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刑法的倫理支點探析
時間:2022-10-26 0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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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洪玉工作單位:河海大學法學院
一、倫理、道德與法律
研究環境刑法的倫理支點,首先有必要研究最基礎的倫理。從西方的詞源含義來講,倫理一詞,源于希臘語thos,意思是品性與氣稟以及風俗與習慣。但從我國的詞源學上講,倫泛指人與人之間的客觀關系,理即蘊涵事物本質的一種條理,倫理就是存在于人與人之間關系中的應有條理和順序。所以,我們可以把倫理理解為存在于一定社會關系中的一種合理和基本的秩序。倫理與道德這兩個概念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我國,都被不同領域的學者不同程度的界定過。從哲學的角度講,道德是有層次的,倫理是最基本的道德規范,是道德的共識[1]。由于人們的語言習慣問題,道德經常用于個人和比較生活化的場合,倫理則具有團體和相對正式的色彩,但二者表達的意義相近¹。法律與道德作為人類社會中兩種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二者之間存在著相通之處和必然的聯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礎,也是法律的歸屬,幾乎每個法律條文背后都是由道德來支撐的。任何法律規范都需要道德的支持,需要倫理的鋪墊,法律只有符合道德,體現倫理,才能稱之為法律,否則該法律不僅得不到人們的認可、尊重與信仰,形同一紙空文,甚至會被世人所唾棄。
二、研究環境刑法之倫理支點的價值
(一)環境刑法與環境道德存在斷層現象法律不應獨立于道德,而是與當下的倫理和道德保持同步。環境刑法作為生態法制體系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保障,理應更應具有道德說服性,然而自從1997年5刑法6設立環境犯罪專章后,一直固守傳統的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對于自然和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環境刑法難以實現其預防功能。這與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以及環境犯罪對環境和社會的危害性是很不相稱的,當然也不會符合當下保護生態環境的道德共識。雖然我們頒布了5環境保護法6,也實施了環境刑法,雖然我們熱衷環境法治建設的目的是保護我們的生存環境,然而法律的實施并沒有阻止環境的惡化。現代環境法治中所需道德因素的缺失與滯后是根本的因素。對環境的破壞就是對人類環境權和環境利益的侵害,破壞環境已經不能被認為僅僅是-禁止之惡.,已儼然可以被稱為-本質之惡.,因為它已然包含著道德責難的內容了[2]。我們立足于環境災難的現狀制定法律以期改善和保護環境,但是我們在立法、執法與司法中的注意力集中在了我們人類傳統利益的保護與彌補上。環境法律與環境道德的脫節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我們制定環境法律的目標與價值,不得不重新探尋符合現代環境法治的倫理與道德。
(二)環境倫理的建立意味著對自然的愛與尊重傳統道德觀把道德關懷的范圍局限在了我們人類,造成人類與自然絕對對立的的假象,成為人類對自然肆意破壞和利用的原因之一。人類社會發展早期,人類敬畏自然,對它頂禮膜拜,隨著生產經濟活動的廣泛開展和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人類就將自然和生態規律置之于不顧,自私的固戀著人定勝天的想法,開始對自然進行挑戰,進行征服。大自然理所當然的成為了垃圾場與原料庫,自然生態環境逐漸失去了平衡,人與自然的沖突也日益尖銳。當自然以惡劣、猙獰的一面來與人類的破壞進行對抗時,當環境的惡化已嚴重危害到人類的生產生活時,人類才開始冷靜,開始動搖。人們忘記了,人既要生活在社會中,也要生活在自然中,既存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存在著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環境倫理突破了傳統道德觀中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道德規范,提出了對人與自然關系進行道德調整的要求。自然界孕育了人類,沒有自然就沒有人類和人類社會。人類同其他物種一樣,是自然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員,人類與其他非人類存在成員要和諧共處,共同協調發展。我們必須珍視物種和生態系統自身,正如我們珍視人類個體與共同體一樣。人類不僅不能離開自然界,還要尊重自然、熱愛自然。我們可以改造和利用自然,但也應該愛護、保護自然。破壞自然環境已然應該被道德責難了。
(三)現代環境理念會促使綠色之法的實現環境刑法不管作為一門學科還是一部法律,都兼有刑法與環境法的雙重色彩,所以環境法中的一些現代環境理念就會對環境刑法產生影響。首先,正義在各個領域都有所體現,而環境正義正是道德正義的體現。環境正義,從時空上看,包括代內正義、代際正義、種際正義,主要指兩層含義:一是所有主體都應平等享有環境資源,清潔環境而不遭受資源限制和不利環境傷害的權利;二是指享有環境權利與承擔環境保護義務的統一性,即環境利益上的社會公正[3]。環境正義不是將眼界局限于一代人,片面追求這一代人安逸舒適的生活而濫采資源破壞環境,也不是將自然資源占為人類所有,破壞其他物種基本的生存環境甚至對他們進行殘害。環境刑法作為人定法,要體現法律正義,首先要體現基本的環境正義。其次,和諧不是只對社會而言,也是現代環境法治的目標。環境和諧要求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之間都要實現和諧,即整個環境大生態系統,各個子系統,各個要素處于一種相互依存、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狀態,形成一種自然、合理的秩序。有學者主張,環境刑法的功能不止包括人權保障和社會保護,也包括維護生態安全與和諧,這與環境和諧的要求是一致的,環境刑法應以此為目標,力求自身的發展和完善。此外,安全、效益、公正等價值理念也是符合環境倫理觀的現代環境理念。環境刑法作為生態環境法制的一環,要保證其生態性和科學性,離不開這些現代環境理念的指導。
