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與經濟憲法探索
時間:2022-11-06 04: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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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萌周麗工作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
“經濟憲法”問題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產物。由德國學者弗蘭茨•伯姆最先提出來的,他把經濟憲法定義為一種有關“經濟與社會的合作程序”的種類與方式的綜合決定。雖然英美法學界不承認經濟憲法的存在,但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等人創立公共選擇學派,提出了“憲法經濟”的概念,認為未來的經濟應當是憲法經濟,即在憲法規范下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相協調的混合經濟。筆者認為經濟憲法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原理和規律確立起來的,保障公民經濟權利與自由、制約國家經濟權力的根本法規范,以及據此形成的憲治經濟秩序。經濟憲法學以財產權為基石范疇,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理解為個人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的沖突,并把這一沖突置于產權、人權與政權的相互作用中考慮憲法對市場經濟調整的必要性。
二、運用經濟憲法保護市場經濟的必要性
在現代社會政府被視為克服市場缺陷的惟一“救世主”,其權力不斷擴張,傳統憲法的“限權政府”信念受到沖擊。但是,隨著政府日益強化的對市場的調節和干預,政府缺陷也很快暴露無遺:財政赤字、經濟滯脹、機構膨脹以及腐敗蔓延滋長,都成為難以克服的頑癥。由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不充分、壟斷等情況,市場機制的自動調節并不能保證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政府應該對市場進行干預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同時,面對社會成員不同的偏好和不同的利益集團壓力,政府也不可能算出社會福利函數的最優解;再加上信息不充分、時滯、缺乏競爭、無成本約束等,政府也存在失靈。只有對國家或政府的財政約束才是對權力的硬約束,才能真正保障自由市場得以存在的財產權。由此可見,經濟憲法體現了“秩序自由主義”的主張,它立足于自由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并在此基礎上限制國家或政府權力,是針對政府之經濟行為界限的“全面決定”,并使政府成為特權利益集團的工具。從經濟憲法學的角度來看,造成市場和政府缺陷的都源于政府權力沒有得到相應的制約與限制,其根本措施必須在憲法層面才能得到相應的解決。
三、憲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1.憲法確立了順應市場經濟的政治制度。按照市場經濟契約自由的原則,憲法確認了國家機關與公民間的契約關系。平等互利、協商一致是契約的基本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的憲法運用,為其深入市場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創造了廣闊的前景。在政府職權方面,憲法根據情況的發展不斷修改完善,使之更有效地領導經濟潮流。政府日益增多地行使經濟管理職權,順應形勢的政治制度發揮著作用,使得市場經濟的發展方興未艾。2.憲法確立了市場經濟的法制基礎。憲法調整憲政關系時,起著根本法的作用。確立的法制原則,明確了有關立法原則和立法程序,貫穿于市場經濟中的各項法律制度中。可以說,沒有憲法就沒有立憲國家,也就沒有市場經濟的法制基礎。現代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無一不建立于憲法確立的立法體制,無一不與憲法息息相關。3.憲法保護了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憲法具體規定了公民享有人身權、政權、財產權等。確定了罪型法定的原則、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尤其強調了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憲法規定的權利種類和范圍不斷增多,公民權的具體內涵也在不斷增加,如財產權最初主要是指有形財產,延伸至知識產權中的產權,包括了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財產。在分配方面,憲法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不同時期規定了不同的分配制度。隨著分配不均引發的社會矛盾的激烈,憲法開始對財產權作限制性規定,既規定它受憲法保護,又規定它是義務,其使用應同時為公共福利服務,人們須承擔義務地行使權利。另外,國家依法為了公共福利可實行公用征收,參與分配,從而揭開了福利國家之序幕。對生產關系綜合性的保護,是憲法授權制定公司法、票據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要求國家干預、維護正常秩序。另外,憲法的出現,還為市場經濟原則的泛化提供了宣傳性保障。
四、經濟憲法彌補市場缺陷與政府缺陷的思路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法治國家,首先要公私分明,國家與市場有明確的界限,這個界限就是宏觀與微觀的界限,通過經濟立憲制約政府經濟權力,防止因權力濫用對私權利的侵犯,政府只能站在市場以外進行宏觀調控,不能進入市場干預微觀經濟。宏觀調控權力本身也必須受到憲法的制約,不能由政府任意操縱。實踐證明,市場的自發秩序受到的破壞既有來自市場的,也有來自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官員的,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國家,要完善保證市場交易的民商法和制約政府權力的憲法,否則現代化就是空話。其次,要協調憲法的相對穩定性與市場經濟的復雜多變性之間的矛盾,憲法對于市場經濟的規定應盡可能簡單和原則,要求對政府公共權力的領域作出明確界定,劃分出公共權力所及的“公共領域”和個人權利所在的“私人領域”憲法既要保障政府干預與調控經濟權力的存在與高效運行,又要防止政府權力的無限擴張,以保障經濟自由免受公共權力的過分干預與侵犯。在經濟領域限制權力與保障權利的制度結構,正是經濟憲法的要求,也是憲政精神的外化和憲法的“效率”與“秩序”價值的體現。再有,用經濟憲法制約政府經濟權利。由政府把市場集中起來進行再分配,不能保證公平,反而會使市場變小。因為中性的政策是非常少見的,總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損。而集體行動的邏輯是,集團成員對集體行動的收益都有興趣,而集團行動的成本沒有共同興趣,每個人都希望他人支付全部成本,而自己坐享收益。財政政策是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政府征稅權和公共支出權在政策上的具體體現。對政府實施財政政策權力的限制主要是對自決性財政政策的限制,也即應使政府的自由裁量權置于公開、透明之中,并使財政政策的制定具有法律依據。憲法對政府財政權的規定在于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和保障個人的財產權。對政府征稅權、支出權和制定財政政策權力的限制最終都必然通過改變允許政府做出財政決策的過程來間接限制財政后果。最后,應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憲法保障,還必須盡快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完善憲法的自身保障體系,加強憲法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日趨復雜的各種利益關系的最高調適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種法律、法規大量制定出臺,審查這些法律、法規是否合憲已成為一項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任務。同時,市場經濟導致的利益多元化,必將使各種矛盾和沖突增多,特別是一些涉及國家重大政治生活如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地方與地方的關系等也會出現利益矛盾和沖突,并且將日趨復雜。有效調整這些利益矛盾和沖突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建立包括憲法訴訟在內的強有力的違憲審查制度,真正按照憲法的規定查究一切違憲行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五、結語
總之,憲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但究其根底,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形成的民主與法治思想的結晶。而憲法一經誕生,便以國家力量為后盾,對產生自身的經濟基礎起著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保障體系。加強社會主義憲法的調整和規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尤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憲法保障至為重要。憲法作為眾法之母,則是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保障體系的前提和基礎。從客觀上看,建立在權利平等原則基礎之上的憲法和至少是形式上的民主共和制度的建立,從政治上為市場經濟發展掃清障礙,而且滿足了市場經濟主體發展經濟的迫切要求,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保障。在政府職權方面,憲法根據情況的發展不斷修改完善,使之更有效地領導經濟潮流。憲法既保護了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也保護了市場經濟的生產關系。而且,憲法在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的同時,也不斷豐富和發展著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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