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憲法變遷方式和特色
時間:2022-12-27 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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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遷是憲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憲法源于歷史,憲法變遷離不開歷史視域。憲法變遷是憲法成長和憲法演進的運動,體現為有形變遷與無形變遷的結合。埃及作為中東北非地區最早開始立憲探索的重要國家,一直擔當著憲法變遷“先行者”的角色。縱觀埃及憲法變遷史,其憲法變遷的方式集中表現為“憲法革新”“憲法修改”和“憲法解釋”三種形式。由于系成文憲法國家,“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并不存在。埃及憲法變遷在軍人主導以及公投公決修憲等方面具有鮮明特色。
一、憲法革新
政治必要性是憲法革新的原動力,憲法的全面革新是憲法變遷的極端方式。憲法革新就是以一部新憲法替代一部舊憲法。導致憲法全面革新的因素很多,如原來憲法的立法質量不高,社會出現巨大的變化,國家進行重大的憲政改革等。憲法革新不僅是憲法環境的改變,而且是憲法的根本改變。憲法的全面革新常常出現在憲政不太成熟、穩定的國家,更容易出現在有憲法而無憲政的國家。按照秦前紅教授的觀點,憲法革新通常有兩種替代方式,即憲法廢棄和憲法廢止。[1]憲法廢棄往往是政治革命后新政權從根本上排除舊憲法的效力,從整體上消滅舊憲法,并根據新的制憲權制定一部適應革命后的社會現實的新憲法,也就是說,在廢止現行憲法的同時也廢除憲法賴以產生的制憲權。如1952年七月革命后,隨著帝制的推翻和共和制的建立,1952年12月10日,納賽爾為首的自由軍官組織公布了廢除1923年憲法的決議。決議指出:“在1923年憲法指導下的埃及立憲生活是令人痛恨的,議會政治是很不健全的。行政當局本應向議會負責,但卻反而要議會聽命于它,然而他自己卻俯首帖耳地屈從于一個不負責任的國王。國王把憲法當成隨心所欲的馴服工具。他利用憲法里的許多漏洞,和那些掌管國家政權的人串通起來大鉆其空子。”決議最后說:“正因為這樣,革命爆發了。革命的目標不僅僅是為了要擺脫國王的統治,而且要建立一種崇高的正派的生活,其準繩是尊重權利、公正和秩序。我們必須改變國家瀕于毀滅的局勢。為了實現我們的愿望,不得不用新的憲法來取代舊的,以實現我們民族為之奮斗的目標,使人民成為權力的源泉……”。[2]由此正式廢棄了1923年憲法,取而代之的是新政權利用手中的制憲權出臺的1953年2月10日的臨時憲章以及1956年制定的正式憲法《埃及共和國憲法》。該憲法的序言莊嚴宣告:“我們今天公布這部憲法,憲法的條文是我們斗爭的結晶,是我們經驗的總結。”“我們埃及人民,在真主的相助、保佑和引導之下,制定和通過這部憲法,并予以公布,以表示我們的意愿和決心,我們保證憲法的效力、莊嚴和神圣。”[3]埃及還有一個特例,就是隨著埃及和敘利亞聯邦的破裂,1958年埃敘聯合憲法已經名存實亡,因此,1964年憲法最后一條(第169條)宣告1958年憲法“終止生效”。憲法廢止,即同一性質的政權基于社會現實的變化制定一部新憲法整體替代舊憲法,新舊憲法雖在內容上有不同,但在根本制度上具有延續性。掌握制憲權的新政權往往先行中止憲法的實施,待新憲法制定后,又在憲法的“過渡條款”中專條規定對舊憲法的廢止。如1930年,福阿德國王宣布廢止1923年憲法,代之以1930年憲法,這是典型的新憲法取代舊憲法。又如2011年埃及“一•二五”革命后,埃及武裝部隊最高委員會發表聲明,宣布暫時中止1971年憲法并解散議會。軍方于3月19日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憲法宣言》。由于2012年穆爾西憲法的爭議引發埃及社會的撕裂和街頭政治,埃及軍方發動“二次革命”,于2013年7月30日再次宣布中止2012年憲法的實施,并于2014年1月公布了新憲法,即2014年埃及現行憲法。根據2012年憲法第236條的規定,2011年2月11日前埃及武裝部隊最高委員會和埃及共和國總統的所有憲法聲明以及生效的憲法均被廢除。同樣,2014年憲法生效后,依據該憲法第246條之規定,于2013年7月5日和2013年7月8日的憲法宣言,以及于2012年的任何憲法文本和憲法條文,均宣告廢除。
二、憲法修改