三、當代中西方環境倫理思想的反思
(一)天人和諧:我國傳統環境思想的主流在全球環境危機愈演愈烈的今天,我國古代傳統的環境思想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季羨林先生斷言只有東方的倫理道德思想,只有東方的哲學思想能夠拯救人類。從儒家的天人合一、人與天地萬物一體,到道家的道法自然、與天為一、天人一體,到佛教的眾生平等,到道教的尊重天地父母,天人和諧一直是我國古代環境思想的核心和主流。天人和諧觀強調尊重自然,親近自然,肯定自然和自然存在物的內在價值,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命的價值,愛護一切生命看做是人類的崇高道德職責。天人合德思想把倫理范圍擴大到了整個宇宙,仁民愛物將仁的范圍擴大到了整個自然界,主張從整體上把握世界,把人與自然界統一起來,尊重一切的自然存在物。同時,天人和諧觀也充分肯定人的個體生命價值和精神自由,主張盡人之性,盡物之性,天人兼顧[4]。所以天人和諧觀既不是人類中心主義,也不是非人類中心主義,而是二者的整合。蒙培元教授強調:中國哲學是深層次的生態哲學。這樣說并不過分。[5]然而這些環境思想是當時人們在處理社會和人生問題時提出的,并不是單純為環境問題提供指導,沒有形成相應的體系。而且由于現在國內對此研究相對較少,天人和諧觀作為我國輝煌傳統文化的代表,一直以來都在扮演著空口號的角色,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實踐。
(二)西方現代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爭從2世紀中葉至今,西方環境倫理學形成了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二元對立的局面,其劃分的依據是人與自然的關系及道德關懷的對象。人類中心主義的基本觀點是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人是主體,是目的,自然只有對于人類而言才具有價值,以人類自身的利益作為道德關懷的對象。非人類中心主義則認為,人類是大自然中普通的一員,非人類的存在物同樣具有價值和權利,同樣應得到道德關懷[6]。隨著人們對環境危害的反思以及學術的不斷進步,焦點集中在了人類中心主義中的現代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中的生態中心主義兩者身上。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仍然堅持以人為主體,以人的利益作為根本出發點,但開始關注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基于此,人類對非人類存在物也負有道德責任。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突破了傳統人類中心主義,拓展了道德關懷的對象,但人與自然主客體二分的觀點一直未變,最終的目的仍是人類的利益,這種人類功利主義對于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的平衡是值得懷疑的。而生態中心主義認為整個自然界是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不管是有生命的還是無生命的,都具有主體性,存在著內在價值和固有權利,應該得到人類的尊重。生態中心主義強調大環境生態系統的和諧,強調人類利益與自然利益的統一,是一種更為深刻的倫理。然而承認人以外的存在物也具有固有的權利和價值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問題,會帶來權利與價值的曖昧化,非人類存在物的權利與價值可能是一個虛構的理論依據[7]。究竟在現代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間如何取舍,西方環境倫理學界沒有形成普遍共識,也沒有建立一種更成熟、更完善的倫理體系。
四、我國環境刑法之倫理支點的重構
尋找我國環境刑法的倫理支點,就有必要立足于我國的現實和環境刑法,不能一味地引進和借鑒。西方的環境倫理思想是針對西方國家的環境問題提出的,它對于我國環境問題的適用性還有待實踐的考證。所以我們對于這些環境倫理思想應該有選擇的走入,尋找出適合于我國的環境倫理體系。隨著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和學界的交流,西方倫理學者開始從東方國家尋找靈感,我國傳統文化中的環境倫理思想也有和西方現代倫理思想不謀而合的部分。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不僅在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維度上堅持人類價值的本位性,強調人類在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優越性地位和目的,而且還在人與人的關系維度上堅持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高于人類的局部利益和暫時利益,融合了西方的人類中心主義和東方的整體思想,是適合于我國環境刑法的倫理思想。
