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財產刑規定的缺陷

時間:2022-05-12 0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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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財產刑規定的缺陷

摘要:我國刑法財產刑規定存在著缺陷,導致現實操作中有一些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利用這個制度,甚至通過一些知法犯法的手段給本單位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因此要廢除罰沒收入返還的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喚醒并發揮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監督作用,實現依法治國。

關鍵詞:罰沒收入的返還制度;法治能力;依法治國

我國刑法的財產刑有單處或并處罰金,或者處以沒收財產的處罰﹙以下使用簡稱罰沒收入﹚。我國的幅員廣闊,各級的法院每年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數量是相當大的,因此最后得到的罰沒收入數額也就相當可觀了。由此帶來的怎么使用這些罰沒收入就不僅僅是財政問題,也應該說是關系著司法的問題,因為要避免公安機關或者說司法機關為了罰沒收入而不當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包括司法權﹚,令人遺憾的是,現實中還是出現了例如不當立案、以重罪罰輕罪等之類涉及這種情況的突出問題。如上所述,罰沒收入的返還制度,不僅涉及司法問題,也涉及財政問題。在理論上,國家的發展表現為動態過程,國民收入的增長可以說是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治理能力。而國家的治理能力的體系中最重要的是財政能力與法治能力。要想建設更好的市場經濟和積極地促進其發展,必然要加強國家的治理能力的建設,這就涉及改革目前的司法體系和財政體系。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最核心的國家治理能力,即財政能力與法治能力正是最缺乏的,因此我國需要對財政體系和司法體系進行全面深化改革。

一、罰沒收入返還對司法的消極影響

要在我國實現預算制度的應有作用,就不應該讓憲法中的有關規定成為僵尸法條,應完善制度發揮其積極有效的功能。通過人大的程序加強預算決定的審查監督,使得立法機關的監督職能在涉及國家的財產上進一步得到規范。而這中間完善的、合法的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從決定可以看出決策層已經清醒地認識到,許多弊端的根本問題來源于不完善的財政制度,因而也部分導致了我國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無權威。我國的一些學者要求就其中的罰沒收入的返還制度作出改革,甚至是廢除,根源在于它嚴重削弱了司法權威和損害了司法公正。在目前我國的財政制度的相關安排上,要求在罰款、罰金方面采取收歸國庫的制度,地方無法直接支配這些款項。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地方財政造成不利的影響。為了維持地方的積極性,就有了地方實際操作方法,即地方政府會給所在地的各級公安和司法機關下達罰沒收入指標。在完成相應的指標后,采取類似于獎勵的方式將已經收歸國庫的款項通過各級的財政部門,將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地方。這些利益于是成為了一些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積極謀取的對象,這些機關的性質就發生了嚴重的錯亂。無論是直接與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經濟利益相關,還是間接與他們的經濟利益相掛鉤,這就導致在立案偵查、起訴甚至審判等各個階段中,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很大程度上已經不能保證客觀公正的立場。

二、罰沒收入返還的消極影響的表現

下面介紹幾種典型情況,用于說明罰沒收入返還制度的消極影響:

(一)為了給本單位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將此罪認定為彼罪,這樣就能夠將彼罪中的罰沒財產的刑罰放在此罪上。發生在山西的典型案件生動地表現出來了。個別企業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之后把礦石出賣,這種企業從根本上說只是構成非法采礦罪。但在實際操作中,個別機關并沒有依照刑法所規定的罪行法定原則進行定罪量刑,采用張冠李戴的手法,將彼罪中的罰沒財產的刑罰放在這上面了,這比只判處罰金的非法采礦罪能帶來經濟利益大多了。

