的國家行為;基本權之反射性為一般法(einfacheRechte)之規范預留了自由空間;基本權反射性要求對基本權問題的思考要突破"國家-個人"兩極模式,必須在多極化"國家-公民-公民"模式中探討防御權之檢索方法。

Koch和Poscher兩人都談到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多極法律關系。不僅防御權一派學者重視這個問題,實際上多元功能理論中的保護義務本身既是"國家-被保護人-侵權者"三角關系。關于多極法律關系最重要的研究成果是Schmidt-Assmann的"一般行政法作為秩序觀念與體系"89和Schmidt-Preuss的"行政法中相沖突的私人利益"90,歷經十余年的理論醞釀和實踐操練,在2006年2月舉辦的第一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奧地利憲法法院、列支敦士登國家法院、瑞士聯邦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和歐盟法院經驗91交流會上,多極法律關系中基本權和人權保護之控制密度(KontrolldichtedesGrund-undMenschenrechtsschutzesinmehrpoligenRechtsverhaeltnissen)92成為第一個議題。如果我們承認多極法律關系是新的基本權問題觀察模板,那么第三人效力問題探討就真的多余了!

九、第三人效力問題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1.齊玉苓案并不是憲法訴訟案、憲法司法案,只是一個涉及到基本權條款能否適用(第三人效力)問題的民事案件。該案件所引發的理論探討起到了憲政發展大潮第一浪的作用,與德國發展歷程相暗合。

2.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句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四十一條也直接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明確表明我國基本權拘束對象不僅僅是國家而且還有個人,而不是"擴散到個人93"。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效力問題討論沒有價值,因為第三人效力討論前提是"基本權是公民針對國家的權利"。

3.我國基本權還不具備防御權功能,在憲法法院缺位的情況下,我們對基本權Dogmatik的準備只能依賴進口。模版的選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a.版本高的不見得好,簡單易學可操作更重要;

b.防止異體反映,價值秩序、價值決定這些以文化為依托的非法律術語最好不要;

c.要尊重我們的憲法,嚴格區分Rechtsdogmatik與Rechtspolitik,我們的職責在解釋憲法而不是改變憲法。

綜上所述,我認為將德國單一防御權理論之多極法律關系作為我國基本權Dogmatik構建參考模版較為可行。

注釋:

1Ruefner,Grundrechtsadressaten,in:Isensee/Kirchhof(Hrsg.),HandbuchdesStaatsrechtsder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BandV,Heidelberg1992,§117,S.551

2Nipperdey,FSMolitor,S.17ff.;Canaris,AcP1984,S.201ff.

3Saladin,GrundrechteimWandel,2.Aufl.1975,S.307;Denninger,Ak-GG,Bd.1,1984,Rdnr.31vorArt.1;Bethge,ZurProblelmatikvonGrundrechtskollisionen,1977,S.19;Suelmann,DieHorizontalwirkungdesArt.3IIGG,S.14

4Heinz-GerdSuelmann,DieHorizontalwirkungdesArt.3IIGG,1994

5T.Abe-M.Schiyake,JOERn.F.Bd.26(1977),S.613f.

6莊國榮:《西德之基本權理論與基本權的功能》,《憲政時代》第十五卷第三期,第40頁。

7傳統上美國最高法院也認為基本權是僅僅針對國家的權利,第14修正案僅適用于國家行為(stateaction)。但在具有種族歧視色彩的建筑基地合同、公共信息公布、媒體登記等私法事物上卻承認基本權的適用。參見SupremeCourt,326U.S.88;NewYorkTimesCo.vs.Sullivan,376US.254,84S.Ct.710(1964);AmalgamatedFoodEmployeesUnionvs.LoganValleyPlaza,391U.S.308,88S.Ct.1601(1986),詳見Barby,"Die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imVerfassungsrechtderVereinigtenStaaten,DVBl.1971,333ff.

