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研究綜述

時間:2022-07-25 09: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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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研究綜述

摘要:為推進學校體育工作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法學的審視不可或缺。主要運用文獻資料法等研究方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界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進行了回顧與梳理,并簡要評述了我國體育法學理論研究中針對上述問題取得的主要成果。

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保險制度

學生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父母的寄托。學生的學習成長和健康安全,受到全社會的關注。現行《憲法》第46條第2款明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因此,其被稱作為受教育權條款。作為學校教育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學校體育工作,應肩負起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體質健康方面的重任。1990年3月12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育會員會令第11號了《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在其第1章總則部分的第3條就釋明了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即“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后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1]。”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學校體育工作的進一步強化與深入推進,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卻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而生之民事糾紛,不僅給當事學生、家長帶來身心傷害和經濟損失,同時也給學校及其教師造成不安與困惑[2]。由于有關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薄弱,使得安全問題“緊箍”學校體育,很多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因“過度安全”而墮入“低級化”、“幼稚化”、“放任化”[3]。學校體育教育活動的內容和范圍變得單調和狹窄,學校體育教育的內涵和外延在實踐中萎縮,此種“溫室教育”顯與素質教育相背離,極不利于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培養。長此以往,勢必殃及整個民族素質,影響中國的國際競爭力。有鑒于此,為推進學校體育工作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法學的審視至關重要。筆者在查閱相關期刊論文和碩博士學位論文以及相關專著的基礎之上,對其進行篩選與分類,以“概念界定———歸責原則———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為脈絡并按照其現有研究的數量與成熟水平進行刪減,后作歸納與評述。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1.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之爭

概念是思維的邏輯細胞,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在其概念的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于確定當事各方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與責任認定后賠償原則的適用以及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目前,學界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概念的界定有所差異,主要觀點如下:張厚福等(2001)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在體育教學或課外活動、運動訓練、學校體育競賽中發生意外傷害,造成重傷、殘疾、死亡等的重大事故[4]。鄧國良(2004)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所發生的學生實質性的人身傷害或死亡事故[5]。郭修金等(2005)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校組織實施的校內外體育活動,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館和其他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6]。韓勇(2009)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在學校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運動訓練、體育競賽和學生在校自發進行的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事故[7]。李娟(2012)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組織實施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體育傷害事故[8]。

1.2簡要評述

上述觀點之差異是建立在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范圍的不同理解基礎上的,其側重點有所不同。參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頒布部門為教育部,立法層級屬部門規章)并結合學校體育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在依靠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組織實施的校內外體育教學教育競賽活動過程中以及在學校對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設施負有管理責任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意外引發的在校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2.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之爭

歸責原則,顧名思義,是關于侵權責任“歸責”的基本規則。歸責的含義,是指在行為人因其行為或者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以何種根據使之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抑或是公平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9]。學界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的適用問題,主要觀點如下:張厚福等(2001)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學校承擔補償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10]。韓勇(2001)在其稍早的作品中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應以過錯責任為基礎,以公平責任為補充[11]。湯衛東(2002)認為,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污染環境責任等幾種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因而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12]。韓勇(2010)在其稍后的作品中則指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例外,嚴格適用公平責任原則[13]。譚小勇等(2011)針對我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歸責原則適用的現狀,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較多的采用了公平責任原則,在特殊的情況下適用了過錯推定原則[14]。劉乃寶等(2015)認為,學生在學校發生體育傷害事故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有過錯就賠償,無過錯不賠償[15]。