(一)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存在沖突首先我們要面對的現實就是我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所以我們面臨著環境是發展的基礎和發展是第一要務的艱難選擇。究其根本,就是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矛盾關系:我們是發展經濟為主,還是保護環境優先。恰當的環境倫理思想是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矛盾關系的理論武器。如今,可持續發展觀念已成為一種全球普適的觀念:在保證發展的前提下,又能保護環境,顯然是最好的發展模式。所以,對中國環境倫理學界而言,最有實踐重要性的研究,應當是關于制度轉型期間的可持續發展倫理模式的研究[8]。我們迫切需要一種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環境倫理思想,首先,在我國這個以生存和發展為主題的國家,生態中心主義是沒有理論視野和實踐基礎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發展意識強烈,國民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發展上,集中在如何才能豐衣足食上;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公民的環保意識是落后的,甚至是被強制的,并沒有深入人心。我們雖然口口聲聲要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為后代著想,這樣的工作是由政府在主導,中國公民的環保意識是滯后的、消極的。當大多數人還在為貧困與溫飽問題糾結時,讓他們去津津樂道于整個自然與生態的和諧與正義,是無論如何也不合理的。生態中心主義的意境是美好的,但與我國的現實是背離的,只能算空想。其次,對于現代人類中心主義與我國的天人和諧觀,我們可以發現他們的相似之處,就是不再純粹的割裂人與人和人與自然的關系,而是兼顧這兩種關系,體現了人與自然的統一。只不過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出發點是人類利己主義的,更傾向的是人與自然的對立。天人和諧觀更多注重的是一種大環境的和諧,既肯定人的價值,也肯定自然的價值和權利,更多體現的是人與自然的統一。天人和諧觀不失為一種崇高的道德理想,是在更高層次上對人們的道德胸懷和道德能力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天人和諧的思想是一種哲學,境界過于高遠,缺乏對現實的合理關注,不能對人們的行為直接發生效用。在如今社會,不能符合人們既要立即見到物質利益,同時也要做到環境保護的心理要求,所以也就不會得到普及。雖然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仍然堅持西方主客二分的思維,強調人的主體性和人類價值的目的性,但它承認人與自然是統一和相互作用的,人類的主體性不僅體現在改造自然和破壞自然上,還體現在保護自然和補償自然上。而且在人與人的關系上,主張注重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強調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這都與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和諧與整體思想不謀而合。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符合我國當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科學發展觀,容易得到現實的認可和肯定。它不僅迎合了現實社會人們利己的心理,不放棄經濟發展,盡快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而且也達到了關愛生命、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容易得到現實的認可和肯定。所以,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是面對我國國情,面對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必然選擇。
(二)我國的環境刑法需要不斷完善我國環境刑法的發展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79年刑法典,其中若干條款規定了類似環境犯罪的各種具體犯罪及處罰的內容。這一時期對環境犯罪的規定過于粗糙和簡略,難以體現保護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的要求和特點;第二階段是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并存時期,雖然仍不能滿足對環境犯罪的懲治,但彌補了1979年刑法典的不足,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第三階段是1997年刑法典,設專章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使環境犯罪的立法更加系統化和科學化,同時擴大了刑法保護的環境要素的范圍,還新增了單位犯罪,確立可雙罰制,環境犯罪的立法更加系統化和科學化。但我國的環境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問題的根源仍然是環境刑法倫理支點的缺失。法律的立法理念主要體現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內容上,從我國5刑法6第1條、我國5環境保護法6第1條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環境刑法是以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為指導的,它所保護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民主權利,環境法益沒有納入其中。環境刑法的機能應該是三元的:保障人權、社會保護和維護生態安全。