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軟環境論文

時間:2022-04-03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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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軟環境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吸引外資的主要因素,確認外商直接投資領域存在著大量與WTO規則不相符之處,提出了外商投資軟環境根本性因子存在四方面的缺陷。

[關鍵詞]WTO規則;外商投資;軟環境;

[Abstract]Throughtheanalysisoftheelementswhichattractforeigninvestment,thearticlerecognizesthatinthisareatoomanyelementsarenotinconformitywiththeWTOrules.Theauthorpointsoutfourdrawbacksoftheelementsofthesoftenvironmentforforeigninvestment.

[Keywords]WTOrules;foreigninvestment;softenvironment

外商直接投資在八十年代基本上是以港臺資本小額投入為特征,項目多為粗加工工業,技術含量低。九十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在引進外資特別是外商直接投資領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表現為投資規模與質量大幅度提高,我國多次成為年度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外資項目的平均投資規模、技術含量也逐年提高,產業結構趨于合理。世界500強企業有近半數在我國進行了投資,標志著我國正在從區域性投資市場轉化為世界性投資市場。但這些成績取得有其歷史性原因,也有必然性原因,不能說明外商投資軟環境已盡善盡美。而事實上,正是由于在外商直接投資領域存在著大量與WTO規則不相符之處,外商直接投資軟環境存在嚴重缺陷,才導致了外商平均投資規模偏小,大中型跨國公司對華投資處于試探性、風險性投入階段。在華外資總規模與我國巨大的潛在市場容量、豐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資源、低廉的土地價格及各種政策優惠條件均極不相符。如果扣除因文化因素而進入大陸的海外華人資本,因區位因素而進入的鄰國(區)資本,因回避高關稅等貿易壁壘而轉移至大陸的生產性資本及為占領我國市場、不顧短期效益的投資外,真正意義的由于投資軟環境優越而進入大陸的國際自由流動資本是少而又少。在當今跨國公司成為世界直接投資主體、國際資本流動規模日益增加的時代,我們吸引外資的工作勢必在軟環境中存在一些根本性缺陷,才會導致外資沒有大規模全方位進入我國。這些根本性的缺陷包括:

1.缺乏必要的財產保護

外商投資,意味著將資產長期置于我國境內。這些資產的安全是否能得到長期保證,是外商投資前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1)法律問題

按照國際慣例,進入我國的外方投資者的財產保護主要依賴于中國法律,其次才是靠政府權力。而我國法律在財產保護上存在不完備之處,我國憲法沒有規定私人財產保護程度,沒有禁止政府對私人財產進行征收或國有化。一些法規如土地法、規劃法、水利法等多部法律認定政府對私人財產有處置權,且政府補償標準嚴重低于市場價值,甚至不予補償。因此,從法律角度講,投資方不僅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保護上存在不安全性,甚至有形資產如房地產、機器設備等也缺乏有效保護。

事實上,中國各級政府積極保護投資者的財產,并不存在以國有化名義進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財產征收如修建水利設施和交通設施而進行的財產征收數量極其有限,且政府均給予合理的補償。但由于依靠政府權力進行財產保護在投資者看來缺乏長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財產保護的法律才能解除外商投資的后顧之憂。

(2)政府權力問題

政府權力過大且缺乏有效監督也構成了對投資者的財產保護的潛在威脅。我國各級政府擁有政府較多的經濟權力,同時政府名義上又擁有眾多國有企業。因此,理論上說,政府有犧牲私人投資保護國有企業的傾向。更何況我國已建立起國有企業為主體的經濟基礎,外商投資者與政府合作,共同經營改造國有企業,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礎工作上的投資,是外資進入中國的捷徑。可是合作雙方一旦發生財產糾紛,擁有一定的糾紛處置權的政府處于強勢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財產缺乏安全感。盡管事實上由于國有企業產權虛置,各級政府并不真正代表國有企業利益,因此,一般也不存在政府利用

特權替國有企業謀奪外方投資者資產的可能性,但這種危險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外商對華投資。

(3)無形資產的保護問題

如果說,來自法律與政府權力上的對外資有形資產安全威脅只是潛在性的和理論上的,那么在我國外資無形資產受到損害則可能是現實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民眾對無形資產認可程度較低,除商標與專利外對軟件版權、地理標志權,外觀設計權、商業機密權等權利的保護缺乏深入認識,不主動保護知識產權,認可各種侵權邊緣行為,對侵犯知識產權采取寬容態度。這是外資企業無形資產安全得不到保護的基本原因。其次我國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規模小,設立時間短,缺乏品牌,也缺少創新能力。因此仿制與再開發是其生存與發展的主要途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侵犯產權的問題,使輕微的侵權成為普遍性問題;第三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執法中,均存在觀念上的偏差,認為在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遠大于利益,因此存在被動性和地方保護主義。

無形資產保護是一個體系,不僅包括法律條款和制度上的措施,更包括觀念上的贊同和行為的主動性。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無形資產保護體系,外商才會將一流的技術引入我國。

2.過度的行政干預

外商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自由經營其投資項目,是外商選擇投資地點時所要認真考慮的。在我國,受計劃經濟模式和國有經濟體制雙重影響,各級政府習慣于對經濟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在外商投資領域,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與市場經濟原則和國際慣例有一定的差別,構成對外商自由經營權的威脅。政府的過度行政干預主要有:

