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析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06:06:2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刑法分析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刑法中義務沖突分析論文
一、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概念
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是排除犯罪的一種事由。刑法中的義務沖突具體是指行為人在面對同時履行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義務時,因履行時間或履行能力的有限性,只能履行其中的某些義務,而不得已放棄其他義務的履行,并由此產生刑事法律后果,但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現象。
對于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概念的把握要注意將其與刑事義務沖突分開。刑事義務沖突是指數個由刑法賦予的義務,不能同時履行卻須得同時履行的矛盾狀態。而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指的是一種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分清兩者的區別對于界定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范疇,特別是研究道德義務沖突是否歸屬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刑法中的義務沖突使行為人免責的依據
刑法中的義務沖突之所以有其存在的意義,主要在于它對行為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阻卻效力。那么,它對刑事責任產生阻卻效力的依據是什么?對此,國內外學者對此有以下幾種看法:
(一)緊急避險說。該說認為,義務沖突行為是行為人在緊急事態下不得已實施的一種侵害行為,它是緊急避險的一種特殊形式。該學說采取此種理論的理由有兩條:一是刑法中的義務沖突和緊急避險二者出現的情況相同,都是發生在緊急情況下;二是行為人為了避免較大利益的損失,采取犧牲較小利益的行為,強調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是出于不愿其發生,但是無力阻止起發生的主客觀情形。
刑法司法解釋分析論文
一、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否定標準的設定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此司法解釋以設立單位的目的是否進行違法犯罪,或者以單位的主要活動是否實施違法犯罪作為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但是對“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認定標準又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做法。單位是民法上所擬制的權利義務主體,其社會活動是由作為其組成人員的自然人實施的,其自身不可能實施所謂單位犯罪行為。但是作為單位組成人員的自然人,一方面是單位組成人員,受制于單位意志;另一方面又是具有自己獨立思想的個人,他可以影響單位意志并作為獨立于單位的社會關系主體的身份出現,獨立處理自己的事務。作為單位組成人員的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他的業務行為既可能是單位行為,也可能是他個人行為。因此,以設立單位的目的是否進行違法犯罪,或者以單位的主要活動是否實施違法犯罪作為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情節嚴重”的認定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批復》對單位盜竊只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至于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么、情節嚴重究竟應對應盜竊罪哪一個量刑檔次,《批復》未予明確。
對“情節嚴重”問題的認定,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上述《批復》可以看作為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按照個人盜竊處理的成立條件,而不是現行《刑法》第264條中的第二個量刑幅度的條件意義上的量刑情節。其具體內容,一般來說,應當是指實施盜竊犯罪數額巨大、影響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等情形。”另一種觀點認為:“《批復》規定單位盜竊情節嚴重才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那么,情節嚴重應當是單位盜竊的起刑點,應當適用刑法第264條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盜竊罪應當是一個主要參考標準。單位盜竊追究刑事責任,畢竟是《批復》作擴張解釋的產物,因而,在刑罰適用上應當嚴格控制,不能完全對應個人盜竊犯罪的量刑檔次。否則,明顯是違反了罪行相當的原則。在具體操作中,可考慮設兩個量刑檔次,即情節嚴重,在三年有期徒刑量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社會體制下刑法理念內涵分析論文
