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刑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05: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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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論文

環境刑法研究論文

由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北京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首屆“和諧社會語境下的環境刑法學術研討會”2009年4月4日在中國人民大學隆重舉行。來自國內實務部門和科研院校的著名刑法學者、環境法學者、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以及韓國青州大學法學院的知名刑事法學者等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討會。

本次環境刑法學術研討會共收到國內外學者撰寫的論文六十余篇。研討會共分四個單元,與會國內外學者主要圍繞“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環境刑法的立法與政策”、“環境刑法的基礎理論”、“具體環境犯罪研究”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因為研討會發言人較多且思想豐富,這里僅將主要代表性觀點綜述如下:

關于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

關于環境刑法的定位問題,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之雄從環境問題的五個特點出發,歸納出環境刑法的特質:規范刑法系統自身之外的高度依賴型。具體體現為高度的科技性、高度的政策依賴性、高度的行政從屬性。

關于環境刑法學學科構建的根本性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付立忠提出構建環境刑法學將會發揮以下積極作用:滋養和促進新學科的孕育與形成;有利于提升科研開拓創新的幾率;有利于有效地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環境刑法學具有以下三項學科功能:第一,直接引導人們生活健康發展的功能;第二,間接調和人與自然和諧有序演進的功能;第三,最終遏制人類社會邁向自毀之路的功能。

關于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的拓展空間問題,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顏九紅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出發,認為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有很大的拓展空間。提出應當從司法解釋入手,降低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犯罪的定量數額,同時從立法上降低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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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環境犯罪完善論文

197刑法典的進步方面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但同時我國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于是打擊環境犯罪,加強環境刑法保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鑒于此,我國于1997年修訂了原有的《刑法》。1997刑法典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設制,突破了我國以往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有懲治環境犯罪的規定的狀況,明確了對各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處罰,標志著我國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邁出了一大步。

筆者通過比較,總結出97刑法典以下幾點顯著的進步:

1.1體系更科學97刑法典設專章專節集中對各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作了系統而科學的規定。這一修訂突破了我國以往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有懲治環境犯罪的規定的狀況。這使得我國的環境犯罪刑事立法體系更科學更完善。

1.2拓展了環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將環境犯罪分為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罪兩類。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行為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一變化擴大了環境犯罪的范圍,更為全面和科學。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

1.3改變對環境犯罪刑罰的規定,加強了打擊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壞環境和資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時對原屬行政制裁的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的行為做了修改,將其納入刑法懲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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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中污染概念論文

環境刑法已經成為歐洲各國刑法發展最快的部分,在某種意義上似乎已經走過了頭,因為學術界傾向于環境應當按照其本來的樣子加以保護而毋須顧及人類生活的需要及其質量。這一觀念也同樣深刻地影響了德國環境刑法中法益的概念、范圍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污染和污染程度的評價問題,并成為德國環境刑法中復雜而重要的法律與政策問題。關于德國環境刑法中污染概念的研究,對于我們以德國為樣板具體地了解西方國家的這一后現代化變化并進而思考我國的環境之刑法保護問題,是有借鑒意義……

環境刑法中法益的確定對污染概念的影響

環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環境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環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損害這種法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環境刑法中,法益的規定性對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著直接的意義。

在反對環境犯罪的斗爭中,人們首先認識的是環境破壞之后對人類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類為中心來確定“環境”的范圍而形成的“人類環境”(注:“人類環境”這個概念是1972年聯合國大會人類環境會議時提出來的,指的是以人類為中心和主體的外部世界,包括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過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綜合體。轉引自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紀70年代初之前人類對環境的認識和在反對環境犯罪中需要保護的社會利益的性質。在這個時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業化的程度比較低,人類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們對于自己的社會經濟活動對環境造成改變從而最終給人類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并沒有太深刻的認識。德國在1971年由各方面專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議稿中,“環境保護”的概念也不過是局限在“保護人類生命健康免受環境的危害”這樣的認識上。(注:關于德國環境刑法發展的概況,參見拙作:《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來,由于人為原因對環境的破壞,包括由于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而引起的環境問題,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鹽堿化、資源枯竭、氣候變異、物種滅絕、生態平衡失調等,尤其是通過向自然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對環境的破壞給人類帶來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視。酸雨、“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破壞這些污染環境的后果對人類基本生存環境的威脅,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這種對環境意義的新認識中,德國刑法學界開始考慮將保護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作為自己保護的社會利益。

