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強奸罪立法之完善
時間:2022-05-21 1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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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改革開放緊接著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我國在經濟上與國際社會產生了趨同化,進而跟隨時代的發展,文化傳播也跟上了信息時代的潮流,西方思想的良莠不齊隨著這一股潮流無限制的涌入至國內,且與我國傳統觀念產生了沖擊點,尤其是在性交方式的多重化方面,強迫性性行為的具體行為主體地位發生了改變。譬如同性性侵、女性性侵男性的現象逐漸顯現出來,并與之俱增。以我國現行刑法關于強奸罪的相關規定為依照條件,剖析前者已存在的不足并給予相對應的完善意見,將國際社會對于該罪名的立法趨勢與我國相較,闡述完善強奸罪的重要性、意義,給予確實有效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強奸罪;犯罪對象;男性性權利
一、我國強奸罪現階段的立法缺陷
我國現行刑法立法層面在對強奸罪的構成上,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缺陷,以下具體闡述:(一)從犯罪主體角度存在的缺陷。我國對于強奸罪所適用的犯罪主體為男性,就是說只有男性才能作為該罪名的直接正犯,該罪名的幫助犯、教唆犯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說必須是男性,因此女性也可能以強奸罪的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被做出判決。該情形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個原因,傳統的男權主義思想觀念根深蒂固。中國歷史上封建主義社會籠罩下的男權主義統治時間過于漫長,對于中國社會已經有了深遠流長的影響。一直以來基于社會的主導力量是由男性搭建起來的,保持著統治地位的作用,將女性作為男性的附屬品而并非是一個有著獨立思想和行為的“人”,其所有的思想與行為是由男性進行灌輸和規制,導致女性處在一個服從和被動的境地。第二個原因,中國古代對于強奸罪的認定適用“陽具插入說”。雖然中國的封建主義社會的“人治”思想嚴重,但是同樣存在法律對于人們的約束,更甚有些朝代對于法律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對于在法律方面有著悠久歷史的國家中,男性對女性發生強迫性行為的犯罪行為或多或少是有一定研究與總結的。第三個原因,男性與女性的生理機能的不同。男性之所以作為家庭生產資料的主要勞動力,正是因為男性的身體機能等方面都要遠強于女性。當然如此,多數人認為女性作為侵害人在對男性進行侵犯時,暴力、侮辱等行為的程度也遠不及男性作為實施人,正是因為此種偏見,導致現階段男性的性權利屢屢遭受侵犯,然而侵害人不能被依照法律合理地進行審判而付出應有的代價。(二)從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角度存在的缺陷。就以目前國內的刑法學教科書的編撰群體來看,基本所著的內容基本都是該種觀點,對于男性性權利的不可侵犯性并以明確條文內容的形式在刑法中來保護,即使男性的性權利真實的被有所侵犯,依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按照強奸罪來進行適用處理。以此來推論,婦女在現實生活中若是對男性用以暴力或是脅迫的方式來進行強迫性行為,以及男性對其他被害男性實施非通常形式的性交行為,譬如或是肛交的方式,則不能以強奸罪對其進行認定。(三)從客觀方面的角度存在的缺陷。縱觀我國刑法條文未看到對于“性交”一詞的具體概念與定義,更未明確對該詞語進行限制性描述,只是以目前法學理論界是以“陽具中心性交觀”作為主流學派,即男性的陰莖插入女性的陰道。只是從社會發展方面來看,目前定義的性行為已經無法達到有著新的性觀念的群體,性行為的多重化其中包括要求、肛交、乳交甚至是手淫,其社會的危害性并不小于傳統意義上的性交,并且此等非典型的性交模式還被法律條文屏蔽開來。
二、比照國際社會對強奸罪的相關規定及修改
根據20世紀中后期所形成的性交觀念,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國際社會針對強奸罪所涵蓋的性交行為進行擴張式認定,并予以修訂相關法律條款,完善趨勢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提高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適用,婦女能夠作為犯罪的直接主體。部分國家對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在性別上沒有具體的限定,而是以自然人為主體所規范的,并沒有使用限定性詞語或文字。在20世紀下半葉國際社會以英國、德國為首興起司法改革的熱潮,在刑法中的實體罪名也隨之有所變化,加拿大特定在強奸罪進行有效改革,于1983年確定取消了強奸罪的性別限制問題;美國得克薩斯州在強奸罪的原有保留的狀態下,另外又設立強奸男性罪,額外將婦女作為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了是與強奸罪相平衡對稱。(二)在犯罪對象的范圍上擴大性解釋,將男性納入被害人的行列。以前文國際社會司法改革的熱潮,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洲發達國家在立法方面更具有指向性的作用,將其刑法典中關于強奸罪中的“婦女”改為“他人”,即包括了男人和女人。以簡單的立法方式來完善現階段的不足,但是同時能看出各國對此問題上趨向性是一致的。(三)以反向列舉的手段對性交方式確認,保證強奸罪的行為方式多重性。仍有些國家將用其他罪名取代了強奸罪的相關罪名,例如加拿大所采取的就是“性侵犯罪”的名義。將該罪名實施行為進行等級劃分,大致以三級來衡量:第一等級為單純的性侵犯,在侵犯性自由權時未對被害人予以其他加害行為,即未使用暴力手段;第二等級為涉及武力、武器等具有暴力性、脅迫性的性侵犯,在實施過程中對被害人的其他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進行攜帶性侵犯的可能性;第三等級為使用惡劣暴力手段使被害人嚴重受傷的性侵犯,犯罪實施行為在過程中或是結束后導致被害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甚至是精神損失、心靈創傷等方面具有不可恢復性侵害。加拿大等國家依照上述內容進行深入分析,并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機制與處罰量刑的規則。以此來證明加拿大等國家并不再以學術界的爭論范圍內的學說來認定該罪的懲戒制度,更不是以陽具是否插入女性陰道為唯一標準,而是以性侵犯的實施暴力等級來對犯罪行為人進行制裁。[1]