現在人們對環境權及環境法益的要求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我們如果還是繼續采用這種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話,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就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規制和懲罰,人們的環境權就成為了一句空話,環境刑法得到的就不是認可而是排斥。法律倫理基礎的缺失或不適不僅會對公眾造成誤導,不能形成正確的環保意識,造成法律實施的困難,還會使法律本身的發展和完善受到制約。一部好的法律,不僅立法要完備、先進,在實踐中也要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夠得到人們的尊重和信仰。究竟哪一種環境倫理思想將會改善我國的環境刑法,使它朝著良法的方向發展呢?首先,生態中心主義倫理觀缺乏司法實踐的可能性。法律是現實社會生活的調整規則,法律的立足點是世俗的,我們無法用盡法律的手段去保護環境。法律只是其中的一個手段和工具而已,它不可能擔負起所有的環保功能。我們且不談非人類存在物的價值與權利的概念是否可以擴大化的適用,我們用什么標準認定某一種利益會成為它們的權利?它們是否喜歡并同意我們如此尊重它們的權利呢?它們的權利被侵犯時需要具備什么要件呢?侵犯的程度應如何認定?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操作的。作為一部人定法,環境刑法應以人類為中心,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適用生態中心主義,人類就不再是法律的中心,動物、植物、局部生態系統等都具有了權利和價值。環境刑法作為刑法的一部分,應體現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的機能,以生態中心主義為倫理支點的環境刑法的機能就不再是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而是保障所有生命體和非生命體的權利,保護整個生態系統。法律以人為本的定位不僅發生了改變,機能也得不到全面的實現。生態中心主義的這種烏托邦的性質可能會使環境刑法被束之高擱,無法實現。其次,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最根本的落腳點在人類的利益,而天人和諧觀注重人與自然和諧的秩序,這會造成一種態度的積極和消極之分。環境倫理思想對于法律的功能體現在通過影響和改變人的價值理念,增強人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使人們有足夠的動力去遵守法律,保護環境。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最大的不同是它使法律回歸到它的原位。法律是人制定的,要以人為中心,要體現人的意志。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不僅做到了這一點,還把人擴展到了當代人和后代人,注重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這就與公民環境權的保護聯系在了一起,與保護自然和保護生態聯系在了一起。在立法目的上體現了以人為本,在立法功能上體現了環境刑法人權保障、社會保護以及生態維護三者的統一。在執法上,不論是法律的可執行性還是公民的環境觀念,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相比其他思想,具有較大的優越性。以人類利益為主的立法本位體現在立法內容中,會直接保護人們的權利與權益,更多的是指引和規范人們的行為,而且保護環境的最終目的是人類自身的發展,所以公民的環境意識又得到鼓勵和培養,公民積極的態度會使以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為倫理支點的環境刑法成為容易被人們接受的良法。天人和諧觀雖然具有源遠流長的思想基礎,但它對于立法的指導出現的最大的問題是更多的限制人們的行為,規定較多的義務型條款,所以這種法律就不會突出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對于公民的環境權和環境利益的保護也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保護。所以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不會調動公民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是一種相對消極的態度。這樣的法律是不容易被認可和接受的,所以環境刑法成為一部良法的愿望也會落空。相比而言,現代人類中心主義能更直接的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調動人們保護環境的積極性,體現環境刑法的價值和目的。所以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也是法律自身完善的一種選擇。五、結語倫理是法律的內在根據,有什么樣的倫理就有什么樣的法律。環境刑法不能再固守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而是需要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倫理基礎。現代人類中心主義讓我們認識到,人不可能脫離自身的利益而存在,人類社會也不可能離開人的價值而發展,但人類可以超越自身的狹隘和局限,謀求大環境大生態的美好與和諧。我國的環境刑法應該以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為倫理支點,進一步完善自身,實現其生態化和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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