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監督模式分析
時間:2022-03-25 09: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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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中,憲法監督機制的缺失已經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憲法監督機制成為中國面臨的首要問題。
關鍵詞:憲法監督;違憲審查;憲法監督模式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基本制度,任何法律都要服從憲法,有效地實施憲法極其重要。目前,我國對憲法監督有涉及法律主要有以下四部:《憲法》、《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正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第二部分結合國外的先進經驗提出應對建議;第三部分總結。
一、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現狀
目前,我國憲法監督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憲法自身監督,另一類則是憲法外部監督。《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
(二)我國憲法監督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憲法監督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我國憲法監督沒有專門的主體。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但它不是常設國家機關,而參會的代表也非專業法律人士,全國人大代表無法在短時間內對違憲的問題做出準確的判斷;并且全國人大事務繁雜,不能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用在憲法監督上。憲法監督是一項獨立的權力,為了法律的科學發展,應有獨立的國家機關和專職人員負責。第二,我國憲法監督的具體內容片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基本法會與憲法的內容沖突,或者基本法違法了憲法的基本規定;其二,我國沒有明確的違憲類型,進行合憲審查時無據可依;其三,沒有對憲法與相關國際條約的關系做出規定,當發生沖突時不確定如何適用。第三,我國憲法監督缺乏連續性。我國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修改法律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政府也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這樣容易出現違憲的情況。而專門委員會無授權不得主動審查,因此,無法保證憲法監督可以有效落實到方方面面,可見連續性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憲法監督全能的發揮。第四,我國的憲法監督沒有規定具體流程,實際操作不方便。我國從82憲法頒布至今,沒有進行過一次有憲法監督而進行的憲法訴訟。第五,我國憲法監督沒有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憲法監督的方法和措施仍局限于“要求”、“支持督促”、“提醒注意”等方面,在行政上有一定的效力,但是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性,難以適應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的憲法監督工作。要改變這種情況就需要建立健全的違憲責任制度,使違反憲法的組織或者個人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有效制止違憲事件的發生。第六,司法機關未發揮作用。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憲法監督模式的規定決定了我國的憲法監督不會主動運行。法院作為我國審批機關的法院,是約束法律規范和行為的最后一道屏障,可以對行為和各種法律規范進行審查。而在我國現實的憲法監督中,司法機關沒有能發揮作用,這就成為了制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完善的一大阻礙。綜上所述,我國法律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就是完善憲法監督。憲法監督模式的完善有助于憲政的健康發展。因此,建立完善的憲法監督機制迫在眉睫。
二、我國憲法監督模式調整的建議
(一)國外憲法監督模式的可借鑒性分析
依照監督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監督模式分為四類,分別是司法機關的監督、憲法委員會的監督、憲法法院的監督和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目前,全球有超過50個國家采用司法機關監督這種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這種模式是基于三權分立的政治基礎,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司法機關獨立審查,不僅保障了監督的獨立性和專門性,一定程度上還可以保證監督結果的公正性。但這種模式的不足是,司法機關審查是一種事后審查且只有審判權,缺少積極性,不能主動審查。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種模式不適合我國國情。以法國為代表的憲法委員會監督模式則具有雙重性質,既是憲法法院又是作為咨詢性的政府機關。這種模式符合憲法監督專門性的要求,可以實現司法與行政相結合,但因其雙重性質,使得監督過程缺少保密性且無法被監督。這種模式也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傳統。憲法法院的監督模式結合了司法機關監督和憲法委員會監督兩種模式的優點,不僅監督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而且監督機構也更具有專業性。盡管我國目前的體制不適用這種模式,但是這種模式的優點有助于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完善。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以英國和前蘇聯為代表。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模式的基本原則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立法機關不僅行使立法權還負責執行、監督,立法機關也是權力機關,產生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這與我國的基本制度相仿。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聽取人民的意見及建議,保證違憲審查的公正性。但是,在這種體制下的國家,脫離權力機關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審查權力是否違憲本身就是悖論。體現人民意志的審查不可避免的成為形式主義,難以發揮作用,沒有實際效果。
(二)對我國憲法監督模式完善的建議
根據上文對我國目前憲法監督模式存在的問題的分析,結合我國當前經濟、政治等要素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外憲法監督模式的優缺點,提出如下建議:首先,明確我國憲法監督的主體。上文提出的問題之一就是我國沒有明確的憲法監督主體,明確憲法監督主體是保證憲法監督合憲的前提。目前我國憲法監督的主體主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但這兩個機關的特殊性,不能滿足憲法監督的專門性要求,因此,在完善憲法監督模式時可以考慮是否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進行監督。其次,要保證憲法監督的連續性。憲法是母法,是我國公民權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障。因此,憲法監督機構內的組成要專人專事,保證工作的連續性,也要保證工作人員的專業性。再次,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因憲法一般不會作為審判依據,而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被侵害時無法可依,可以適當的給司法機關放權,讓其在普通法不足以幫助公民維權時用憲法審判。此外,還需明確憲法監督流程并完善憲法監督內容。不僅可以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的監督作用,還可以在較短時間內解決違憲問題。對立法和行為同時監督可以避免事后審查時出現遺漏或者無據可查,影響監督發揮效力。最后,還需要給予憲法監督強有力的保障,以保證憲法監督不流于形式。綜上所述,國家平穩發展離不開各部門共同努力,完善的憲法監督模式有助于將各部門的作用凝聚,實現作用的最大化。
三、結論
我國的憲法監督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結合目前憲法在我國的地位及現狀,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建設出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監督模式。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憲法監督委員會組成的憲法監督模式比較規范,且形成了立體監督,雖存在不足,但還適用。
作者:李倩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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