三、對我國強奸罪的完善勢在必行及其影響
(一)完善原因方面。首先,就是目前社會在性自由權的保護方面具有急需性。是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適用角度來看,不應當只有婦女的性權利能夠給予完全的保護,男性的性自主決定權也應當受到同等保護。其次,為適應社會公眾性觀念的轉變。現如今社會職場舞臺開始出現兩性文化,同時超常化的女權主義也開始裂變開來,不僅僅要求男女平等這一正常的基礎原則,而是帶有“報復性”的目的,在掌握一定政治權利或是經濟地位后,想要弱勢變強勢開始征服男性的欲望尤其強烈。再者,順應國際社會的立法潮流。根據前文的闡述,在法律相關條文的修改上已經有多數國家完成,對男性的性權利保護的條文有所增加,并且在強奸罪犯罪主體的范圍上也擴大包括了女性。另外從強奸罪被害人為男性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應該有三個原因:1.現階段公眾的思想觀念有相應的轉變。以社會發展進程來說,當社會文化可接受性和開放性的提高起到以下作用:(1)女權主義逐漸興起并深入人心,導致女性的社會地位、家庭地位都在上升,而且在社會公共交際中的政治、經濟等層面上有了趨同于男性的作用;(2)性交方式的多重性、性交主體的多樣化等特征的存在,推動著法律轉變定罪既遂的依據,不應當只是把陽具插入女性陰道才能認定為性侵。2.現階段社會生活存在的客觀發展條件的影響。在經濟發展的時代也意味著公眾的社會壓力隨之增加,壓力在沒有轉化成動力之前是有過渡階段的,這個階段的主要表現特征就是消極情緒。信息時代“雙刃劍”的作用導致了色情、淫穢等不良信息也在這信息時代的高速公路上游走,公眾長期徘徊于此類信息中間,不免造成心理與生理不合的情況,更得不到釋放與排解,那么社會危害因此而逐漸產生。3.中國作為傳統文化大國,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不外乎有“男風”盛行的階段,但畢竟作為小眾以及傳統儒家思想孝道精髓的傳承作用,并沒有使得公眾都有所了解、接受。由于歷史觀念的緣故,社會的接納程度著實低下,同性戀者在此環境下處于心理扭曲的轉態,甚者發展成為病態的三觀,當社會壓力觸及一點時,同性之間的強暴行為的可能性就會大幅度提升。(二)在現階段完善強奸罪的具體意義。首先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能夠給法官提供相應的指示作用,節省司法資源將精力放入在更有價值的案件上,而不是只因一個犯罪行為未做具體規定而浪費過多的司法成本。其次還能推動司法改革的進程,約束法官的自主決定權,使得案件結果能夠更能深入人心減少錯案率,讓被告人、被害人雙方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結果,進而全面切實的在人權保障上得到應有的效果,而且也有跟隨國際社會潮流的舉措,在男性性權利保護方面法律滯后性的問題得以解決。
四、對完善我國強奸罪內容的具體建議
(一)從立法的層面。1.將女性納入犯罪主體中。上文在女性作為犯罪主體的問題上有了一定的闡述,并也在可能性的層面上有著分析判斷,女性在女權主義的影響下對于自身的情況或許會產生錯誤認識,這便是有幾率成為女性實施強奸行為的誘因,故此不只是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適用而增加的強奸罪女性主體問題,而是為了法律的更加完善作出方向性的突破。2.擴大犯罪對象和客體的范圍。上文在將強奸罪的被害人從“女性”發展成為“他人”的理由有所闡述,主要是以男性的性自主決定權的層面進行考慮,使得男性的人身權利得以更好地保障,將“男女平等”原則深入貫徹。3.對“性交”的定義應當重新進行認定與劃分。適時對“陽具中心觀”做以改善甚至是摒棄,根據目前社會現實的情形,上文闡述了如今的性交的多重性,肛交、等行為的出現也在挑戰法律對性交定義的底線。可借鑒我國臺灣地區增設的性交的定義,將“性器以及以外其他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都定義為性交。[2](二)以實踐角度促進觀念轉化、更新理念。性侵的方式已經出現了實質性的變更,不是簡單的“插入”認定,而是其內涵性與外延性在內容上都有延展,也就是無論是從橫向還是縱向都與現階段的法律有著不契合點,也是間接地說明了我國現存的關于強奸罪的相關法律已經脫離了時代的主流。同性戀問題、女性性侵男性等問題,從出現開始只有自媒體與公眾之間存在互動模式,在立法、執法、司法上都在逃避這些問題,甚至是不愿承認此類情形的存在,視而不見的做法更是直接襯托出立法不作為的惡劣作用。自憲法修正案后我國對于人權保障方面是格外地注重,性權利作為人身權利最為重要的一項,也是人權內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身權利不區分性別,那么在性權利保護方面也不應有性別限制問題,男女的性權利都要被憲法、法律有所保護,使得公眾對社會更有安全感。因此,修改刑法中的立法缺陷,完善刑法體系,是保護公民權利的真正體現,對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影響深遠。[3]
參考文獻:
[1]蘇彩霞:域外強奸立法的新發展[J].法學雜志,2001(2):56-58.
[2]楊叢瑜,郭治(等):大陸與臺灣地區強奸罪比較研究[J].法治與經濟,2012(5):226-228.
[3]孔祥鈺:論我國強奸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西安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2):60-62.
作者:張皓銘 單位:大連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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