(一)轉變刑法的權利本位思想在此背景下,如何樹立正確的刑法理念,我國刑法泰斗馬克昌在接受記者訪問時,曾提及此問題,馬教授回答到:市場經濟體制下,如要發展,必須要更新刑法觀念。一要,改變階級斗爭的刑法觀,樹立正確的、健康、良性的社會主義市場服務的新型刑法觀。從刑法的功能角度來說,要關注刑法所規范的行為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也要更加關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及公民合法權益保障的功能。二要,補充、豐富、完善危害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犯罪觀,改變以往傳統的犯罪觀念,將生產力發展是否受到危害也定為構成犯罪的標準。三要,計劃經濟的刑法觀要適應社會形式,在此基礎上要更加的發展與市場經濟想適應的刑法觀。鑒于該觀點上,就是要突出強調刑法的權利本位觀,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刑法過于的服從了政治階級,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逐漸以政治因素為目的的觀念開始由主位變次位,以民主、人權為觀念的思想在開始不斷強大,推演出刑法所具有新型的使命,即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權保障的功能。人們越來越關注的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下的人類社會及自我價值的體現,伴隨社會的進步,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個人的全面發展。為使刑法觀念徹底的改變必須要改變以權利本位為核心的刑法觀念,這樣才能實現權利保障、社會秩序的維護及刑法價值的平衡。
(二)強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觀面陳興良教授談及了他對建立現代刑法理念的三點看法,指出如下,追求法律真實、實現對實質理性的建構與形式理性的守護、從實體正義的關注轉向對程序正義的關注。從他的觀點看就是強調刑事法治,分析研究此問題者,多以宏觀刑事法治的精神與實質角度來論述,刑法作為刑事的核心和樞紐,必然要遵守刑事法治的理念,不能單從宏觀角度出發,也要更多關注微觀層面上的理念。首先,罪行法定要夯實。刑事法治的前提要件就是罪行法定,它的底線也是罪刑法定,在規定中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可以定罪、不可以不處罰。以其衍生的一些原則包含禁止類推解釋和類推適用、排斥絕對不定期刑、排斥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等。由于此原則與權利本位刑法觀有接連,所以允許類推解釋和類推適用以及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并存。其次,對程序正義的關注。我們要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從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轉變、從最高機關釋法向法官釋法的轉變、從職權主義訴訟向對抗主義訴訟的轉變、從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的轉變。”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轉變,要有法必依,法治的關鍵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司法令行禁不止的話,那就可怕了,儼然一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套路,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立法權的形成對司法領域的司法權的約束和正義的維護是法治實現的關鍵點。最高機關釋法向法官釋法的轉變,使我們對程序的獨立價值關注度變高了,司法權的恰當與高效運轉對實現法治具有不可磨滅的作用,由于對司法解釋和司法權的關注,必然要求我們在法律運作的核心和主體上確立法官的地位,他是國家正義的代表和化身,我們可以通過他們對案件做深入了解,對法律深入剖析,對雙方的陳述與意見的裁決做出明確的判斷,這樣法律才有了鮮活的生命力。職權主義訴訟向對抗主義訴訟的轉變,訴訟模式的改革在我國已有好長時間了,可在訴訟結構和訴訟模式上依然有很尖銳的矛盾,基于此因,我國的訴訟模式是一種滯后性的無奈結局,其導致的影響是惡劣的,所以要對其進行深層次的改革和總結,堅持訴審分離的原則下,實現正真的有效的對抗,確立司法與審判為核心的訴訟模式。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的轉變,必須以案件的事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準繩,這種對案件客觀目標的評定是很高的,恰反映出一個問題來,客觀真實永遠都是人們向往正義的一種愿望,它的過于理想化和不現實化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我們不能為了敷衍或形式搞理想來踐踏人權,這樣是不劃算的。
