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合社文化的構建

時間:2022-12-24 1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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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合社文化的構建

本文作者:張勝榮工作單位:江西農業大學

目前,關于什么是合作社文化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但是作為一種組織文化,合作社文化必須反映其本質規定性。合作社文化必須反映出合作社自愿自助、民主、平等公平、社會參與等本質理念、特征和價值觀。[4]因此,合作社文化是指合作社組織的核心理念以及體現核心理念的價值觀、精神、理論等元素的總合,是合作社成員普遍認可的一整套思維模式和行為規范等,它集中體現為合作社的組織使命和目標、倫理價值觀、組織原則等。當前,中國農業生產力水平、組織化程度雖有了較大提高,但總體水平仍然偏低,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把千家萬戶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有組織地進行生產經營,提高農業的專業化、規模化和市場化程度就變得十分重要。合作社就是這樣一種組織。所以,如何發揮傳統農業文化的優勢,構建良好的合作社文化,促進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就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

根據我們對江西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調查結果得知,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文化缺失現象非常普遍,絕大部分的合作社并沒有自己的組織文化,甚至沒有關注過這個問題。根據調查發現,合作社文化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傳統文化的制約任何一種經濟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環境中成長起來的,文化價值奠定了經濟主體基本的行為方式,中國農村傳統的價值觀念和文化規范,難以為合作社文化的產生和發展提供思想基礎。中國幾千年的農耕文化是在自然經濟的基礎上產生的,而農耕文化并不是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適宜的文化環境。中國傳統的農耕文化使我國農民具有明顯的小農意識,使大多數農民具有小富即安、知足常樂、個人主義、愛占小便宜、缺乏合作精神、自由散漫、保守、封閉等特征。這些特征與合作社自愿自助、民主、平等公平、社會參與、誠實、關愛他人等道德價值觀為主要內容的合作文化格格不入。在農耕文化中,支配人們行動的是親情、人倫和道德,而不是契約。農民專業合作社體現的是一種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是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必需的人際關系模式,這恰恰是農耕文化所缺乏的。(二)政府的介入與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與發展離不開政府的介入。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時期,政府采取行政介入的方式對促進合作社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5]但在合作社成長到一定階段時,政府的干預與管理恰恰阻礙了合作社文化的形成和構建。合作社是“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組織,農民社員是合作社的主體,實行的是成員自我管理。但在政府部門介入和干預的情況下,很多的合作社中農民社員的主體地位基本喪失,政府部門往往充當了合作社事實上的領導人。這樣,一方面導致一些合作社違背“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偏離為農民服務的方向;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合作社對政府的依賴性。政府的幫助越多、越具體,合作社自身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在遇到問題時,首先想到的就是找政府解決,缺乏運行的動力機制和獨立性。作為一個喪失獨立性,缺失動力機制的組織,必然也難以形成獨立的組織文化。(三)合作社自身不重視文化建設合作社文化基礎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自身不重視組織文化建設造成的。這種不重視體現的兩個方面。一是思想上不重視。當前,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合作社文化的涵義、內容和特征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都不清楚,對合作社文化建設的內涵不甚了解,導致許多合作社對文化建設的價值認識不足,比較重經濟利益而輕視文化建設,使得合作社文化建設整體上進展緩慢。二是資金投入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弱者的聯合,資本實力并不雄厚。而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又決定了合作社積累基金難以迅速擴大。因此,要發展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拿出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合作社文化建設是比較困難的。(四)農民社員受教育程度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人和物的結合體,只有在合作社中重視人的社會價值、尊重人的獨立人格、提高人的文化素質,才能使合作社中人的資源得到有效的開發和利用,使合作社創造出最佳效益。目前,合作社主體成員是農民,由于城鄉、地區、行業長期發展的不平衡,農民接受教育的機會和程度較少,造成其文化、經濟、科學素質不高。[6]據調查,2006年,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勞動力中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農民占6.8%;小學教育程度農民占32.7%;受到初中教育的農民比重占49.5%;受過高中或中專教育的農民比重為9.8%;受過大學教育的農民比重1.2%。農民素質和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導致有的合作社社員只看眼前利益,缺乏長遠打算和合作精神,這些都將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文化建設。

