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運法律論文:內地與香港聯運法律綜述
時間:2022-02-27 03: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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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程亮生工作單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
內地鐵路客運立法主要體現在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及鐵道部部門規章中,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鐵路的專門法律法規如《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等。內地鐵路旅客運輸法律制度以客運關系為基礎,涉及民事和行政監管等方面內容。完備的鐵路客運規范改革開放以來,內地鐵路已經形成以《鐵路法》為龍頭、以行政法規為骨干的鐵路法規體系。我國內地鐵路客運立法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旅客與鐵路承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和國家對鐵路旅客運輸管理的行政關系。前者體現的是鐵路運輸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形成的客運合同關系,后者體現的是國家對鐵路施行管理過程中而形成的行政關系。在客運合同關系方面,除了《鐵路法》的規定以外,在《合同法》中也有專門的一章規范了客運合同;在鐵路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安全法規,包括《鐵路法》中有關安全的規定以及專門處理鐵路安全管理問題的兩個法規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1]。突出的鐵路運輸安全原則安全是鐵路運輸永恒的主題,特別是鐵路客運安全,更是承運人必須時刻關注的基本問題。比如,《鐵路法》第十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第四十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施,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對地方政府的安全義務,《鐵路法》也作了規定。在《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更加具體地明確了鐵路運營中的安全責任。在《合同法》中,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旅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告知義務、救助義務、提供服務的義務,這也是鐵路客運必須遵循的原則。重視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旅客的法律理念,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2.1.3明確的責任及歸責原則根據《合同法》、《鐵路法》以及《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中旅客的傷亡在嚴格責任下進行限額賠償。對于第三者原因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損害,承運人要承擔責任,但同時取得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根據行李性質的不同,承運人對旅客自帶行李的毀損滅失承擔過錯責任,對托運行李按貨物運輸合同對待,承運人承擔嚴格責任,除非法律規定可以免責,否則均應賠償。內地鐵路客運立法的特點,體現了維護鐵路運輸生產秩序、保障鐵路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的基本立法原則,也符合鐵路發展的方向。香港鐵路運輸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1997年7月11日香港特區立法機構以第390號法律公告的《香港鐵路條例》之中。為適應香港地鐵與九廣鐵路合并的需要,香港立法會于2007年第11號法律公告對條例進行了修改,以滿足2007年12月2日兩鐵合并后經營管理的要求。現行《香港鐵路條例》共66條,基本上沿襲了原條例的適用范圍,重點在于規范鐵路的物權與管理權的內容。該條例相當于內地法律的經濟法,既有行政管理的內容,也有民事物權的內容。客運規范關于香港鐵路客運立法,其主要法規包括《香港鐵路附例》(第556章《地下鐵路附例》)、《車票發出條件》。《香港鐵路附例》等九部法規之中,主要是關于香港鐵路公司的權利及相對人應履行的義務,規定了車票發出、乘客禁止行為、過境限制區的限制等,并簡要對行李運載和貨物運載進行規制。《車票發出條件》是依照《香港鐵路附例》,對車票發出的具體細節進行確認和規定,包括車票退換、遺失的處理方式及特惠票制度。同時規定了市區線車票和機場快線車票的使用,特別是個人八達通和特別用途八達通的使用。《運載行李條件》是香港鐵路客運行李的主要法律規范,條件共分四部,分別對運載行李的一般條件、行李票、托運服務及修訂等進行了規制和說明。條件中對行李的運載條件、檢查、不同線行李體積及包裝都進行了嚴格細致的規定,實行行李票制度,并就行李托運服務的收費、限制及行李的毀損滅失承擔的責任等方面,來確定客運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的特點香港經過一個多世紀的殖民統治,社會發生了劇變,目前已經成為現代化的國際性大都市。由于英國的長期殖民統治,英國法律體系及國際慣例早已成為調整香港社會生活的法律主體。一般的香港人對英國的法制精神,也有了相當的認識,漸漸習以為常。香港為普通法適用地區,其法律制度系直接采用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及成文法,因此與內地的立法存在很大差異。同時在香港法律中,習慣也同樣受到重視。特別是在有關華人聚居區,新界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通常將習慣置于重要地位來考慮。特區獨立的立法權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具有獨立的立法權。