(三)明確刑法的謙抑性刑法謙抑性,即在對待犯罪的各種社會反應機制中應保持刑法的克制性。也就是只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犯罪來看待;只有在其他社會規范、其他處罰方法都不能很好調整和抗衡以及處罰某一嚴重危害行為的前提下,才能夠讓刑法來做出相對應的處罰。即刑法應當是控制不法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是能用其他法律不用刑法,能用輕刑法不用重刑法來調整。該原則要求我們必須以三思再三思,謹慎再謹慎的態度來對待刑法,不能過分的迷信和依賴刑法。著名的刑法學家李斯特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表述了其觀點:即我們在利用法制與犯罪做斗爭的過程中,要想取得好的成果,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是正確認識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確認識國家刑罰可能達到的效果。這也是刑法發展中對自身的功能和價值理性反思的結果。現今許多國家的刑法謙抑理念有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為恒久的生命力,這離不開刑法的輕刑化、非犯罪化、非監禁化在世界范圍內的提出。刑法謙抑性跟人的自律性有一定的相似性,那就是圍繞自身的一種自律、自我約束和限制。這種帶有自律性的限制與輕刑化、非犯罪化、非監禁化一起已成為指導當代各國刑法的重要理念。中國的傳統刑法是比較殘忍的,即使新中國成立后也有著嚴重的刑法依賴思想和重刑主義傾向,對我們而言更有必要明確刑法謙抑性的理念。我們國家的法律并不健全,現今花花綠綠的社會誘惑性比較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一些之前沒有過的新的危害行為,此時切不可腦袋一熱就要修改刑法將其定為新罪。再者,我們國家的死刑偏多,應當考慮像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等貪利型犯罪的死刑可視情況適當減少。在定罪量刑的時候萬萬不能通過具有類推性質的擴張釋義來定罪,更為甚者科以重罪。也就是“立法者在權衡罪與罪之間刑罰的協調問題時,不能以兩罪之間較高的法定刑為基準,而應以較低的法定刑為基準”不然,我國刑法中的法定刑會越來越重。只有這樣才能更有利的推動我們的輕刑化改革,更好的實踐刑法的謙抑性。
本文作者:翟笑梅工作單位:哈爾濱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外國刑法中犯意證成分析論文
【摘要】作為美國刑法中基本概念,犯意的重要性勿庸置疑。但由于犯意本身的特征又直接導致了于犯意的認定十分困難和復雜。只有通過對于犯意證成問題若干理論前提的反思。才能設定對于意證成這一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基礎,并在此基礎上,借由區分推定與推論這一對概念范疇,明晰美國刑法中犯意的證成范式。
【關鍵詞】美國刑法;犯意;證成
總體而言,雖然犯意在不同犯罪階段和不同犯罪樣態當中的表現不一,但“行為無罪,除非內心邪惡”(actusnotfacitreumnisimenssitrea){1}這種表述仍然可以作為美國刑法的主流觀點,而作為例外出現的犯意邊緣化趨勢其實也恰恰從相反的方向證明了前者的有力程度。甚至可以說,美國刑法理論的歷史或許可以表述為犯意證成與證否的歷史,這樣的觀點雖然稍顯偏頗,但絕對深刻。
但從實然的角度而言,我們必須面對的是另外的一個現實問題,即雖然犯意在美國刑法當中具有無可辯駁的重要性,但其本身所具有的內在特性卻導致我們很難直接對其加以認定,于是美國刑法中犯意的證成就成了一個非常棘手,但也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美國刑法中犯意證成的理論前設
(一)身心二元模式是否成立
刑法心理學分析論文
摘要:刑法是規制行為的法律,是行為刑法。而行為是以心理為基礎的。因此一部刑法能否發揮它的行為規制功能,實現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的雙重效果,它是否符合人的心理規律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刑法科學性的要求,它不同于傳統的以價值理念為指導的刑法構建。對此,運用心理學理論對刑法和刑法理論進行心理學分析。關鍵詞:刑法;心理學;精神分析
1引言
在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表述中,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斗爭的產物。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揭露資產階級法的本質時指出:“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也指出:“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對于法的這種表述,如果我們抽掉其中的階級概念,則可以簡單地表述為:法是意志的體現。在此,法成了一種心理產品,刑法則是這一心理產品的具體類型。而作為人的心理產品之一,刑法的產生與存在就必須遵循基本的心理規律。在這些心理規律之中,刑法所必須遵守的第一個心理規律是刑法緣于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人活動的心理動力源泉。只有人們從內心需要刑法,刑法才能產生和存在。
在弗洛伊德那里,人的需要主要緣于兩種本能,即自我保護的本能(生本能)和毀滅、破壞的本能(死本能)。犯罪是一種對外的破壞與毀滅,從根源上看,它是人的死本能的一種體現。而要阻止犯罪對外界的破壞,則必須有一種抑制力量,這種力量的源泉就是人的生的本能。“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相互壓抑。死的本能供給自我能量,使其在道德化的超我的命令下壓抑欲望;生的本能則提供了壓抑死的本能的能量,使其不至于沖動地滿足致命的欲望。”刑法是對犯罪的抑制。從這個角度看,刑法緣于人的自我保護本能,它是人的生本能對死本能的拋棄與抑制。也正是人的自我保護本能,才促使了刑法的產生與存在。
