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法的立法探究

時間:2022-10-29 05:33:22

導語:經濟刑法的立法探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經濟刑法的立法探究

本文作者:李建華工作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一、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

(一)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基礎

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即經濟刑法立法應該規制的對象,表明經濟刑法立法把什么性質的行為規定為經濟犯罪,并納入其調整領域之內。它是經濟刑法立法的基本立足點,是經濟刑法立法中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法律只是追究那些事先加以禁止的對社會構成危害的行為。”[1](P29)“因為只有確定了什么行為應受法律譴責與遏制,我們才能確定我們要遏制人們實施什么樣的行為,應把什么人視為我們使之遭到報應的罪犯,對什么人加以報復或對什么人進行改造。”[2]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實質,是為了解決應把什么性質的行為規定為經濟犯罪行為,什么性質的行為不應規定為經濟犯罪行為的問題,并從立法上解決罪與非罪的問題,它對經濟刑法立法具有決定性意義。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大量的經濟犯罪已經出現,并對社會經濟關系產生了極大的破壞后果。“經濟犯罪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學術研究上的各種估計,幾乎都是天文數字。……使經濟犯罪對于經濟社會的損害性和危險性,更形增高,而成為最嚴重與最危險的新興犯罪。”[3]“經濟犯罪對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比治安犯罪更為直接、嚴重的破壞力。經濟犯罪往往成為社會沖突和社會動蕩的導火索。”[5]通過經濟刑法立法對各種經濟犯罪行為進行有效地控制和遏制,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當務之急。而要建立和完善經濟刑法立法,就要準確地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及其確立基礎。盡管經濟刑法立法是立法機關有意識、有目的的創制經濟刑法的主觀創造性活動,體現了立法機關的自覺性和主觀性。但是,正如人們不能脫離、超越歷史與現實提出的要求、提供的條件而人為地創造歷史過程一樣,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也不能脫離、超越我國現實社會經濟生活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而憑立法者主觀設計擬造;它決不是立法機關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的活動,它必須以、也只能以社會現實為基礎,并直接受制于現實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產生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5]“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6]“刑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它植根于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其存在的價值。”[7]因此,對經濟刑法立法對象基礎的考察、認識和確立,應著眼于社會經濟生活現實需要,應以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為出發點,準確、全面、及時地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換言之,社會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是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基礎,更確切地說,就是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各種經濟犯罪行為,以及對經濟犯罪行為予以懲治和打擊的調整需要,是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基礎。

(二)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標準

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即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應被規定為經濟犯罪、應否被納入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標準。由于“社會是根據自身的利益確定何為犯罪”[8],因此,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也應以某一行為是否侵害了經濟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即經濟刑法法益為標準。¹所謂刑法法益,“即是受刑法規范保護的利益。”[9]相應地,經濟刑法法益,就是受經濟刑法規范所保護的利益。“在刑事立法上,對于某一社會生活利益應否以刑法手段加以保護,均以法益作為決策依據。”[10](P55)“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違法性的實質就是侵害或威脅法益”。[11](P3)確立了經濟刑法法益,就能為經濟刑法立法指明正確方向,并確立了經濟刑法立法的目標。立法機關進行經濟刑法立法活動,就應確定經濟刑法所要保護的對象即經濟刑法的法益及其范圍大小,并把侵害經濟刑法法益的行為直接規定為經濟犯罪,以此表明經濟刑法立法的價值取向。通過對經濟犯罪的懲治和打擊,實現對經濟刑法法益的保護。可以說,整個經濟刑法立法都是以經濟刑法的法益為核心,并緊緊圍繞如何保護其法益而展開的。全部的經濟刑法立法過程就是為保護法益而進行的有目的、有方向的立法活動過程。經濟刑法法益高度概括和集中體現出經濟犯罪的本質,即經濟犯罪所具有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本質內容,即經濟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11](P4)“正確把握法益概念的社會內涵,有助于刑事立法所保護的客體秩序(或者說行為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適應時代的精神。”[10](P56)經濟刑法立法是通過對嚴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要法益的經濟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給予刑罰處罰來實現其目的。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應以經濟刑法法益為標準,但是,經濟刑法法益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發展而隨之變化和發展。“對過去認為沒有必要保護的法益,隨著保護要求的增大,就應當進行相應的新刑事立法。相反,在認為某個法益已經不值得刑法保護的時候,以保護這種法益為己任的犯罪規定就應當從刑法中刪除。無論如何,適當的實定刑法,必須適應具體社會中對法益保護的現實要求。”[12]在確立經濟刑法立法時,應關注經濟刑法法益的這種變化性,并相應調整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