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和主體而構成的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的總和。生態環境的概念與人類環境的概念對環境刑法的意義有很大的不同。根據人類環境的概念,人類是可以改變自然環境的,并且,只要這種對自然環境的改變沒有直接侵害人類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會有刑事責任問題。根據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概念,則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環境犯罪將以環境是否受到對其不利的侵害為標準,并且,刑事責任的產生不需要以對人類的損害為必要條件。(注:有關的分析,參見楊春洗、向澤選、劉生榮:《危害環境罪的理論與實務》,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

在根據“人類環境”的識識而確立的環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環境在實質上并沒有成為刑法所要保護的一個自在的和獨立的對象。在這種條件下,自然環境受到刑法的保護,其實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到損害為條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沒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該種侵害是在人類社會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內,對自然環境的破壞行為是不會受到刑法處罰的。因此,在以“人類環境”作為法益的環境刑法中,污染必須達到給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認,也就是說,才能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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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懲治中刑法責任制度論文

【摘要】嚴格責任制度主要是基于社會防衛的目的,對主觀罪過難以確定的行為控訴方不必證明主觀罪過存在即可追究該行為刑事責任的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對功利主義價值觀的追求是在環境犯罪懲治中適用嚴格責任制度的動力。我國刑罰權力的制衡機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有限性、環境刑法的行政化以及環境侵害行為的經濟性等因素決定了我國環境犯罪懲治不宜適用嚴格責任制度。

【關鍵詞】環境犯罪;嚴格責任;功利主義;刑罰權力;環境刑法行政化

一、學術研究現狀與理論展開

當代工業社會在過去一百年改變自然的能力在人類歷史上是空前的。然而,我們在天氣、地震、閃電、火山、颶風、洪水、干旱等面前仍然受到自然的統治。因此,無論如何努力,我們從未能通過預斷的作用而超越對地球生態系統的基本依賴。底線是,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可以改變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可以改變人類生活的一部分。改變了的自然無情地侵犯著人類的生活,環境問題凸顯。

面對高速發展的工業社會帶來的環境問題,各國環境保護立法滯后。獨立、充分運用刑法實現環境保護則起步更晚,其肇始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奧地利修改刑法以增設與環境相關的犯罪。面臨不斷肆虐的環境問題,人們嘗試通過在環境犯罪懲治中適用嚴格責任制度降低主觀罪過的認定標準,經由更為嚴密的刑事法網有力打擊環境犯罪。對于在環境犯罪懲治中是否適用嚴格責任制度的研究,逐步引起各國學界的重視。

在環境犯罪懲治中適用嚴格責任制度首先為英美法系國家所倡導。英美法系國家對功利主義價值的追求是促使人們將嚴格責任制度適用于環境犯罪懲治的動力。這種努力使各國看到了其嚴密環境犯罪懲治刑事法網的效果。因此,各國包括大陸法系國家對環境犯罪懲治中應否適用嚴格責任展開了熱烈討論并嘗試進行相關立法實踐。英國法律對環境犯罪懲治規定了嚴格責任制度,但是嚴格責任制度對于主觀罪過原則的突破又引起了新一輪的爭議。美國學者也在努力推進嚴格責任制度在環境犯罪懲治中的適用,但是更多的刑法學者和環境法學者認為時機并不成熟。因此,美國個別環境保護法規有關于嚴格責任制度的規定,但是很少有將其作為普遍刑事制裁責任基礎的規定。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其農業法以實質的犯罪或者客觀上的實際侵害事實為基礎確立了客觀污染的概念,做了類似英美法系國家嚴格責任制度的規定。但是,對于上述規定是否是類似于嚴格責任制度的規定、該規定是否合理等問題法國學界也存在諸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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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中污染概念論文

環境刑法已經成為歐洲各國刑法發展最快的部分,在某種意義上似乎已經走過了頭,因為學術界傾向于環境應當按照其本來的樣子加以保護而毋須顧及人類生活的需要及其質量。這一觀念也同樣深刻地影響了德國環境刑法中法益的概念、范圍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污染和污染程度的評價問題,并成為德國環境刑法中復雜而重要的法律與政策問題。關于德國環境刑法中污染概念的研究,對于我們以德國為樣板具體地了解西方國家的這一后現代化變化并進而思考我國的環境之刑法保護問題,是有借鑒意義……