8vanAswegen,TheImplicationofaBillofRightsforthelawofContractandDelict,SAJHR1995,p..50ff.;Strydom,ThePrivateDomainandtheBillofRights,SAPR/PL1995,p.52ff.

9Novak,EuGRZ1984,133(134f.);Loebenstein,EuGRZ1985,365,(387)

10Mueller,DieGrundrechtederVerfassungundderPersoenlichkeitsschutzdesPrivatrechts,1964,S.160ff.;Wespi,DieDrittwirkungderFreiheitsrechte,Zuerich1968。但是瑞士憲法法院沒有形成統一觀點,基本權之間存在適用差別,參見SchwBGE86II365ff.;91II408;111II54;SchwBG,EuGRZ1988,132

11DeBlois-Heringa,GrREurUSA,Bd.I,1986,S.511(541ff.).

12Thomashausen,GrREurUSA,Bd.I,S.591(627)

13Ritterspach,EuGRZ1987,417f.

14V.Muench/Coderch/Riba,Zur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1998;Sopmmermann,DerSchutzderGrundrechteinSpaniennachderVerfassungvon1978,Bonn1984,S.235

15Moser,DieeuropaeischeMenschenrechtskonventionunddasbuergerlicheRecht,1972

16Graber,DieunmittelbareDrittwirkungderGrundfreiheiten,VVF,2002;Forsthoff,DrittwirkungderGrundfreiheiten,in:EuropaeischesWirtschafts-undSteuerecht,2000,S.389-397

17H。P。Ipsen,in:Neumann/Nipperdey/Scheuner,DieGrundrechte,Bd.2,Berlin1954,S.138.

18參見v.Muench,in:v.Muench/Coderch/Riba,Zur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S.11.

19Oeter,"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unddieAutonomiedesPrivatrechts.AOER1994,531,532

20Nipperdey,GleicherLohnderFraufuergleicheLeistung,RdA1950,S.121ff.

21BAGE1,185,193f.;4,274,276f.;7,256,260;13,168,174ff.;16,95,100f.

22Duerig,GrundrechteundZivilrechtsprechung,FSH.Nawiasky,1956,S.157

23BVerfGE7,198ff.,205(Lueth-Urteil);贊成間接第三人效力的判決:BVerfGE10,173,178;12,113,124;27,278,282ff.;34,269,280;37,132,141;49,89,142;73,261,269;明確否認直接第三人效力說:BVerfGE42,143(DGB-Beschluss)

24Ruefner,Grundrechtsadressaten,in:Isensee/Kirchhof(Hrsg.),HandbuchdesStaatsrechtsder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BandV,Heidelberg1992,§117,Rd。58

25Braczyk,RechtsgrundundGrundrecht,稱其為當代基本權理論的危機,S。38;Canaris,AcP1984,S。201,202認為這是一個永遠存在的,幾乎不可能解決的基礎問題。;Hermes,NJW1990,S.1764"司法與理論界爭執多年仍沒有令人滿意的結果."

26Alexy,TheoriederGrundrechte,1985,S.475ff.;Rupp,DieUnterscheidungvonStaatundGesellschaft,in:J.Isensee/P.Kirchhof(Hrsg.),HandbuchdesStaatsrechts,Bd.I,1987,§28,S.1187ff.;Starck,in:v.Mangoldt/Klein/Stark,DasBonnerGrundgesetz,Band1,Art.1Abs.3Rdnrn.191ff.;Canaris,?berma?verbotimRechtderGesch?ftsf?higkeitundimSchadensersatzrecht(JZ1987,993);ders.,ZurProblematikvonPrivatrechtundverfassungsrechtlichem?berma?verbot(JZ1988,494);Ramm,Drittwirkungund?berma?verbot(JZ1988,489);Wieser,Verst??t§105BGBgegendasverfassungsrechtliche?berma?verbot?(JZ1988,193);Bleckmann,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DVBl.1988,938ff.;Classen,AoeR,1997,S.65;Hager,JZ1994,373;Langner,DieProblematikderGeltungderGrundrechtezwischenPrivaten,1998;Luecke,JZ1999,377;Oeter,AoeR1994,529;Ruffert,VorrangderVerfassungundEigenstaendigkeitdesPrivatrecht,2001;Stern,StaatsRIII/1,1988,S.1509ff.

