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合理性
時間:2022-09-06 10: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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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目前中國,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立法的唯一方式。中國刑法修正案的明顯入罪化有一定的實踐根據,即轉型社會、風險社會的來臨,同時還面臨著技術性犯罪所帶來的危害。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刑法動態運作密不可分。從系統論視角下對刑法系統進行分析得知: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系統的自我創生的結果,刑法系統的自我創生具有內外的預設條件,刑法系統具有認知的開放性。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限制及其依據:(一)外部限制:物質能量和滲透選擇;(二)內部限制:內在理性與秩序;(三)入罪化過程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刑事政策、功利及政治等外在干預。刑法系統入罪化需要符合刑法系統自身的結構和邏輯,還需要保持與外界環境的良好互動關系,從而提高入罪化的可行性,以更好地應對在轉型社會中高發犯罪的挑戰。
關鍵詞:系統論;刑法修正案;入罪化;限制;合理性
一、問題的提出
刑法立法行為從本質上來講可歸屬到國家重大行為范疇,美國學者道格拉斯·胡薩克甚至將該行為定性為與戰爭行為同等地位[1]5。在目前中國,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立法的唯一方式。1997年以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以刑法典為基礎,先后通過了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其中最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則是有關金融犯罪、藥品安全、高空拋擲物品、知識產權保護等新規定的適用[2]。通過觀察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出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不難發現其主要呈現加大新型違法犯罪行為入罪化①的趨勢。中國刑法修正案的明顯入罪化有一定的實踐根據,即轉型社會、風險社會的來臨,同時還面臨著技術性犯罪所帶來的危害。綜上所述,主要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進行闡述修正刑法的必要性,進行刑法修正案入罪化已成必然趨勢。但是,也有部分學者對此存在質疑,其認為進行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功利主義原則相背馳,不符合社會基本道德要求,此外也與刑法謙抑原則相沖突[3]。有關刑法規的解釋在刑法學領域內有著確切的界定,依據上述理論困境可將其視作為靜態存在,而在動態方面則是以人類為主體,貫徹落實人為的、任意的原則,在完善刑法規范的過程中不斷融入新的要素。有關刑法系統從客觀角度來分析,其又屬于一種動態系統,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刑法動態運作密不可分。總而言之,只有將刑法本身與動態運作系統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才能夠最大程度擺脫理論困境的束縛,刑法系統所需的各種要素需要在外界進行獲取,其可借助自身動態運作進行實現。將刑法作為一種系統既是一種思維方式,同樣也是一種思想實質,是構成內部組成要素的重中之重。本論文旨在突破刑法修正案的理論困境,借助系統論為方法,擺脫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種種限制,進而賦予刑法更高程度的獨立性和自治性。
二、刑法修正案入罪化既有理論的困境與出路
(一)中國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去罪化之爭
以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為始,進而逐步蔓延至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這一過程中主要圍繞犯罪之構成要素進行展開,同時也設置了新罪方式。但無論哪種方式都涉及秩序、權利以及權力之間利益關系。當前背景下,進一步使得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處于該領域風頭浪尖之上,備受外界的重視和爭議,入罪化和去罪化兩種立場隨之而出現。該問題不僅涉及自由和秩序、權利和權力的博弈,亦體現國家的價值選擇。支持入罪化學者極力倡導應擴大刑法犯罪區域,通過抵制社會變革降低對社會的危害程度[4]。著名專家陳興良、張明楷也對該理論持認同觀點。對入罪化持支持觀點的學者則認為入罪化對社會風險進行規制,有利于緩解國家權力和公民之間的矛盾關系。總之,對于刑法價值重心的轉變應慎重對待,嚴禁操之過急使得風險加劇[5]。受西方權利邏輯思維的影響該理論受到到多數人的支持和信賴。整體而言,雖然刑法修正案入罪化和去罪化的理論存在爭鳴,然而不管從實踐層面而言,還是就學界來說,仍然有大部分專家站在入罪化立場上,因此這個問題看似得到了解決。就本質而言,無論是去罪化還是入罪化,其歸根結底上屬于刑法修正案上的內容,其要解決的問題在于:如何科學合理地應用入罪化?怎樣對入罪化進行限制?倘若現代社會的法治標準與入罪化的限制一致,那么人們就沒有理由抵制入罪化。