環境刑法中法益的確定對污染概念的影響

環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環境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環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損害這種法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環境刑法中,法益的規定性對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著直接的意義。

在反對環境犯罪的斗爭中,人們首先認識的是環境破壞之后對人類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類為中心來確定“環境”的范圍而形成的“人類環境”(注:“人類環境”這個概念是1972年聯合國大會人類環境會議時提出來的,指的是以人類為中心和主體的外部世界,包括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過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綜合體。轉引自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紀70年代初之前人類對環境的認識和在反對環境犯罪中需要保護的社會利益的性質。在這個時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業化的程度比較低,人類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們對于自己的社會經濟活動對環境造成改變從而最終給人類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并沒有太深刻的認識。德國在1971年由各方面專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議稿中,“環境保護”的概念也不過是局限在“保護人類生命健康免受環境的危害”這樣的認識上。(注:關于德國環境刑法發展的概況,參見拙作:《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來,由于人為原因對環境的破壞,包括由于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而引起的環境問題,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鹽堿化、資源枯竭、氣候變異、物種滅絕、生態平衡失調等,尤其是通過向自然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對環境的破壞給人類帶來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視。酸雨、“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破壞這些污染環境的后果對人類基本生存環境的威脅,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這種對環境意義的新認識中,德國刑法學界開始考慮將保護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作為自己保護的社會利益。

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和主體而構成的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的總和。生態環境的概念與人類環境的概念對環境刑法的意義有很大的不同。根據人類環境的概念,人類是可以改變自然環境的,并且,只要這種對自然環境的改變沒有直接侵害人類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會有刑事責任問題。根據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概念,則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環境犯罪將以環境是否受到對其不利的侵害為標準,并且,刑事責任的產生不需要以對人類的損害為必要條件。(注:有關的分析,參見楊春洗、向澤選、劉生榮:《危害環境罪的理論與實務》,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

在根據“人類環境”的識識而確立的環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環境在實質上并沒有成為刑法所要保護的一個自在的和獨立的對象。在這種條件下,自然環境受到刑法的保護,其實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到損害為條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沒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該種侵害是在人類社會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內,對自然環境的破壞行為是不會受到刑法處罰的。因此,在以“人類環境”作為法益的環境刑法中,污染必須達到給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認,也就是說,才能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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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經濟發展的環境刑法論文

一、生態環境、經濟發展和環境刑法

(一)生態環境、經濟發展和環境刑法共同特征

1.時間尺度特征是指對生態環境資源使用或破壞的時間長短。

在時間尺度上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具有短暫性,但對不同生態環境的影響是持續的或短暫的,要確保在時間尺度上對資源利用的持續性。如河南省在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興建了一批化工企業,留下了六百多萬噸廢料鉻渣,因鉻渣中含有致癌物鉻酸鈣和劇毒物六價鉻且鉻渣堆大多沒有防雨和防滲措施,致癌物經雨水沖淋和滲透,成為持久損害地下水和農田的污染源。類似這種能導致持久性污染的違法行為,應從時間尺度上進行刑事處罰而且需從重處罰。因此,環境刑法的處罰需要依據破壞生態環境資源行為在時間尺度上影響的持續性和短暫性進行刑罰。

2.空間尺度特征是指生態環境資源利用或破壞在空間上的面積或體積大小的影響。

生態環境資源的利用具有空間約束,例如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必須受到環境刑法的保護;不同生態環境資源在空間尺度上破壞的影響具有很大差別,例如廢氣排放、水體污染在空間尺度上具有跨國、跨地區的影響,動植物資源破壞在空間尺度上具有局部性。不同區域空間之間的生態環境資源開發和利用應確保相互間不為損害或要滿足相互間的物質能量交換。因此,環境刑法的處罰需要依據破壞生態環境資源行為在空間尺度上影響的面積或體積大小進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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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重大環境污染案件刑法管理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重大環境污染事哉罪的刑法定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客觀方面;單位犯罪主體在刑法適用中的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政策——“零容忍”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法定犯,本質上屬于“違規犯罪”、環境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是否應當設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險犯、行為犯、如何確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個案是否屬于單位犯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理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抑或包括故意和過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否存在“共同過失”、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可否適用嚴格責任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現行刑法實施以來,有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爭議一直未斷,例如“明知故犯”、共同過失、環境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單位作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體存在的問題,刑法是否應當設立該罪的危險犯以及相關的刑事政策等。厘清這些問題對懲治和預防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論與實踐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明知故犯”;共同過失;因果關系;單位過失犯罪。

