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圖書館文化創意開發模式
時間:2022-09-26 09: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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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闡述了中醫藥圖書館從事文化創意開發工作的必要性,全面分析了目前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模式、賬務處理模式、人才激勵模式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面臨的困境及原因,提出應多部門聯合出臺中醫藥領域文化創意開發指導意見,建立中醫藥行業文化創意聯盟,利用知識產權授權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解決策略,以期為中醫藥文化創意的行業發展及主管部門頂層設計提供參考,助力中醫藥文化創意事業步入加速發展期。
關鍵詞:文化創意開發;中醫藥;圖書館;體制機制
文化創意是以文化為元素,整理相關學科,利用不同載體構建的再造與創新的文化現象。隨著中華傳統文化創意產業日漸蓬勃,中醫藥作為中華傳統文化之一,具備完整的理論體系,開展中醫藥文化創意既可以深度挖掘中醫藥內涵,又可以傳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中醫藥文化創意走入了更多文創產業人的視野。然而,我國中醫藥文化創意事業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存在發展規模小、文化內涵挖掘層次淺、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1]。面對同質化現象嚴重的文化創意市場,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市場競爭力明顯不足。
1中醫藥圖書館開展文化創意開發的必要性
1.1中醫藥文化創意是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和文化傳播的有效形式
中醫藥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已經具有濃厚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底蘊和內涵,是傳統文化的一部分。近年來國家層面出臺的多項文件均明確指出,中醫藥文化是中華優秀文化、中華文明的有益組成部分,應予以大力弘揚。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作為中醫藥文化的載體之一,有助于通過有形實體讓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并認可中醫藥理念和文化,傳承中華文明,進一步增強文化自信、民族自豪感。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2],2021年7月7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廣電總局聯合印發《中醫藥文化傳播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5年)》[3],明確“加強中醫藥文化時代闡釋。運用群眾喜聞樂見、易于接受的現代化表達形式,創作一批面向不同受眾的中醫藥文化作品,對中醫藥文化內涵理念進行時代化、大眾化、創新性的闡釋”這一重點任務,為該項工作的開展再注一針“強心劑”。
1.2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是中醫藥圖書館館藏資源與中醫藥文化的有機融合
中醫藥圖書館作為匯聚中華文化內涵元素、記錄中醫藥文化流傳的具體機構,珍藏寶貴的、數量巨大的中醫藥古籍資源,當仁不讓地成為讓“書寫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來”[4]、深度挖掘中華優秀文化內涵的主體機構,在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將深藏古籍中的中醫藥文化利用好、繼承好、發揚好、創新好,考驗著圖書館工作者的中醫藥文化底蘊與前瞻視野。
2中醫藥圖書館開展文化創意開發的困境
目前,中醫藥圖書館開展文化創意開發尚處于起步階段,除自身中醫藥文化資源梳理不足、受眾對象定位不明確、市場需求把握不準確、跨領域復合型人才不足、開發運營模式不熟悉等問題以外,由于政策層面缺乏針對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的具體指導意見,開展單位受困于自身事業單位體制機制,在摸索踐行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工作中多有受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文創工作的順利開展。
2.1體制屬性限制開發模式的多途徑探索
目前事業單位屬性的中醫藥圖書館進行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模式主要有3種,分別是行業內合作開發、知識產權授權(以下簡稱“IP授權”)開發及獨立開發。2.1.1行業內合作開發指聯合行業內機構共享營銷渠道、設計理念及專業人才等優質資源,通過高效協同,有效避免行業內文創產品同質化、無序化開發。國家圖書館牽頭成立“全國圖書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聯盟”,便是通過行業內協作,全面提升了116家加盟公共圖書館的品牌影響力和市場影響力[5]。2.1.2知識產權授權開發指以“知識產權”作為授權交易對象,由知識產權所有者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方履行某種形式的承諾或支付某種費用[6]。《我在故宮修文物》《國家寶藏》等大批文化創新類電視節目便是故宮博物院等單位通過IP授權電視媒體的產物,借助電視媒體受眾廣、傳播快的優勢,掀起了觀看熱潮,民眾文化自信得到了有效提升。中醫藥圖書館憑借其館藏的大量珍貴古籍資源、事業單位背景的社會公信力等,應納入IP范疇。IP授權模式隨著目前政策的提倡,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2.1.3獨立開發指圖書館自主研發,自負盈虧,包括組建文化創意產品研發組織、資金投入、人員構成、技術,產品設計、生產、流通、銷售等過程[7]。此種開發模式可由開展單位完全掌握主導權,保證古籍等資源的合理利用而不被過度開發。為堅持“事企分開”,主要由開發單位下屬的二級企業開展,如國家圖書館成立的北京國圖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博物館成立的國博(北京)文化產業發展中心等,全權負責文化創意產品的設計開發、推廣銷售等市場化運作工作。但依據《關于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8]規定,從事公益服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明確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但開展單位也多因文化創意開發工作與其公益性質相違背而存在政策風險或超范圍提供服務風險,遲遲無法實質性地邁出以企業形式開展文化創意工作的步伐,導致自主開發模式無法真正實現。
