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營利論文:非營利體育的產品模式綜述

時間:2022-02-01 04: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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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營利論文:非營利體育的產品模式綜述

本文作者:張永韜工作單位:成都體育學院經濟管理系

我國非營利體育組織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必然性

營利組織以其獨特的性質和優勢,可以彌補在社會運行中市場主導的資源配置體制缺乏公平和政府主導資源配置體制缺乏效率的缺陷,具體到體育領域,我國非營利體育組織逐漸參與到體育公共產品的供給中,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有其必然性。順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趨勢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所帶來的政府職能轉變,需要非營利體育組織承擔部分體育公共服務活動,從而為非營利體育組織供給體育公共產品留下了大量的制度空間。一方面政府開始逐步下放社會資源的支配權,體育資源也開始向民間流動轉移,另一方面經濟體制改革所帶來的多種所有制結構,使在社會領域出現了大量游離于政府和體育事業單位之外,并具有穩固物質基礎的多元化利益主體。資源的流動和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造就了我國公共體育產品供給模式也開始從單一主體模式向多主體模式轉變。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單項運動協會的漸進實體化,到體育健身娛樂業的形成,以及體育中介培訓業的興起,使非營利體育組織發揮了應有的社會服務職能,調動了大量能有效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資源,有力的提升了體育公共產品供給的水平和層次。因此,非營利體育組織可以有效的緩解“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帶來的矛盾,在政府和市場都不能有效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領域,非營利體育組織卻能夠發揮作用并提高體育公共產品供給的效率,非營利體育組織提供體育公共產品也就成了必然選擇。彌補政府能力的不足在計劃經濟時期,由于“公共產品的外延被無限地擴大”[2],政府成為了公共產品供給的唯一主體,反映到體育方面,體育是作為一項福利由政府向社會和個人進行提供。由于長期以來認為我國的體育事業是一項純公益性的福利事業,具有純公共產品的性質,政府是體育公共產品的唯一供給主體,但實際情況是其自身能力所限,致使政府越來越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多層次的體育需求。以政府體育財政投入為例,我國的體育經費只占財政支出的4.5%,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0.045%,而西方國家政府僅大眾體育的投人一般占國內生產總值的0.2%-0.61%[3]。而我國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經費投人比例:國家投人競技體育相當于人均100元,而投人群眾體育人均1元[4]。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體育公共產品供給嚴重滯后,體育公共資源無法滿足公眾最基本的體育需求,政府財政資源分配比例明顯向競技體育的傾斜,致使我國的體育公共產品供給中政府存在嚴重的缺失。在這種情況下,非營利體育組織則可以在群眾體育訴求表達強烈而政府又無法有效的滿足其需求的體育公共產品領域,發揮自身特點,利用資金動員,項目合作、志愿服務等方式緩解政府在體育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壓力,從而彌補政府提供體育公共產品能力的不足。適應新形勢下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要求當前我國社會結構滯后于經濟結構,倒逼社會管理創新,這使大量的非營利組織利用自身特點,進入公共管理領域,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在體育公共產品的供給中,一方面非營利體育組織不僅可以滿足社會的多元體育需求,并且能夠推動運動競賽、社區體育、健身娛樂等方面的發展。另一方面,我國體育公共服務體系中階層的非均衡化發展狀態明顯,在政府供給體育公共產品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大量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使其體育公共產品的需求就可能被有意無意地忽略。而在這些領域,非營利體育組織恰好能夠發揮自身的價值與作用,在政府供給公共產品不足的情況下,為弱勢群體提供相應的體育公共產品。