二、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

(一)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確立的切入點

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即經濟犯罪,它是決定所有經濟刑法立法內容的基點。而經濟犯罪的概念又是認識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起點。“概念是反映客觀事物的本質屬性及其對象范圍的思維形式。研究任何事物,首先必須弄清其概念,這已成為社會科學研究的一般方法。”[13]研究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首當其沖的,是應科學地界定經濟犯罪的概念。這對于深化經濟犯罪的理論研究,促進經濟刑法立法的開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準確地認識經濟犯罪的概念,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1.既要以現行刑法典規定的一般犯罪概念為基礎,又要以單行刑法、附屬刑法中規定的個別經濟犯罪概念為補充。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的一般犯罪的立法定義,揭示出犯罪的三個本質特征,即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其中,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表明某一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特性,并已達到嚴重程度;刑事違法性,表明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違反了刑法規范;應受懲罰性,表明違反刑法規范、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應承擔刑罰處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這三方面相互聯系,缺一不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18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9卷¹刑法學理論界大多傾向于從社會危害性角度來認識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質,這種作法盡管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有一些學者借鑒外國刑法理論中的研究成果,主張應從刑法法益角度認識犯罪的本質。本文也贊成從刑法法益角度來認識經濟犯罪的本質,并以此作為確立經濟刑法立法的標準。至于采用該種觀點的原因,因不是本文探討的重點問題,故不詳述。最基本的屬性,刑事違法性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體現,應受懲罰性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所導致的必然后果。“一個不法行為必須具備不法、罪責與應刑罰性等三個本質要素,始得經由刑事立法手段,加以犯罪化,賦予刑罰之法律效果,始成為犯罪。”[14]這是認識一切犯罪的基礎,對經濟犯罪概念的認識也應以此為前提。盡管經濟犯罪是一種新型的、復雜的、特殊的犯罪種類。但是,它的本質與其他犯罪是相同的。明確了該點,就能夠為正確界定經濟犯罪的概念指明正確的方向,把握經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共同本質。同時,除我國現行刑法典外,我國一些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為了懲罰和打擊某一種類的經濟犯罪,也規定了個別經濟犯罪的概念。如《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具體規定了某一類經濟犯罪的概念。此外,一些民事、商事、經濟、行政等法律中,也規定或可能規定一些具體經濟犯罪的概念。這些都從某一方面指出了經濟犯罪的特殊性,也應考慮把這些單行刑法、附屬刑法中規定的個別經濟犯罪概念作為認識一般經濟犯罪概念的補充。只有既認識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又認識單行刑法、附屬刑法中的個別經濟犯罪概念,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結合起來,才能求得對經濟犯罪概念的全面認識。2.既要看到經濟犯罪與一般犯罪的共同屬性,更要看到經濟犯罪的特殊性。一方面,如前所說,經濟犯罪作為犯罪的種類之一,它具有一般犯罪的共同本質。要取得對經濟犯罪的深刻認識,就不能脫離對犯罪本質的認識,而應從對犯罪本質的認識入手。另一方面,經濟犯罪作為一種不同于其他犯罪種類的犯罪類型,它又具有其特殊性。從表面上,經濟犯罪概念是經濟與犯罪的交叉和集合,經濟犯罪與經濟活動、經濟關系之間存在必然聯系。“經濟”一詞可作多方面的理解和解釋,但一般來說,它都是從經濟活動、經濟關系角度來說的。“經濟活動首先是指生產具有使用價值(功能、效用)的各種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各種活動。”[15]由于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和內容,是創造物質財富。所以,也可把經濟活動解釋為為了創造物質財富而進行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活動。相應地,經濟關系就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經濟犯罪就是產生于經濟活動、經濟關系中的犯罪行為。經濟犯罪與經濟活動、經濟關系的密切聯系,揭示出經濟犯罪發生的特定領域。這有利于進一步深化認識經濟犯罪的概念。3.適當借鑒外國研究成果中的合理成份,積極吸收我國已有研究成果中的正確看法。外國理論界對經濟犯罪概念問題的探討時間比較早,已經奠定了研究經濟犯罪概念的基礎。對經濟犯罪概念研究的深化,應借助外國理論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并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進行新的探索,不借鑒和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就不能有所創新。但是,外國對經濟犯罪概念的研究,也并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例如,德國學者林德曼從刑法角度出發,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針對國家整體經濟及其重要部門與制度而違犯的可罰性行為”。[16]美國學者蘇什蘭從犯罪社會學的角度出發。認為經濟犯罪是“白領犯罪”的一種形態,并認為“所謂‘白領犯罪’乃指受社會所尊重及具有崇高的社會與經濟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中謀取不法利益而破壞刑法的行為。”[17]日本學者藤木英雄認為,“經濟犯罪即在正常的經濟交易場所活動之人,在執行職務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犯的不正行為”。[18]H.埃德赫茲認為,經濟犯罪是“采用無形和穩蔽或欺詐手段來逃脫應付款項或使應受的錢財耗損減少,或獲得商業或個人利益的一次或一系列非法行動。”[19]還有的外國學者認為,對經濟犯罪的確立包括兩個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經濟犯罪侵害客體。狹義上的經濟犯罪侵害客體是嚴格意義上的經濟秩序;廣義上的經濟犯罪侵害客體既包括經濟秩序,也包括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二是主觀標準,即經濟犯罪主體狀況。經濟犯罪總是經濟活動中的經濟人的所作所為,因而是在企業內部的犯罪。[20]對于上述這些以及其他外國學者關于研究經濟犯罪概念的觀點和研究成果,為進一步研究經濟犯罪的概念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和素材,可予以必要的借鑒,吸收其合理和科學的因素,并應克服其欠缺和不足,從而求得對經濟犯罪概念的科學認識。