通過憲法修正案發生變遷,是當今憲政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憲法變遷方式。憲法修改指的是具有修憲權的主體依照修憲程序直接變動憲法條款或者序言。憲法修改往往會導致憲法條文的增加、刪減或者改變。憲法修改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憲法規范落后于現實的發展。這種憲法變遷方式的最大優點在于從形式上較好地體現了憲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結合,可以使社會成員在直觀上感覺到憲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能夠及時地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面的變化作出反應。由于憲法的優位性導致憲法修改不可能任意發生,故憲法修正案就日益成為一種最重要的憲法修改方式。憲法修改必須依照特定的修正案程序,而不是按普通法的立法程序,這是美國憲法締造者們的一個偉大創舉,后為世界許多國家所仿效。在埃及憲法變遷史上,憲法修改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整體的憲法更替中部分條款出現重大修改變化,如表一“1923年憲法與1930年憲法部分變動條款對比”。另一種情況是憲法修正案的采用。學界往往只注意到埃及1971年永久憲法在1980年、2005年和2007年的三次修正案,其實在埃及憲法史上,首次采用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來修改憲法是在1969年1月7日納賽爾對1964年憲法第94條的修改。再加上2011年軍方的《憲法宣言》可以算是對1971年憲法的第四次修正。因此,筆者主張,埃及憲法變遷史上的重大憲法修正案是5次,而不是3次。筆者將修正前后的部分重要條文進行比對,以示說明。(1)1969年第一次憲法修正案:對1964年憲法第94條的修正修正前:非經國民議會二十位以上議員的動議,不可以取消國民議會任何議員的資格。如果議員喪失威信,或者不能履行職責,或者喪失參選時具備的工人或農民身份,或者不好好參加議會或者議會各委員會的會議,在這些情況下,可以提議取消他的資格。修正后:非經國民議會二十位以上議員的動議,不可以取消國民議會任何議員的資格。如果議員喪失威信,或者不能履行職責,或者喪失參選時具備的工人或農民身份,或者不好好參加議會或者議會各委員會的會議,在這些情況下,可以提議取消他的資格。國民議會議員在喪失阿拉伯社會主義聯盟勞動人員身份后,其國民議會議員資格將喪失。(2)1980年第二次憲法修正案:重點修改1971年憲法第2條、第5條、第30條、第56條和第77條等5個條款。例如:第56條修改前:在民主的基礎上和在法律的范圍內,有組織協會和工會的權利。修改后:在民主的基礎上和在法律的范圍內,有組織協會和工會的權利。上述組織負有責任質疑其成員從事組織活動之行為有無遵照一定之道德規約,并負責任依法為其成員的權利和自由辯護。第77條修改前:總統任期為六個格里高里安歷年,始于公民投票結果宣布之日起。可以重新選舉共和國總統,任期同樣為六年。修改后:總統任期為六個格里高里安歷年,始于公民投票結果宣布之日起。共和國總統可連選連任。(3)2005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對1971年憲法第76條的修正。修改前:共和國總統人選由人民議會提名產生,交由公民投票決定。共和國總統人選的提名應由人民議會以至少三分之一代表提議。若獲人民議會三分之二以上支持之候選人直接交付人民公民投票;若無候選人獲得上述提名之多數,則應于第一次投票后二日內再舉行投票。能得人民議會代表絕對多數支持之候選人再提交人民作公民投票。在公民投票中獲得絕對多數的候選人當選為共和國總統。若該候選人不能獲得前項之多數,人民議會將再提名另一候選人,并按相同程序辦理。修改后:共和國總統通過直接公開不記名投票的方式完成選舉。共和國總統候選人需要得到至少250名人民議會、協商會議和地區人民議會成員的支持。其中人民議會的支持者人數不得少于65名,協商會議的支持者人數不得少于25名,地區人民議會支持人數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支持者所在地必須超過14個省份。總統候選人獲得人民議會、協商會議和地區人民議會的支持者的總人數應超過任一個機構的全部成員人數。在任何情況下,根據特殊程序法的規定,支持者不得同時支持超過一名競選人。在宣布進行候選人推舉之前,所有組建超過五年且在過去五年中獲得人民議會或協商會議席位5%以上的政黨,都可以申請推舉一名成員為總統候選人,但該成員必須在該政黨最高委員會工作一年以上。