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刑法解釋判斷標準探討

時間:2022-08-11 02: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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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刑法解釋判斷標準探討

摘要: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法律解釋的過程,解釋的正當與否關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審判。為了保障刑法的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更加應該明確其解釋正當性的判斷標準,作為刑法適用的基本途徑,刑法解釋正當性的判斷標準應當包括:刑法解釋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是否合乎法律的安定性與穩(wěn)定性以及是否與刑法價值理念相一致。文章將通過刑法解釋在刑法規(guī)范以及具體案例中的適用來具體分析上述正當性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刑法解釋;正當性;判斷標準

一、刑法解釋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判斷標準

(一)刑法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

刑法的機能是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刑法要想發(fā)揮保障人權的機能,就必須堅持一個重要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基本原則之一,貫穿于刑法理論和刑法實踐的全過程,其基本內涵是指“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面對紛繁復雜、變化莫測的社會環(huán)境,刑法條文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對現(xiàn)實生活中發(fā)生的所有情況都作出相應規(guī)定,并且為了維護刑法的穩(wěn)定性和權威,刑法條文也不可能朝令夕改,那么刑法解釋為了彌補成文法的局限性便應運而生,在對刑法規(guī)范進行解釋的時候也需要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則,刑法解釋是罪行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而罪行法定原則是判斷刑法解釋正當性的標準之一[1]。

(二)類推解釋對罪行法定原則的沖擊

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司法解釋在對刑法條文進行解釋的時候,名義上是擴張解釋,實際上卻是進行了類推解釋。例如,《刑法》對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的認定與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1年4月10日頒布的《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醫(yī)療機構或者個人對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的“購買”行為也認定為“銷售”,對該“購買”行為的處罰也適用。這實際上突破了擴張解釋的范圍,違反了罪行法定原則,屬于類推解釋的范疇[2],因為《刑法》規(guī)制的是生產(chǎn)和銷售行為,不管是從詞語所有可能包含的含義來看,還是從一個理性人的理解出發(fā),“購買”行為無論如何都不能被解釋為一種“銷售”行為,“購買”和“銷售”這兩種行為應當是并列關系,而不是一種包容關系。在判斷某一刑法解釋是否是正當?shù)慕忉寱r,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正如馮軍教授所說,“通過擴張解釋來適用法律規(guī)范時,要以刑法條文本身可能具有的含義為基礎得出合理的結論,以刑法規(guī)范的穩(wěn)定性為前提,才能妥善處理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3]

二、刑法解釋要合乎刑法的安定性和穩(wěn)定性的判斷標準

(一)刑法解釋與刑法安定性的關系

刑法不同于其他任何部門法,它的強制性最為嚴厲,刑法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chǎn),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甚至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刑法解釋作為抽象的刑法規(guī)范和具體司法實踐之間的橋梁,它的作用是在遵循刑法規(guī)范基本含義的前提下,進一步與具體案件相結合,從而合法合理地定罪量刑。因此,也正是由于刑法的最嚴厲性、人權保障機能和刑法解釋的作用,無論是刑事立法還是刑法解釋,相較于其他部門法而言,對法治的統(tǒng)一性都有更高的要求,如果刑法解釋超越了解釋權限,甚至解釋實際上代替了某一法律規(guī)范,將嚴重損害刑法的威懾力,極大破壞刑法的穩(wěn)定性和安定性,后果將不堪設想。因此,是否合乎刑法的安定性和穩(wěn)定性是判斷某一刑法解釋是否具有正當性的標準之一,破壞刑法穩(wěn)定性和安定性的刑法解釋是不正當?shù)男谭ń忉尅?/p>

(二)刑法安定性與穩(wěn)定性對刑法解釋的要求

維護刑法的穩(wěn)定性和安定性,需要避免通過過多地制定新的刑法規(guī)范或者修改刑法規(guī)范的方式來解決實際出現(xiàn)的新問題,盡量用現(xiàn)行有效的刑法規(guī)定通過擴大解釋來解決問題。例如,從《刑法》對盜竊罪的有關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物,一般指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上可以與之相分離的動產(chǎn)附著物以及能源(如電力、煤氣等),然而盜竊財產(chǎn)性利益是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面臨的問題,對于盜竊財產(chǎn)性利益(包括虛擬財產(chǎn))的行為,是通過擴張解釋,擴大刑法上的“財物”概念,直接以盜竊罪論處,還是修改刑法,區(qū)分“財物”和“財產(chǎn)性利益”的概念,增加盜竊“財產(chǎn)性利益”的規(guī)定呢?關于這一點,刑法理論上有不同觀點:肯定說認為“財產(chǎn)性利益”屬于財物的范疇,因此盜竊財產(chǎn)性利益理應按照盜竊罪定罪量刑;否定說卻認為,我國刑法中的財物僅指狹義的財物,盜竊財產(chǎn)性利益不應按照普通盜竊罪來論處。筆者支持肯定說[4],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傳統(tǒng)財物是一種有形財產(chǎn),將財產(chǎn)性利益看作是一種無形的財產(chǎn)并沒有超過財產(chǎn)概念的外延;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刑法》盜竊罪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公私財產(chǎn)權,即保護權利人對財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管是傳統(tǒng)意義上有形的財物還是財產(chǎn)性利益,權利人都對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chǎn)權是毋庸置疑的;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來看,侵害財物和財產(chǎn)性利益的危害性差不多相同,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對盜竊罪的條文作擴大解釋,將財產(chǎn)性利益包含在內,不需要再重新對“盜竊財產(chǎn)性利益”這一行為進行單獨立法,這樣不僅維護了刑法穩(wěn)定性和安定性,也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避免重復立法。

