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占有制度的完善

時間:2022-11-15 08: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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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占有制度的完善

一、刑法占有概念的重要性

(一)占有概念在刑法中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人們經常會遇到某些似是而非的財產型案件,尤其是當涉及盜竊罪與侵占罪等類似的財產性犯罪時,更是容易被案件表象所迷惑,導致出現錯誤的判斷。如何正確判斷某一行為究竟是構成此罪還是構成彼罪需要人們共同探索。在財產型犯罪如此多發的今天,現有的一些關于占有的理論研究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刑法學者們紛紛對財產犯罪問題進行深入探討,而盜竊罪、侵占罪等財產型犯罪就理所當然成為學者們關注的焦點。在司法實踐中,與占有概念有關的財產型案件比比皆是,可見,刑法中的占有對于刑法實踐的影響極其重大。(二)占有概念的適用現狀。目前我國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專門針對占有概念進行解釋或說明的規定。對于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個案件,法官和學者們往往根據以往的辦案或研究經驗、主觀認識對占有作出多種甚至完全不同的解釋,并依據這些解釋去處理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件。顯然,這種現狀有悖于法律嚴肅嚴謹的精神實質,也不利于我國財產型犯罪的解決。

二、相關理論及案件的定性

(一)案件的引入。占有概念在我國刑法理論體系中究竟處于何種地位呢?該如何界定它?下文將通過分析相關案例,突出占有的概念在區分盜竊、侵占等類似的財產型犯罪時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案例一:甲新買了一臺冰箱,商場人手不夠不能為甲提供配送服務。于是甲雇傭工人乙對冰箱進行運送,冰箱主人甲隨行。在運送途中經過小商店,甲突然想到有東西要買,便讓乙停車在外面稍等一會。甲進商店之后,乙趁沒有人看管冰箱,便匆忙開車離去,將冰箱運到自家并使用。案例二:乘客丙因急著下車,將裝有一萬余元現金的錢包忘在出租車上,乘客丁上車后發現該錢包,遂在下車時將該錢包據為己有。案例三:假如在案例二的基礎上,出租車司機率先發現乘客A落下的錢包而據為己有,此案又將如何處理?(二)盜竊罪和侵占罪的概念。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①侵占罪在國外是一種常見的財產犯罪,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據不退還的行為,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本罪的突出特點是,將自己占有或者無人占有的財產非法地轉變為自己所有,沒有侵犯財產的占有權。②(三)對以上案件的定性分析。案例一中的乙究竟構成盜竊罪還是侵占罪,這取決于作為犯罪對象的冰箱在乙采取犯罪行為時是仍被所有權人甲占有,還是已經轉移為乙占有。在本案中,如果甲將冰箱交給乙,并給了乙自家的地址,讓乙獨自把冰箱運送到家里,則可以認為甲和乙之間已經形成了一種委托關系,而乙則基于該委托關系在事實上占有了冰箱,此時乙把冰箱占為己有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占罪。但是本案的情況是甲一直和乙在一起,冰箱一直在甲的控制范圍內,所以該冰箱始終由甲占有。在甲進出商店的極短時間內,不應認為財物已經轉歸乙占有,冰箱依然處于甲的控制范圍,并且甲也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或轉移對冰箱的占有,所以冰箱仍處在所有權人甲的占有之下。因此行為人乙將冰箱占為己有的行為損害了他人對自己財物的占有權,應成立盜竊罪。案例二的情形和案例一有所不同。財物的所有權人丙將自己的錢包落在出租車上,由于出租車屬于封閉空間的特點,丙喪失了對財物事實上的支配,即對錢包已喪失了占有,但是錢包并不因此而成為遺忘物,而是轉移到該場所的管理者或者該場所的所有者占有。因此本案中,在乘客丙喪失對錢包的占有之后,其錢包自動轉歸出租車司機占有,丁拿走車上的錢包的行為等于是把他人占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因為其本來就沒有占有該錢包,所以不可能構成侵占罪,只能構成盜竊罪。由此可推,案例三中出租車司機將自己占有的他人錢包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應構成侵占罪。