但是由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其主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賦予的獨立立法權。因此,香港特區的立法權是有限制的。一是立法事權的有限性,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活動,不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于香港特區自治范圍的法律,這類立法權應屬于全國人大所有。二是法律備案制度,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個完整的國家所具有的立法統一性的權利。但香港又是按照“一國兩制”原則設立的特區,法律賦予其獨立的立法權,就是為了延續香港的法律傳統,穩定社會秩序,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因此,雖然要求法律備案但不影響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征詢基本法委員會后,如認為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特區獨立的司法權香港特區獨立的司法權,一是在司法組織體系上,仍然沿用原香港特區的司法組織機構,不受內地法院的管轄;二是在裁判的效力上,香港法院有終審裁判權;三是裁判的執行上,具有獨立性,既不受內地法院制約,也不直接地當然適用司法協助執行內地裁判。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受制于內地高級法院,亦即是說,內地法院的判決對香港特區法院沒有約束力。此外,內地執法機關不可以在香港特區行使任何管轄權。香港特區與內地的司法機關,通過司法協作的方式,實現香港的裁判在內地的執行和內地的裁判在香港的執行。雙方互相承認合法裁判的效力。這對于加強香港與內地的司法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完善香港與內地鐵路旅客直通列車運輸法律制度的構想
為了保證兩地鐵路旅客直通車運營的順利進行,雙方要對直通車旅客運輸管理作出明確的規范。直通車旅客運輸管理的內容涉及面很廣,凡是與旅客運輸有關的管理活動都要作出明確的規范,以方便雙方執行,切實維護直通車旅客運輸秩序,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3.1直通車旅客運輸立法特點內地與香港鐵路,同屬于我國國家主權管轄下的鐵路,其憲法原則是共同的。但是香港的政體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決定的,該法序言中明確“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該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香港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的特點:第一,它是我國領土的組成部分;第二,它是一國兩制原則的體現;第三,它實行高度自治的政體,高度自治的政體,體現在“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四權獨立,不受大陸法律的管轄。正因為如此,內地與香港鐵路旅客直通運輸立法,自然是兩種不同體制下的立法活動。對于香港鐵路旅客運輸而言,立法要體現香港的法律傳統,包括英國統治者長期統治下所形成的法制思想的影響,但同時也要應用內地法律的規范。在研究鐵路旅客直通車立法時,首先要認清兩種不同體制對立法的需求。要努力尋找雙方的共性,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法律方案,既要充分保護大陸與香港雙方旅客的合法權益,又要保障鐵路旅客運輸的暢通與安全。其次,要把握立法的價值取向。直通車的主要實施方在大陸內地,內地的管理與法律適用顯然要起到作用,因此,立法必然要把大陸現行法律規范作為主要的考慮對象。當然,這并不等于說不考慮香港的法律,而是要在遵循屬地原則的基礎上,反映鐵路運輸統一性的特點。因此,直通車立法,既不是香港方面單獨的立法活動,也不是大陸方面單獨的立法活動,而是雙方共同的行動。這種共同的行動,又不同于兩個國家或者國家與地區之間的雙邊或者多邊行動,而是在一個國家的體制下一個獨立的特別行政區與國務院一個部門之間的雙邊行動。這種雙邊行動,旨在解決涉及雙方共同開展鐵路旅客聯合運輸業務的問題,而協商一致地行動。直通車旅客運輸立法內容從鐵路旅客直通車運輸管理來看,涉及的法律規范包括技術規范、行政規范和民事規范三大類。技術規范,是指鐵路旅客直通運輸所涉及的各項技術標準與操作規程。內地與港鐵直通運輸是統一的整體,雙方必須協調一致才能保證運輸的順利進行。而技術統一、規范,是技術規范的核心內容。香港鐵路與內地鐵路都實行標準軌距,有利于標準的對接。行政規范,是政府行為規范,是指政府從行政的角度對鐵路旅客直通車的運輸管理,包括運價管理、安全管理、運輸指揮協調等。內地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的運輸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下,鐵路運輸行為是高度集中的,所有的運輸行為必須服從全國的統一調度指揮,而全國運輸統一調度的基礎是運行圖。因此,直通車運輸,首先要將運輸列車納入到運行圖中。雙方要通過協商,把直通運輸運行計劃編入運行圖,以保證直通運輸正常按點運行。民事規范,是指鐵路旅客直通運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包括民事合同與民事侵權法律規范。這是內地與香港鐵路直通運輸所涉及的最基本最常見的法律關系。本文主要討論民事規范和行政規范的問題。直通車客運合同規范內地鐵路與香港鐵路旅客直通運輸民事規范,主要是合同,即鐵路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客運合同。客運合同是鐵路與旅客雙方運輸權利義務的集中體現。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通常實行格式合同,旅客獲得車票,即與鐵路建立運輸合同關系,享有權利,同時也承擔義務。內地與香港鐵路旅客直通運輸合同(以下簡稱直通車客運合同)與內地或者香港單一鐵路的運輸合同不同,它是在兩種不同體制的鐵路主體之間形成的旅客運輸合同,其運輸行為具有涉港的性質,需要按照香港和內地不同的法律規范處理與旅客的運輸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統一、規范直通車客運合同的基本內容是必要的。