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體制下刑法理念內涵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01 10: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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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變刑法的權利本位思想在此背景下,如何樹立正確的刑法理念,我國刑法泰斗馬克昌在接受記者訪問時,曾提及此問題,馬教授回答到:市場經濟體制下,如要發展,必須要更新刑法觀念。一要,改變階級斗爭的刑法觀,樹立正確的、健康、良性的社會主義市場服務的新型刑法觀。從刑法的功能角度來說,要關注刑法所規范的行為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也要更加關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及公民合法權益保障的功能。二要,補充、豐富、完善危害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犯罪觀,改變以往傳統的犯罪觀念,將生產力發展是否受到危害也定為構成犯罪的標準。三要,計劃經濟的刑法觀要適應社會形式,在此基礎上要更加的發展與市場經濟想適應的刑法觀。鑒于該觀點上,就是要突出強調刑法的權利本位觀,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刑法過于的服從了政治階級,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逐漸以政治因素為目的的觀念開始由主位變次位,以民主、人權為觀念的思想在開始不斷強大,推演出刑法所具有新型的使命,即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權保障的功能。人們越來越關注的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下的人類社會及自我價值的體現,伴隨社會的進步,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個人的全面發展。為使刑法觀念徹底的改變必須要改變以權利本位為核心的刑法觀念,這樣才能實現權利保障、社會秩序的維護及刑法價值的平衡。
(二)強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觀面陳興良教授談及了他對建立現代刑法理念的三點看法,指出如下,追求法律真實、實現對實質理性的建構與形式理性的守護、從實體正義的關注轉向對程序正義的關注。從他的觀點看就是強調刑事法治,分析研究此問題者,多以宏觀刑事法治的精神與實質角度來論述,刑法作為刑事的核心和樞紐,必然要遵守刑事法治的理念,不能單從宏觀角度出發,也要更多關注微觀層面上的理念。首先,罪行法定要夯實。刑事法治的前提要件就是罪行法定,它的底線也是罪刑法定,在規定中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可以定罪、不可以不處罰。以其衍生的一些原則包含禁止類推解釋和類推適用、排斥絕對不定期刑、排斥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等。由于此原則與權利本位刑法觀有接連,所以允許類推解釋和類推適用以及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并存。其次,對程序正義的關注。我們要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從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轉變、從最高機關釋法向法官釋法的轉變、從職權主義訴訟向對抗主義訴訟的轉變、從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的轉變。”立法中心主義向司法中心主義的轉變,要有法必依,法治的關鍵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司法令行禁不止的話,那就可怕了,儼然一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套路,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立法權的形成對司法領域的司法權的約束和正義的維護是法治實現的關鍵點。最高機關釋法向法官釋法的轉變,使我們對程序的獨立價值關注度變高了,司法權的恰當與高效運轉對實現法治具有不可磨滅的作用,由于對司法解釋和司法權的關注,必然要求我們在法律運作的核心和主體上確立法官的地位,他是國家正義的代表和化身,我們可以通過他們對案件做深入了解,對法律深入剖析,對雙方的陳述與意見的裁決做出明確的判斷,這樣法律才有了鮮活的生命力。職權主義訴訟向對抗主義訴訟的轉變,訴訟模式的改革在我國已有好長時間了,可在訴訟結構和訴訟模式上依然有很尖銳的矛盾,基于此因,我國的訴訟模式是一種滯后性的無奈結局,其導致的影響是惡劣的,所以要對其進行深層次的改革和總結,堅持訴審分離的原則下,實現正真的有效的對抗,確立司法與審判為核心的訴訟模式。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的轉變,必須以案件的事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準繩,這種對案件客觀目標的評定是很高的,恰反映出一個問題來,客觀真實永遠都是人們向往正義的一種愿望,它的過于理想化和不現實化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我們不能為了敷衍或形式搞理想來踐踏人權,這樣是不劃算的。
(三)明確刑法的謙抑性刑法謙抑性,即在對待犯罪的各種社會反應機制中應保持刑法的克制性。也就是只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犯罪來看待;只有在其他社會規范、其他處罰方法都不能很好調整和抗衡以及處罰某一嚴重危害行為的前提下,才能夠讓刑法來做出相對應的處罰。即刑法應當是控制不法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是能用其他法律不用刑法,能用輕刑法不用重刑法來調整。該原則要求我們必須以三思再三思,謹慎再謹慎的態度來對待刑法,不能過分的迷信和依賴刑法。著名的刑法學家李斯特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表述了其觀點:即我們在利用法制與犯罪做斗爭的過程中,要想取得好的成果,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是正確認識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確認識國家刑罰可能達到的效果。這也是刑法發展中對自身的功能和價值理性反思的結果。現今許多國家的刑法謙抑理念有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為恒久的生命力,這離不開刑法的輕刑化、非犯罪化、非監禁化在世界范圍內的提出。刑法謙抑性跟人的自律性有一定的相似性,那就是圍繞自身的一種自律、自我約束和限制。這種帶有自律性的限制與輕刑化、非犯罪化、非監禁化一起已成為指導當代各國刑法的重要理念。中國的傳統刑法是比較殘忍的,即使新中國成立后也有著嚴重的刑法依賴思想和重刑主義傾向,對我們而言更有必要明確刑法謙抑性的理念。我們國家的法律并不健全,現今花花綠綠的社會誘惑性比較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一些之前沒有過的新的危害行為,此時切不可腦袋一熱就要修改刑法將其定為新罪。再者,我們國家的死刑偏多,應當考慮像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等貪利型犯罪的死刑可視情況適當減少。在定罪量刑的時候萬萬不能通過具有類推性質的擴張釋義來定罪,更為甚者科以重罪。也就是“立法者在權衡罪與罪之間刑罰的協調問題時,不能以兩罪之間較高的法定刑為基準,而應以較低的法定刑為基準”不然,我國刑法中的法定刑會越來越重。只有這樣才能更有利的推動我們的輕刑化改革,更好的實踐刑法的謙抑性。
本文作者:翟笑梅工作單位:哈爾濱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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