(二)為了給本單位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濫用《刑法》第64條處以罰沒財產。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是:用主觀惡性大來將行為人的犯罪未遂用既遂的標準最終定罪處罰,從而最后罰沒行為人的財產。此外,如果行為人進行了行賄,有的檢察機關不但追繳行賄的錢,還要讓行賄人再上繳與行賄同等數額的罰款。還要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有的地方的公安機關抓獲了在澳門賭博的大陸居民,在處理中不僅沒收其身上所有的財物,還讓這些涉賭的人員上繳與其在澳門賭博中輸掉的同等金額的所謂罰款。

(三)在實踐中,有個別機關超越法理和學理的解釋范圍,對成立犯罪的構成要件中的關鍵要素進行擴大的解釋。比如一些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時候,將其處理范圍人為地擴大,這樣就可以把一些企業財產沒收,變為所謂的國家所有。典型的情況表現在個別起訴書或者判決書寫到某組織額成立是從很早就開始了,這樣使其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結果認定的該組織的首要分子處于不受法律處罰的年齡。根據實踐情況來看,大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需要結合其以前是否受過到刑罰處罰情況和其是否有違反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際。然而,一些地方在認定是否構成該罪時,將首要分子并沒有指揮、參與甚至完全不知情的犯罪事實也放在首要分子的身上,以達到罰沒首要分子公司財產的目的。之所以擴大處罰的范圍,源自于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是公司形式,公司一般擁有大量的財產,將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這樣全部沒收其財產顯得名正言順,最后通過返還變成了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財產了。此外,有的公安機關把有的民事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這么做其實是為了獲取最后的罰沒收入。但是有的地方機關卻用各種理由不處理那些不能獲得罰沒收入的醒目的犯罪。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大街上刻章辦證的小廣告,即使違法分子已經留了聯系方式也不會進行處理。

(四)為了給本單位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在經濟實力強的的個人或者民營企業犯罪時,司法機關對相當輕微的犯罪處以高額罰金。例如,只是內幕交易罪的從犯,在到案和審理過程中認罪悔過,最后在判決中對其宣告了緩刑,但是因為其的經濟實力也要判處很高的罰金。上述幾種不正當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刑法》第64條,而且這些行為其實已經構成犯罪。罰沒收入的返還制度正是這些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知法犯法的根源。我國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刑法,是在憲法這一基本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和人權,上述機關的各種違法的做法顯然是對法律的公然藐視。毫無疑問,一個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而選擇性適用刑法的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于國民來講能有什么客觀公正,司法權威更無從談起。可以這么說罰沒收入的返還制度已經嚴重削弱了司法公正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造成一些民營企業倒閉,甚至有的企業寧愿遠走他國,已經嚴重妨礙了我國的經濟發展。

三、消除消極影響的有效途徑

綜上所述罰沒收入返還的制度的廢除成為防止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知法犯法的釜底抽薪的有效的做法。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論斷就可以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有效的思路。一個制度的廢除,則需要另一個更先進、更有效的制度來取代它,并在之后的運行中發揮更強大的作用。一方面稅種和稅率收歸最高立法機關所有,另一方面喚醒沉睡中的憲法監督權,對預算制度實施最嚴格的監督體制。這樣財政的收支必然公開透明,各級的財政機關的任何人員都不能隨意使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同時在嚴控隨意使用和支出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和必要經費也要得到國家與地方財政的合理分配。在這個方面的問題上,我國可以借鑒、學習先進發達國家的做法。比如在日本,也分為兩個大層次的經費制度,即國庫經費和都道府縣經費。在充分保障警察所必須的基礎設備的前提下,將其余的經費按比例、有規劃的使用在其他地方,包括突發性的、大規模的經費支出時刻。當然,我國刑法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罪也可以發揮出足夠的威懾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適用上也是人人平等的,沒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權,只要觸犯刑法,就得接受刑罰處置。

作者:陳文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托斯滕•佩爾松.政府治理改革什么?[J].新世紀周刊,2013,(50):90.

[2]張明楷.刑事司法改革的斷片思考[J].現代法學,2014(3):12.

[3]左為民.中國基層法院財政制度實證研究[J].中國法學,2015(0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