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理解與適用
時間:2022-02-16 1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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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8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雙超”和“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型危險駕駛行為入刑具有正當性。對于“雙超”型危險駕駛罪,行為人從事的必須是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且嚴重超員或超速。至于校車和客運車輛是否具有營運資格,駕駛人員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不影響本罪的認定。對于“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型危險駕駛罪,必須存在違規運輸行為,并且危及公共安全。其中,危及公共安全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是判斷違規運輸行為是否具有抽象危險的參考依據。
關鍵詞:“雙超”型危險駕駛罪;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正當性考量;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汽車保有量的持續增加,“醉駕”和“飆車”引發的重大惡性交通事故不時刺痛公眾神經和挑戰國民基本道德底線,引起了社會和公眾對醉駕飆車者的麻木與瘋狂以及漠視生命行為的強烈譴責和熱切關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醉酒駕車和追逐競駛兩類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刑法評價視野,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視以及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關切。危險駕駛行為入刑4年多以來,我國醉駕和飆車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成效明顯。雖然醉駕等危險駕駛行為得到了有效懲治,但嚴重超載超速、違規運輸危險物品等駕駛行為仍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另一重大隱患,且極易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嚴重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其危害性并不亞于醉駕等駕駛行為。為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中明確規定了“雙超”和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這兩類新的危險駕駛行為,并規定刑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刑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納入危險駕駛罪,并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這次修改表面上看只是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實際上會對危險駕駛罪的相關理論與司法實踐產生諸多影響,因此有必要對新增危險駕駛行為進行研究。
一、新型危險駕駛行為入刑正當性考量
(一)“雙超”型危險駕駛行為入刑的正當性
刑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關系到較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是近年來交通事故頻發多發的重災區,一旦發生事故,即是群死群傷,后果不堪設想。據統計,2010年至2014年近5年來,全國至少發生43起校車事故,約8成均有致死情況,死亡人數達到153人,其中多數是幼兒。事后說明顯示,車輛超載是校車事故的罪魁禍首,司機無行車資質及車輛不符合規定也是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江蘇如皋一私人幼兒園校車送孩子回家時,一名4歲女童被活活憋死,原來7座的面包車內竟然擠進去26人。在甘肅正寧特大校車事故中,核載9人的改裝金杯校車實載人數竟然達到了64人,足足超出6倍多。超載已成校車安全第一殺手。[1]“十次事故九次快”,在查處的交通違法中,20%以上是超速違法。例如,2014年1月15日,云南省祿勸縣馬鹿塘鄉王某某駕駛核載7人的“長安”牌面包車,搭載11名乘客,由于嚴重超員操控性下降,翻墜入道路右側80米深的山崖,造成車內12人全部死亡。2011年1月1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平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陶某駕駛大型客車,因超速行駛未能及時制動,造成16人死亡、25人受傷。據公安部統計,2011年至201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營運客車超員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傷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客運車輛超員的占27.2%。2011年至2014年,全國校車、營運客車超速違法導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車、營運客車超速行駛導致的占53%。[2]我國近些年來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統計數據充分說明,在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中,嚴重超速超載行為對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極易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并且,其危害性的嚴重程度已然超出了民事和行政制裁的最大邊界,已實際侵入到刑法調控領域,需用刑罰對其予以制裁才足以實現刑法保護法益的根本使命,這也是風險社會刑法對重大公共法益提前保護做出的合理應對。因此,將此二類危險駕駛行為入罪化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相反體現了刑法保障人權的終極價值追求,具有立法的正當性。
(二)“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型危險駕駛行為入刑的正當性
目前,國內80%以上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通過高速公路運輸,每年全國通過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達3500多個品種、約2.4億噸。幾個連接國內主要城市的高速公路均承擔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任務。雖然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事故占比不高,但損害結果嚴重,個案死亡率達33%,比普通事故的個案致死率高十幾個百分點。[3]67例如,2014年7月19日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行為人劉某違規運輸乙醇,與一大客車發生追尾碰撞,輕型貨車運載的乙醇瞬間大量泄漏起火燃燒致使大客車、輕型貨車等5輛車被燒毀,造成54人死亡、6人受傷(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00余萬元。[4]據公安部統計,2011年至2014年全國共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5起,其中3起涉及危化品運輸。[2]有學者對我國2011至2013年我國發生569起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研究后發現,生產和運輸兩個環節的事故數量最多,其事故數量與死亡人數分別占總數76.1%和84.3%,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193起,死亡235人,并且側翻是危險化學品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今日表示,今年以來發生兩起特別重大的危化品車輛事故,都與非法、違法、違規運輸危化品有直接關系。[6]顯然,與一般貨物運輸相比較,運輸危險化學品本身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更大風險,而“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則是將此類潛在風險轉化成現實危害的主要原因。因此,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本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且極易導致水源、土壤、空氣等環境污染,從而引發次生危害。