27BAGE47,363,(374-376)

28此處引用的是Koch,在DerGrundrechtsschutzdesDrittbetroffenen(2000)中所作的統計

29Poscher,GrundrechtealsAbwehrrechte,S.228

30BVerfGE7,198/204;73,261/269

31Cremer,Freiheitsgrundrechte,2003,S.502

32BVerfGE7,198(204);21,362(371f.);39,68(70ff.);50,290(327);68,193(205).

33Nipperdey,FSMolitor,S.17(23)

34Nipperdey,GrundrechteundPrivatrecht,S.14

35BAGE1,185,193

36Nipperdey,in:GrundrechteIV/2,S.741

37政治學家TheodorEschenburg,在1955年出版了著名的"協會統制(HerrschaftderVerbaende)?"一書。

38Nipperdey,in:DieGrundrechteIV/2,S。752f.

39BAGE1,185,193

40Leisner,GrundrechteundPrivatrecht,1960

41Ramm,DieFreiheitderWillensbildung-ZurLehrevonder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undderRechtsstrukturderVereinigung,S.38ff.

42Gamillscheg,AcP164(1964),S.386ff.,419ff.

43Mueller,RdA1964,121;Krueger,RdA1954,365

44Zippelius,in:BK,3.Aufl.,Art.1Abs.1u.2,Rdn.107。

45Huber,in:Rechtstheorie,Verfassungsrecht,Voelkerrecht,S.139;Laufke,FestschriftLehman,S.148;Leisner,GrundrechteundPrivatrecht,S.287

46V.Mutius,VerwArch.1973,S.75;Saladin,GrundrechteimWandel,S.319:"unmittelbareAusstrahlung".

47Oehler,in:GrundrechteII,605,贊成直接拘束私主體;Linders,UnmittelbareBedeutungderGrundrechtsbestimmungen,S。4,提出要區別"誰"受拘束和私主體間有效這兩個問題。

48Floren,GrundrechtsdogmatikimVertragsrecht,S.28

49Nipperdey,RdA1950,S.121

50Floren,GrundrechtsdogmatikimVertragsrecht,1999,S.30

51轉引自Floren,GrundrechtsdogmatikimVertragsrecht,1999,S.30,

52BVerfG7,198,209

53Duerig,in:Maunz/Duerig,GG,2002,Art.1IIIRdnr.129;Erichsen,Jura1996,527

54Ehmke,WirtschaftundVerfassung,1961,S.78ff.

55Ehmke,WirtschaftundVerfassung,1961,S.79.f;表示類似擔憂的還有Hesse,VerfassungsrechtsprechungimgeschichtlichenWandel,JZ1995,S.265ff.(S.268);Isensee,Bundesverfassungsgericht-quovadis?,JZ1996,S.1085ff.(1090).

56BVerfGE84,192,194

57BVerfGE7,198,207;84,192,195

58Duerig,FSNawiasky,S.164

59所以張翔在"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法學研究,2005,第三期)中將第三人效力與擴散作用等同是誤解,輻射作用是基本權對整個法體系的作用,不僅限于私法。未見擴散作用德文原文,猜測是輻射作用。