客運合同的訂立直通車客運合同的訂立,與一般旅客運輸合同訂立一樣,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旅客向始發鐵路車站提出購票,是一種要約行為,鐵路車站(或者其人)出售車票并收取費用是承諾行為。車票一旦售出,便在旅客與鐵路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旅客向鐵路承運人提出旅行要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有明確的旅行目的地;二是要有明確的旅行始發時間;三是要有明確的座次、座別。只有提出這三項基本內容,鐵路承運人才能向旅客提供相應的車票。直通車客運合同從鐵路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檢票進站起至到站出站時止計算。直通車旅客旅行雖然經歷了香港與內地兩個區段,但旅客在始發鐵路車站購得的車票,享有全程旅行的權利。車票作為直通車旅客客運合同的憑證,是持票旅客與鐵路之間已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的證明。在內地,鐵路車票還具有保險功能,即車票中含有鐵路旅客強制保險的費用,發生旅客保險責任事故時,有權獲得保險賠償。這種強制保險賠償與鐵路責任賠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其適用的法律和責任要件也是不同的。但直通車的車票與內地車票有所不同,它是不含保險費用的,它只是旅客與鐵路承運人之間的合同憑證。港鐵與內地鐵路作為承運人的整體對旅客負責,履行客運合同規定的義務。客運合同當事人直通車客運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一方為鐵路承運人。鐵路承運人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獨立鐵路運輸企業構成,而其中一方為港鐵,另一方為內地的鐵路運輸企業。凡是為直通車提供運輸服務的鐵路運輸企業均為共同承運人,其法律地位相當于聯合運輸經營人。鐵路經營人的任何一個機構或者站、車,都負有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的義務,負有將旅客正點運送到旅行目的地的義務。對于承運人而言,主要有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概念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確。締約承運人,是指與旅客簽訂合同的鐵路區段的承運人。締約承運人既是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也可能是區段運輸的承運人。締約承運人要保證與旅客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要為旅客開始旅行提供方便和必要的條件。實際承運人,是指沒有直接和旅客簽訂客運合同,但要依據客運合同約定履行運送義務的鐵路運輸企業。實際承運人要根據直通運輸旅客運輸的運行安排,確保通過自己區段的直通運輸正點、安全運行。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是承運人,對旅客而言,它是一個整體,即承運人;對承運人而言,它是兩個主體,各有相應的權利義務。雙方之間是協作關系。因此,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面臨兩種合同關系:一是與旅客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二是雙方之間的協作運輸合同關系。前者是面向社會的不特定人,后者則發生在承運人之間;前者適用民事合同一般法律規范,后者適用對承運人責任的劃分;前者反映的三方關系兩方處理,后者則是兩方關系。內地與香港鐵路旅客直通車法律制度既要規范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要對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規范。比如,由于直通旅客列車配屬于香港鐵路和內地相關鐵路企業,因此,對于直通旅客列車而言,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域空間:在這個空間內,要適用特別的法律原則處理相關事務。所謂特別的法律原則,是指由雙方認可的法律規則。在處理具體事務時,屬于港鐵擔當的列車,則要由港鐵負責處理列車內的全部事務;屬于內地鐵路擔當的列車,則要由內地鐵路負責處理列車內的事務。但不管是誰處理事務,對旅客來講,雙方鐵路都是責任主體,要承擔連帶責任。旅客可以向任何一個區段的鐵路承運人提出權利主張和索賠要求。由于鐵路運輸的特殊性,為方便旅客主張權利,應當根據快捷、方便、有利于雙方的原則確定索賠權的管轄。客運合同的履行直通車客運合同的履行,是指鐵路與旅客按照客運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客運合同的履行,首要的問題是明確旅客和承運人的義務內容。
從客運合同角度考察,旅客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三項:一是支付旅行費用,買票的時候要支付款項;二是要遵守鐵路承運人的運輸規章制度,比如不得攜帶違禁物品進站上車,服從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等;三是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鐵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一是有義務將旅客正點運送至車票規定的旅行終點站;二是要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三是要為旅客提供符合要求的旅行服務;四是對有病等特殊旅客提供特殊的服務等。從合同相對性原理出發,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合同當事人正確、及時履行了義務,對方的合同權利自然就實現了。一方不能正確履行義務,另一方的權利也就不能實現。比如,承運人如果不能履行準時將旅客運送至旅行終點站的義務,則旅客旅行服務的權利就不能實現;同樣,旅客支付票款的義務就是承運人收取運費的權利。客運合同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與義務緊密相聯,不履行合同義務,就要承擔合同責任。