然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最重的處罰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的規定處以15日拘留,顯然難以實現刑法法益保護即保護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目標,需要用刑法手段進行規制。此外,我國《刑法》目前關于運輸危險品的法律條款主要有第125條規定的“非法運輸爆炸物罪”、“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和第136條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這三個罪名雖然在行為對象存在一定的包容關系,但因其行為方式或者因懲罰范圍與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同,現有刑法規范不能對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進行充分有效評價,需要另行做出規定。因此,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因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具備刑罰處罰的現實基礎,同時由于窮盡現有刑法條文仍難以有效和充分保護法益,需要通過刑法的提前介入即通過刑罰處置的前置化加大對公共安全的刑法保護力度。
二、“雙超”型危險駕駛罪認定
根據刑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據此,在具體認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行為人必須是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對于從事校車業務的,根據2012年國務院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這里規定的校車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依據該條例,從事校車運輸業務應取得許可,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號牌號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不得從事校車服務。校車的標準依照國務院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予以確定,例如校車的大小應當是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校車的范圍和用途必須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用的。因此,接送非義務教育的學生的車輛則不屬于本罪所規定的校車范圍,即使嚴重超員或者超速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也不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這里所指的旅客運輸車輛,包括具備營運資格的各類公路客運,例如長途客運、公交客運、旅游客運、出租客運、面包車以及三輪或四輪小型機動車等。但是,這里的旅客運輸當然不包括鐵路客運和航空客運。城市公交客運在上下班高峰期經常出現嚴重“超員”情況,對此城市公交是否享有“超員”特權?農村公交是否也可以合理“超員”?這些問題有關機關在制定司法解釋或者有關規定時應該合理考慮。作者以為,對此原則上應堅持法律的統一性,在確保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前提下,可以適當根據道路交通運輸現實狀況做一些靈活變通或者區別對待。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使用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車輛進行校車業務,使用未取得營運資格的車輛從事旅客運輸或者未獲得客運道路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員或者超速的,能否以本罪論處?作者認為,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旅客運輸有關法規和刑九規定,使用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載客汽車從事校車業務和具有營運資格的車輛進行旅客運輸,嚴重超員或者超速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那么,使用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載客汽車從事校車業務和使用未取得營運資格的車輛進行旅客運輸時嚴重超員或者超速的,其危害性顯然大大高于前者,因而更應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即不影響本罪刑事責任的認定。這是因為,根據“舉輕以明重”入罪原則,此類情形毫無疑問當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從立法目的和刑法解釋看,將此類情形入罪顯然符合立法本意和刑法解釋的基本原理。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情形包括載客車輛本身不符合校車安全標準,比如經改裝后的車輛其性能達不到校車使用許可標準、車輛已經過了有效期或者車輛來源不明等。非法進行旅客運輸包括車輛本身不具有營運資格,例如報廢車輛、貨運車輛改裝成客運車輛、未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旅客運輸等。另外,校車或者旅客運輸的駕駛人不具有相關資質或駕駛資格的,亦不影響本罪的認定。根據刑九規定,公路貨運“超載或者超速”不屬于本罪規制范圍。
(二)必須嚴重超員或者超速
即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當前,客車超員或者超速是引發重大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用刑罰整治“雙超”是基于犯罪本質的慎重考慮以及對道路交通客觀現實的積極回應。在認定本罪時,需要明確的是,何謂“嚴重”超員或者超載?這需要有關部門出臺具體規定予以明確,以指導司法機關正確辦案以及保證司法的統一性。作者以為,在有關部門出臺具體規定之前,嚴重超員或者超速的具體標準,宜慎重考慮和穩妥把握。由于司法機關缺乏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對立案標準宜從嚴掌握。對不應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可依法從嚴予以行政處罰。一方面,既需要考慮到懲治行為人在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嚴重超員和超速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刑法打擊面的過于寬泛。各地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可參照當地道路交通實際情況以及全國出現的有重大影響的嚴重超員超速所引發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將危害性大和情節惡劣的“雙超”案件當事人予以定罪,例如校車超員一倍以上且又不具備校車使用許可情形下引發傷亡交通事故的,或者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且引發群死群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對行為人以本罪論處。對“雙超”的判斷,既要考慮嚴重超員或者超速的絕對值,即人數多少或者速度大小,又要考慮到嚴重超員或者超速的相對值,即超員和超速所占的實際比例,同時還應當嚴重超員或者超速的路段、時間,在綜合考慮評價具體情況后作出妥當判斷。此外,對于“嚴重超速”型危險駕駛案件,其認定和取證難度較大,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在辦理“雙超”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時,應全面排查治理限速標志標線和測速設備。刑九關于危險駕駛罪的新規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證據的合法性、規范性、科學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道路限速標志將作為認定嚴重超速危險駕駛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各地要會同公路、路政等部門對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開展深入細致的專項排查,發動群眾查找問題,切實整改道路限速過低或者不科學;限速標志標線設置不規范、不合理;測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不科學、不規范、不合標準;固定式測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未向社會公布;測速路段未設置測速警告標志;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未依法檢定、逾期未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等問題。對排查的問題要掛賬督辦、限期治理,必須整改到位,問題整改前,采集的信息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7]另外,對于鄉村道路,由于急彎、陡坡、臨崖傍水等情況導致路況復雜,因而增加了超速認定的難度。公安司法人員在具體案件的認定上,宜結合有關標準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確保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型危險駕駛罪認定
