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輕刑化考量研究
時間:2022-12-13 11:26:32
導語:金融詐騙罪輕刑化考量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輕刑化概述
輕刑是指對已經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盡量不采用相對較重的刑罰方法,而提倡采用相對較輕的刑罰處罰,來防控該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領域,法官對輕刑化的態度主要反映在自由刑、罰金、緩刑假釋的擴大適用,以及刑罰科處量和嚴厲性有所降低上。輕刑化僅僅對犯罪行為進行一種非刑罰化的評價,并非是對已觸犯刑律行為的非犯罪化。這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1、刑罰的輕刑化必須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前提。輕刑化不能一味的強調“輕刑”,而偏離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要在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對犯罪情節和結果進行總體評價,在能夠實現預防和懲戒犯罪的目的基礎上盡可能對犯罪行為科處相對較輕的刑罰。2、刑罰的輕刑化與重刑的適用并不沖突。刑罰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懲戒和預防犯罪,有的犯罪必須要重刑才能達到這個效果,有的犯罪只要輕刑就有足夠的威懾力,不能盲目追求輕刑化的目標而不適用重刑。
(一)基于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輕刑化可能。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是指在實施刑法的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刑法處罰的尺度,只要是能用其它法律手段可解決的問題就應該盡量避免使用刑法來處理。①金融詐騙罪所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實質上也是金融市場的運營秩序,在進行刑法規制前,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手段也能夠都在不同程度上彌補受害者的損失,并對加害者產生一定的威懾力,督促其積極履行維護金融管理秩序穩定的義務,從這個角度來講,金融詐騙罪存在著較為寬裕的輕刑化空間。(二)基于金融風險不可避免性的輕刑化可能性。由于引發原因不同,風險可以分成兩種不同的風險,即外生性風險和內生性風險。外生性風險是由于社會信息的不完全性所帶來,但該種風險會隨著技術的進步逐漸的減小。內生風險是指由于私人信息的產生,一些信息由于僅掌握在少數的私人手中,由于逆向選擇有意將交易客體的質量信息加以隱藏,從而使價格機制無法作用于交易客體的質量維度,由此引發的損失或獲利的可能性②。金融詐騙罪其本身也是一種風險外化的體現,這種風險所帶來的結果是付出資本的一方必然蒙受損害,因為金融機構資金供求關系的中間媒介,必然會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從而導致金融行業的風險性較為高的后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正因為金融風險不可避免,金融詐騙罪輕刑化具備一定可能性。(三)基于金融詐騙侵害法益特殊性的輕刑化可能性。“秩序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秩序,人類就無法以人的生存方式生存和發展。”③“而社會秩序離不開社會規范,一定的社會秩序總同一定的社會規范相聯系。”為了保障社會秩序,刑法有時會犧牲一定的公民權利,但保障社會秩序的目的最后也是為了保護全人類的生活秩序,因此,公民權利是更為優先的,如果是非必要的,不容侵犯。從犯罪的理論分類來看,相較強盜、暴行等倫理犯而言,金融詐騙罪侵犯的客體雖然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但更主要的侵害客體其實是法秩序,否則單詐騙罪就可以對金融詐騙罪的行為作出司法評價,無需再單獨規定金融詐騙罪。
三、金融詐騙罪輕刑化的實證考量
(一)金融詐騙罪與詐騙罪的法律適用沖突。通說認為,金融詐騙犯罪與詐騙罪兩者之間的關系屬于法條競合關系,但二者出現沖突的時候,應遵循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部分學者則持不同觀點,他們認為,金融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重法補充的關系,即當“特殊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具體原則與“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時,自然應是前者讓位于后者。④但適用重法的情況有三個前提,一是同一違法行為既符合普通法條的構成要件又符合特別法條的構成要件,且二者對于刑罰的規定不盡一致;二是普通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畸重而特別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畸輕,且無相應減輕的情節和依據,如果適用輕•701•刑,則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違背;三是刑法并未明文要求必須使用特別法條或者未明確禁止適用普通法條。