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競賽社會化與管理研究

時間:2022-04-12 1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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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競賽社會化與管理研究

隨著我國體育競賽制度改革的深入,競賽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數量的增加,政府對各類體育競賽的資金投入已不能適應于體育競賽市場的需要。因此,政府對社會各方力量來承接比賽及競賽承辦單位自籌經費給予大力的支持。企業的贊助、體育競賽轉播權的銷售、開發廣告資源、體育彩票的提成、社會捐贈及向社會的集資等等都是體育競賽運作資金的主要籌措方式。國內外的學者,在體育競賽轉播權的研究論述中明確指出競賽轉播權的收益是體育競賽運作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但由于我國競賽轉播權市場并不成熟,體育競賽的主要資金并不是競賽轉播權的收益。在國內,競賽運作方式主要為企業的贊助和廣告競賽資金及資源的收入。另外,體育彩票的提成以及其他相關產品市場的開發、基金等等也是獲得競賽資金的重要渠道。而對于一些成熟度低的弱項競賽,其投資市場還沒有完全開發出來,其贊助方式一般是由政府進行購買,對當前階段的體育發展和推廣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整個競賽運作的重要物質基礎是體育競賽的設施。在國內外學者的研究論述中,認為城市居民自豪感上升、城市形象提升、居民的認同感及所在城市在國內外影響力的增強是因為體育場館設施的建設。體育競賽場館建設社會化、體育競賽場館運營、管理社會化、體育競賽器材及相關競賽軟硬件來源社會化等方面都是體育競賽設施的社會化。體育場館設施的“社會化”問題曾在陳元欣等其研究論述中提出。只不過他把“社會化”用“民營化”來代替的,且明確指出了社會投融資是體育場館建設的主要方式之一。場館設施建設資金來源的多元化,通過公私合作或由民間資本來投資的方式對場館設施進行興建,可以使政府財政投入不足的狀況得以緩解,同時也有利于引入民間機構,且能使場館設施后期的運營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同時也要對場館設施運營及管理方面進行社會化,對其管理模式和運營模式進行探究。政府可制定出多種場館運營優惠政策,以便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參與經營。體育競賽組織者、管理者、運動員、裁判員、體育經紀人、志愿者等等都屬于體育競賽人才。體育社團、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是體育競賽組織、管理者的來源。具有很強的組織能力,熟悉競賽的流程,具有體育知識,并且掌握一定的商業營銷知識和技能是對體育競賽組織、管理者的要求;體育競賽的重要支撐是運動員,現在也正逐步對運動員的培養進行社會化的改革,俱樂部、協會、普通高校、體育運動學校等都是體育競賽中運動員的來源;裁判員是體育比賽的執法者,其來源是社會的各行各業,裁判員的要求是具有精湛的裁判專業知識,而且職業道德操守良好,這樣競賽才能保證順利運行;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是體育經紀人。體育經紀人,其要求具有法律、體育、營銷等專業知識,社會上各中介組織是其來源;體育競賽志愿者,一般是由志愿者組織或體育競賽組委會從社會上招募并受其管理,自愿為競賽服務的一類人。其來源是社會各階層。體育競賽特別是大型體育競賽的成功舉辦需要利用社會上大量的、不同層次的人力資源。

使體育競賽能夠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保障就是對其進行規范化的管理,經過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體育競賽規范化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發現,對體育競賽進行規范化管理,其基本的實施路徑主要有四個方面:隨著體育競賽的發展,當前的體育競賽運行機制其要求是政企分離和管辦分開,與發展階段的體育競賽運行機制完全不同,發展階段的體育競賽運行機制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對其要求是政企不分和管辦結合。為了使體育市場能夠發揮其最大的作用,讓社會總產值達到最大化,就必須將體育競賽的界定權、舉辦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等進行分離,交由政府及各相關的部門進行執行,并制定出相關的政策允許其相互交易。通過對非營利性體育組織的大力扶植,并加強對體育中介市場的重點培育,且由政府實施一些優惠政策,增強社會力量在體育競賽的參與性,對體育競賽的社會化和產業化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目前,雖然在相關的政府文件中已有明確的規定,要加大對投融資的支持力度,改進稅收優惠政策,以便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和社會個體興辦體育競賽,但是,由于一些細則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使得該項規定的實施沒得到預想的結果。譬如,作相應的低息貸款或貸款貼息政策,減免稅或稅款返還政策,允許體育部門或單項運動協會建立基金等等政策。正所謂“家有家規,行有行規”,只有加強了行業本身的監管力度,使社會監督體系健全了,才能讓體育競賽市場以良性的狀態進行運作,使其更加市場化和社會化。體育競賽市場規范運作的前提條件是要有完善的體育市場的治理機制,政府可以通過對體育競賽的相關法規的完善和執法力度的加強,并以一些相關的政策作為指導,使體育競賽市場的治理機制得以完善。為實現體育競賽市場內部平等競爭,政府可以通過相關的規章制度,讓行業內部的規定、規章及制度得以完善,使市場行為更加規范化,同時這也是使競賽參與主體的權益不受侵害和競賽能夠順利舉行的客觀要求。舉辦體育競賽的目的一是為了提高社會公共效益,二是為了增加社會經濟效益,同時也能夠滿足于參與主體對競賽的多元化需求。競賽的參與主體主要有:①政府。政府主要是通過體育競賽來促進社會效益,滿足人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體育的社會認知度,促進城市的發展,擴大全民健身工程的覆蓋率等方面;②體育社團。社會體育團體主要指以單項體育運動協會為代表的相關社會體育組織,由于其承載著推廣所屬體育運動項目社會化和產業化的蓖要責任,在大型競賽表演投融資活動的過程中,不僅有著參與和組織的主體作用,還具有啟動社會投入,引導社會投資流向的重要媒介作用;③俱樂部。職業俱樂部主要是通過體育競賽市場運作擴大資金的來源,激活體育競賽市場,促進體育競賽水平的穩步提升,以獲取利潤最大化;④媒體。媒體通過購買體育競賽的轉播權,轉播體育競賽來提高自身的收視率,增加廣告收入;⑤運動員。運動員主要為了獲取較高的經濟利益和提高社會地位;⑥觀眾。觀眾則是通過觀賞體育競賽來滿足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為了保障競賽參與各方的權益,應通過多種手段和途徑,在外部加強立法和引導,在內部建立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來保障體育競賽市場的自由競爭和良性發展。

本文作者:于蘊工作單位:南通大學體育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