2刑法的心理學基礎
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對人的需要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他將人的需要分為若干層次,基于最低層次的是生理的需要,它是人的一切需要的基礎。只有在生理需要獲得滿足后人才可能進一步追求更高層次的需要。作為人的基本需要主要有四類: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與歸屬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這些基本需要的滿足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作為最后的法律手段,刑法保護的就是人的這些基本需要的合理滿足。從現今世界各國刑法規定的內容來看,刑法保護的無外乎六個方面,即公共安全、社會制度安全、公共道德、社會資源保護、社會秩序和個體生活。保護這些基本需要的合理滿足是刑法產生與存在的基礎。
刑法格言在教學與考核的應用探究
摘要:學習刑法絕不是機械地記憶冰冷的刑法條文,教師講授刑法也絕不是簡單地向學生解釋刑法條文的含義。刑法格言是刑法學人智慧的結晶,在教學與考核過程中教師如果能夠巧妙地運用好刑法格言,充分發揮刑法格言在刑法教學與考核中的獨特作用,則會使教與學相得益彰,大大提高教學效果。
關鍵詞:刑法格言教學運用教學效果
0引言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刑法格言也不例外。在刑法學理論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刑法學前輩們總結出了很多刑法格言,比如:“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緊急時無法律”等等。可以說些膾炙人口的刑法格言無不飽含著刑法學前輩們的睿智,每一句刑法格言都閃耀著他們偉大的思想的光輝,可以說,他們總結出來的這些刑法格言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刑法學的教學不僅僅是簡單地記住刑法條文就萬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能夠深刻地把握刑法條文背后的刑法原理,掌握刑法條文的真正含義。刑法格言由于其比較容易記憶而且本身又包含豐富的知識源的特點,注定了刑法格言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大有用武之地,筆者在數年的刑法學教學中,有意識地嘗試這一教學方法,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教學效果。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還是在對學生的考核中,刑法格言都應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運用。
1刑法格言在教學中的運用
我們來談一談刑法格言在刑法課堂教學中的運用問題。刑法格言是刑法理論知識的高度概括,尤其是刑法學總論知識的精華濃縮,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如果能有效地運用刑法格言的教學方法,往往會收到比較好的教學效果,就筆者幾年的教學實踐來看,可以把在教學中運用刑法格言的教學方式的良好效果歸結為這樣幾個方面:
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的理性實踐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開展的必要性及其存在問題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開展的必要性我國傳統上的法學教學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我國刑法的教學方法也是如此,主要采用“演講式教學”,教師口若懸河,滔滔不絕,學生緘默無語,寂靜無聲。學生處于被動狀態,教師在教學中較少考慮學生的需求,學生也很難表現出自己的能動性。民族院校法學專業的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培養實用型人才為主,刑法學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法尤為必要。首先,犯罪現象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時空條件之下,犯罪原因也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實踐中的刑事案件都是復雜的,民族地方的刑事案件則更為特殊,它不可能如同刑事法律規定的那樣單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理論的基本掌握,忽視靈活運用,學生面臨實際則無所適從。[2]其次,我國處于暢行法治的時代,法律條文的數量正以令人震驚的速度增長,其修改和變化的速度同樣令人目不暇接,把所有現行刑事法律條文及其解釋的知識都傳授給學生不現實。同時,國家介于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賦予民族地方自治權,刑法在民族地方的貫徹執行還需要顧及民族地區特殊情況,可以變通實施,其實施中需要考慮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此需要透徹理解刑法的精神,案例教學可以將民族地方刑事案例引入教學,以便了解對民族地方情況。