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法保護分析

時間:2022-04-16 09: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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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法保護分析

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無論種類還是內容都很豐富,而這些非物質、活態文化也是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隨著時代文化環境不斷變遷,部分優良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未受到良好保護而銷聲匿跡。對此筆者感同身受,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進行潛心研究,特別從《商標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發表一下自己的拙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的民族之魂,是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關鍵所在。它不僅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遺存,還有助于民族凝聚力的提升,更承載著重要的精神和人文價值。借助《商標法》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在提升其利用價值的同時,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效益、人文效益和經濟效益,進一步推動我國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此外,在互聯網多元文化全面滲透的今天,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可以進一步提升人們對民族文化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商標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原則:1.在先保護原則。TRIPS協議中明確提出,商標的獲取不能對成員的利益產生影響,并且不能對已有的在先權利產生影響。《商標法》中也明確規定,商標的申請注冊必須顯著,以便于更好地對商標進行識別,不能出現違規的商標搶注行為也不能因商標的注冊而對其他人的在先權益產生影響和侵害。雖然現階段針對商標保護中的在先權益尚未進行明確的范圍界定與劃分,但是相關學者普遍認為,在先權益涉及在先專利權、商標權以及著作權等。而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言,因其性質屬于公共物品,所以利用商標法進行保護難以在第一時間取得在先權。需要將文化遺產中部分要素借助合理、可行的方式轉變為知識產權后,方可通過取得在先權來避免他人出現商標搶注現象。2.知情權原則。所謂知情權,是指在進行文化遺產開發期間,需要事先聯系、通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人、傳承人,并且必須征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繼承者的同意后方可進行文化遺產的開發。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用商標法保護,其中所遵循的知情權原則需包括:①必須在開發文化遺產前,告知繼承人,并征得繼承人的同意。②在告知繼承者文化遺產開發事項時,繼承者有權利知曉文化遺產的開發方式、開發程度等信息。③必須在征得繼承人的同意、認同后,才能進一步開展文化遺產開發的事項。3.利益分享原則。作為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原則之一,利益分享原則是指利用文化所取得利益的使用人,需要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者之間進行利益均衡分享。2002年,《波恩準則》的出臺對利益分享原則進行明確規定,針對利益分享原則的應用,需要做到在合作期間針對相關產品的技術開發、科學援救需要充分合作,而利益的共享囊括產品所產生的利益,涉及到信托基金、條件優惠的適用許可等。4.歧視性使用禁止原則。我國《商標法》中明確提出,若標志帶有欺騙性、民族歧視性、危害社會道德風氣、其它不良影響,則無法進行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通過對歧視性適用禁止原則的遵循,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和發揚過程中不受到歧視、歪曲利用的影響。權力主體是商標法保護中的重要內容,要想進一步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法保護效果,必須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力主體的明確,確定誰可以享有商標權力,解決誰具備商標注冊資格的問題。非物質文化因其內涵豐富,所以傳承方式并不固定單一,可以是家庭傳承,也可以是群體傳承、社會傳承等。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力主體的確定必須依據對具體情形的深入分析

當前權利主體的確定,具體包括:個人所有,例如當前傳承發展的多種中華老字號,泥人張、王守義十三香、李錦記等等,其傳承方式體現為家族傳承或個人傳承,所以在權力主體判定時,可以確定為家族或者是個人;地域享有或族群享有,若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者有著較大的主體數量群體,所以無法進行權利人的具體明確,在此情況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對普通商標申請注冊。需要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比如德州扒雞、蘭州拉面、蘇繡、吳歌等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國家利益緊密聯系,此類遺產指的是在不斷發展演變過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與民族文化相融合,此時權力主體可以確定為國家,對商標注冊所獲取的利益可以依據情況合理分配。比如:昆曲、北京同仁堂、唐三彩等等。

商標使用過程中,持有人可以獲取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冊商標產生盈利的權力,并且持有人有權禁止他人出現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非法商標注冊、已注冊商標撤銷的權力,并對他人侵權行為提出賠償要求。綜上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關乎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相關效益的創造,所以需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標法保護,借助對相關法律政策的逐步完善與落實來構建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體系。

作者:劉宇輝 單位:朝陽市技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