三、刑法解釋要符合刑法基本理念和社會共同體價值的判斷標準

刑法不是冷冰冰的紙面上的法律,在判斷某一刑法解釋是否是正當?shù)慕忉寱r離不開對基本理念、倫理道德等價值判斷。于歡案中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沈德詠曾說:“要將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也就是說,在進行刑法解釋的時候,除了要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則,合乎法條規(guī)范本身的邏輯外,解釋的結果同樣需要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即平等、公正、正義)和社會共同體價值。一味地、機械地不考慮情理所作出的解釋是脫離社會、脫離人民群眾的不合理的刑法解釋,可能不會被社會共同體所接受。

(一)刑法解釋要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

第一,刑法解釋要符合平等性的要求。在對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一旦對某一刑法規(guī)范作出了解釋,就要平等適用于其他案件中,因此,在對刑法規(guī)范或者規(guī)范適用解釋的過程中,不能與先前對同一規(guī)范所作出的刑法解釋相沖突。第二,刑法解釋要符合公正性的要求。對具體案件和法律規(guī)范作刑法解釋的過程中,對于處罰的范圍和力度要相當,重罪重刑,輕罪輕刑,并且與刑法其他條文之間應當協(xié)調而不沖突。第三,刑法解釋要符合正義性的要求。約翰·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刑法作為社會制度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在刑法解釋方面,不符合社會正義標準的解釋結果不能納入刑法解釋的范疇之中。

(二)刑法解釋要與社會共同體價值相一致

社會共同體價值,即社會情理、常識、常理,要將社會共同體價值融合到刑法解釋中去,使刑法解釋的結果與當下的社會常理等社會共同體的價值觀念相通,從而作出能被社會共同體所接受和認可的刑法解釋,僅僅關注刑法用語或刑法條文的表面含義而忽略其背后隱藏的更重要的價值追求是不合理的。任何解釋者都不能肆意地對刑法規(guī)范進行解釋,特別是法官不能將隨心所欲得出的解釋的結論運用到具體案件的審判中去,進而得出違背道德和良知、損害社會共同體價值的判決。法律規(guī)范就是立法者的利益評價,包含了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刑法規(guī)范也不例外,所以刑法解釋也就意味著法定的價值判斷(天理和人情)在具體案件中的實現(xiàn)。刑法解釋之所以要與社會共同體價值相一致,是因為符合社會共同體價值的“天理和人情”是“深深扎根人們心中的正義觀念,蘊含法治與德治的千古話題。”[5]也就是說,對刑法條文和刑法用語進行解釋的時候,要將其放在刑法規(guī)范的邏輯判斷和社會的情理價值中共同進行,即解釋“不應該存在規(guī)范矛盾和價值判斷矛盾”。[6]對刑法規(guī)范進行解釋和運用的時候,不僅要滿足刑法條文本身的邏輯,還要充分考慮民情民意、樸素的價值觀等重要的邊際因素,更要考量解釋和運用的結果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只有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解釋才是科學合理的刑法解釋,依此作出的裁判才是具有正當性的裁判。

參考文獻

[1]蔣熙輝.刑法解釋限度論[J].法學研究,2005(4):114-121.

[2]張明楷.罪行法定與刑法解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3]馮軍.論刑法解釋的邊界和路徑——以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區(qū)分為中心[J].法學家,2012(1):63-75.

[4]張明楷.論盜竊財產(chǎn)性利益[J].中外法學,2016,28(6):1405-1442.

[5]何能高.堅守公平正義底線,提升司法審判能力,讓熱點案件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N].人民法院報,2017-04-06(1).

[6]王海橋.刑法解釋的基本原理——理念、方法及其運作規(guī)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作者:孟琦 單位:青島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