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執業權利研究

時間:2022-12-27 05:15:17

導語:刑辯律師執業權利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刑辯律師執業權利研究

2016年底,一起22年前發生,以“一案兩兇,誰是真兇”引爆輿論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案”,經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審宣判聶樹斌無罪而塵埃落定。該案2007年11月提出再審申請后,7年時間在省高級法院這個層面“紋絲不動”,期間伴隨著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制度的重大修改,仍然不能撬動事態的根本性扭轉。這活生生的例子昭示著刑事訴訟中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還有很大的障礙,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仍然任重道遠。

一、當前刑辯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老三難”個別解決,但又出現了新變化。“老三難”問題由來已久,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后就凸顯出來,一直持續至今。自2016年1月以來,隨著檢察機關電子卷宗系統上線,律師電子閱卷功能的推出,閱卷難已經得到了解決。但2015年9月以來,隨著律師知情權的確立,律師“知情難”的新問題又不斷凸顯出來,逐漸取代“閱卷難”成了“老三難”的新內容。1.會見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為履行辯護職能,需要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對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意義深遠。但由于偵辯雙方角色的天然對立,“會見難”至今仍是困擾刑辯律師的老大難問題。盡管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對律師會見制度做了跨越式的修改,明確律師憑“三證”即可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1)首次會見還需要辦案單位簽章。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看守所不得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據律師反映,一些看守所限定律師在首次會見前必須經辦案單位簽章,否則不予安排會見,而在另外一些地區則無此要求。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辯護律師告知義務與會見權利并沒有先后次序,這種人為設置的會見障礙,影響了會見效率,侵犯了律師執業權利。(2)特殊案件不斷轉換羈押場所不告知律師。有些特殊案件由于案情需要,辦案部門會不斷變換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場所,沒有告知辯護律師,致使會見不成功,甚至以此為由,故意規避律師會見,此種情形既涉及律師的會見權,又涉及律師的知情權。(3)硬件建設不足,專門的律師會見場所設施不能滿足需要。一些看守所律師會見室設置不足,甚至1-2間,滿足不了律師會見需要,只能等待排隊;一些檢察機關,沒有專門的律師接待場所設施,設置的律師接待室名存實亡,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重視不夠。2.知情難。律師知情權是2015年9月15日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6條確定的律師執業權利,規定了辦案機關的告知義務,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及主要事實,采取強制措施情況等。辦案機關作出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走訪中,律師普遍對辦案機關不履行程序告知義務頗有微詞,稱為了查詢一個案件在多部門之間往返奔波并不少見,造成困擾較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公檢法部門變通受案規定,對刑事案件實行制度性的案前審查,導致進入下一個訴訟環節的案件不能如期在辦案系統反映,甚至長期擱置案件,致使律師查找不到案件所在,影響了辯護權的行使。3.調查取證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主要表現為申請司法機關調取證據和經許可同意自行調取證據兩種情形。實際上律師很少使用調查取證權,據筆者所接觸的律師反映基本都不行使調查取證權,認為風險太大,尤其是對言詞證據,都如畏蛇蝎,唯恐避之而不及。(二)采納意見難、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難、侵權救濟難的“新三難”不斷涌現。1.采納意見難。刑事訴訟法和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21條規定司法辦案機關作出重大決定前,比如偵結、逮捕、復核死刑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并制作筆錄附卷。雖然依據從上述規定,辯護律師意見可以在形式上被辦案機關接收,但實踐中很多檢察人員主觀意愿不強,并未實質上接受,加上沒有有效地審查、答復程序,現有的聽取律師意見制度有點自說自話,只是宣示性地提出律師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未能發揮應有的辯護功能。2017•12(中)2.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難。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但是這項權利在實際運行中并不理想,據統計本區域內2015年以來律師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共12起,實際變更3起。部分案件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答復,對于不同意變更申請的,沒有說明不同意的理由。3.侵權救濟難。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建立健全了侵害律師執業權利救濟追責機制,確立了投訴機制。調研發現這些制度雖然也有部分內容在公檢法運行,但不是系統的律師執業權利救濟追責機制,有些地方沒有建立律師投訴機制、聯席會議制度。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司法地位的不對等仍然或多或少存在。雖然1996、2002年兩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對律師權利和地位做了持續地大幅提升,但客觀評價,律師的司法地位仍然沒有達到和司法機關抗衡的地步。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律師因涉及刑事案件辯護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仍時有發生,而司法人員侵害律師執業權利被追究責任的卻寥寥無幾。這種地位的不平等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深入推進,必將逐步解決。(二)重打擊、輕保護的執法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在我國的傳統理念中,罪犯就是壞人,壞人是沒有人權的。長期以來形成的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觀念仍有較大的市場。司法機關忽略甚至無視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已經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事實,律師空口無憑,不可能將案件事實翻轉,聽與不聽律師意見對案件判定意義不大,再加上控辯雙方天然的地位對立,一度提防律師的觀念在司法機關還大為流行,對律師層層設防,更勿論保護律師執業權利。(三)沒有嚴格執行律師執業保障的規定。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面臨一些特殊困難,突出表現在刑事訴訟領域,根本癥結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權利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比如以前廣受詬病的檢察機關“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會見批準,一些檢察機關隨意將沒有達到50萬元的賄賂案件確定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借此拒絕律師會見。這些做法沒有得到相應的制衡和懲戒,在執法辦案中妨礙律師執業權利屢見不鮮。

