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及創新
時間:2022-11-15 04: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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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文化遺產
界定水文化遺產的概念是研究水文化遺產的邏輯起點。從形成水文化理論體系的角度可以將水文化界定為:水文化是水與人們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聯系的過程中,人們在各種水事活動中創造的財富總和。結合水文化的定義,可以將水文化遺產定義為:水文化遺產是水與人們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聯系的過程中,人們以水為載體,在各種水事活動中創造并遺留、流傳下來的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和財富。
二、水利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一)傳承和弘揚先進水文化。水文化遺產作為中國文明歷史發展進程的重要見證,承載著中華民族的燦爛的文化,凝聚著中國歷代水利人的創造精神,蘊含著推動歷史發展和科學進步的哲學思想、科學技術、藝術文化價值。所以,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水文化遺產,對于推動豐富、傳承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水文化,發揚中國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保護水文化遺產。水文化遺產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水利遺產,其智慧與魅力體現在建筑材料、施工工藝、管理制度等方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創新能力的實證。隨著水文化遺產的開發與利用,水文化遺產因不合理的開發與綜合運用而受到威脅,因此討論水文化遺產的創新傳承與保護,協調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系,對水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有著及其重要的意義。
三、水利文化遺產保護取得的成績
近年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不斷推動落實中央相關決策部署,積極開展水文化遺產的開發與綜合利用工作,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水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水文化遺產工作的管理機制、體制已經基本形成;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逐步形成、完善和落實,經費不斷增加;保護和利用的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社會關注度和保護意識不斷增強,科學研究向縱深發展,水文化遺產合理利用穩步推進。具體開展了以下工作。(一)不斷推動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制定水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前提。一是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作為法律依據的上位法的基礎上,近年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各省市結合水文化遺產分布與保護利用的實際情況,水文化遺產集中的省市結合保護實際相繼出臺了保護水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如《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安陽市林州紅旗渠保護條例》等。(二)推進水文化遺產普查,逐步建立保護數據庫。按照水利部《水文化建設規劃綱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水文化遺產調查工作的通知》(辦秘〔2012〕22號)要求,從2012年起各省市開始陸續對轄區內水文化遺產進行資源摸底和調查工作。各地水利局、協同旅游局、文化局、文管所等部門通過多年分階段的艱苦細致工作,對水利遺產分工程類、管理類(文獻類)和非物質遺產進行了分類統計,將具體分布狀況、生存環境等進行了詳細記錄并形成了各省市的水文化遺產保護數據庫,為掌握水文化遺產從而最終形成全國數據庫的打下了基礎。(三)合理規劃,促進合理適度利用。國家文物局將大運河、都江堰、它山堰、通濟堰、五門堰、鎮海堤、洪澤湖大堤、紫陽堤、金口壩、漁梁壩、石龍壩水電站等一大批重要的水文化遺產,都江堰、中國大運河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夏引黃古灌區、陜西漢中三堰、福建黃鞠灌溉工程等古代水利工程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同時,政府加強領導,財政部門積極投入專項經費,為水文化的保護與利用提供了資金保障。(四)積極推動文化遺產的研究和宣傳普及,提高水文化遺產保護關注度。在國家有關部門、研究機構與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和密切配合下,專家學者深入挖掘水文化遺產中蘊含的中國民族文化中的先進思想和科學精神。政府各部門、高校、各研究機構和各類水利博物館、紀念館等充分利用各種文體活動以及大眾傳媒資源宣傳等方式展示水文化遺產,不斷提高了水文化遺產在公眾中的認知度和關注度。
四、當前水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問題
當前,雖然隨著中國對文化軟實力的開發和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水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和發展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和支持,保護與利用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但由于諸多原因的影響,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傳承發展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水文化遺產的研究和統計調查有待加強。前期雖然對水文化遺產進行了調查統計,但是由于水文化遺產的界定和分類隨著研究不斷發展,分類的標準和程序在不同歷史時期和省市不統一,水文化遺產的調研應該不斷深入,調查統計數據應當不斷更新。根據現有的水文化遺產統計,大多針對工程類水文化遺產,如何對管理類、非物質文化類文化遺產的調查還需進一步完善。二是水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的融合需要加強。多數水文化遺產目前基本都處于自然保存狀態,少數進行開發利用的水文化遺產的經營管理狀態不佳,甚至存在遭到破壞的安全隱患。三是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需要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還不完善,落實不夠到位;管理存在不協調現象和權力交叉與真空,缺乏制度保障,管理,經費保障不足和落實不到位等。
五、水利文化遺產保護的傳承創新的主要內容
水文化遺產保護應當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弘揚和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在遵循水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傳承與創新。(一)做好水文化遺產普查,形成全國。及各級水文化遺產數據庫各省市水利局對水文化遺產進行了分批調查,通過調查數據統計分析和匯總整理,基本形成了本省市的水文化遺產調查名錄。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開展了全國風景名勝資源普查,將全面掌握包括水景觀資源在內的各類風景名勝資源分布、價值、數量、保護、管理等情況。但是由于水文化遺產調查中存在著評價標準和申報程序不一致的情況,因此,后期調查研究需要水利部門研究制訂工程類、資料類和非物質水文化遺產評價體系和申報程序,科學設定水文化遺產的認定、保護、管理等內容,逐步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水文化遺產數據庫,最終建成一個全國性的水文化遺產數據庫。(二)加強領導,完善水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科學規劃是水文化遺產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前提,政府應當加強對水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努力促使水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空間規劃。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水文化保護的需要設立水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專項基金,并監督各部門切實落實保護與利用資金,為水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各省市水利部門應當依據本轄區內水文化遺產普查結果建立水文化遺產保護庫,將水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融入水利工程管理保護、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中,并定期對水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方式、資金落實等各方面進行評估并提出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為水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指導依據。水利部門應當制定水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評價標準,針對不同歷史價值程度的水文化遺產保護方案,加大水文化遺產保護的范圍。(三)明確管理職權,完善管理體制。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創新各部門統籌合作的協調管理機制,針對水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涉及較多法律關系,法律交叉與空白較多的現實情況,國家及各部門應當積極調研,針對水文化保護和利用開發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水文化遺產保護的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各部門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分工協作,提高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實效性。住房城鄉建設部應當按照《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公約,加強包括水景觀資源在內的風景名勝區和世界遺產地的保護管理,通過嚴格的規劃建設管控制度,指導各地妥善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國家文物局應當加強基礎研究,結合實際需求考慮制定水文化遺產相關的規范及標準。督促指導地方文物部門落實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切實落實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加強水文化遺產的日常管理,制定科學可行的具體保護措施。水利部應積極進行水文化遺產的調查工作,在規劃、管理利用等各環節注重對水文化遺產的保護,同時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對水文化遺產的宣傳,提升公眾依法保護意識。(四)以保護傳承的能力建設為著力點,全面提升水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水文化遺產保護的傳承與創新,就是要創新水文化遺產價值內涵,提高保護傳承的技術水平,通過科學合理利用促進水文化遺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一是要繼承和創新工藝技術切實加強對水文化遺產自身的保護。二是創新文化遺產傳承利用的方式,結合當地文化產業和旅游等,適度綜合開發利用。三是要深度挖掘水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和科學研究價值,建立和完善水文化遺產研究的理論體系,國家水文化博物館和科研機構加強合作,積極推進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四是要利用水利部水文化遺產研究中心為交流平臺,整合全國水利文博和研究機構利用開展研究,利用各種媒體平臺進行宣傳,加強國際交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作者:韓紅 盧本瓊 姜雪 單位:重慶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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