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研究
時間:2022-07-11 1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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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基本養老基金入市投資在完善社會保險體系、拓寬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的同時需加強風險管理。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2016年12月,國家選定21家基本養老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證券投資管理機構作為委托投資的運營方,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基本養老基金開始委托進行投資運營的省份由7個增至12個,規模從3600億增至4750億元,同時截止2018年第一季度,其中3066.5億元資金已經到賬并開始投資,基本養老基金投資運營進入“入市后時代”的探索性及可持續發展階段。我國人口多,養老基金規模大,伴隨龐大的養老基金投入資本市場,在獲取利益過程中也會伴生出各種風險。本文所講的“養老基金入市”主要指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之后,地方政府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部分的市場化投資運營。目前,我國養老基金體系中的三大構成部分均已“入市”,“入市”并不單純指將養老基金投入股票市場,可以是證券、銀行、信托、保險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在內的資本市場。2017年,我國老年人口規模是1.6億,占全國人口11.4%,到2033年左右達3億,2050年左右達4億,2058年左右達到峰值4.4億,占比分別約為21.0%、29.3%、33.7%,數據表明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持續加深。養老基金不僅應當強調收益性,還具有百姓“養命錢”的重要性質。安全性是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第一目標,必須將風險控制在一個合理范圍內,否則,很可能會使老百姓的活命錢遭受巨大損失,進而影響社會安定。
二、基于安全視角下養老基金投資運營風險分析
我國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風險可以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入市后,雖然養老基金已進行市場化運營,但由于其對安全性的特殊要求,對系統風險控制的要求更高。但同時,也應認識到非系統風險對系統風險的影響。因此,基于安全視角下的養老基金運營需要依據我國管理制度體系、社會經濟發展、資本市場自身特點、對運營機構的監管以及養老基金自身目標等方面進行分析管控。
三、入市后時代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形勢分析
(一)積極影響分析。1.國務院出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從制度上保證了養老基金入市運營的安全,為基本養老保險市場化的投資運營奠定了基礎,使養老基金能夠在有效監督下,在保障安全性的同時進行市場化運營。2.養老基金入市運營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健康發展。2017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91548萬人,基本養老基金累計結存50202億元,這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穩定長期的資金來源。一方面,養老基金投資于國家與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券、政策性或開發性銀行債券、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品種;另一方面也投資于諸如能源、交通、住房等基礎設施國家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通過以上長期投資使養老基金成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不可忽視的資金來源,為經濟增長提供強大而直接的資金支持。3.養老基金入市運營有助于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實現保值增值。通過投資運營擴大基金收入來源,養老基金也在參與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穩定發展,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購買能力,提高養老保障的福利水平,形成促進經濟發展的良性循環,增強支撐能力,促進養老基金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實現老百姓謀福祉的戰略目標。(二)面臨挑戰分析。1.我國養老基金法律體系尚待完善,入市后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制度保障欠缺。養老基金入市需要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為信息披露機制、稅收優惠安排、政府部門監管等形成制度保障。目前,我國關于養老基金入市的法律有待完善,制度對養老基金投資運營以及參與主體的責權等尚無明確的規定,致使養老基金產權關系不清晰等問題。具體體現為:法律尚未就養老基金運營的信息進行公開透明的披露予以規定,導致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存在風險,政府機構進行監管存在一定障礙。此外,法律沒有賦予各級政府部門明確的職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各個環節缺少專業的監督管理,包括對受托投資機構的資質審核和養老基金投資流程的規范等。形成養老基金入市后的全面制度保障,還應強化對資本市場的立法監管。2.由于資本市場不規范,基本養老基金投資收益存在諸多風險。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還處于相對不成熟的發展階段,較少的機構投資者和長期投資者易導致市場波動所引發的各種風險。例如2015年6月的“股災”在某種程度對投資者信心的影響是深遠的,其外上市企業長期不分紅、財務信息失真等現象,也易影響資本市場。雖然按相關投資管理辦法,養老基金投資于股票的比例低于30%,但無法完全避免資本市場波動及虧損風險。3.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由于養老基金的管理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國家財富的公共管理,因此在信息披露時往往不像私人基金那樣清晰準確。信息披露會影響信息的對稱度,容易產生利用信息優勢進行不當謀利的行為。由于缺乏重視和歷史經驗不足等因素,關于披露的法律規范相對不夠完善,且缺乏權威部門的公允鑒定,尚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給公眾。