(二)經濟犯罪的概念

關于經濟犯罪的概念,國內外理論界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出現了許多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的不同觀點;其分歧之大,觀點之多,在所有種類的犯罪概念中居于首位。之所以如此,是因為:1.經濟犯罪概念具有相對性。如何界定經濟犯罪的概念,首先要受到一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經濟政策及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制約。“一種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受著該國的國家類型、立法、當時的政治經濟形勢、法律文化傳統以及刑法時代思潮的強烈影響。”[21]不同國家由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刑事政策、道德觀念、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犯罪的概念以及立法規定不盡相同。相應地,各國經濟犯罪的概念及其立法規定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國經濟犯罪的定義,也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從有利于打擊、懲治和預防經濟犯罪行為的需要出發;而且對經濟犯罪概念的認識涉及到認識的方法、角度、立場、評價等諸多方面的因素。由于認識經濟犯罪的方法、角度、立場、評價等方面的差異,使得對經濟犯罪概念的認識也存在差異。要概括出一個能夠被普遍接受的關于經濟犯罪的概念的確是很困難的。這就要求我們,應以我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刑事政策、道德觀念、文化傳統以及現行的立法規定為前提,采用適宜的方法論來研究經濟犯罪的概念。2.經濟犯罪概念具有高度概括性和綜合性。為了全面、科學地概括經濟犯罪的概念,既要吸收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關于一般犯罪和個別經濟犯罪的立法定義,又要吸收、借鑒和肯定前述外國學者和我國學者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的理論合理成份,以便對經濟犯罪的本質作出高度概括,并突出經濟犯罪的特殊性。綜合各方面的因素,經濟犯罪的概念可從以下方面予以揭示:首先,經濟犯罪的客體為經濟領域中受到侵犯的經濟管理制度和經濟秩序。不同種類的犯罪產生的不同領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該種犯罪的特征。經濟犯罪是發生于經濟活動或者經濟關系中的犯罪,即經濟犯罪只發生于經濟領域。這是經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之一。但是,“經濟犯罪不等于經濟領域中的一切犯罪。”[20](P8)為了把經濟犯罪與其他發生于經濟領域中的其他犯罪區別開來,對經濟犯罪的界定還需考慮其他因素、與其他因素相結合進行綜合分析,尤其應考慮經濟犯罪具有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特點。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質屬性,但經濟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具有其自身的特殊表現,主要表現為經濟犯罪對經濟秩序和經濟制度的破壞。其次,經濟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違反國家經濟管理制度,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各種行為。國家經濟管理制度是國家為了確立和維護經濟秩序的協調、有序狀態而制定的各項制度。經濟犯罪是發生于經濟領域之中、嚴重破壞經濟關系或經濟活動并造成經濟利益重大損害而應給予刑罰處罰的行為。這是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基點。