(1)外資企業設置主管部門,進行層層審批。

在我國,外資企業特別是中外合資企業擁有隸屬關系的行政管理門。根據《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企業設立、企業終止、企業變更章程與合資和合同等重要經濟行為時必須報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指定的機構審批,由此,類似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有了事實上的業務主管部門。而在一些服務性領域,如旅游、廣告、投資、建筑、醫療、商品批發零售,須接受相關領域的主管行政部門與外經貿部的雙重管理。如果外商投資規模較大,還需報請計劃經濟委員會審批。于是,形成了我國特有的對外商進行的非職能部門的管理。

(2)阻止企業競爭,限制外資準入領域。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它有關規定,政府有權

指定外商投資領域和投資地區。我國政府將投資領域劃分為三類,即鼓勵投資領域、限制投資領域和禁止投資領域。鼓勵外商投資領域一般均為難以獲利的領域,如農業、環保產業、基礎設施建設等,相反,對進入電信、銀行、保險、批發零售業、專業服務等易獲利領域進行限制,甚至禁入。為了阻止外資企業與國有企業發生競爭,對一些國內生產能力飽和的領域也限制外資進入。政府這種根據資本來源劃分企業類型并管理投資準入領域的作法與國民待遇原則嚴重背離,是阻礙外資大規模進入我國的直接障礙。

(3)提出種種附加要求。

我國企業除承擔納稅任務外,還須承擔許多社會義務,如安排復員軍人、殘疾人就業等,而對外資企業政府提出了更多的附加要求。如當地人員含量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外匯管制要求、出口實績要求、技術轉讓要求、當地股份要求、雇用勞動力要求等,企圖利用企業解決本地區的社會經濟問題。同時對外資企業的開業條件,貸款條件、獲取許可證配額條件的要求也高于其它企業。由此增加了外資企業的負擔,造成不平等的競爭條件。雖然在新修改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對有關要求進行了部分刪除,但同時在新近開放的經濟領域,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3.缺乏仲裁機構與國際仲裁機制

外商在企業經營過程當中,難免不與中方國有企業、消費者、有關政府甚至有關法律發生矛盾。在通常情況下,這些矛盾在中國法律框架內可以由法院裁決,一般性糾紛可由政府仲裁。但也存在例外情況,包括: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中國承認的國際上通用的法律法則

和有關承諾相矛盾且損害了外商投資者利益的。如我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繳納所得稅率與國內企業所繳納稅率不完全一樣,國內企業所得稅稅率通常是根據企業利潤率、利潤規模確定為不同稅率,最高為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皆為33%(除去優惠稅率部分,僅指一般情況);

(2)中國各級政府做出的決定,該決定雖然不違背我國法律

但明顯不合理且損害外資方利益的;

(3)由于文化差異而得不到公正解決的糾紛。這些矛盾與糾紛實質上是外資方同中國法律、政府、文化之間的沖突。在沖突中,作為弱勢的外資方迫切需要進行公正的國際仲裁。在我國尚未建立完備的國際仲裁機構之前,公正地解決外資方與中國法律、政府、文化之間的矛盾的可能性較小。

4.歧視性環境

嚴格意義講外資企業是一類資金來源于境外的中國企業,它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完全一樣,履行著納稅義務,因此,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觀念上,均不應對其另眼看待,更不應對其進行歧視。但目前歧視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有:

(1)以保護民族工業、幼稚工業為由制定限制外資企業發展保護國有企業的政策。在我國普遍地將外資企業產品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產品在市場上競爭,等同于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的競爭,即將外資企業產品特別是外商獨資企業產品等同于進口產品。因此,很輕易地將世貿組織容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期限內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作法,作為制定限制外資企業,發展民族幼稚產業政策的基礎。其實,這是由于并未真正理解世貿組織相關規定的實質所致。利用較高的關稅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幼稚產業,是為避免這些產業消亡或發展不充分而造成稅收和就業問題與經濟發展問題。外資企業在東道國已經上繳了稅費、雇用工人,也就不存在對其限制的理由。相反越是發展薄弱的經濟領域和目前效率低下的領域均應鼓勵其進入,以增加稅收與就業,并帶動相關經濟領域的發展。

(2)歧視性收費。我國在許多領域存在著對外企和外國人收取高于國企和本國公民用費的作法,甚至由政府提供的服務收費標準(如土地價格)也有相同問題。由此造成經濟意義并不大但外資方心里上難以接受的歧視性收費問題。

(3)透明度歧視。在我國目前仍存在經濟貿易領域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問題。由于外商在制定政策過程中沒有發言權,這點明顯不同于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者,而且由于與政府各部門接觸相對較少,因此,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依據及相關信息知之甚少,而對一些變更的規定的了解常常滯后,造成透明度歧視。

由于我國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在引進外資領域存在不完善實屬必然。對此應進行充分討論并逐步完善。上述問題是全國性問題但一些地區已經通過地方性法規、政策對此進行一定程度的補救,取得了明顯效果。可見,目前存在于外商直接投資領域中的種種問題是前進中的問題,也是完全可以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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