(二)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刑法學的“原理”“原則”“制度”規范等來自于社會實踐,又指導社會實踐。刑法學教學必須緊密聯系我國立法、司法實踐,聯系實際越多,學生對知識理解越深刻,越容易接受。雖然各大院校都提出進行刑法教學改革,并聲稱將案例教學法已經運用于實際教學,然而事實不盡如此,部分院校在案例教學法的實踐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民族院校則不能脫俗。1.將案例教學法理解為講授中的舉例說明。在法學教育改革中,多個學校提倡案例教學法,但是在教學過程中部分教師對于案例教學認識存在偏差,在教學實踐中誤認為舉例說明就是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由老師提供案例,由學生做好充分準備,從而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激發學生的思維,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舉例說明法是在講授教學中,通過教師系統講授法律理論和規則之后分析相關案例,由教師進行案例講解或者由教師積極主動地指導學生分析案例,這種教學方式實質上還是解釋法律理論和規則,難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2.無視教材內容,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教材內容是教學方法的直接對象,選擇教學方法,必須根據教材的內容和特點。在教學改革的過程中,案例教學法是教改的重要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科目和課程全部內容都適合于案例教學。刑法學是應用性學科,但具有特殊性,其是由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構成,總論是全部刑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也是比較原則和概括化的內容,應該先從概念、特征原理,原則部分開始,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論,才能進行法律解析。在刑法總論部分盲目開展案例教學,會形成老師問,學生不能答,事實上成為了老師的一言堂,根本無法體現案例教學法的真諦。3.無視學生情況,全面推行案例教學法。學生是教學方法的實質對象,教學應依學生實際情況來安排,實行因材施教。教師授課的目的是為了使學生獲得知識,提高其自身的素質。案例教學法是完全脫離教師的講授,由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和對教師的提問獲解決案例問題的知識和能力,所以這種方法對學生的要求也比較高,老師要有意識的對學生進行思維訓練和培養,逐步培養法學思維。對于民族院校的學生更是如此,如果老師不考慮學生實際情況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法則根本無法發揮其真實意義,反而使學生無所適從,不知所終,從而引發對個人能力的質疑,產生自卑心理,不利于他們的心理健康,更就無法談及激發興趣。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中的實踐
高校教學方法改革如火如荼開展促進了案例教學法的實施,其通過活生生的案例調動學生分析的精神和思考的興趣,它的互動性、啟發性和創造性培養了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激發了他們的創新性思維。民族院校實施案例教學法需要細致的思考,量力而行。(一)教學的課前準備1.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選擇刑事案例。案例教學法的案例的選擇至關重要,其可來自案例教材,甚至報紙、雜志、電視臺和網絡等媒體,也可以由民族院校老師自己編制。民族院校學生程度不同,斟酌選擇案例,充分調動每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習興趣。通過典型性案例鞏固基本理論;通過具有深度和難度的啟發性案例鍛煉和提高學生思考的廣度和深度;通過現實熱點性案例引起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如刑法中熱點的許霆案件、貴州習水的嫖宿幼女案、躲貓貓案件、湄公河慘案等,既可以豐富教學內容,活躍課堂氣氛,又可潛移默化的培養學生信息素質和分析能力。2.根據刑法教學目標和案例的內容確定問題。案例準備好后,教師應當研究供學生討論的案例。根據民族院校各班具體情況巧妙設置問題,考慮案件定性可能引發的爭議,掌控全局。既要隨時解決學生提出的問題,又不能讓學生遠遠偏離教學內容,放任自流,同時考慮到各個學生的不同程度,有針對性的提問。題目選擇上要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誘導性、可爭辯性,誘導學生展開討論、促進爭辯,從而進一步深化所學刑法理論知識。3.根據教學資源和學生人數來布置案例。問題設置好后,需要把案例提前展示給學生,以便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去查閱刑法資料、深入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需要告知學生必讀的材料及其具體的組織方式。案例教學是師生互動的過程,學生參與程度與參與質量是案例教學法成功與否的關鍵,參與前的準備非常關鍵。[2]教師要根據教學目標、案例案情、學生人數、教學環境等確定具體采取的組織形式。(二)案例教學的課堂組織1.引導發言。刑法案例教學成功的關鍵在于學生發言,教師要以學生為主,引導學生多方面、多角度分析案件,組織學生討論、辯論,鼓勵學生提出獨立見解。