三、占有成為認定罪行的關鍵性要素

(一)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侵占罪與盜竊罪在主觀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主體上都是一般主體,只不過侵占罪的主體在把財物據為己有時已經率先占有他人財物。兩罪的犯罪客體均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只不過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行為人在犯罪前沒有取得占有的他人財物,而侵占罪則以自己已經占有的財物為犯罪對象。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有很大的行為差異,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秘密手段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但是其秘密手段僅限于自以為的秘密竊取,而不以財物控制者不知情為要件,并且限定于竊取行為的過程。此外,盜竊罪的行為還必須和平地非暴力地破壞財物所以人的占有,即用和平手段破壞原占有。而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占行為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并且拒不歸還、拒不交出,即行為人合法持有他人財物,變占有為所有。(二)占有在財產犯罪中的認定。我國刑法很早就有關于盜竊罪和侵占罪的表述,對二者的區別國內也有很多學者進行過相關研究。一個侵財行為不可能既構成盜竊罪又構成侵占罪,二者之間有較為明確的界限。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司法實踐中對盜竊罪與侵占罪的認定也出現一些問題,一般的案件根據二者的犯罪構成即可進行區分,但是在一些非典型案件中,由于犯罪行為客觀表現極其復雜,給司法操作帶來了困難。從侵占罪與盜竊罪的上述區別可以看出,對占有概念的準確分析正是區分這兩種財產型犯罪的關鍵所在。行為人拿走的是自己沒有建立占有關系的財物就可能構成盜竊罪,但是若拿走的是自己已經建立占有關系的財物則可能構成侵占罪。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疑難案件時,判斷財物究竟受誰占有由誰控制絕非易事,類似案件不在少數,搶劫、詐騙、搶奪等財產型犯罪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因此,對占有的準確把握是研究財產型犯罪的必經之路,對正確認定罪與非罪,盜竊罪與侵占罪等類似財產性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四、刑法占有制度完善路徑

(一)占有型財產犯罪認定標準的構建。當審理占有型案件時,應當先明確案件的性質,判斷行為人是否在客觀上對財物進行了占有,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占有權,確定之后方可用刑法對案件進行處理。緊接著對占有的類型進行認定,之后再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從細致的操作來說,則需要制定具體可行的占有型財產犯罪認定標準。首先,公、檢、法三機關在收集證據和采信證據時應盡可能達到統一的標準,確保法院正確定罪與量刑。其次,除了運用現有刑法典對司法實踐進行指導外,還應當針對一些相關刑法典未涉及但是實務中常見的問題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從而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最后,在一些有較大爭議的案件上,為了避免耽誤時間,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在對有關案件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確定承辦單位,確保受案機關的準確,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提高辦案的速度,避免案件無限拖延。(二)刑法典相關規定的明確與細化。1.完善刑法典相關規定。我國刑法對盜竊罪與侵占罪的規定并沒有占有的認定,法條中僅涉及二罪的犯罪形式和表現及刑罰,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占有判斷標準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常常出現前后不一致的情況,后一判決結果推翻前一判決結果的案例層出不窮。日本學者西原春夫曾指出:“不應當以國家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必要性作為刑法解釋的前提,而應當求諸于國民的預測可能性。”③即法條的表述應該為一般大眾所理解,是普通大眾能夠認可理解,預料和感知的。我國刑法典對具體罪名的規定沒有實質的判斷標準,條文的籠統和模糊使得一般大眾對一些犯罪的預測可能性降低,這就增加了普通民眾觸犯法律的可能。因此,我國刑法典需要對各罪名具體的規定進行完善,并且將占有制度寫入刑法典,使法條更加明確與細致。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明確占有型財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明確兩罪的界限。2.完善刑法分則體系。盜竊罪、侵占罪等占有型財產犯罪在我國刑法典中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五章的財產性犯罪中,此章還有奪取型和毀棄型的財產犯罪。雖然它們大體上屬于同一類型的犯罪,但是它們所侵犯的客體類型并不完全相同,分布在刑法分則同一章中給人雜亂無章的感覺。因此有必要在刑法典的章下設節,將侵犯同類客體的犯罪進行有目的的統一規定,以增強刑法分則的體系性,從而更好地發揮刑法的功效。(三)審判環節專門化程度的完善。目前,我國各級法院均設立有刑事法庭負責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現有的審判模式是在法院將刑事庭分為刑一庭、刑二庭,侵犯財產類犯罪由刑二庭審理。人民法院刑二庭除了審理侵犯財產罪外,還負責審判其他類型的案件,因此,法院刑事二庭的工作量比較大,加上案件涉及面廣,讓審判人員過于疲憊或難以勝任,因此導致了案件專業化程度降低,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審判質量。由于司法實踐的復雜性,案件類型的多樣性及專業性,單一的審判組織形式已經不能適應案件類型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這就需要法院對這些案件進行專業化對待、專業化處理,提高案件審理活動的專業性。占有型財產犯罪是財產型犯罪中較為常見的一類罪,對占有的認定、判斷直接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對專業性的要求相對較高,因此,可以先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法院的刑事法庭中展開試點,設立專門處理占有型財產犯罪案件的法庭,提高案件審判活動的專業性和準確性。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提高法院辦案的質量和效率,真正實現公正公平,使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

五、結語

財產型犯罪表現多元化,使司法機關在認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區分財產型犯罪,認定占有的形式成為關鍵,但目前我國的刑法體系中還沒有關于占有概念的界定,因此,國家應完善相關立法,明確占有的概念,使公、檢、法三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據可依。

作者:燕倩 朱一鳴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