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刑事立法中對環境犯罪作了規定。早在1979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第19條第3款就將國際環境犯罪列入可以引起國家刑事責任的4種行為之一。我國現行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用9個條文專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的14種犯罪行為。其中第338條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即“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346條規定了單位犯罪時的雙罰制。刑法實施以來,刑法學界對該罪的犯罪構成諸要件一直存在著爭議,實踐中的認識與做法也不盡一致。本文對其中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一些淺見,以求教于同仁。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哉罪的刑法定位

現行刑法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列于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這說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只不過是特定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即便該罪侵犯了公私財產權與公民健康、生命安全,那也位于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之后,屬于次要客體。因而有學者認為其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也有的認為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公私財產權與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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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從屬性的環境刑法論文

一、我國環境刑法行政從屬性的理論基礎及其表現

(一)理論基礎

在我國,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依托于“空白刑法”這一特殊立法技術來完成。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

1.保持刑法穩定性的需要。

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朝令夕改只會使人們產生一種不確定感從而無所適從。要保持刑法的相對穩定性,就不能動輒對原有的條文恣意地進行增刪或改動。而使用“空白罪狀”這一立法技術后,就可以實現對某一行為違法與否交由行政法律規范來衡量,從而最大程度上保持了刑法的安定性。

2.是彌補刑法滯后性不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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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秀湖北與生態刑法之構建

川有峨眉山,巍峨磅礴;鄂有神農架,鐘靈毓秀。2017年湖北省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年會暨“靈秀湖北與生態刑法”學術研討會于8月10日———12日在湖北省神農架林區木魚鎮召開。本屆年會由湖北省法學會刑法研究會主辦,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和湖北省神農架林區人民法院聯合承辦。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生態文明建設做出了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由此,中央層面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還相繼制定了相關文件,進一步突出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地位以及落實新的“綠色化發展”的前進道路。在系列國家政策的宏觀指導下,自1979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制定了32部有關環境資源的法律。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是審議通過了修改后的新《環境保護法》,不但使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而且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環境違法成本低,難以發揮阻遏破壞生態的環境犯罪的作用以及容易逃避法律制裁尤其是刑事處罰的問題。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了新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強了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在環境檢測數據上弄虛作假、無證排污行為的打擊力度。2017年1月,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辦法》,為進一步有效解決有案不立、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重大難題提供了合法依據。但如何加強立法與實務的對接,消解理論與實務的隔閡,夯平理論與實務的鴻溝,使理論研討適用新形勢和新要求,使兩者在防控與打擊日益凸顯的生態環境犯罪上協同并進、齊心一致,仍舊是刑事理論界與實務界探究的重點,也是本次刑法學研究會年會探討的核心。