2.2簡要評述綜觀上述觀點,學校承擔學生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應適用

哪些歸責原則,以前在理論探討中存有較大爭議。但是,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之后,尤其是《侵權責任法》公布實施之后,意見趨于統一。現代社會已經成為了風險社會,事故頻發,風險無處不在,隨時可能發生。筆者認為,身處學校的學生一旦發生了體育傷害事故,無論是對于當事雙方的自然人及其親屬,還是受傷學生所在之學校,亦或是傷害事故中雙方當事人未達一致處理意見訴諸法院后的承審法官,為尋得此起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均須遵循以下基本路徑:首先,確認事故中所涉在校學生的民事行為能力類屬;其次,謹慎地對發生事故的時空范圍作出定性;再次,準確地就事故中學生受傷情形作出認定;復次,適時針對事故中學校是否盡責、學校是否為受益方、受傷學生是否具有過錯、事故中是否存有具有過錯的侵害人等問題作出分析與判斷;最后,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有關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規定,正確選定適用于此次事故的歸責原則。

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

3.1針對建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呼吁

體育運動中的風險是固有的,人類只能使其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但不能徹底消滅之。一方面,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受害者需要得到賠償或補償;另一方面,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機構不能過多地賠償或補償。如何消解這一現實困境,一條有益的路徑就是保險,因為保險的經營對象即風險。學界針對建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呼吁主要有:張厚福等(2001)建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同社會保險機構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學校體育傷害的意外保險制度以解決現有地方保險機構針對學生意外傷害業務中存在的宣傳不夠、保險范圍不廣、賠付數額少、索賠艱難等問題[16]。白莉等(2003)倡導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通過對學生的人身意外傷害進行投保,使學生和其監護人在經濟上得到“雙保險”的利益保障[17]。宋軍生等(2004)建議保險公司應在險種設計、保金類別、資金援助等方面積極做到與學生和家庭的需求相適應[18]。周愛光(2005)在把日本學校體育保險的法律基礎劃分為一般法律、學校法律、體育法律這三種類型的基礎上,較為系統的介紹了日本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及保險的相關法律,為完善我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提供了極其有益的參考[19]。郭修金等(2005)建議我們要借鑒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及補償制度,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法律法規,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體育保險解決學生與學校的后顧之憂。由國家、社會、學校、家長共同支付其費用,減輕學校和教師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負擔[20]。王荷英(2012)建議設立學校體育醫療補充險與體育活動基金險從而使參保險種盡可能多元化。國家還應制定《體育保險法》、《學校體育風險保險法》使其與現行的《保險法》配套,從而使保險政策具體化。我國應建立體育保險中介人才市場準入職業資格制度,使其很好地分擔保險公司的具體工作,進而更好地開發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險。各級學校、政府應進行參保宣傳,告知學生和家長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存在的運動傷害及其預防,并使其知曉參保后保費的去處與可享受的權益[21]。徐士韋等(2013)呼吁建立學校體育強制保險模式,具體而言:根據學段特征設計學生人身意外保險、設立學校體育團體意外險、設立法定節假日學生體育旅游保險、設立學校體育社團保險、設立體育教師特別險、設立高風險項目的特別險、設計學校體育設施第三方人身事故險、設立學校體育器材設施險[22]。劉乃寶等(2015)提倡根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類型和構成要素來進行多元險種的設計,從而“依法治體”式地去保障學校體育科學的發展[23]。

3.2簡要評述

通過對學者們建言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的梳理,大多數學者具體而微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雖其所期冀的保險制度與現實國情存有需跨越的鴻溝,但其觀點本身值得肯定。同時,也有一小部分學者在其文章中泛泛而談,只希冀理想的制度,避而不談現實中需要考量的種種因素,使其呼吁無法具有擲地有聲的力度,進而無法產生影響。

4.結語

鑒于我國的商業保險不發達、社會救濟制度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由上海市首創的“學校體育運動傷害專項保障金”,已于2016年3月試運行,籌資額僅為每生每年2元,保額最高達50萬元,且無論責任在誰,無論傷害是發生在課上、課外,一律予以賠付,將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學校和家長的“后顧之憂”[24]。期待上海市在實施“學校體育運動傷害專項保障金”的過程中,能細致操作并抓好落實,及時總結經驗為后續“學校體育運動傷害專項保障金”的“遍地開花”帶一個好頭。

作者:徐鳳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