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經濟發展的環境刑法論文
時間:2022-09-09 05: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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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環境、經濟發展和環境刑法共同特征
1.時間尺度特征是指對生態環境資源使用或破壞的時間長短。
在時間尺度上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具有短暫性,但對不同生態環境的影響是持續的或短暫的,要確保在時間尺度上對資源利用的持續性。如河南省在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興建了一批化工企業,留下了六百多萬噸廢料鉻渣,因鉻渣中含有致癌物鉻酸鈣和劇毒物六價鉻且鉻渣堆大多沒有防雨和防滲措施,致癌物經雨水沖淋和滲透,成為持久損害地下水和農田的污染源。類似這種能導致持久性污染的違法行為,應從時間尺度上進行刑事處罰而且需從重處罰。因此,環境刑法的處罰需要依據破壞生態環境資源行為在時間尺度上影響的持續性和短暫性進行刑罰。
2.空間尺度特征是指生態環境資源利用或破壞在空間上的面積或體積大小的影響。
生態環境資源的利用具有空間約束,例如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必須受到環境刑法的保護;不同生態環境資源在空間尺度上破壞的影響具有很大差別,例如廢氣排放、水體污染在空間尺度上具有跨國、跨地區的影響,動植物資源破壞在空間尺度上具有局部性。不同區域空間之間的生態環境資源開發和利用應確保相互間不為損害或要滿足相互間的物質能量交換。因此,環境刑法的處罰需要依據破壞生態環境資源行為在空間尺度上影響的面積或體積大小進行刑罰。
3.承載尺度特征是指生態環境資源依據本身的物質結構和生態功能的背景值
能夠承載本身具有的物質或功能最大上限值和能夠承載不是本身具有的物質或功能的下限值。例如鄱陽湖的重金屬的銅背景值為0.0008-1.118mg/L,上限值為1.118mg/L,若某個企業或公民排污的水中銅的含量超過上限值多少倍進行環境刑法處罰。因此,環境刑法的處罰需要依據生態環境資源本身的物質結構和生態功能的背景值在承載尺度上進行刑罰。
(二)環境刑法實施目標
環境刑法要規范企業、社會和公民的行為,在生產經營程中,既要遵循生態環境規律,又要遵循經濟發展的規律;環境刑法要保障“生態環境規律與經濟發展規律”的作用和影響是互相聯系、互為條件和相互制約的,它們之間存在著共存的和相互協調的關系;環境刑法要確保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循“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這一生態經濟規律;環境刑法最終要實現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的協調統一可持續性發展。
二、環境刑法的現狀和缺陷
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國家先后制定頒行了一系列較為完善的法律規范。“法典式”是我國保護生態環境的主要立法模式,各種破環生態環境的犯罪在刑法典中都有具體的法律規范。“法典式”立法模式有利于確保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有利于達到威懾各種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有利于實現刑法的科學化。
(一)環境刑法建設現狀
我國刑法介入環境保護經歷了近35年,跨越四個發展歷程:
1.1979-1988個別條款階段。
環境犯罪的條款始于1979年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刑法》,在這一階段中,我國對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是在個別條款中出現,沒有專門為保護生態環境設置章節,主要原因是當時我國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的矛盾不夠突出。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主要以行政處罰和民事制裁為主,刑法處罰為輔。
2.1988-1997附屬刑法和單行刑法增補階段。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對生態環境資源需求旺盛,各種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日益增加,現行刑法中的個別條款不能對生態環境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凸顯環境刑事立法的滯后。為彌補環境刑法滯后于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客觀現實,我國通過制定附屬刑法和單行刑法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加以懲罰,如1988年通過的《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3.1997-2001設置專節階段。
1997年頒布的新《刑法》中第一次對保護生態環境設置專節,為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刑法保障。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六節以專節形式設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共9個條文,14種罪名,并第一次將單位規定為環境犯罪的主體,這表明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正式實行雙罰制。
4.2001-2013完善階段。
隨著我國經濟的跨越式發展,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的矛盾進一步加深,新的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不斷出現,為快速制止這種行為并在實際司法中有效處理,國家通過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方式,頒布一系列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條文。如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環境刑法存在的缺陷
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規范經過35年的發展逐步完善,但環境刑法在現行的經濟發展中也存在缺陷:
1.環境刑法立法理念未從保護生態規律角度修訂。