(二)系統論方法為入罪化理論提供新思路
在中國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去罪化之爭中,入罪化理論在學界和實踐中占據優勢。縱觀國內外相關理論,可知當前刑法立法方面的相關學說主要有功利主義(主要代表為邊沁、貝卡利亞)、報應主義(主要代表為黑格爾與康德)、赫伯特·帕克的限制刑罰制裁立法原理、理查德·波斯納為代表的法經濟學原理以及帕特里克·德夫林和米歇爾·摩爾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義原理[6]。然而這些學說或理論多具備限制性。這些原則和學說或出于教義學,或出于道德哲學,或出于倫理學。然而以上原則和學說都是從靜態層面上看待刑法。要想更好地進行刑法演化,打造和諧的社會秩序,就要通過意義溝通的方式來構建基于人類的價值系統。所以,在限制入罪化問題上,基于系統論的方式一方面依據外界環境和刑法系統的溝通效果,另一方面則依據環境現狀與刑法系統,進而做到知行合一。
三、系統論視角下刑法系統的特征
(一)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系統的自我創生的結果
根據系統論理論,系統具有“自我創生性”,簡單地說,系統不論是生存還是發展以及演化等過程都是自身創生而來的[7]。對于刑法來說,刑法修正案借助于兩種方法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調整,一是對已有的組成要素的調整,二是增加新的規范,不論采用哪種方式,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都可以將其看作是刑法系統的自我創生。好比一個生物在一個變化的環境中不斷提升身體結構,繼而呈現出新功能一般。刑法修正案作為對刑法典的小修小補,就是刑法這個“物種”為了適應環境的變遷而衍生出的新功能。
(二)刑法系統的自我創生具有內外的預設條件
根據系統論理論,系統的創生過程并不意味著系統與外界環境隔絕,而是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的演化和創新[8]270。因此,系統在創生過程中,不僅需要自身具備相應的條件,還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以生物系統為例,該系統在自我創生過程中,首先借助于外部環境獲取所需元素,然后在內部進行自我循環從而實現創生。因此,對于刑法系統而言,其創生的過程除了系統內部條件以外,還需要具備良好的外部環境。內部環境應當具有不可或缺性與穩定性。筆者認為,刑法系統的內部環境便是刑法的機能與原則,在第四部分第二小節將會詳細論述。與此同時,系統的自我創生過程離不開其外部的預設條件。而刑法系統所應用的社會環境等便是其外部的預設條件,比較典型的便是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司法環境的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社會環境中以法條作為法律淵源,中國作為社會環境近似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類型,刑法系統的演變模式則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而與之不同的英美法系國家則更傾向于判例法的形式,因此英美法國家的刑法系統在變化過程中,衍生出新的判例作為其功能的發展,而不是刑法修正案。由此可見,不同的外部社會環境會為刑法系統的自我創生過程提供不同的養分,進而孕育出不同的成果。
(三)刑法系統具有認知的開放性
演化也是系統自我創生的一種形式,不論是哪一種系統,只要進行自我創生都需要和外部環境建立聯系。正因為這樣,部分學者提出系統在進行創生的過程中,產生了系統對環境的某種需求,稱之為認知性開放需求[9]386。對于刑法系統而言也是相似的,該系統借助于認知上的開放獲取外部環境的相關信息,借助于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對信息進一步消化和甄別,并將所需要的信息吸收到系統內部。刑法修正案的不斷出臺正是當代中國社會轉型、風險社會背景、犯罪新態勢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例如,2020年6月28日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加大了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等,都是對當代司法難以應對的熱點問題的回應。對于刑法修正案而言,外部環境中出現新的事實、信息以及價值等都會導致其入罪化,這不僅有效克服了刑法的弊端,而且也解決了刑法滯后的問題。由此可以看出,出現刑法修正案入罪化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刑法系統具有開放性。
四、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限制及其依據
(一)外部限制:物質能量和滲透選擇