除上述條款外,依據政黨基本章程規定,所有政黨均可以在第一次總統選舉中推舉2005年5月10日前組建的最高委員會中一名成員。推舉申請提交給總統選舉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獨立性,由最高憲法法院院長、開羅上訴法院院長、最高憲法法院院長高級代表、終審法院高級代表、國家內閣副總理、五名中立人(其中三名來自人民議會、兩名來自協商會議,這五人分別由人民議會和協商會議舉薦,任期為五年)組成總統選舉委員會。在存在異議的情況下,將依據法律規定確定委員會主席或者委員會成員人選。委員會具體職能僅限于如下:(1)宣布總統推舉,并對其程序進行監管,宣布候選人最終名單;(2)對投票與選舉結果確定的程序進行監管;(3)宣布選舉結果;(4)對所有相關的糾紛、異議等全部問題進行裁決;(5)制定工作管理與職權行使規章。總統選舉委員會的決議應至少得到七名委員會成員的同意,委員會的決議為最終決議,不可以通過任何方式對其提出異議。同時也不得暫停決議的執行,總統選舉法中規定總統選舉委員會的其他職權。同時該法律還規定從推舉開始至投票結束之前,任何被選舉人都不得被變更。在一天內完成投票工作,負責選舉過程的總統選舉委員會將由司法機構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依據該委員會執行的規章程序進行監管。獲得絕對多數有效選票的候選人將被選舉為共和國總統。如果獲得選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均沒有獲得絕大多數選票,那么在至少七天后重新對獲得大多數選票的兩名候選人進行總統選舉。如果兩名候選人的選票相同,那么則再次進行選舉。在此情況下,將選舉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為共和國總統。在候選人沒有獲得絕大多數選票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在人民大會同意后,共和國總統應符合總統選舉法規定的最高憲法法院確認程序,在確認后總統選舉符合憲法規定的決議。在收到確認總統選舉合法程序的指令后,法院將就此相關決議。如果法院認為選舉并沒有符合憲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共和國總統選舉事宜將交由人民大會相應決議。在任何情況下,法院的決議對埃及所有政府機關均被視為強制性決議,該決議在后的三日內刊登在官方報刊上。(4)2007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重點修改1971年憲法第1條、第4條、第5條、第12條、第24條、第30條、第33條、第37條、第56條、第59條、第62條、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82條、第84條、第85條、第88條、第115條、第127條、第133條、第136條、第141條、第173條、第179條、第180條、第184條、第192條、第194條、第195條和第198條等34個條款。(5)2011年第五次憲法修正案:2011年2月19日的軍方《憲法宣言》共計63條,其中對1971年憲法的第75條、第76條、第77條、第88條、第9條3、第139條、第148條、第189條進行重點修改。通過對《憲法宣言》的整體分析,筆者認為,此宣言也可以說是對1971年永久憲法的第四次修正,理由有二:其一,軍方指明該頒布憲法宣言是“武裝部隊最高委員會在審查2月13日的憲法公告和3月19日的憲法修正案的公民投票結果(3月20日官方宣布)后”作出的決定,其中提到了3月19日公民投票的對象正是“憲法修正案”。其二,《憲法宣言》對修正后的“永久憲法”的第75、76、77、88、93、139、148、189條進行重點修改,憲法宣言還廢除了“永久憲法”第179條有關打擊恐怖主義的條款,[4]這些都是對永久憲法相關條款的重要修改,顯然這是典型的憲法條文上的變遷。但是,此次憲法修正與1980年、2005年和2007年的憲法修正案又有很大不同;其一,經過比對,《憲法宣言》中大部分條款實質上是對永久性相關規定的再次重申和確認,如有關國家的規定中涉及的國體、伊斯蘭教和伊斯蘭教教義、主權、政黨和社團、經濟制度、所有制等內容,以及有關公民權力、自由以及法律主權等方面的規定涉及的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神圣不可侵犯、通訊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遷徙自由、強迫遷移、結社權、私人生活,以及罪刑法定、正當程序、辯護權、訴訟權、法律援助等內容,均與永久憲法的相關條款相同或相近,反映出革命后的情勢需求和公民意識的覺醒。其二,與前三次所不同的是,這次憲法修改是由軍方主導完成的,因議會解散,議會的立法程序缺失。
