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理性思考
時間:2022-09-07 0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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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從“瘦肉精”到“毒生姜”,從“鎘大米”到“僵尸肉”,一度引發消費者的恐慌。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嚴重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而且更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目前人們逐漸將希望寄托于我國的刑法制度,以期通過法律強制手段來規范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然而刑法制度并不是萬能的,只能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對此,本文主要從理性角度探究了刑法對我國食品安全保護的介入,望對我國食品安全刑法制度完善有一定指導作用。
一、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現狀及刑法保護施行意義
(一)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現狀。新社會形勢下,隨著科技的進步,我國的各行各業都實現了迅猛式的發展。然而在食品市場中,存在一些不法商販為了從商品銷售過程中獲取更豐厚的利潤,而想方設法的在食品中添加一些物質,使其色澤更亮麗,口感更鮮滑,可是所添加的物質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脅。時代不斷在進步,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也愈發多樣高明,比如利用網絡虛擬空間來完成食品犯罪行為,以迷惑執法者。據有關研究表明,我國的食品犯罪案例正在逐年增長,如2011年所偵查的食品安全事件數量為7.69萬,在2012年又直接增長到了11.1萬件,有關部門終注意到了問題的嚴重性,近幾年,在國家強硬政策的實施下,我國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也取得了一些可觀的成績[1]。(二)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施行意義。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只是得到了暫時的控制,如果要從根本上消除不安全因素,還需要不斷提升我國國民的素質。此外,對待知法犯法、屢教不改的食品經銷商就應該對其采取強硬式的措施,實行關押政策或者是嚴重的經濟處罰,責令其改正。由此看來,在食品安全保護管理工作中,刑法制度可以對違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同時維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不受到侵害,為人們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是,單靠刑法來杜絕當前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必定是行不通的,我國需要在提升國民素質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護機制,并將刑法制度作為最后的抵御關口,綜合多方面因素全面整治我國食品安全問題。
二、理性看待刑法對食品安全保護的干預
(一)刑事立法要保證理性獨立。現階段,在我國的食品安全保護工作中,人們存在一個錯誤的認知,也即是將刑法的功能過度放大,認為在刑法的制約下,就可以徹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實則不然,刑法制度其實應該作為解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線,只有在其他解決措施都無效的情況下,才有必要借助于刑法來解決。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分析,尤其在我國的縣級市地區,食品安全管理市場缺乏明確的質量監管標準,因此在食品流通銷售過程中質量檢測工作開展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此外,在我國的農村,由于消費者的整體素質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這也是食品安全問題不斷涌現的重要原因。通過對以上情況研究可知,僅僅通過加大刑法對于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是遠遠不夠的,消費者整體素質水平的提高以及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的完善才是關鍵所在。因此,刑事立法要保持自身的理性與獨立,做法律政策施行的堅實后盾[2]。(二)刑事司法要秉承公正原則。近時期,我國愈發重視食品安全問題,并且在原來的基礎上顯著增強了執法力度。例如,我國之前出現的三聚氰胺奶粉案例,當事人就被處以死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的強硬性。然而,我國當前的社會形勢也是較為復雜的,在某些地區的地方官員為了提升自己的業績,全力支持發展經濟,對于知法犯法的食品制造商也采取縱容的態度,雖然帶動了地區經濟的發展,但是也引發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問題。由此可見,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主要是地方官員的監管力度不夠,對食品安全違法人員過度縱容。這就相應要求我國的刑事司法要秉持公正的原則,對待違法犯罪行為絕不姑息。
三、我國食品安全安全刑法保護現存的弊端
(一)立法理念亟待更新。隨著時代的發展,食品安全問題也逐漸向高科技方向演變,如新時期下出現的轉基因食品,雖然它豐富了現有食品的種類,帶給人們特有的味覺體驗,但是仍不能排除它所暗藏的風險問題。我國的刑法立法較早,不能反映現在社會食品安全問題發展的需要,并且我國的刑法中只是記錄了事后的懲治方法與措施,缺少必要的事前預防細則。因此為更好的落實食品安全保護工作,我國刑法需要及時更新立法理念,從防御食品安全風險的角度加強立法工作。(二)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缺少連接。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中,刑法中明確表明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事實上,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市場經濟的穩定性,同時更重要的是對人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威脅。當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有規定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我國的刑法中因為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義與《食品安全法》有一定的出入,導致后者無法實現真正的制約效果[3]。(三)管制范圍與刑法措施亟待整改。目前,我國刑法的管制范圍亟待擴充,在開展食品安全保護工作中,刑法只對直接構成食品安全威脅的生產商,經銷商,以及質量監管商規定了整治方案,然而忽略了對食品運輸人員以及倉庫管理人員的管轄制約工作。除此以外,我國的刑法措施也有待完善,在對食品犯罪商施行關押處置時,規定其需要交納相應的并處罰金,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花錢買刑的現象,但是也引發了另一個嚴峻的問題。在交納并處罰金時,法官通常會根據自己的情感來判定處罰金的金額,這樣對法律權威的樹立具有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刑法中并處罰金的范圍可以設定為單位高于個人,如此也就保證了執法的公正性。
四、強化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有效對策
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立法有了明顯的提升,主要表現在食品安全風險防范方面,由原先的整治政策轉變為現今的防御措施,這是我國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大進步。為確保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實施,我國的刑法也需要及時更新立法理念,在制度中不僅要體現出在食品安全問題出現后的懲治措施,同時也要補充相關的安全風險預防政策,以及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挽救方法,以實現與《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對接,不斷強化食品安全的執法力度[4]。
五、總結
為實現從根本上杜絕食品安全犯罪行為,我國需要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護體系。一方面從法律角度以強硬的措施制約不法食品銷售商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也要從規范食品安全監管市場入手,加大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力度,同時也要提升消費者的防范意識,掌握對安全食品的基本辨別方法。只有將基礎的工作落實到位,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相信在未來的發展中,我國能夠實現對食品市場的規范化管理,并推動食品工程業的長足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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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濤,潘宇.食品安全犯罪現狀與治理[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4).
[3]胡洪春.淺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J].犯罪研究,2012(10).
[4]劉紅,杜菊.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及成因分析[J].犯罪與改造研究,2010(10).•151•
作者:萬泓 單位:湖北警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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