三、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意義

(一)有利于準確界定經濟刑法立法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首先有利于對經濟刑法立法進行定性分析,即準確界定經濟犯罪的內涵,它能夠從質上直接表明和體現國家以經濟刑法立法手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廣度和深度。經濟刑法立法并不是泛泛地針對所有經濟關系或者經濟活動,它并不是把整個社會的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活動都納入其全面調整范圍之中;經濟刑法的性質決定了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只能是社會經濟活動、經濟關系中的特殊的越軌行為或活動,即經濟犯罪行為或者經濟犯罪活動。經濟刑法立法的目的,也正是通過立法手段,采用刑罰方法懲治、預防、控制經濟犯罪行為或者活動。因此,經濟刑法立法的關鍵,就在于要正確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即經濟刑法立法應把什么性質的行為規定為經濟犯罪而納入其調整范圍之內。其次,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還有利于對經濟刑法立法進行定量分析,即恰當確立經濟刑法立法量的規定性。正確確定經濟犯罪的種類多少和范圍大小,它能夠從量上直接表明和體現國家以經濟刑法立法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廣度和深度。因此,經濟犯罪是整個經濟刑法立法問題研究的焦點。通過對經濟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研究,不僅能夠把握經濟犯罪的本質屬性,揭示經濟犯罪的質的規定性,而且能夠對經濟犯罪的外延、種類、范圍做出準確的界定;準確地把握研究經濟犯罪問題的界限,劃分經濟犯罪行為與經濟違法行為、經濟犯罪行為與財產犯罪行為之間的界限,以及經濟犯罪與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而且經濟犯罪有其產生、變化和發展的過程,通過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對經濟犯罪做出比較深入、系統的研究,能夠考察經濟犯罪的演變歷史,從而探索和總結經濟犯罪產生、變化和發展的規律,科學地預測經濟犯罪未來的變化趨勢,為經濟刑法立法提供科學的根據。

(二)有利于妥善解決經濟刑法立法中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問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處于建立和完善的初期,“社會還處于急劇變革的時代,從而對某些經濟行為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問題,還處在不斷調整和變化的過程中,這對經濟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20](P9)經濟犯罪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只能指立法活動,無論是進行犯罪化還是非犯罪化,其主體只限于立法機關。”[22]經濟刑法立法的犯罪化,是指立法機關基于懲治和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把現行經濟刑法立法尚未規定為經濟犯罪的行為在立法中規定為經濟犯罪行為的過程或者活動。它是擴大經濟刑法介入、干預社會經濟關系范圍和處罰范圍的思想在經濟刑法立法中的體現。經濟刑法立法的非犯罪化,是指為了適應社會經濟關系的發展需要,立法機關通過經濟刑法立法活動對原來立法中規定經濟犯罪行為的內容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做出規定,使某些原來被規定為經濟犯罪的行為不再是經濟犯罪行為的過程或者活動。它是限制、制約經濟刑法立法介入、干預社會經濟關系范圍和處罰對象的思想在經濟刑法立法上的體現。“沒有一個國家只進行犯罪化或者只進行非犯罪化,犯罪化與非犯罪化是以行為是否侵害或者威脅的合法權益及其程度、處罰的必要性等因素為根據的。”[1](P46)通過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能夠正確認識經濟犯罪侵害或者威脅著哪些合法權益,認識對經濟犯罪進行處罰的必要性,解決好經濟刑法立法中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問題。

(三)有利于開拓經濟犯罪研究的視野,更加注重對經濟犯罪預防的研究經濟犯罪與經濟違法之間盡管存在本質上的不同。但是,兩者也有密切的聯系,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經濟違法往往是經濟犯罪的前兆。基于經濟犯罪與經濟違法存在著密切聯系的考慮,在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中,在研究經濟犯罪概念時,不可回避地會涉及經濟犯罪與經濟違法的聯系和區別問題,以及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對經濟犯罪概念的準確把握,不僅能夠把兩者截然分開,從而在經濟刑法立法中能夠區別對待,防止把兩者混為一談,從而防止無限擴大經濟刑法立法的打擊限度,避免經濟刑法立法因確立立法對象不當而發生副作用,而且有利于在對兩者做出定性區別的前提下,重視兩者之間的聯系,不把兩者絕對割裂開來,把對兩者的研究巧妙地結合起來,重視預防經濟違法對預防經濟犯罪所起的重要作用,把預防經濟違法作為預防經濟犯罪的第一防線,有利于促使立法內容突出對經濟犯罪懲治和預防的雙重功能,而不只是片面強調懲治作用而忽視預防作用,更好發揮經濟刑法立法的作用。

(四)有利于完善經濟刑法立法和構筑、完善經濟犯罪的社會控制系統經濟犯罪的社會控制系統包含著多種多樣的手段和措施。其中,經濟刑法立法是經濟犯罪社會控制系統中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而經濟犯罪的概念又是構筑整個經濟刑法立法內容體系的基石。它是經濟刑法立法必須首先應確立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全部經濟刑法立法的內容正是以經濟犯罪的概念為基礎的展開和具體化。因此,經濟犯罪的概念決定著經濟刑法立法的內容體系。能否正確概括經濟犯罪的概念和種類,直接影響著經濟刑法立法的內容體系。正確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有利于完善經濟刑法的內容,有利于構筑和完善經濟犯罪的社會控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