根據學生的情況采取不同引導策略,對思維敏捷,表達清晰的學生提出質疑,深化刑法理論問題;對反應慢,表達能力普通的學生及時提示,提高每個層級學生的理論水平與實際分析能力。對發言的同學積極肯定,引導他們暢所欲言,不輕易對某一問題下結論,給學生自由發揮的空間。討論中老師可以隨機設定提問,控制討論主題,有針對性的誘導學生思考,鼓勵主動發言,避免冷場。2.教師點評。精辟的點評對案例教學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點評可以穿插在案例討論過程中,也可以對某個學生的發言情況做簡要評論,還可以在案例討論結束時進行總結點評,包括對討論情況的客觀評價、罪與非得罪分析評判。對總體情況的評價涉及到刑法理論問題和具體表達方式的全面評價,并提出問題引導課后思考;對案例的分析,既要給出案例結論和相應的依據,又要結合法律理念對該罪進行評判。最終達到掌握刑法基本理論,鍛煉法律思維的目的。(三)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是案例討論的總結,即對思考和實踐的結果進行歸納總結,通過小論文方式進行。小論文是案例教學的后續環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3]通過撰寫小論文,使學生將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過寫作進一步論證成熟,誘導學生對課堂上言猶未盡的刑法理論進一步思考,拓展思維空間,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寫作能力。教師可以就小論文的選題切入點、論證的完善度、研究的深入化進行考核評價,作為平時成績。通過此過程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規則,而沒有適用規則的高素質人才,規則之治就是空中樓閣。民族地方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我國民族地方法制現代化建設的根本,案例教學法可以在很高的程度上鍛煉和提升民族院校學生實際應用法律的能力。盡管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根深蒂固,還不具備完全移植英美國家的案例教學法的土壤和基礎。[4]但是我們可以借鑒和吸收英美國家案例教學法的合理內容,結合我國的傳統教學方法,不斷創新和完善刑法教學方法,以期增加民族地區學生學習的樂趣、深度和廣度,為民族地區培養更為專業化的法律人才。
本文作者:王亞妮黃軍鋒工作單位:西藏民族學院
剖析我國內區際刑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區際刑法;跨境犯罪;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
內容提要:當今中國客觀地存在“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現狀,因而區際刑事法律沖突不可避免,中國區際刑法應運而生。中國區際刑法主要針對跨境犯罪而展開,研究如何處理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權沖突,并有效地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國區際刑法在范疇上包括跨境犯罪、基本原則、各法域刑事法主要規定、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五個方面的內容,因而具有獨立的對象、內容。關于中國區際刑法的研究也具有獨立的方法,中國區際刑法具有獨立學科的屬性。
一、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的產生
區際刑法的問題既可以產生于某一個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又可以產生于分裂的國家,如未統一前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①。這兩種情況也是香港、澳門未回歸前世界上區際刑法的主要兩種模式。當然,這并不是說在香港、澳門兩地區未回歸祖國大陸之前,不存在兩個地區與大陸刑事法律的沖突與協調問題,而是說,這種沖突與協調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和明顯。其實,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大陸與臺灣在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在某些時期表現得還是非常激烈的。最為典型的莫過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發生多起大陸居民劫持航空器到臺灣的嚴重刑事案件,而臺灣方面并沒有移交犯罪人或給予嚴厲刑事處罰。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三個法域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是客觀存在的。
隨著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之間經濟文化交往的加深,特別是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大陸、建立特別行政區之后,在中國范圍內,一個國家、兩種(政治)制度、三種法系、四個法域的格局顯得尤為明顯,解決四個法域之間在各種法律制度方面的沖突也較為迫切。其中,相對而言,解決中國大陸內地與其他三個法域的法律沖突則更為重要。而刑事法律方面則尤為值得關注,因為刑事犯罪對當地的社會秩序有著嚴重乃至根本性的侵犯,當地司法部門通常都會給予充分的重視和嚴厲的打擊,但對其他司法部門來說就意味著義務和負擔,乃至會涉及政治上的責任,不容易解決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和糾紛。因此,該問題引起了兩岸四地諸多刑事法學者的積極關注與認真研究。這也是當前打擊刑事犯罪,處理刑事管轄權沖突等司法實務面臨的急切任務,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由此產生。