⑤而金融詐騙罪與詐騙罪恰恰符合上述三個前提,因為金融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僅是公民的財產利益,還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相較于詐騙罪侵犯客體的單一性(僅侵犯財產利益),金融詐騙罪的刑罰應當比詐騙罪規定更為嚴厲。如果出現了某種金融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刑法處罰比一般詐騙罪更為輕,就應當嚴格適用普通法條的重法規定。⑥筆者并不認同重法補充論的觀點,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論述。1.從立法者的原意來看,立法者之所以規定特殊法條和普通法條,必有其用意。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適用第二百六十六條,但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⑦規定,就有明確優先適用重法的原則。因此,如果僅僅以法律未明文禁止就可以隨意選擇適用普通法條,那顯然就擴大了普通法條的適用范圍,失去了規定特別法條的意義。2.從金融市場自身特點來說,雖然金融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法益,在我國刑法的刑罰配置上也有所偏重,但金融風險因市場客觀經濟規律的存在而不可避免,金融市場的從業者也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相應的風險防范能力也較高,更能承受一定的風險,但當一定的責任。因此,金融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刑法不能簡單粗暴地替代其他社會調控手段,去替市場從業者承擔固有的風險。(二)金融詐騙罪輕刑化的司法現狀。從我國刑法對金融詐騙的規定來看,法定刑一般根據犯罪數額分成不同的幾檔:一是數額較大;二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三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三檔。不難看出,刑法上評價金融詐騙罪的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犯罪金額是一個重要的標準。在法定刑配置上,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被廢除,除了保險詐騙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其余的均為無期徒刑。立法者對于保險詐騙罪輕刑化態度,主要考慮到保險行業的特殊性,保險行業專業性較強,也具備更強的行業風險防范能力,在進行相應的保險理賠時,其所應當承擔的核實義務也應當較強,此時,如因其自身風險防范能力不足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一味利用嚴刑峻罰去規制而忽略了行業本身應不斷完善和加強的自身風險防范能力體系的建設,不能實現有效控制和預防保險詐騙罪的目的。(三)金融詐騙罪輕刑化之出路。1.從立法角度考慮有學者認為,既然我國金融詐騙罪的整體刑罰配置與國外相比相對較重,可以通過立法加以調整和規制。但修改立法并非簡單的事,而且我國刑法有自身的特點,與國外相比在經濟發展水平上也存在著差異,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可以從立法技術著手,比如,金融詐騙罪大多采用敘明罪狀的規定,這樣容易限制處罰范圍,不符合金融領域新型犯罪發生的需要,可以調整立法技術,減少使用敘明罪狀的規定;西方國家因為金融市場較為發達,更加注重征信體系的立法和建設,從源頭上減少金融詐騙犯罪的可能,我國在這方面也可以借鑒采納,注重金融信用體系的建設,從源頭上對金融信用進行規制與保護。2.從司法角度考慮因為金融詐騙罪有別于普通的詐騙罪,其法律適用上也存在差異,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詐騙罪的犯罪手段也十分地多樣化,如果一種犯罪行為從犯罪構成來講部符合金融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則也不適宜再用普通詐騙罪來定罪量刑。舉例而言,普通詐騙罪3000元即可定罪量量刑,但金融詐騙罪要10000左右才能定罪量刑,如果一個金融詐騙的行為的詐騙數額在3000到10000之間,就達不到金融詐騙罪的入罪起點,但也不能因此就將其定為詐騙罪,可以在刑法之外,從民事和行政的角度對詐騙行為人進行處罰。只有在民事、行政、輿論監督等手段均無法公平地處理,達到最佳社會效果時,刑法的介入才有必要。對于國際金融詐騙行為,因為金融犯罪日益增多,案情也日趨復雜,各國對于金融詐騙犯罪的規定和態度存在差異,各個國家的金融市場規則也存在差異,為新型國際金融犯罪的產生也提供了契機。因此,加強國家間的交流,完善國家間的信息聯合機制,彌補國際金融市場的漏洞,完善國際間的訴訟機制,才能相應提高金融詐騙罪的司法效率,更能公正合理地規制金融詐騙犯罪。3.引導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完善一是完善金融機構征信系統,加強對相關金融行業機構的監督,實行信息公開,提升監督管理水平,降低金融詐騙罪的發生幾率。二是充分發揮證監會、銀保監會的監管和引導作用,促進金融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防范金融風險,整合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盡量將案件化解在初期消滅在萌芽狀態。慎重動用刑罰手段,從而實現輕刑化。
作者:李小紅 單位:石獅市人民法院
- 上一篇:刑法結果加重犯研究
- 下一篇:建設工程造價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