四、基于安全視角下養老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管控措施
(一)完善養老基金制度頂層設計,推動以中央調劑金為過渡性措施的全國統籌管理模式。養老保險不應凸顯地域概念,而應體現全國概念,實行全國統籌,目前中央調劑金制度被視為養老基金全國統籌的過渡性措施,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通過中央調劑基金籌集、基金撥付、基金管理、中央財政補助,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確保各地養老基金按時足額發放。實施養老基金調劑制度,中央收取一定比例的統籌調劑金,以彌補有些省養老基金可能會發生的不足。同時,可以緩解老齡化造成養老基金支付壓力,減弱區域分化,有助于解決部分地區企業養老基金結余而部分地區收不抵支的問題,讓有缺口的省份及時補上虧空,降低其收支壓力。從一定程度上解決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過低、各地間養老基金的收支差距明顯、經濟發展的不均衡以及勞動人口外流等問題,最終體現出社會保障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二)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和直接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基金投資的產品,拓寬養老基金的投資渠道。過去20多年中國的資本市場逐步完善,但離成熟市場尚有不少差距,股權直接投資市場也是近幾年才開始盛行,誠實守信的良好環境構建也還需時日。巨額的養老基金入市,除按政策規定參與新股票線下優先申購外,在二級市場上可能會面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標的缺乏的窘境。未來中國資本市場,企業準入門檻需要進一步嚴格規范,欺詐上市的代價應更高,退市制度應實質啟動,以保證市場的活力和高質量,通過制度引導從投機市向價值投資理念轉變,這樣養老基金作為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的長期資金,才有可能與被投資企業事項雙贏,達到入市投資保值增值目的。(三)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和運營管理機制,推動市場化基金管理機構選擇和激勵約束機制。受托管理養老基金的全國社保理事會和負責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形成委托關系,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利用信息優勢違背委托人利益,偏離要求從事高風險投資的可能性,政府有關部門一是需要審慎選擇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制定合理的條件,公開公正公平地選擇管理規范、投資運營能力強的機構;二是要加強對托管方的監管,控制委托———風險,通過要求基金進行組合投資,實行投資組合靈活多元方式對沖系統風險,依靠專業中介力量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督,對其運作績效定期考評,利用多種途徑控制投資運營的風險。(四)進一步完善養老基金投資運營信息披露制度,充分發揮各種媒體作用。養老基金投資風險管控應當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披露信息時充分發揮媒體作用,讓養老基金投資全周期置于公眾監督之下。信息披露主體為基金管理者及監管人,限制基金管理者的信息披露,規范其信息公開的時間、方式、范圍等。監管人通過制訂公開規則,面對公眾進行信息披露。信息公開內容主要包括:財務信息、投資收益信息和風險信息。規定具體清單,使投資過程及結果,以及重大變動事項、財務報告均向受益人披露,允許受益人實時查詢相關情況。(五)通過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與精算制度掛鉤,科學建立最低收益率制度。養老基金入市后的投資運營管理可以通過建立最低收益率制度將期望收益控制在合理水平,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合理確定最低收益率需要平衡安全性與收益性,一方面要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且低于股票市場收益率,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同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保證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得以穩步提高。通過精算手段確定科學的最低收益率有助于實現安全視角下養老基金投資運營風險控制,并且給養老基金收益方更可靠的一個說明。
五、結語
2018年,我國養老基金繼續進行保值增值的目標推進,隨著全國更多省市的基本養老基金開始委托進行投資運營,如何深入保障人民的“養命錢”安全運營,已經并在未來很長時間成為關注熱點。新時代新形勢下,對養老基金入市后的投資運營風險及管控研究不能受限于風險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故有模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養老基金投資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問題還需不斷的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7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Z].2018.[2]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人口展望(2018)
[Z].2017.[3]尹迪.我國基本養老金“入市”的風險及法律應對[J].法學,2018(2):73-85.
作者:武莉莉 單位:浙江工商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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