直通車客運合同的責任,與其他運輸合同責任的要件基本相同,必須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旅客違反直通車客運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不及時支付票款;違反鐵路運輸安全規定的責任等等。鐵路承運人的違約責任包括:沒有及時將旅客運送至約定的到站;因鐵路承運人的原因導致旅客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責任等等。制定直通車運輸管理規章時,要對相關的運輸責任內容作詳細的分析研究,以便作出合理界定。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鐵路法》第58條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對于鐵路旅客的傷害,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下列三種情形造成的損害可以免除鐵路承運人的責任:1)不可抗力;2)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3)旅客自身的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上述原則,亦可適用于直通運輸旅客運輸中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旅客人身損害賠償內地與香港對鐵路旅客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最明顯的區別在于內地法律對旅客人身損害實行限額賠償,其法律依據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即鐵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5萬元(但實踐中遠遠超出賠償限額);香港的法律對旅客人身損害沒有限額賠償的規定,而是按照民事法律規范計算賠償額,其數額往往都很大。曾經發生了一起案件,充分說明對鐵路責任的適用,首先是保護個體的利益。該案原告于2002年4月13日在九鐵羅湖站下車時,因人多被擠,導致原告被車站的i-beam型鐵柱撞倒并同時折斷右手。原告向九鐵提出訴訟,理由為九鐵違犯了法律責任條例所要求的一般謹慎責任及其過失侵權責任。最后地區法院裁定九鐵沒有確保其乘客的安全,故判決九鐵必須向原告賠償HK$470584元及2%利息,由傳票合法送達日期至判決日期止。由該案件可理解香港法院對人身傷害案件的嚴謹態度,從而特別針對任何公司因違反占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一般謹慎責任及過失侵權責任而導致人身傷害發生。有鑒于此,內地與香港鐵路旅客直通運輸業務中發生人身傷害時,應當協調兩地法律對賠償范圍與數額的差異。在法律適用方面,一是按事故發生地的原則確定,即在香港區段發生的,按香港法律處理,在內地發生的按內地法律處理;二是按車輛所屬確定,即車輛屬于香港鐵路的按香港法律處理,屬于內地的按內地法律處理;三是按旅客身份確定,屬于香港旅客按香港法律處理,屬于內地旅客按內地法律處理,既不是香港旅客也不是內地旅客按事故發生地法律處理。筆者認為應當按事故發生地原則處理較為合適。行政管理法規的完善關于行政管理規范,主要是旅客運輸的安全管理。無論是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行政管理規范是明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權利義務的規范。對于旅客而言,旅客的行政義務主要是安全責任,即旅客只要遵守法律和鐵路承運人的規定,即履行了安全管理的義務。旅客的安全義務包括:不得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不得隨意搬弄列車設備;在列車運行中,要服從鐵路工作人員的安排;在列車上遇到安全危險時,要及時與列車工作人員溝通,不得擅自行動;遵守鐵路運輸安全法律和規章制度。列車上的每一位旅客,都是整趟列車的組成部分。列車車廂是一個臨時性的公共場所,這個場所中任何人的個人行為都可能影響其他人的安全,影響列車的運行安全。因此,法律規范必須明確列車管理人的職責,賦予列車管理人以必要的管理權限,從而保障列車的管理始終處于有效、有序的狀態,避免旅客個體的行為影響整趟列車的安全。而鐵路承運人的安全責任,具有主動性。一方面承運人提供的運輸設備、設施必須處于適運狀態,不能有運輸安全的隱患;另一方面,承運人對旅客列車的安全運行負有直接責任。設備、設施處于適運狀態,是對鐵路承運人提供運輸硬件的基本要求。不符合運輸狀態的設備設施不得投入運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對運輸工具實行準入制度,未經批準的,不準進入。設計、生產、維修或者進口新型的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分別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維修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證書。在其他設備設施方面都有明確的要求,不符合條件的,不發許可證,不能投入鐵路運輸。這是保證運輸安全的基本的前提條件。在香港的相關規章制度中對此也有類似的要求。除了上述安全要求以外,雙方還需要對保障運營順利進行的一些行為作出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是運輸調度與財務清算。在運輸調度方面,一是雙方要將直通旅客列車列入運行圖,嚴格按圖行車;二是在發生阻礙或者中斷直通車運行情況時,負責區段要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并提出協商處理的意見,以保證直通車盡快恢復運行。在財務清算方面,雙方要明確直通車財務清算的原則、方式等內容,以便維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看起來是鐵路企業之間的事情,但是在內地鐵路政企尚未分開的情況下,仍然屬于政府管理的事項。
內地與香港鐵路客運聯運,即鐵路旅客直通車運輸,是隨著香港回歸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由于香港與內地存在法律制度的差異,如何協調兩地旅客的權利義務,正確處理旅客糾紛,都需要有共同規則予以明確。因此,直通車立法既要反映香港與內地的法律的客觀現實,又要反映鐵路旅客運輸的實際需求,并要不斷完善直通車運輸法律制度,以保障直通車運輸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