2.2賬務處理模式亟待明確
中醫藥圖書館開展文化創意工作的資金收入主要有以下2種模式:一是出版社、文化公司申請IP授權,圖書館獲得版權費;二是獨立或合作形式開發、銷售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所得銷售收入。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9]規定,事業單位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六類。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于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將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所得納入經營收入顯然與現行規定相違背。如若作為上繳財政收入,雖然上繳資金可能會返還部分,但在現行的預算方式下,為控制預算支出總額,實際上財政可能會用返還的收入抵扣下年的預算,導致下年財政撥款收入減少[10]。對于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來說,雖然按照收入分類,可將文化創意收入歸入經營收入處理,但也存在當不能提供明確文件規定如何處理文創收入時,被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潛在風險。以上情況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事業單位開展文創探索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2.3人才激勵模式有待突破
中醫藥圖書館的文化創意開發工作無論是前期的館藏資源梳理、創意構思,中期合作開發,還是后期宣傳推廣,都需要圖書館在職人員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特別是對于取得明顯成效的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者,應通過相應人員激勵機制予以鼓勵。如何合法合規地對文化創意開發人員進行合理激勵,是中醫藥圖書館需要在文化創意開發機制中解決的問題。
2.4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有待完善
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包括對館藏古籍資源再利用的完整性保護、對已開發完成文化創意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2個方面。在數據時代下,如何減弱或消除創意的易獲性、可復制性,從而對文化知識創意進行保護,也是在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3《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對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的啟示
201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文化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11](下文簡稱《意見》),通過推行一系列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盤活”了大量文博單位的文化資源,掀起了“新國潮”,同時也帶動了周邊旅游、餐飲、紀念品等大批產業,其在體制機制方面的探索獲得了一定經驗。中醫藥圖書館館藏大量具有深厚學術價值的中醫藥古籍善本,依據2001年原文化部的《文物藏品定級標準》[12]可判定為可移動文物,部分珍貴善本甚至可依標準定級為國家一級文物。因此筆者認為,中醫藥圖書館雖不能明確歸類為文化文物單位享受《意見》支持政策,但其與文化文物單位具有相同文物性質的藏品及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屬性,因而可充分汲取、借鑒《意見》在體制機制方面的實施經驗,結合中醫藥行業特點,探索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之路。
3.1開發模式
《意見》提出“要依托館藏資源,結合自身情況,采取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文化文物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政策規定,堅持事企分開的原則,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與公益服務分開,原則上以企業為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允許試點單位通過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等方式投資設立企業,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但調研情況表明,由于缺乏多部門聯動機制等諸多問題,該項政策的實際執行情況不盡如人意。研究顯示,截至2019年年底,31家省級公益一類試點單位中,在《意見》出臺后成立公司2家,注銷公司1家,《意見》出臺前成立并保留下來的公司9家,一直沒有成立公司的試點單位19家(占61%)[13]。部分試點單位嘗試到當地工商部門咨詢興辦企業事宜,工商部門均以“機關事業單位不得興辦企業”政策為由拒絕了相關請求[14]。
3.2賬務處理模式
《意見》指出“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于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征集、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等”。但文化文物事業單位在實際執行中遇到諸多問題,需要中醫藥領域相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予以進一步細化考慮。如明確文化創意收入的入賬歸類,目前的入賬歸類有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繳財政資金等,入賬形式混亂[10]。
3.3人員激勵模式
《意見》指出“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明顯成效的單位可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并可在績效工資總量中對在開發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按規定予以獎勵”。該政策是針對事業單位人員激勵機制很好的探索,但該政策與事業單位現行的“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的政策規定相矛盾,財政及審計部門在年度審計過程中認為獎勵資金原則上屬于違規發放補貼[10]。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對于《意見》中增加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做法并不認可[13],因此《意見》針對人員的激勵政策無法真正落地兌現。