“靈秀湖北”的誕生始于2009年湖北省旅游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旅游形象主題口號、形象標識的過程,并最終于2011年由省政府審定通過成形。“靈秀”二字,取自“鐘靈毓秀”,寓涵“靈韻雅致,山明水秀,人杰地靈、德才兼具、學養深厚”之境意,又有“天然去雕飾,清水出芙蓉般行云如水,渾然天成”之美意。如明朝張居正的《宮殿紀》:“二大都在寰宇間,皆據百二之雄勝,萃岳瀆之靈秀,鴻圖華構,鼎峙於南北。”又如清朝陸以湉的《冷廬雜識?神缸》:“天臺為仙境,為佛地,無怪鐘靈毓秀,甲於他邑。”“靈秀湖北”,山川秀美之湖北,鸞翔鳳集之湖北,含義雋永,言簡意賅,既有對湖北自然山水的贊美(如三峽人家、清江畫廊、武漢東湖、神農架、西陵峽口等景區,富有地域特色),也有人文歷史的含量(因華夏始祖炎帝神農氏架木為梯,采嘗百草,救民疾夭,教民稼穡的神農架;荊州古城三國時期的楚文王、屈原等。古隆中三國時期的諸葛亮和劉備;因蘇軾《赤壁賦》而得名的文赤壁和東漢末年的赤壁之戰的武赤壁。元末明初,開創成為我國中華武術流派之一的武當派道人張三豐;近現代的才人有李先念、董必武等),可以說是對湖北多姿多彩旅游產品的點睛之筆。“生態”一詞,現在通常是指生物的生活狀態,也包括它們之間以及它與環境之間環環相扣的關系。在日常生活中,許多美好的事物,如健康的、美的、和諧的等事物均可冠以“生態”修飾。“生態犯罪”是指違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侵犯生態環境法益,其行為導致生態環境受損或者陷入受損之風險,嚴重危害生態安全的行為。生態犯罪的本質是行為人侵害了生態環境利益,破壞了生態系統的平衡性。作為對生態犯罪認識升華的“生態刑法”,它是指保護生態法益的罪刑規范。廣義的生態刑法不僅包括刑法典中保護生態法益的法律規范,而且包括行政法律法規中保護生態法益的罪刑規范。狹義的生態刑法,也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刑法典中保護生態法益的罪刑規范,另一種是特別生態刑法。隨著人類對生活品質高標準的追求,綠色化發展的生態觀也逐漸成為了普遍共識,在刑事法律上,就要求刑法“生態化”。“刑法生態化”,是按照21世紀環境時代的要求,逐漸將生態原理引入刑事立法領域,對現行刑法進行全方位的調整、改進和創新。其具體途徑是重新界定環境犯罪,完善相應的刑事處置措施,使刑事立法更加符合生態規律的要求。刑法生態化以“實現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的目標、在法律上充分體現環境與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為立法原則。這既是符合生態學的公平性、持續性、協調性、循環性、生態平衡性的基本原則和原理,也是體現了將環境保護思想和可持續發展觀融入刑法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使刑法制度朝著環境友好與可持續發展的方向改革的環境時代客觀要求。

神農架林區,1970年經國務院批準建制,直屬湖北省管轄,是中國唯一以“林區”命名的縣級行政區。林區內生物礦產土地資源極為豐富,自然景觀密集且秀麗多奇可觀性極強,更具有許多林區獨特的動植物品種,因此,林區享有最美中國目的地景區、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等多個國家級品牌稱號,還擁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成員、亞洲生物多樣性永久性示范基地、世界地質公園、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等多個世界級品牌稱號,更是在創建“全域旅游”與國家“一帶一路”戰略、長江經濟帶戰略、湖北“一元多層次”戰略和林區“一園一地一區”戰略發展中具有重要政治經濟地位。由于在對林區進行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對原生態環境的保護不足,林區內的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破壞,動植物物種種類的減少;林區內的香溪河、沿渡河、南河、堵河四大主要河流有不同程度的污染,魚類明顯減少,對居民飲用水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交通等大量基礎設施建設,小水電過度開發、礦山大量開采、旅游開發,造成大量植被被破壞,地質災害時有發生,存在嚴重的隱患;日常生活垃圾也影響整個生態環境質量。再加上態保護資金投入少與投入渠道單一,科研力量有限導致生態保護能力建設滯后,生態監測處于起步階段導致信息不足,渠道不暢,這些都是林區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現實重大威脅。所以,以保護環境優化的經濟增長模式,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參與宏觀調控的倒逼先導作用;加強宣傳教育,擴大公民環境權利,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新機制;建立政府監管與引導居民清潔公共空間環境的長效機制;完善刑事立法與實務在防控與打進生態犯罪上的有效對接等舉措,應是有效解決包括林區在內的生態環境破壞與污染的較好路徑。本屆年會主題定為“靈秀湖北與生態刑法”,并擬定四個子題,即“生態刑法的一般問題”、“生態刑法中的具體個罪制度”、“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中的“兩法”銜接問題”以及““一圈兩帶”與神農架生態、安全與反恐之刑法規制問題”。按照年會的慣例在會前進行了論文征集。截止2017年7月20日,會議共收到投稿論文150余篇,經論文集編委會多次研究討論,最終審議決定編輯收錄論文140篇,分為上下兩冊印行發送讀者。古有西晉文學家左思《三都賦》之千古佳作的“洛陽紙貴”,今有湖北省刑法學年會《會議集》之“班馬文章”的“爭相傳閱”。在不勝枚舉與浩如煙海的學術機構中,在汗牛充棟,左圖右史的世界書庫中,湖北省刑法學年會及其文集的弦歌不輟與薪火相傳,無不是“不積跬步,不至千里;不積小流,不成江海;鍥而不舍,金石可鏤”的全心致力于刑事理論與實務研究的治學格物精神的碩果。《尚書?大禹謨》有言:“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人心是危險難測的,道心是幽微難明的,只有自己一心一意,精誠懇切的秉行中正之道,才能治理好國家。那么,在通過刑法的律法之治規范民眾的言行,懲治犯罪行為,以助力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之時,求真務實,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允執厥中亦是諸位法律人員的座右銘。