三、憲法解釋
憲法解釋也是憲法變遷的重要方式。從西方憲政文明發展的歷史來看,憲法解釋對不斷完善憲法制度、保持憲政的動態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憲法解釋與憲法訴訟關系極為密切,這種情況在美國的憲法變遷和憲政實踐中表現的最為明顯。埃及的違憲審查制度是一種典型的混合型,因其有憲法法院的設置并行使違憲審查權,這屬于德國型;但因其歷史上受法國政治制度的影響較大,有類似法國的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故具有法國型的特色;此外,在憲法監督制度方面有借鑒了美國的經驗,故又具有美國型的因素。在埃及,1971年憲法自1980年第一次修正,直至2005年才有第二次憲法修正,間隔了整整25年,在這25年間,埃及最高憲法法院通過行使違憲審查權在埃及憲法變遷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極大地推動了埃及憲法的發展。1969年8月31日納賽爾總統第81號總統令,頒布《最高法院法》,決定設立最高法院,并賦予最高法院違憲審查權。這是埃及歷史上第一次確立了由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5]《最高法院法》第4條規定:當某一法案被某一法庭裁決不符合憲法,只有最高法庭有權對法案的憲法性進行裁決。最高法庭還負責對因其性質或保證司法實踐統一性的重要程度而引起爭議的法律條文作出解釋,最高法庭的決議必須附有解釋部分。《最高法院法》還規定了最高法院的組成及人員的任命。該法第2條規定,最高法院首屆領導成員由共和國總統決定;第6條規定,被任命為最高法院顧問的人員需具備必要條件,應從目前擔任顧問一職至少3年或曾擔任顧問一職至少3年或在埃及大學教授法律至少8年的教授或在最高法院中從業至少8年的律師的人選中選擇;第7條規定首席法官的任命沒有年齡限制,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第9條規定,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能被免職。1970年的第66號法律進一步完善了違憲審查的具體程序,并將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限制在議會通過的法律范圍內。1971年制定的永久憲法第五章“最高憲法法院”專門規定了埃及最高憲法法院,但由于對最高憲法法院的地位、職權和作用等問題存在著爭議,最高憲法法院直到1979年才按照1979年第48號法律得以建立。在此之前,埃及的違憲審查權一直由最高法院行使。與最高法院相比,最高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憲審查。最高憲法法院的建立標志著埃及現代違憲審查制度的最終形成。最高憲法法院的權限包括違憲審查權、法律解釋權和解決管轄爭議權。違憲審查權和法律解釋權源于1971年憲法第175條之規定,而解決管轄爭議權則來源于《最高憲法法院法》之規定。穆巴拉克時期,最高憲法法院通過違憲審查,事實上擔任了憲法解釋者的角色,成為國家和個人之間的仲裁者。憲法法院重要的裁決有:1986年,最高憲法法院以1984年議會選舉沒有允許獨立候選人參與競選為理由宣布1984年選舉違憲,致使人民議會經全民公決后提前解散,并于1987年舉行議會選舉。穆巴拉克總統強調他尊重法治,遵守憲法法院的判決。同年,憲法法院廢止了關于剝奪新華夫脫黨正副主席福阿德•薩拉杰丁和易卜拉欣•法拉吉的政治權利的決定,并且將1978年《維護國內陣線和社會安寧法》的第4條提交憲法法院審議,此條款最終在1994年被裁定撤銷。1988年,憲法法院宣布1979年選舉法修正案第36號法令違憲,理由是該法令關于禁止反對戴維營協議的規定與憲法賦予的公民自由不符。[6]1987年議會選舉制遭到反對黨的一致譴責,被稱為“虛偽民主制”和“1984年鬧劇的翻版”。反對黨認為1986年選舉法修正案“侵犯了個人提名權”,違反永久憲法第8條、第40條和第62條之規定,為此向最高憲法法院起訴。最高憲法法院于1990年5月裁定1986年選舉法違憲,再次宣布1987年的人民議會選舉違憲,原因在于它對獨立候選人存有歧視,10月2日,經全民公決后,議會再次解散,在新的議會選舉中,8%的限額和政黨提名制均被取消,代之以全部實行獨立候選人制度,此舉得到了反對黨的歡迎。