我國所制訂的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是從某一生態環境因子考慮,沒有從生態系統或生態規律角度去協調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近年來,有學者認為“擱置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的爭議,就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需要而言,環境污染犯罪的治理內在地要求以整個地球生態的均衡發展為目的來設計治理機制”。這種觀點體現了人是生態環境中的一種生物,包含其中。只有保護好生態環境,人類才能生存,社會經濟才能得以可持續發展。
2.保障生態經濟發展的環境刑法法規沒有發揮威懾功能。
環境刑法具有極強的威懾效果,體現在兩方面:威懾已經環境犯罪之人重新犯罪;威懾一般人實施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破壞生態環境經常伴隨的是生態系統破壞和生態環境背景值改變,例如礦山開采導致植被生態系統無法恢復到頂級生態系統。由于生態系統恢復困難,因此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應采用刑罰加以威懾。發揮刑法威懾功能目的在于保護生態環境規律,防止環境犯罪行為的擴大。英美法系國家等采用刑法的威懾功能,在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和經濟發展均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3.環境刑法的刑罰配置體系不夠完善。
除遵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外,環境刑法的刑罰配置還需要根據環境自身的特點設置。刑罰配置體系需要根據生態環境資源時間、空間、承載尺度特點來設置,因為不同的破壞環境行為具有不同的科學特性,例如重金屬污染具有潛伏性、長久性、科學證明的復雜性等特點。通過刑罰配置量化指標體系建立,則可以依據環境犯罪刑罰配置數量和嚴厲程度對其進行刑罰。從量化指標解決刑罰判斷標準,防止刑罰過重需要社會支出的絕對增加和刑罰過輕又不足以震懾環境犯罪,導致環境犯罪數量增加。
三、環境刑法實施的重點及難點
環境刑法在實際工作存在較多困難,但面對污染對生態經濟的影響,必須在重點難點方面有所突破。
(一)嚴懲環境危險犯和過失犯罪
環境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從而造成了一種危險狀態,對環境或人身、財產構成了嚴重威脅[4]。在日本和德國等國家,環境危險犯已從學術研究走向了刑法典。如日本《關于處罰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公害犯罪的法律》中有關排放有損于人體健康的廢物的規定,德國《刑法典》中的“未經許可的放射性物質及其他危險物品的交易”即為有關危險犯的規定。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行為[5],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中有規定的犯罪行為才負環境刑事責任,這將不利于生態經濟健康發展。因此,過失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犯罪行為,應受到刑事處罰。
(二)環境刑法實施的有效環境
在不遵守規范的生態經濟發展行為過程中,環境刑法可以作為一種隨后適用的懲罰機制。環境刑法立法上的快速進展與執法上的保守執行的矛盾日益突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現環境刑事立法的目的最終因執法不力或司法衰微而收效甚微,對于工業文明時代生態環境惡化的勢頭得不到節制,更不能推動人類社會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環境刑法實施的重點突破
在生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案件中,若沒有通過其懲罰手段讓環境刑法得到有效的實施并尊重環境刑法本身,制定完善的旨在保護生態經濟發展的環境刑法規范是不夠的。此外,在環境刑法實施過程中,特別強調在環境檢察官最有可能起訴環境刑法的違法者,并獨立于公共權力機構影響之外。這一點,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都是一個重點難點:環境刑法法規的違法者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而通常是社會上被尊重的企業家或政府官員等公民。這些人擁有更多的經濟和政治權力,在一個環境訴訟案件中,他們會毫無顧忌地使用這些權力去規避環境刑法的制裁。只有當環境刑法能夠承受這些壓力并在違法者當中樹立起對環境刑法的尊重,環境刑法法律的效力和質量才能顯現,生態經濟發展才能可持續健康發展。
四、保障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完善環境刑法的建議
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結構穩步調整,只有進一步完善環境刑法立法,才能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我國的生態經濟才能持續發展,最終才能助力生態環境的保護。本文提出理念更新、完善罪名和強化執法的建議。
(一)確立以保護“生態環境的時間、空間和承載尺度”的環境刑法立法理念
因人是生態環境中的一個生物因子,人類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本地受到“生態環境的時間、空間和承載尺度”的制約,要使人類經濟、社會發展遵循生態規律,即控制經濟發展在什么時間什么空間條件下生態環境可承受范圍之內發展,只有在生態環境可承受范圍內才能可持續發展。因此在環境刑法立法理念中要確立“生態環境尺度”的理念,去掉“以滿足人對生態環境需求”的立法理念。
(二)構建破壞生態環境的罪名體系
破壞環境犯罪罪名大都是針對自然的環境危害,要求必須產生實際的環境危害結果,屬于一種事后懲治。這些罪名難以在執法過程中有效實施。應依據生態規律,建立以水、土壤、空氣和生物多樣性為背景值的量化定罪標準,以生態環境為客體的時間、空間和承載量的環境罪名體系。如設定“破壞生態系統恢復罪(生態系統需要恢復的時間尺度)、破壞自然保護區罪(自然保護區面積減少的空間尺度)、破壞環境背景值罪(生態環境能夠分解污染物量的承載尺度)”。環境犯罪不同于人在生活中犯罪,環境犯罪具有潛在的危險性,生態系統一旦造成損害就很難恢復或者需要幾年甚至幾十年才能恢復,如果等到有實際危害出現才進行刑罰,則遲了一大步,生態經濟發展必然倒退。
(三)強化執法的科學性和標準化
環境刑法執法需要較強的科學技術支持和執法過程中的標準化作業。例如,如何判斷湖泊中重金屬超標排放,需確立測量重金屬的科學技術方法和在測量過程中標準化的操作測試。只有做到科學標準的定罪刑罰,才能保證環境刑法執法過程的公平公正。因此,環境刑法執法需要成立專門隊伍,例如2013年9月18日河北省公安機關環境安全保衛總隊成立,這是全國首支環境刑法執法隊伍。主要職責是掌握破壞環境犯罪行為動態,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規律,擬定預防、打擊政策;組織、協調、指導偵辦涉及環境犯罪的刑事案件;建立與環保部門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的相互銜接和協調聯動機制。
作者:陳珊利子平胡祥福單位:南昌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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