(一)將傳統“中庸思想”與合作社文化相融合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和文化傳統形成的風俗習慣,已經深深植根在人們的心理和行為結構中,對人們的思維和行為偏好有極大的影響。而中國傳統價值觀念和文化模式又以“中庸思想”為主。因此,要發展合作社,建立合作社的文化基礎,必須將傳統“中庸思想”與現代合作社文化相融合。事實上,合作社理論、制度、實踐的許多方面都蘊含中國古代的“中庸思想”。[7]首先,合作社建立道路體現了中庸思想。雇傭勞動者面對資本的壓迫,到底是采取暴力革命推翻資本專政,還是走忍受苦難,等待來世光明的宗教道路呢?合作運動拋棄了上述兩種極端,走經濟聯合以反抗剝削的“中道”,從而產生了合作社。其次,合作社的產權制度體現了中庸文化。合作社是將各自所有的資源和共同所有的資源集中到一起形成了聯合所有的特殊產權制度,以私有財產為基礎,又有合作社的集體積累,既有私有的屬性,又有集體的特點,是生產資料私有與公有相結合的混合經濟形式。第三,合作社治理結構也反映了中庸文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最后,分配制度上的中庸。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既鼓勵社員個人經濟,實行按交易額返還,拉開一定程度的貧富差距,同時也注重積累集體財產,給社員集體福利,保證社員基本的生活水平。它既排斥資本主義制度下“按資分配”,又非完全的“按勞分配”,實行“按勞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制度。因此,要在合作社里面真正建立民主平等、公平互利、獨立自主、誠實信用等文化基礎,必須吸收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將傳統“中庸思想”的精髓融入到合作社文化之中,既反映出合作社“中庸思想”的特點和優點,又盡量消除其缺陷。在此基礎上,通過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培育農民的合作精神、契約精神,全面激活農民的自主、自立、自強意識和群體意識,為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和健康運行奠定必要的思想文化。(二)政府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對合作社的發展及文化基礎的建立有極大的影響。因此,在考慮政府作用的時候要界定和規范政府行為邊界,明確政府職能應該在哪些層面上起作用,確定其作用的范圍和力度,避免政府對合作社的管理出現“錯位”、“移位”和“缺位”等現象。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社本身就是經濟的主體,從這個層面上說,政府應該減少對合作社的管理和干預。但是合作社的文化基礎受到傳統文化環境、合作社理論知識的傳播、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農民的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要建立完全符合現代規范的合作社文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政府要加強對合作社文化建設的領導,要爭取把合作社文化建設作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本部門精神文明的統一規劃中。比如,當前合作社快速發展,合作社的數量迅速增加,地方政府可以支持一部分有條件的合作社做大做強。而選擇支持對象時,政府可以把合作社文化作為一個指標來考察,對有良好文化基礎的合作社優先考慮是否納入支持名單。這樣政府可以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文化建設進行指導,既促進了合作社進行文化建設的熱情,又不干預合作社文化建立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三)合作社自身要重視文化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文化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合作社作為一個組織必須從思想上重視合作社文化的建設,從組織上保障合作社文化建設的經費。一是要在思想上重視文化建設。合作社文化的構建要重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建設,通過教育、倡導和模范人物的宣傳感召等方式,培育共同的價值觀念和文化理念,使社員樹立正確的、有利于合作社生存發展的整體統一的價值觀念。在確立組織價值觀和組織文化模式之后,要通過一定的制度,采用強化灌輸等方法使其深入人心。二是要保證合作社文化建設的經費投入。合作社應該既重視眼前利益又不忘長遠利益,拿出一部分盈余資金投入到文化建設中去。如充分利用媒介體現合作社理念,張貼合作社勞動模范、企業家等杰出人物的畫像和格言。有條件的合作社可以建立圖書室,設立職工文藝體育活動場所,完善活動設施,為開展合作社文化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和條件;在合作社開辟精品產品欄、特長展示、優秀技工、杰出營銷員等,讓職工在特長展示中充分表現自己的思維和想象,為他們提供展現才華、張揚個性、實踐創新的平臺。(四)提高農民素質提高農民素質,培育農民的合作精神和合作觀念,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是建立合作社文化基礎的重要條件。一要大力發展文化教育和合作培訓。盡早在農村普及9年甚至是12年義務教育,提高農民的受教育程度,以幫助農民提升實踐能力和科學、文化素質,逐漸消除小農意識;二要對農民大力開展合作社宣講。通過宣講使農民理解合作社文化的內涵,樹立符合合作社理念的思想觀念,充分認識到合作社對他們發家致富的作用;三要對合作社的骨干進行培訓。在現實中,與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整體發展緩慢形成對比的是,有“骨干成員”存在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較快。[8]通過培訓骨干,使他們能夠掌握發展合作經濟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具體操作方法,把少數農民的自發行為轉變為廣大農民群眾的自覺行動,知道怎樣利用合作社,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提高自己的市場競爭能力,規避市場風險,爭取更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