2000年7月8日,最高憲法法院裁定1956年第73號法令的第24條第二款允許非司法人員享有和司法人員一樣的對競選活動的監督權的規定違憲,同時宣布1971年憲法中的第88條:“選舉與公民投票的規則應由法律決定,而投票應在司法機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的規定必須依法得以實施。憲法法院的裁決終于實現了多年來反對黨的呼吁,即在選舉中實施完全的司法監督,舉行真正的自由選舉。憲法法院的裁決被稱作是“一個喜出望外的驚訝”,反對黨等來了“十年來最透明也最可信賴的”一次大選。[7]2006年4月,埃及議會通過延長緊急狀態法的議案。根據緊急狀態法,總統有權拘押公民、禁止公眾聚會和頒布相關法令。然而,在此次議會表決前夕,最高憲法法院頒布法令,限制總統根據緊急狀態法而過度行使權力,包括規定總統不得援引緊急狀態法而在非緊急狀態下強化政府對于私人企業的干預和控制,告誡內閣總理必須尊重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8]
總之,最高憲法法院作為埃及最重要的憲法保障機關,它通過違憲審查和法律解釋,不僅保證了憲法的有效實施,在埃及的政治生活中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憲法對人權保護的范圍,使憲法真正成為了“人民權利的保障書”。[9]四、埃及憲法變遷的兩大特色1.軍人政權主導憲法變遷軍人政權,是軍人集團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通過流血或不流血的軍事政變,推翻君主政體或議會制文官政府以及其他形式的政體,進而把持政權的現象。軍人政權有別于軍政府,軍政府是軍人集團通過軍事政變直接走上政治舞臺的前臺,國家的政權完全由軍人掌握,也就是說軍政府中的任職人員均為軍隊出身,而軍人政權則是軍人占主導的政權組織形式,在軍人政權中仍有相當一部分文官。軍人政權也不同于軍隊對國家政權的影響,軍隊對國家政權的影響往往是間接的,基于其強大的力量,間接的影響著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而軍隊并不直接參與政治。軍人政權的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與現實原因,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一國的軍隊可能深受民族主義與民主思潮的影響,從而發動政變推翻封建君主專制,或者通過軍事斗爭,推翻了殖民者的殖民統治,建立軍人政權。推翻封建專制統治和抵御外辱的民族主義情緒為軍人集團走上政治舞臺提供了思想和社會基礎。另一方面,面對國際國內復雜的政治環境,羸弱的文官政府未能有效穩定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發展,軍人集團也可能通過推翻本國所建立的文官政府而建立軍人政權,這種情況在世界各發展中國家中占有不少的比例。軍人政權對非洲國家的政治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學者們將其稱為“非洲比較普遍比較突出的一種國家管理形式”[10],“非洲特殊條件下形成的政黨制度”[11],“非洲最重要的政治機構。”[12]。長期以來,埃及軍隊一直是影響埃及國家發展的關鍵因素,影響著埃及的政治轉型。[13]埃及自1952年納賽爾領導的自由軍官組織通過革命推翻法魯克國王建立共和制以來,埃及政體即是典型的軍人政權,強大的軍人政權涉及埃及社會方方面面,貫穿了埃及1952年至今的整個歷史時期,軍人政權在埃及社會享有超然的地位,軍人主政、軍隊干政是埃及的政治生態。從納賽爾到薩達特,再到穆巴拉克,莫不如此。埃及軍隊直接或間接主導著埃及的憲法變遷。首先,軍隊導致原有憲法被廢止。如1952年七月革命后對1923年憲法的廢棄;2011年“1.25革命”后埃及武裝部隊最高軍事委員會宣布中止1971年埃及永久憲法,2013年7月3日“政變”后中止2012年穆爾西憲法的實施。其次,軍隊導致新的制憲。納賽爾軍人政權先后出臺的1958憲法、1964憲法,都是在納賽爾主導下的軍人政權的作用下頒布實施。納賽爾病逝后,其繼任者薩達特同樣是軍人出身的總統,推動制定了1971埃及永久憲法。而2011年3月19日臨時憲法《憲法宣言》的,以及2014年曼蘇爾過渡政府制定的埃及新憲法也是在軍方指導下出臺的。第三,軍隊導致政黨制度的變化。薩達特廢除一黨制,逐步建立多黨制。雖然薩達特放開了多黨制,但是1977年第40號法令為建立政黨設置了許多障礙,所以埃及的多黨制是有限的多黨制。