根據系統的開放性理論外部環境為刑法修正案的入罪化提供了基礎,但反過來也對其產生一定的制約。起初,對于刑法修正案而言,其入罪化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物質能量供給[10]。從一個角度來講,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對刑法系統產生影響,通過兩者之間的聯系使系統獲取物質能量,這對刑法修正案的出現產生重要的推動作用。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如果外部環境沒有發生變化,而是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這對刑法系統穩定也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如果社會環境沒有發生變化,刑法修正案就不會出現。接著,刑法修正案的入罪化還受到外部子系統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滲透選擇限制。從某種程度上講,刑法系統能否吸收子系統的變化,或者子系統是否影響刑法系統的吸收,這些都是未知的。例如,宗教和道德等子系統和刑法系統相互之間都具有選擇權。但可以肯定的是,無論如何選擇,刑法系統都不會超脫于外部環境現有的子系統之外,這就對刑法修正案入罪化構成了一定的限制。
(二)內部限制:內在理性與秩序
從本質上來說,所謂的刑法系統規范閉合具體是指法律根據自身所具有的規范、原則以及規則等發揮作用。雖然外部環境對其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刑法系統的邊界是不會改變的,該邊界對系統和環境之間的物質以及能量交換進行調控和規范。換句話說,即使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不斷擴大,都不能超過刑法系統的內在理性與秩序。何為內在理性?入罪化的德性保障,即正義性。何為秩序?即刑法的機能與原則。在機能方面,刑法具有法益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這兩大機能對刑法的應用起到平衡作用;在原則方面,刑法具有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平等適用原則等,它們是刑法在運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范。無論刑法系統在自我創生的過程中如何演變,都脫離不了它的機能和原則,即內部的預設條件。否則其衍生的部分將不能納入刑法系統的一部分。舉例說明,刑法修正案根據恐怖犯罪的情況合理加重相應懲罰,這是不容置疑的。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指出存在對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組織等幫助犯正犯化,對打擊恐怖活動產生了積極影響。然而在俄羅斯,杜馬對相關內容也進行了修訂,指出了“連帶責任”,簡單地說,恐怖分子的親屬和朋友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11]。這一規定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違背,應該對其進行制約。
(三)排除不合理的外在干預
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過程不僅需要遵守內外的限制,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刑事政策、功利及政治等外在干預。在這過程中,以刑事政策為典型的外部干擾,經常成為阻礙刑法系統正常運轉的要素。刑事政策一般是指實現某種政府目的之政策,如“嚴打”以及“從快”等政策,這些政策是政府根據當時犯罪狀況而制定的。從某種程度上講,刑事政策對刑事立法產生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還需要滿足前提條件,即刑事政策不能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嚴格按照法治精神,否則將在實踐中造成諸多對人權侵犯的冤假錯案事件。這主要是因為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只是簡單地將刑法看作社會系統的子系統,一味地為刑法系統提供各種要素,而忽視其本身又獨立成一個系統的事實。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過程中,還應更加重視刑法系統的自治獨立性,排除不合理的干預,這樣才能保障該系統健康發展。
結語
現階段,中國治理模式處于變革中,從原有的人治向法治轉變,以落實依法治國,并借助于約束機制使人治消滅。對于刑法修正案而言,其入罪化也體現了依法治國的思想,但是隨著近年來犯罪率的不斷上升,不斷增加新罪,并對舊罪構成要素進行改變,這就增加了入罪化的范圍,這主要是刑事政策以及政治等多種因素對刑法的干預造成的。所以,加強刑法的系統性,使刑法的自治性和獨立性不斷增強。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對刑法修正案入罪化進行分析,更能凸顯出刑法系統的結構和邏輯,也能很好體現出刑法系統和外部環境的相互聯系。總的來說,刑法系統入罪化需要符合刑法系統自身的結構和邏輯,并且還需要保持與外界環境的良好互動關系,從而提高入罪化的可行性,以更好地應對在轉型社會中高發犯罪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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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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