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保理融資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07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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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保理融資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融資難,破解這一難題的有效辦法是加快發展保理業務。本文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開展保理業務的現實困境,提出一些對策建議。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保理業務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800家,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工業產值、實現稅利和出口總額分別占全國的60%、40%和60%左右。中小企業也是安置于社會就業的主體,是社會的“穩定器”。近年來,應收款的大量沉淀又成為很多中小企業管理者頭痛的問題。加快發展保理業務,解決營銷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占用資金,對中小企業來說,更是性命攸關。

一、中小企業開展保理業務的現實困境

1.信用體系不完備。我國現處于轉軌經濟時期,社會信用意識淡薄,未建立起對個人和單位信用評級制度。保理是對商品供貨商購買應收帳款,前提是對買方的信用風險進行精確評估。歐美等國家的商業銀行在從事保理業務時,往往委托專業的信用評估公司進行企業信用狀況評估,從企業的基本情況、付款能力、賒帳能力、單筆償付能力等各方面做綜合調查,最后得出建議授信額度,使各環節的風險均降到最低,整個項目的風險就得到有效控制。而目前中資銀行的信用風險評估,絕大多數借助于自己內部的評估系統一手包攬,加上國內本來就有諸多不完備,中資銀行這方面的抗風險意識和能力又較薄弱,更給開展這項業務提出了挑戰。

2.缺乏風險轉移機制。在國外,保理商要做“買斷”應收賬款保理,一般都要與保險公司合作,這樣可以降低其財務風險。但目前國內保理業務尚無保險公司為商業銀行開展“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業務提供保險。這也就意味著商業銀行必須獨自承擔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從而使得風險成本增加,實際收益率降低。銀行更多的是依靠對公司在其銀行賬戶上的其他資金業務的控制來規避其索款風險。另外,中國目前也很少有專門從事保理的信用公司,更談不上各信用公司之間的合作問題了。

3.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保障體系不健全。2001年,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在規定中,未對商業銀行從事承兌、擔保、承諾和衍生工具業務的風險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和規定。另外,開展保理業務還涉及到合同法、破產法、擔保法、國際私法等方面的問題。單靠部門的規章、辦法不足以解決保理業務發展中的深層次問題。

4.政策限制了保理業務的獨立性。國際上的保理業務大多由專業保理公司從事,他們中90%以上是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的會員,有著相同的行業準則和標準化的業務平臺。我國只有銀行才能從事保理業務,保理業務只是銀行的諸多中間業務之一,這就意味著,保理業務涉及的融資標準必須服從于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要求,最需要獲得保理支持的中小企業實質是被排除在銀行高高的門檻之外。

二、促進中小企業通過保理業務融資的對策建議

1.完善有關保理業務的法律、法規。一方面,要清理、修改、完善保理業務涉及到的合同法、公司法、銀行法、擔保法、破產法等多項現存法律法規,營造有利于保理體系建設的外部法律環境;另一方面,要借鑒已有的國際公約、慣例和國外成熟市場針對保理業務的專門法律法規和判例,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完整規范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程,從而為解決合同糾紛、進行訴訟、司法裁量和實務操作提供配套的法律依據和業務指導,改變我國開展該項業務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現狀。

2.建立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加強中小企業的信用建設,防止債權轉讓陷阱,如債權人故意將有瑕疵和“注水”的債權進行轉讓,對商業銀行隱瞞債權的真實情況;債權人轉讓債務后又以債權人的名義向債務人追討債務,而債務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債務償還給已沒有債權資格的原債權人,或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使商業銀行蒙受損失。可仿照美國的做法,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咨詢系統,利用網絡技術通過一定方法搜集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并公開,隨時供商業銀行進行查詢,一旦中小企業有欺詐、瞞騙等行為,就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使其不僅得不到保理服務還得不到商業銀行的其他服務,使其違約成本大于違約收益,這樣才能很好的杜絕中小企業的不誠實行為。

3.建立保理保險制度。借鑒歐美地區保理商的做法,加強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開展保理業務保險,在規范運作的基礎上積極有效地防范風險。一是商業銀行在為中小企業進行保理時,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在通過實地調研后給予商業銀行保險。二是實行比例保險制,即保險公司在為商業銀行的保理業務進行保險時,不實行全額保險,而是按照商業銀行所承包的金額承保一部分,如60%~80%,這樣可以防止商業銀行認為有了保險而不顧一切的承保中小企業的債權債務,造成較大的風險。當然,保險比例也不能過低,否則保險就沒有必要了。

4.籌劃專業保理公司。按照國際慣例,保理業務大多由專業保理公司從事。保理業務的開展,需要的是保理商與保理商之間的溝通。國外的保理商體系已經相當發達,除了銀行,還有更多專門從事保理業務的財務公司等機構。目前,國內保理商體系的匱乏,往往因為買方或者賣方沒有合適的保理商而作罷。作為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我國應籌劃建立專業保理公司,可先采取中外合資的形式,以加快學習、盡快縮短與國外的差距。如果由于政策原因,保理業務目前還無法從銀行分離出去的話,至少銀行應辟出專業力量、成立專業部門、遵循獨立的規則、進行獨立操作,保證保理業務的獨立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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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佳敏:保理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適用性分析[J].市場周刊,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