有限的多黨制體現在一黨獨霸、多黨弱小的局面,1978年薩達特建立的民族即是這多黨中的一霸,薩達特的目的乃是在于使得埃及從一個軟弱的單一政黨制向一個同樣軟弱的多黨制的過渡與轉變。穆巴拉克在一定程度上對其政黨制度予以繼承,穆巴拉克時期,埃及繼續對多黨制發展進行控制,仍然貫徹有限的多黨制政策。2014年,為限制穆兄會參政,肅清其對國家世俗化改革路線的影響,塞西主導制定的新憲法第74條明確禁止以宗教為基礎成立政黨,導致激進的沙拉菲努爾黨、穆斯林兄弟會成為非法團體。縱觀1952年至今的埃及,要么是一黨制軍人政權模式,要么是一黨獨霸、反對黨弱小的有限多黨制模式,但其中都離不開軍人政權的主導。2.公投制憲與修憲漸成常態埃及進入共和制時代后,在憲法變遷歷程中,由于權力角逐激烈,無論是制定憲法還是修改憲法,公民投票被頻繁運用,公投公決已漸成常態。在納賽爾時期,1956年憲法就是在三月危機中納賽爾戰勝納吉布后,于1956年5月16日由內閣公布決議,號召選民對憲法進行公決,并選出共和國總統,當年6月23日,埃及舉行全民投票,新憲法以99%的贊成票高票通過,納賽爾以99.9%的的高得票率當選為埃及總統。1956年憲法還將“公民投票”列入其中,如憲法第121條和第122條規定:總統由國民議會提名,由全國公民投票選舉,任期六年。其任期從公民投票結果公布之日開始。第189條規定: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有權要求修改憲法。但修憲要求的提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議員簽署,經國民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后,再交公民投票作最后決定。第196條規定,本憲法一經全民投票批準即行生效。這是埃及首次對通過一部憲法舉行公民投票。納賽爾雖是威權總統,卻開創了以一個良好的先例,這對埃及憲法變遷和憲政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這些規定為后來的憲法所繼承。在薩達特和穆巴拉克時期,雖然1971年憲法系薩達特于匆忙中制定,并未施行公投程序。但在薩-穆時期對1971年憲法的三次修正案則系全民公投的產物。1980年5月,薩達特依據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出修正憲法的動議,經次公民投票,最終批準了對1971年憲法的第一次修正。[14]2005年2月26日,穆巴拉克總統向人民議會提議修改憲法第76條的要求,5月10日,人民議會以405票贊成、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后經埃及全民公決以82.86%的支持率最終通過。2007年3月26日埃及全民公決以75.9%的得票率最終通過憲法修正案。這是1971年頒布永久憲法以來的第三次修正案,也是修正最大的一次。而在后穆巴拉克時期,應該說,通過憲法公投,埃及民眾的意愿和訴求基本得到了體現,埃及在自由和民主道路上向前邁出了歷史性步伐。埃及民眾最初熱衷于公投,數據表明,單單從2011年2月穆巴拉克下臺到2012年6月穆爾西正式就職,在16個月時間里,埃及公民用于投票的時間多達29天。從2011年《憲法宣言》、2012年穆爾西憲法至2014年憲法,無一例外均以公投公決的方式通過:2011年3月19日,《憲法宣言》草案經全民公投,以77%的支持率獲得通過。2012年12月15-22日,經過兩輪公投,《2012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憲法》憲法草案最終以63.8%的支持率獲得通過。2014年1月15和16日兩天的公投中,2014年新憲法最終以98.1%的支持率順利通過。埃及憲法變遷也引發我們諸多反思,如何處理西方憲政模式與培育民族憲法文化的關系,如何加強憲法監督并維護憲法的穩定與權威,如何看待公投民主的合法性與相對性,以及如何理性對待埃及百年教俗沖突和軍方威權統治等問題,仍是一個重要的時代課題。因此,全面總結埃及憲法變遷的經驗和教訓,不僅可以豐富憲法變遷的理論研究,且對于準確把握埃及當前的政治轉型及其未來發展尤顯緊迫,亦可為我國政治改革在抵御國際風險和避免國內社會動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借鑒和啟示。
作者:丁峰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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