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勞動權理論探討

時間:2022-10-22 03: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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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勞動權理論探討

摘要:勞動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特殊體,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是勞動者生存的基本權利。工作是社會得以發展的基礎,同時是每個人的根本需求,加強研究我國憲法勞動權,便于促進人權保障,弘揚憲法精神,且我國勞動權存在眾多分歧話題,在理論界備受關注,本文將主要致力于展開我國憲法勞動權的理論研究。

關鍵詞:勞動權;權利;義務;憲法;理論

我國憲法中有明確的對勞動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規定,且在公民生存權利中,勞動權是其基本保障,義務人是國家,權利人是公民,在民法勞動法中,這種說法和其闡述的勞動關系根本不同。所以在構建憲法勞動權理論過程中,需對勞動權理論發展及闡述,并以憲法為主要對象。

一、勞動是權利而非義務

當勞動成為一項義務,則經憲法確認的合法行為,為使用公權力強迫公民勞動。在判斷某一法律規范的完整性的時候,法學基本理論認為,需看其是否包含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這兩個基本構成要素。行為模式規定出主體應做或者是禁止,甚至于可以做什么,是對某一行為的判定。法律后果是基于行為模式對照基礎上,規定行為人所應承擔的否定或肯定性后果。假設給予否定性評價時,則說明獲得追究該行為人法律責任,意味著國家因法律的直接授權或相對人之請求,給予相應處罰的權力。如此這般將產生下述問題,公民拒絕履行其勞動義務,違反了憲法所規定勞動義務。假設針對于違反勞動義務的公民,憲法賦予國家制裁的權利,存在兩種方法,其一是處之以財產罰或人身罰,其二是強制履行義務。但是不管選擇怎樣的方法,于國家這一暴力機器面前,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權、財產權均是不堪一擊的。是現代法治所不能容忍,同時和國際人權法極不相容[1]。勞動權決定公民不可以成為義務主體,其具有雙重屬性,包含社會及自由權。勞動是社會權,則能夠請求國家的積極行為。所以需介紹社會權含義,假設條件缺失則公民要求國家承擔生活條件的權利及義務,無法從社會中獲取;相應基本生活權利,公民可合法獲得。從此可以看出,公民社會權對應國家義務。所以,規定勞動是于法律上混淆勞動的義務及權利主體間關系,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可能會造成社會的混亂,增大憲法實施過程難度。而當勞動作為自由權時,公民則存在選擇是否勞動的自由。從邏輯上來說,假設此時勞動被規定成義務,則難以獲得合理解釋。因必須履行作為義務的勞動,說明公民不能夠放棄勞動權利。且自治性是權利的首要屬性,所以放棄自身是一種權利。

二、憲法勞動權保障的新課題

當前我國流行的憲法權理論,公民勞動權仍然被簡單當作社會權,且有關救濟理論及勞動權保障層面,仍然是一片空白。憲法勞動權基于社會權之下,不具備具體意義,且也難以憑借憲法中有關規定,公民向國家申請就業機會,所以根本就無法保障公民的合法勞動權[2]。不僅如此,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在憲法學理論中單純局限于違憲審查、憲法訴訟等方式上,嚴重限制了憲法勞動權保障權理論發展。盡管在社會權的基礎上,憲法勞動權理論發展出一定自由權屬性,更加自由化公民的職業選擇,且成為現如今主要的憲法勞動權的運行狀態及存在方式。然而,在研究憲法勞動權中,法學界展開的研究,是將勞動權放置于勞動法基礎上,并未實現對這一變化的重視,且也并未發現公民對其自身個性與生存發展、職業的自由選擇存在的憲法價值。在從事憲法勞動權研究中,針對于公民的職業自由選擇,一些學者并在自由權中發展的權利救濟理論,同時也為全面的憲法勞動權的保障范圍。憲法勞動權經國家統一對公民勞動崗位、形式作出統一安排,所以當其具備單一社會權時,對公民職業自由選擇權利產生嚴重的侵害。自由權形式下憲法勞動權,基于發展至今的,已經具備防御能力,公民作為勞動權實現主體,能夠預防公權力侵害到自身基本權利,經憲法勞動權提出自我主張。換言之,即為公權力主體能夠實現適當化對職業性勞動需要的主客觀條件的規范及調整,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然而,制定與調整這些限制措施,需完全符合憲法的審查標準,同時以憲法勞動權為主要宗旨及目標[3]。

三、結論

在研究憲法視域下的勞動權中,當前很多的基本問題沒有達成共識,救濟方式、特定主體特殊保護、主體、性質等等是存在爭論的集中體現。很大程度因方法論的差異,所以存在勞動問題的爭論。勞動權理論體系的發展及研究范式的變遷,對傳統理論視角產生極大的沖擊,實現立足我國憲法規范、以憲法解釋憲法、多種解釋方法并用,轉變之前照搬西方憲法理論、勞動法解釋憲法、單一的文義解釋的現象。因此需對其文義背后的解釋背景展開深入探究,并綜合理解憲法第四十二條與其他條款的實質內涵,同時致力于研究我國憲法的目的解釋及基本立場,為日后建構及推進勞動權理論奠定方法論基礎。

[參考文獻]

[1]高浩杰.我國憲法勞動權的理論建構問題研究[J].職工法律天地,2016(2):18-18,20.

[2]賴喆.論人民法院的憲法理解———以勞動權的司法保護為視角[D].華東交通大學,2015.

[3]朱恩鵬.我國憲法上勞動義務的規范分析及其運用[D].西南政法大學,2016.

作者:孫玉兵 單位: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惠民西收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