二、中國區際刑法研究狀況
金融詐騙的刑法防范與調控
摘要:以往司法機關和金融機構在處理金融詐騙案件時,多傾向于作為經濟糾紛處理。論文由于經濟制裁手段的滯后性及緩和性,結果往往是贏了官司卻無法挽回損失。但如果從刑法的角度來防范和調控金融詐騙案件,就可能會收到較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詐騙罪的成立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其主觀要件。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該根據客觀情況以綜合考量。
關鍵詞:金融詐騙;刑法;非法占有
一、金融詐騙案件并不一定只是經濟糾紛
在現實中,金融詐騙案件大多數作為經濟糾紛來處理。一般而言,受害人或受害單位向法院的經濟庭起訴實施金融詐騙的人,法院最后雖然判決被告人敗訴,但此時被告人早已揮霍或轉移走了詐騙的財物。結果不僅使受害人無法追回經濟損失,反而耗費了漫長的訴訟時間以及昂貴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實際上,很多金融詐騙的案件,并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經濟糾紛,而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關于金融詐騙罪的規定。將金融詐騙的犯罪行為按照經濟糾紛來處理,不僅使犯罪分子輕易地逍遙法外,有損刑法的權威,而且還讓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經濟制裁手段的滯后性和緩和性的弱點,從容地游離于刑法與經濟法的空隙之間,保留住了詐騙的果實。相反,如果用刑法來處理金融詐騙案件,不僅使犯罪行為“罪有應得”,而且會減少受害人或受害單位的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部門之所以將現實中發生的大量的金融詐騙案件簡單地界定為經濟糾紛,畢業論文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受傳統刑法理論的影響,認為“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所以,對于金融詐騙首先應該考慮運用經濟法的手段來處理。第二,沒有從法益侵害和具體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對金融詐騙的性質進行具體的分析,其結果不僅模糊了刑法作為公法的意義,而且也使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流于口頭。
個人信息罪及其刑法保護綜述
論文關鍵詞: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犯罪
論文內容摘要:本文從學理解釋的角度,對個人信息犯罪構成的有關刑法規定進行了解釋,以有利于司法實踐對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目前,在我國,非法使用個人信息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以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非法營利的行為十分猖獗,加強包括刑法在內的一切法律手段對個人信息進行包括是非常必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條規定重新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內容,是我國加強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體現。因此,研討理論上如何解釋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
刑法法益就是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利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反過來說明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就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權利是人格權的一部分。某種事物之所以值得刑事法律加以保護必然是其承載了重要的利益。個人信息值得法律加以保護的原因是其承載了重要的人格利益。人的利益或人權是現代法律所保護的重要客體,而人格權又是人權的最為基本的組成部分。就個人信息與人格權相聯系的角度而言,個人信息是人格的外在表現形式,對人格權的侵害往往是通過對個人信息的侵害加以實現的。人格權的內容包括:其一,人格獨立;其二,人格自由;其三,人格尊嚴。個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和控制是人格獨立的必然要求。個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和控制為人格自由及其自由發展提供了空間,如果個人信息被隨意侵害,人格的自由便無立錐之地。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