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論文:議國際體育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時間:2022-02-02 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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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RuiBoticaSantos工作單位:馬德里經濟高等學院
內圓表示利益、中圓代表權利,外圓表示權力。利益是需求、欲望、關切、恐懼:即在不同立場上的人喜歡或者想要的。A俱樂部希望轉會一個運動員到A俱樂部,同時運動員想要去B俱樂部。擁有該運動員的俱樂部的潛在利益是在運動員轉會中獲得可觀的資本收益。運動員的利益可能是去一個國際知名度更高的俱樂部效力。調和相關利益并不是容易的,當利益發生沖突時,必須調查各方的關切,必須產生一個創造性的解決方案,還可能要作出讓步。調和利益最為常見的方法是協商,也就是通過相互溝通達成一致協議。調解或仲裁是另外一種的程序,在這一程序中,由一個第三方來促使雙方達成一致。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是讓公認的、合法的或正義的條款適用于糾紛解決來裁定誰是正確的。我們認為通過這種法律體系來解決糾紛是我們的權利。有些權利是法律和合同中明文規定的,而其他的一些權利益的調和出現在雙方當事人權利和權力的情景中。一個上訴至法庭的爭議可能的結果能夠幫助界定糾紛談判解決的界限。權利也可以在權力情景中被確定。一方當事人能夠贏得法庭訴訟,但如果裁決沒有得到執行,糾紛仍然沒有終結。糾紛解決的各種方法,即利益、權力、權利,每一種有著不同的代價和益處。
體育領域爭議解決機制的特征
在體育領域,糾紛出現的頻率是很高的。僅僅在足球領域,國際足聯就有208個成員,一共有上千個俱樂部,這些俱樂部有著幾萬或幾十萬的球員。如果僅僅考慮足球領域,我們發現球員與俱樂部之間、俱樂部之間或者他們與國家協會之間出現糾紛的風險是很大的。如何解決這些糾紛呢?可以通過普通的司法程序嗎?我并不認為這是可行的解決方法,原因就是:正義、效率和可及性。在體育共同體以外來解決體育糾紛,可能出現矛盾的裁決、不公平以及法律的不確定性,這些都影響到裁決的有效性、效力和案件裁決的執行。更何況,法院一般是適用國家法,并非體育法,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風險。然而,也不應該終結國家協會或國際協會的糾紛解決系統。這就變得十分明顯了,如果糾紛僅僅通過國家法庭處理,或者通過國際體育協會處理,那么就會存在真正的風險,沒有團體會忍受缺乏獨立性而帶來的偏見,國際體育管理規則將得不到統一的遵循。這些情況帶來了一個事實,那就是體育具有特殊性。這種獨特的屬性和全球的視野要求建立一個統一、公正的最高國際體育法庭。在這樣的背景下,國際體育仲裁院(CAS)誕生了。
國際體育仲裁院
CAS是獨立于任何體育組織或地方政府的獨立機構。它通過憑借那些適用于體育領域特殊需要的程序規則以仲裁和調解來解決與體育相關的糾紛(見圖3)。糾紛,紀律處罰糾紛。在CAS仲裁,雙方當事人能夠節省時間,因為上訴案的裁決時間通常控制在3個月之內,普通仲裁的裁決時間控制在6個月之內。CAS的裁決結果從被送達那一刻開始對雙方當事人而言就是終局性且具有約束力的裁決。CAS并沒有參與裁決的執行,裁決主要是基于超越145個國家簽署的紐約公約得以執行,因此,CAS是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原則上與普通法院強制執行的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CAS裁決還可以通過各種體育聯合會得到執行。CAS將裁決通知相關聯合會,聯合會必須采取必要措施迫使雙方遵守裁決,不遵守裁決的當事人將面臨各種處罰和制裁的風險,如相關俱樂部糾紛案就會扣除俱樂部積分,或者在運動員案件中禁止參加與體育相關的活動。因此,CAS仲裁裁決是全球范圍內尊重的裁決,這些裁決一般會得到國家法庭和體育聯合會的承認和執行。CAS產生以后,全球化引起的糾紛解決使得CAS擁有許多的其他優勢,比如:•保證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法律選擇•語言•保密性•CAS案例法CAS是基于專業化、標準化的一個司法模式,它是快速而確定的。根據體育組織自治原則,當前的體系允許聯合會司法管轄權的繼續存在。同時也保證了一審和二審仲裁法庭的存在。CAS二十幾年的發展歷史表明了民法和普通法法律體系能夠在一個國際法庭發揮解決來自不同國家各方的、各種復雜的、時間敏感的糾紛的有效作用。是否有可能創造一種程序替代CAS嗎?這樣的程序可能存在,但是就像“長生不老”的秘密一樣,它還沒有被發現。基于這個理由,這句“沒有什么比團隊精神更強大”的話應該會盛行。一般來說,如果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個仲裁協議,該協議規定糾紛僅僅可以提交至CAS,那么該糾紛就可能僅僅可提交至CAS。這種仲裁協議可以是包含在合同中的一個仲裁條款,或者是一個協會、聯合會或體育相關團體的章程和條例中的一個仲裁條款。然而,CAS法典R27條限制了這種體育糾紛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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