我國非營利體育組織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模式

目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就要求非營利體育組織在必要時聯合政府或企業共同提供體育公共產品。本文借鑒Gidron(1992)等學者提出的政府—非營利組織關系的類型學理論和Walter(2003)提出的非營利組織與企業合作理論,提出非營利體育組織供給體育公共產品的模式:非營利體育組織支配型模式[見圖1(①)]和非營利體育組織合作型模式[圖1(②)(③)]。非營利體育組織支配型模式非營利體育組織支配型模式,是指在政府與市場不能有效供給體育公共產品的領域,由非營利體育組織獨立提供體育公共產品或服務,主要表現在準公共產品的供給。第一,準公共產品的特性決定了非營利體育組織可以相對獨立的提供體育公共產品,在一些不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公共產品領域,由于產品兼具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特點,可以通過社會力量來供給;第二,準公共產品的專業性是非營利體育組織供給的優勢所在。從非營利體育組織角度來講,其專注于某一體育領域公共產品的供給,符合體育類準公共物品的專業性要求。非營利體育組織單獨提供(準)公共產品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實行會員制。對加入非營利體育組織的成員,在收取一定的費用的前提下,為其提供相應的服務,如健身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等。二是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為保證組織生存和發展充足的資金來源,非營利體育組織對其向社會提供的體育公共產品或服務進行收費,比如體育健身俱樂部,就主要以收取健身對象的費用為其主要的收入來源。支配型模式是在政府和市場之外,非營利體育組織獨立承擔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一種方式,其優點在于其特定的“公益”宗旨,能有效克服政府的低效率和市場的外部性,從而在提供體育公共產品過程中做到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但是,由于我國非營利體育組織發展總體還處于初級階段,要求其以現有的能力大范圍的提供體育公共產品還不現實,因此,非營利體育組織需要尋求市場化的手段,爭取更多的資源資助,努力以企業效率與非營利精神為公眾提供更廣泛的體育公共產品。非營利體育組織合作型模式在合法性缺失和資源缺乏的情況下,非營利體育組織可以與政府或企業合作,主要發揮輔助作用,向社會提供體育公共產品。與政府合作提供體育公共產品模式治理理論提出的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伙伴關系”理論為非營利體育組織與政府合作供給體育公共產品提供了理論借鑒。首先,兩者具有共同的價值理念。政府是以“強制求民生”,而非營利體育組織是以“志愿求公益”,兩者的共同宗旨均為社會公益民生。因此,共同的價值理念奠定了非營利體育組織和政府合作的基礎。其次,兩者有互補的治理功能。依據政府失靈理論,一旦政府出現失靈,非營利體育組織以其自愿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等特征成為政府的一個最好的彌補。非營利體育組織的出現,可以使政府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掌舵”的宏觀層面,而將微觀層面的“劃槳”工作交給非營利體育組織進行管理。目前,非營利體育組織和政府合作提供體育公共產品可以采取:①政府補助。政府通過給非營利組織資金、免稅或其他稅收優惠、低息貸款等補助條件,鼓勵非營利組織提供公共產品。②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是指政府特許或其他形式,如可以把政府建造的體育場館設施租賃給非營利體育組織等,吸引中標的非營利體育組織提供公共服務。③體育公共服務社區化。政府主動讓渡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讓非營利體育組織提供社區體育公共產品,以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管理。非營利體育組織和政府合作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模式,政府作為制度政策的設計者,應主動讓渡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承擔起對非營利體育組織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引導、評估等宏觀管理活動;對于非營利體育組織而言,需要在保證自身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的同時,保持與政府的密切合作,通過優勢互補,在實現體育公共產品供給的多元化供給模式的基礎上,保證體育公共產品高效率和高質量供給。與企業合作提供體育公共產品模式非營利體育組織與企業聯合提供體育公共產品是非營利體育組織合作型模式的另外一種類型。一方面,企業出于營銷戰略的需要。企業可以在非營利體育組織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過程中,通過捐贈、贊助等方式體現企業的社會公德和社會責任,以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另一方面,非營利體育組織與企業進行營銷合作時,其“志愿求公益”的特征容易獲取消費者對企業的認可和信任,進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關注非營利體育組織和企業的活動。比較常見的非營利體育組織和企業合作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方式有兩種:(l)公益項目推廣。通過企業贊助,非營利體育組織將公益項目進行推廣,以實現某一公益目標,企業則通過參與支持公益項目而達到產品宣傳和塑造企業形象的目的。(2)戰略合作。非營利體育組織與企業為了某個戰略目標而達成協議,謀求通過企業的資源支持,共同在體育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發揮各自的作用。中國足協與萬達集團就未來中國足球發展所進行的一系列合作就是典型的非營利體育組織與企業合作提供體育公共產品模式。通過與企業的合作,非營利體育組織可以獲取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而企業則可以獲得穩定性和持續性的競爭優勢,因此,對于非營利體育組織和企業來說,二者的合作可以實現“雙贏”的目標。

體育公共產品作為體育公共服務的實物化形態,其供給的水平和效率會直接影響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和體育公共服務體系的完善,非營利體育組織順應時代要求,成為市場與國家之外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第三種選擇,已經在體育健身培訓、社區體育發展等方面發揮出其特有的重要作用。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法律對我國非營利組織所采取的雙重管理體制,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營利體育組織由“政府選擇”向“社會選擇”的過渡,致使非營利體育組織供給體育公共產品的過程中面臨著來自體制和資源的雙重困境。但是隨著我國和諧社會建設和服務型政府構建的推進,政府必將在市場及社會領域留下更多的管理真空,而與此相對應的體制轉型背景下非營利體育組織的完善和壯大,也將成為體育公共產品供給的一個重要主體,從而推動我國體育公共產品的供給機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