60Bachof,in:GrundrechteIII/1,S.155;Scholz,KoalitionsfreiheitalsVerfassungsproblem,1971,S.5;Merten,NJW1972,S.1799;Reimers,DieBedeutungderGrundrechtefuerdasPrivatrecht,S.20;Wintrich,ZurProbematikderGrundrechte,S.12;Vogt,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S.208-219;Flume,in:FestschriftDJT1960I,S.135;Hueck,DerGrundsatzdergleichmaessigenBehandlungimPrivatrecht,S.96;Jellinek,BB1950,S.425;Gallwas,Grundrechte,Rdn.359;Hesse,GrundzuegedesVerfassungsrechts,Rdn.356;Magen,Staatsrecht,S.148,Abschnitt16.3;Otto,PersonaleFreiheitundsozialeBindung,S.142;Pieroth/Schlink,Grundrechte,Rdn.210;Schramm,Staatsrecht,BandII,S.53

61Bleckmann,NeueAspektederDrittwirkungderGrundrechte,in:DVBl.1988,S.938ff.

62Schwabe,Diesog.Drittwirkung,S.140ff.,148;ders.,in:NJW1973,S.230;ders.in:AOER1975,S.444

63Schwabe,Diesog.Drittwirkung,S.105ff.,140ff.,148.

64Schwabe,Diesog.Drittwirkung,S.17ff.,26ff.,56ff.

65Schwabe,Diesog.Drittwirkung,S.88.

66Schwabe,Diesog.Drittwirkung,S.84.

67Badura,FSMolitor(1988),S.1ff.(9);Canaris,AcP(1984),S.201(205ff.);Herdegen,in:Heckmann-Messerschmidt(Hrsg.),GegenwartsfragendesoeffentlichenRechts,S.161(176);Klein,NJW1989,S.1633(1639);反對意見Isensee,dasGrundrechtaufSicherheit,S.35;Rauschning,VVDStRL38(1980),S.182ff.;Hesse,Verfassungsrecht,Rdnr..353.

68Preu,JZ1991,S。265(267);Canaris,JuS1989,S。161(163);Hermes,NJW1990,S.1764(1765)

69Luebbe-Wolff,DieGrundrechtealsEingriffsabwehrrechte,S.169,174.

70Boeckenfoerde,Staat,Gesellschaft,Freiheit,S.336,(337).

71Nipperdey,in:GrundrechteIV/2,S.741(748).

72Alexy,TheoriederGrundrechte,S.485ff.;Badura,Staatsrecht,C.Rdn.20;Benda,UPR1982,S.241;Bleckmann,DVBl.1988,S.938;Canaris,JUS1989,S.161.

73Cremer,Freiheitsgrundrechte,2003

74Alexy,TheoriederjuristischenArgumentation,3.Aufl.,1996

75Sieckmann,RegelmodelleundPrinzipienmodelledesRechtssystems,1990

76Borowski,GrundrechtealsPrinzipien,1998

77Raabe,GrundrechteundErkenntnis,1998

78Alexy,TheoriederGrundrechte,S.485.

79Alexy,TheoriederGrundrechte,S.485

80Gerber與Laband認為Abwehrrecht有專制反議會傾向,KarlSchmitt認為Abwehrrecht有反社會傾向,50年代以前這個詞在法律中沒有防御(Defensive)含義,詳見Poscher,GrundrechtealsAbwehrrechte,B.I.

81Borowski,GrundrechtealsPrinzipien,1998,S.22

82Lübbe-Wolff,DieGrundrechtealsEingriffsabwehrrechte,1988

83Murswiek,DiestaatlicheVerantwortungfuerdieRisikenderTechnik,1985

84Huster,RechteundZiele,1993

85Schlink,FreiheitdurchEingriffsabwehr-RekonstruktionderklassischenGrundrechtsfunktion,in:EuGRZ1984,S.457

86Koch,DerGrundrechtsschutzdesDrittbetroffenen,2000

87Poscher,GrundrechtealsAbwehrrechte,2003

88Poscher,GrundrechtealsAbwehrrechte,S.415

89Schmidt-Assmann,DasallgemeineVerwaltungsrechtalsOrdnungsideeundSystem,1982

90Schmidt-Preuss,KollidierendePrivatinteressenimVerwaltungsrecht,1992

92EuGRZ,2006,S.483-499

93張翔,"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法學研究2005,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