三、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方式和途徑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已規定的律師執業權利落實到位。作為刑事訴訟過程中承上啟下的檢察機關,自身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尊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要率先垂范,嚴格依法執行。對于發現或者接受控告的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當好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守護神。(一)要從全面依法治國、維護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的高度去。認識律師執業保障的重要性,積極深入地轉變司法理念在當前全面推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進程中,律師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建設力量。指出:“沒有律師可以求助,司法公正從何而來呢!”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其任務,就需要司法干警積極轉變既有的司法觀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放到重要的位置,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將律師放到訴訟中對等的地位,謙抑司法,切實維護和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權利,真正將律師當成防范錯案的同盟。(二)發揮偵查監督職能,解決會見難。針對當前部分偵查機關會見設限問題,應由偵查監督部門會同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進行類案監督,與偵查部門、看守所溝通協商,厘清律師接受委托后的告知義務不等同于辦案機關簽章,為律師告知創造便捷的途徑方式;區分律師告知義務與會見之間并無關聯,告知并不是會見的前提條件,切實放開對律師會見的限制。建議辦案機關改善律師會見設施,為律師會見創造高效及時便捷的條件。(三)履行案件管理職責,解決知情難、調查取證難。為切實解決律師的知情權問題,宜由檢察機關案管部門統一案件程序信息,對于本院受理和結案的案件及時向律師推送案件程序信息,通過短信、網絡、電子郵件平臺等方便的途徑,變接受被動查詢為主動推送,滿足律師了解案情需要。案管部門牽頭清理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前審查條款,確保案件及時登錄、及時上線,為律師查閱卷宗提供優質服務。案管部門負責接受辯護律師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及時轉送到承辦部門,督促作出決定;對于申請許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由案管部門督促落實并通知辯護律師。不許可申請的,由案管部門會同承辦部門共同說明理由。(四)業務部門聽取律師意見,建立答復制度。建立聽取律師辯護意見的程序和機制,對于有辯護律師的案件,業務部門在辦案中,積極主動聯系辯護律師及訴訟人聽取其意見,并制作《聽取律師意見筆錄》,由律師簽字確認。對于律師提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辦案部門認真審查復核證據,向律師反饋復核結果。將聽取律師意見情況納入到案件審查報告中,并進行專項分析,說明是否采納律師意見,將有關情況記錄并向案管部門備案。(五)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解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難。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高檢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由案管部門受理律師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并轉交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審查,督促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按期作出決定,并回復辯護律師。(六)履行控告申訴職能,落實律師訴訟權利保障。嚴格依照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42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57條規定,依法受理辯護律師對阻礙律師行使執業權利的申訴控告,行使兩高三部《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確定的調查核實權,履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并于10日內作出決定,答復辯護律師。(七)落實與律師協會的溝通協調制度認真落實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45條,積極參與政法機關與律師協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同共享,定期溝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共同依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和職業尊嚴。正如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撰文所稱,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是宣示律師執業權利的里程碑,但這畢竟只是紙上的權利,真正要發揮作用還需要各級政法部門共同努力,需要在公權力的草地上辟出一條道路,供律師執業權利發展,直至通往康莊大道。

作者:賈俊鋒 單位: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