4解決策略
4.1汲取經驗,出臺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指導意見
4.1.1多部門聯合發力,打造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全鏈條”扶持政策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在中醫藥主管部門牽頭下,聯合相關多部門,在充分考慮開展單位屬性、體制機制特點、人員管理模式等前提下,制定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指導意見。要充分征求、吸納財政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文化主管部門、工商主管部門等意見,統一口徑,通過頂層設計,打通鏈條“最后一公里”,使扶持政策真正落地。通過多部門配合制定的中醫藥文化創意發展配套政策,推動中醫藥文化創意事業早日步入加速發展期。4.1.2明確資金管理分配模式目前,對開發文化創意產品與事業單位的公益性質是否相違背,業界持有諸多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國家博物館的做法值得學習,即要樹立正確的文化產業“非盈利”經濟觀,強調非營利機構不等于沒有盈利,非營利經營的關鍵在于如何保證優惠條件所得“盈余”轉化為再發展的新資源[15]。大多數中醫藥圖書館事業單位目前主要執行的是政府會計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同時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16]之規定,對非稅收入也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16]。中醫藥圖書館利用古籍資源進行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屬于對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范疇,因而其收入應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中醫藥圖書館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首要目標并非通過銷售產品獲利,而是將中醫藥文創產品作為媒介,持續助推作為中華文明寶庫“鑰匙”的中醫藥的傳導功能。因此,可將中醫藥文創產品歸類為非稅收入統一上繳財政收入,在不扣除上繳單位下年資金預算的前提下,按比例返撥經費至上繳單位。同時放寬對財政返還資金的使用限制,規定可直接用于本單位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的再投入。在與事業單位屬性不相沖突的前提下,為中醫藥圖書館文化創意事業的順利開展持續注入動力。
4.2主管部門牽頭,建立中醫藥行業文化創意聯盟
由主管部門牽頭在行業內建立文化創意開發聯盟,凝聚文化、創意、宣傳等方面人才,系統梳理各聯盟成員單位的優勢中醫藥文化資源,共享研發理念,降低生產、宣傳成本,激活行業發展動力,形成中醫藥文創產品開發合力,重點突破當前中醫藥文化創意開發規模小、機構分散、文化內涵挖掘層次淺的現狀。
4.3利用知識產權授權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
近年來,IP授權憑借其跨界合作帶來的低成本、低風險、高流量的優勢,已成為當今國內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重要方向[17]。以國家圖書館為例,IP授權是其開展文創開發工作的重要渠道[15]。通過簽署正式合同將部分館藏資源授權給出版社、文化公司設計制作經營,產出書籍或產品由出版社或文化公司經銷,圖書館獲得版權費,該方式同時也降低了圖書館自主開發帶來的產品滯銷風險。中醫藥圖書館也應打開思路,在注重自身知識產權保護、保證資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館藏古籍、文物資源進行IP授權,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進行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的開發,打造中醫藥文化優質產品。遠期通過IP授權跨界合作,突破中醫藥與不同社群間的文化壁壘,通過裂變傳播的強大擴散力,引發巨大的社群共振[18],打開中醫藥文化傳播新局面。
4.4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筆者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應從2個方面入手。一方面是進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雖然近年來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治理從一元化逐漸走向多元化,多部門配合下協同治理的趨勢逐漸形成,政策主題逐漸豐富,但仍存在政策聚合度低、政策體系不完善等問題[19]。美國作為當今文化創意產業發達的國家之一,其管理方式可給予我國借鑒。美國政府部門為保護文化產業版權專利,在國會圖書館下特別設立了版權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版權糾紛、專利申請、版權核對等工作。此外,還成立了專門的版權監督和保護管理工作小組,以適應版權產業的發展[20]。另一方面,積極運用“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利用其高度可追溯性、時間戳、去中心化、靈活性等特點,在中醫藥文化創意知識產權保護的抄襲行為防范、知識產權界限厘清、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建設、智能知識產權授權合約簽署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5小結
中醫藥圖書館開展中醫藥文化創意工作具有得天獨厚的資源優勢,但由于體制機制等相關問題,在探索發展過程中受到一些影響。中醫藥文化創意領域亟待多部門聯合出臺具體指導意見,明確相關政策及扶持措施,破解體制機制困局,更好地為中醫藥“傳承精華、守正創新”保駕護航。同時,以中醫藥圖書館為代表的中醫藥相關從業機構也應當在文化創意工作中深入挖掘,大膽創新,積極探尋適合中醫藥文化創意事業的特色發展之路。
作者:王琳 常久 張曉皙 孫宏 張晶 吳長青 潘艷麗 李海燕 單位: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藥信息研究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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