根據刑九規定,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據此,可從以下兩方面予以把握。
(一)必須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
根據2011年國務院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必須存在違規運輸行為。如果是行為人遵守有關規定運輸,即使導致爆炸等重大事故的,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因此,構成本罪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雖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每個環節都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但本罪涉及的只是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環節,對運輸環節以外的其他環節出現的違規管理導致重大事故的,只能以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以其他相關罪名論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取得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取得相關的從業資格;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懸掛和噴涂國家要求的警示標志;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且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運輸劇毒化學品和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若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則屬于違規運輸。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除本罪外,《刑法》中關于運輸爆炸物等危險物質構成犯罪的有第125條規定的“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以及和第136條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非法運輸爆炸物罪”、“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與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型危險駕駛罪盡管都是規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中的運輸行為,但運輸行為的性質和內容并不同,前者是非法運輸行為,后者是違規運輸行為。非法運輸和違規運輸的區別在于,違法運輸指運輸行為本身就不合法,而違規運輸指運輸行為本身不違法,是合法的行為,只是在運輸過程中違反了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之間比較看,兩罪都要求在危險物品的運輸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即違規運輸是兩罪成立的共同前提。但是,危險物品肇事罪是過失犯,其成立要求必須導致嚴重后果,即危險物品肇事罪著眼于違規運輸造成嚴重后果的事后處罰,對于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出現嚴重后果之前的潛在風險并沒有進行預先防范和合理規制,而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剛好彌補了這一缺陷。因此,可以認為,通過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刑法對違規運輸危險物品行為的潛在風險和危害結果進行了全面防范和有效規制,更加充分的保障了道路運輸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成立要求“危及公共安全”
這里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一是“危及公共安全”在本罪認定中的性質和地位;二是如何認定“危及公共安全”。對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性質,立法機關認為,根據本款規定,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這里所規定的“危及公共安全”,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3]68作者認為,對于“危及公共安全”性質的認定,關乎本款所規定之罪的性質,即涉及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所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的判斷。我國刑法通說認為,不管是“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還是“飆車刑”危險駕駛罪,都屬于抽象危險犯。按照立法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刑九新增的兩類危險駕駛行為,也應屬于抽象危險犯。本款所規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理解,可以參考本條第一款“飆車型”危險駕駛罪中的“情節惡劣”的解釋,即“情節惡劣”是為了限制處罰范圍而做出的規定。本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亦可作此理解。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所構成的危險駕駛罪,也屬于抽象危險犯。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屬于立法上推定的危險、類型性的、概括性的危險,是緩和的危險;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屬于司法認定的危險、具體的危險,是緊迫的危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抽象危險不需要司法人員用進行任何判斷。實際上,正如有學者指出,不管是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還是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現實的危險都需要在司法上認定和考察,只是對作為認定根據的事實的抽象程度不同:認定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時,對作為判斷基礎的事實進行的抽象程度低,反之,認定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時,對作為判斷基礎的事實進行的抽象程度高。[8]在判斷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存在抽象危險時,應當按照抽象危險的判斷標準,即以行為本身情況或者一般社會經驗為根據進行判斷。具體而言,應考慮運輸行為本身的情況: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數量,運輸的時間、路線和違規運輸的內容和程度,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等,以及社會一般經驗對此違規運輸行為的客觀評價等因素進行判斷。例如,如果運輸過程中存在:行為人運輸危險化學品時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駕駛人、裝卸管理人員或押運人員等運輸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從事運輸行為;托運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超出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等違規運輸情形的,即可認定運輸行為已經危及公共安全,即抽象危險已然存在,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作者:郭小亮 單位:江西警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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