作者:康均心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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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的理性實踐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開展的必要性及其存在問題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開展的必要性我國傳統上的法學教學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我國刑法的教學方法也是如此,主要采用“演講式教學”,教師口若懸河,滔滔不絕,學生緘默無語,寂靜無聲。學生處于被動狀態,教師在教學中較少考慮學生的需求,學生也很難表現出自己的能動性。民族院校法學專業的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培養實用型人才為主,刑法學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法尤為必要。首先,犯罪現象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時空條件之下,犯罪原因也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實踐中的刑事案件都是復雜的,民族地方的刑事案件則更為特殊,它不可能如同刑事法律規定的那樣單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理論的基本掌握,忽視靈活運用,學生面臨實際則無所適從。[2]其次,我國處于暢行法治的時代,法律條文的數量正以令人震驚的速度增長,其修改和變化的速度同樣令人目不暇接,把所有現行刑事法律條文及其解釋的知識都傳授給學生不現實。同時,國家介于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賦予民族地方自治權,刑法在民族地方的貫徹執行還需要顧及民族地區特殊情況,可以變通實施,其實施中需要考慮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此需要透徹理解刑法的精神,案例教學可以將民族地方刑事案例引入教學,以便了解對民族地方情況。(二)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刑法學的“原理”“原則”“制度”規范等來自于社會實踐,又指導社會實踐。刑法學教學必須緊密聯系我國立法、司法實踐,聯系實際越多,學生對知識理解越深刻,越容易接受。雖然各大院校都提出進行刑法教學改革,并聲稱將案例教學法已經運用于實際教學,然而事實不盡如此,部分院校在案例教學法的實踐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民族院校則不能脫俗。1.將案例教學法理解為講授中的舉例說明。在法學教育改革中,多個學校提倡案例教學法,但是在教學過程中部分教師對于案例教學認識存在偏差,在教學實踐中誤認為舉例說明就是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由老師提供案例,由學生做好充分準備,從而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激發學生的思維,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舉例說明法是在講授教學中,通過教師系統講授法律理論和規則之后分析相關案例,由教師進行案例講解或者由教師積極主動地指導學生分析案例,這種教學方式實質上還是解釋法律理論和規則,難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2.無視教材內容,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教材內容是教學方法的直接對象,選擇教學方法,必須根據教材的內容和特點。在教學改革的過程中,案例教學法是教改的重要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科目和課程全部內容都適合于案例教學。刑法學是應用性學科,但具有特殊性,其是由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構成,總論是全部刑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也是比較原則和概括化的內容,應該先從概念、特征原理,原則部分開始,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論,才能進行法律解析。在刑法總論部分盲目開展案例教學,會形成老師問,學生不能答,事實上成為了老師的一言堂,根本無法體現案例教學法的真諦。3.無視學生情況,全面推行案例教學法。學生是教學方法的實質對象,教學應依學生實際情況來安排,實行因材施教。教師授課的目的是為了使學生獲得知識,提高其自身的素質。案例教學法是完全脫離教師的講授,由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和對教師的提問獲解決案例問題的知識和能力,所以這種方法對學生的要求也比較高,老師要有意識的對學生進行思維訓練和培養,逐步培養法學思維。對于民族院校的學生更是如此,如果老師不考慮學生實際情況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法則根本無法發揮其真實意義,反而使學生無所適從,不知所終,從而引發對個人能力的質疑,產生自卑心理,不利于他們的心理健康,更就無法談及激發興趣。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中的實踐

高校教學方法改革如火如荼開展促進了案例教學法的實施,其通過活生生的案例調動學生分析的精神和思考的興趣,它的互動性、啟發性和創造性培養了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激發了他們的創新性思維。民族院校實施案例教學法需要細致的思考,量力而行。(一)教學的課前準備1.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選擇刑事案例。案例教學法的案例的選擇至關重要,其可來自案例教材,甚至報紙、雜志、電視臺和網絡等媒體,也可以由民族院校老師自己編制。民族院校學生程度不同,斟酌選擇案例,充分調動每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習興趣。通過典型性案例鞏固基本理論;通過具有深度和難度的啟發性案例鍛煉和提高學生思考的廣度和深度;通過現實熱點性案例引起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如刑法中熱點的許霆案件、貴州習水的嫖宿幼女案、躲貓貓案件、湄公河慘案等,既可以豐富教學內容,活躍課堂氣氛,又可潛移默化的培養學生信息素質和分析能力。2.根據刑法教學目標和案例的內容確定問題。案例準備好后,教師應當研究供學生討論的案例。根據民族院校各班具體情況巧妙設置問題,考慮案件定性可能引發的爭議,掌控全局。既要隨時解決學生提出的問題,又不能讓學生遠遠偏離教學內容,放任自流,同時考慮到各個學生的不同程度,有針對性的提問。題目選擇上要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誘導性、可爭辯性,誘導學生展開討論、促進爭辯,從而進一步深化所學刑法理論知識。3.根據教學資源和學生人數來布置案例。問題設置好后,需要把案例提前展示給學生,以便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去查閱刑法資料、深入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需要告知學生必讀的材料及其具體的組織方式。案例教學是師生互動的過程,學生參與程度與參與質量是案例教學法成功與否的關鍵,參與前的準備非常關鍵。[2]教師要根據教學目標、案例案情、學生人數、教學環境等確定具體采取的組織形式。(二)案例教學的課堂組織1.引導發言。刑法案例教學成功的關鍵在于學生發言,教師要以學生為主,引導學生多方面、多角度分析案件,組織學生討論、辯論,鼓勵學生提出獨立見解。根據學生的情況采取不同引導策略,對思維敏捷,表達清晰的學生提出質疑,深化刑法理論問題;對反應慢,表達能力普通的學生及時提示,提高每個層級學生的理論水平與實際分析能力。對發言的同學積極肯定,引導他們暢所欲言,不輕易對某一問題下結論,給學生自由發揮的空間。討論中老師可以隨機設定提問,控制討論主題,有針對性的誘導學生思考,鼓勵主動發言,避免冷場。2.教師點評。精辟的點評對案例教學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點評可以穿插在案例討論過程中,也可以對某個學生的發言情況做簡要評論,還可以在案例討論結束時進行總結點評,包括對討論情況的客觀評價、罪與非得罪分析評判。對總體情況的評價涉及到刑法理論問題和具體表達方式的全面評價,并提出問題引導課后思考;對案例的分析,既要給出案例結論和相應的依據,又要結合法律理念對該罪進行評判。最終達到掌握刑法基本理論,鍛煉法律思維的目的。(三)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是案例討論的總結,即對思考和實踐的結果進行歸納總結,通過小論文方式進行。小論文是案例教學的后續環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3]通過撰寫小論文,使學生將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過寫作進一步論證成熟,誘導學生對課堂上言猶未盡的刑法理論進一步思考,拓展思維空間,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寫作能力。教師可以就小論文的選題切入點、論證的完善度、研究的深入化進行考核評價,作為平時成績。通過此過程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規則,而沒有適用規則的高素質人才,規則之治就是空中樓閣。民族地方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我國民族地方法制現代化建設的根本,案例教學法可以在很高的程度上鍛煉和提升民族院校學生實際應用法律的能力。盡管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根深蒂固,還不具備完全移植英美國家的案例教學法的土壤和基礎。[4]但是我們可以借鑒和吸收英美國家案例教學法的合理內容,結合我國的傳統教學方法,不斷創新和完善刑法教學方法,以期增加民族地區學生學習的樂趣、深度和廣度,為民族地區培養更為專業化的法律人才。

本文作者:王亞妮黃軍鋒工作單位:西藏民族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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