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律關系制度研究

時間:2022-02-02 03: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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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律關系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基于對憲法法律關系體系的分析,以及對憲法和憲法法律關系法律性的審視,指出我國憲法法律關系沒有得到有效實踐的原因在于我國合憲審查與憲法司法化制度還不完善,認為憲法法律關系的有效實踐,依賴于合憲審查與憲法司法化相結合模式的建構。

關鍵詞:憲法;法律關系;法律性;合憲審查;司法化

一、問題的提出

法律關系是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趹椃ㄒ幏秾ι鐣P系的調整而形成的憲法法律關系是一種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從部門法劃分的角度考量,基于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而形成的部門法律關系是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根本依據,同時也是建構某一部門法學學科體系的基礎。因此,憲法法律關系作為一種重要而基本的法律關系,必然成為憲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問題。同時,憲法法律關系調整國家和社會領域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其內容涉及到其他法律部門,是所有法律關系中涵蓋面最廣的一種法律關系,其他法律關系都是建立在憲法法律關系的基礎之上,是憲法法律關系的具體化。從這個角度上看,憲法法律關系的理論和實踐,對其他法律關系和法律部門的理論和實踐具有指導性價值。縱觀中外,有關憲法的研究和實踐有兩個基本的思維支點,即保護公民權利與規制國家權力。從而,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憲法學的基本問題,是憲法法律關系的根本內容和調整對象。憲法學完整的學科體系正是建立在憲法規范對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進行調整而形成的特定憲法法律關系之上的,憲法規范制定及實踐的全過程無非也是圍繞這一基本范疇展開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具體化后將形成多種關系,進而形成完整的憲法法律關系體系,具體包括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公民權利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以及國家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三個方面。在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方面。一方面,公民既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又應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國家承擔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國家權力的具體承擔者即國家機關既要積極履行職責,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又要承擔行使職權可能產生的憲法和法律責任。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表現為:首先,公民通過行使選舉權產生有關國家機關,并對其進行監督制約;其次,公民可以通過行使其批評、建議、申述、控告、檢舉等方面的憲法權利直接制約國家權力的濫用;再者,憲法上列舉和保留的公民基本權利為國家權力的行使劃定了不可逾越的一道鴻溝;最后,國家機關違背了公民授權的本意時,公民有權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在公民權利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方面。公民權利的存在,意味著具體的公民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因為當他作為具體主體享有權利時,他人也享有與其完全相同的權利。所以,當他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必須以他人的權利范圍為其界限,即自己權利的行使以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尺度,這就產生了公民權利與公民權利之間的正常關系。而當自己權利的行使超越了必要界限而侵害了他人的權利時,便產生了公民權利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非正常關系,因此必須對這種非正常關系進行矯正從而保護他人的權利。在國家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方面。一方面是國家機關之間橫向的權力分設、分工與合作、監督與制約關系,即對不同國家機關的權力進行分配,使各種權力之間既能有機配合,又能相互牽制,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確保權力的存在和運行符合權力產生的目的,保證國家權力的行使符合公民立憲和授權的本意,使公民權利得到完整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另一方面是同類國家機關上下級之間縱向的權力分配,這種權力分配既能保證集中統一,又能有效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但其根本目的也同樣在于通過上下級國家權力的分層行使,保護和實現全體公民的權利。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睉椫卫硐肽繕说膶崿F依賴于憲法法律關系主體對憲法規范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權力責任的有效實踐。這是因為,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護,國家權力得到有序的運行時,整個國家和社會將處于一種協調狀態,良性憲治秩序才得以建立。因此,在憲法法律關系實踐的過程中,必須首先強調公民權利的憲法保護和救濟,從而強調國家權力的行使要符合公民的利益,遵守憲法的規定,否則必須受到憲法追究并承擔違憲的法律責任。建立在以憲法法律關系為根本的各種有機構成的法律規范基礎之上的憲法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制度體系等是憲治和法治的基本依托和保證。但是目前,我國憲法規范調整的憲法法律關系沒有得到很徹底的實踐,憲法作為“法”而沒有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有效適用,基于憲法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合憲審查及憲法司法化等實踐還很薄弱。指出,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黨的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筆者認為,我國憲法法律關系有效實踐的制度建構,面臨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仍然很多,需要走的路還很長。

二、對憲法法律關系性質的再認識

我國現行憲法頒行已經30余年,但很長一段時間,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踐部門對憲法的性質理解都存在偏差,沒有把憲法當作“法”加以適用。我國理論界關于憲法概念的傳統表述一般為: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基本權利、基本義務等內容;它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它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個定義過于強調憲法規范具有概括性、原則性、綱領性等政治特點,而忽略了憲法作為“法”的性質,從而未以違憲法律責任對違憲行為進行追究。司法實踐中,在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齊玉苓訴陳曉琪”一案所作批復(司法解釋),即直接適用憲法條款審理涉及教育權訴訟案件之前,我國將憲法排除在司法適用范圍之外。在2003年“孫志剛案件”以前,我國未曾處理過一件違憲案件,使人們對憲法的性質、地位、效力的認識存在偏差,甚至產生了不怕違憲、只怕違法的錯誤意識。因此,有必要對憲法的法律性重新進行深刻的認識。憲法和其他法作為部門法都是“法”的組成部分,憲法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宣言或總章程,而是一種有實實在在調整對象的部門法,是具有實實在在內容的實體性規范,是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母法”和根本法。法律關系與政治關系有本質區別,換句話說,以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為根本內容的社會關系原先是一種政治關系,但這種政治關系在經憲法規范調整后,已經轉換成為了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憲法法律關系。憲法的法律性決定了憲法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法律效力、法律效果和法律強制性的社會關系??傊?,憲法法律關系從根本上說是一種法律關系而非政治關系。一方面,憲法法律關系的法律性要求憲法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內容被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由憲法明確規定,具有法定性。如果這種權利和權力的行使、義務和職責的履行違反了憲法,則必須承擔憲法法律責任,承受憲法強制性制裁的后果。另一方面,憲法法律關系的法律性決定了憲法法律關系的內容必須能夠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而直接適用憲法規范進行調整和作出司法判斷,公民的權利必須得到憲法的最直接和有效的保護。

三、憲法法律關系有效實踐的制度建構

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憲法法律關系的最基本內容,而憲法對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調整主要表現在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國家權力合憲行使的預期,更重要的是對國家權力違憲行使的制約與糾正。憲法法律關系的實踐,即憲法規范所規定的憲法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力和責任在現實中得以實現可分為直接實現和間接實現。直接實現指憲法法律關系主體直接依據憲法規范和適用憲法規范即可實現憲法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權力和責任。間接實現指憲法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憲法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賴于部門法的具體規定和適用。在憲法關系的間接實現中將會產生憲法法律關系向其他部門法律關系的轉換。我國目前的憲法法律關系實踐主要是一種間接實現,這種方式難免出現因部門法的不健全和制度的欠缺,從而導致公民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公民權利根本得不到保護的真空。因此,“要通過加快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落實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以更加完備的法律推動憲法實施?!蓖瑫r,應該建構合憲審查與憲法司法化相結合的憲法法律關系直接實現模式,有效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合憲審查與憲法司法化相結合的憲法法律關系直接實現模式,既能保持合憲審查的至上性、權威性,又具有具體性、可操作性等司法訴訟化的特征;既有事先的審查,又有事后的審查;既有對法律合憲性的審查,又有對其他具體違憲行為的審查,即既有抽象的審查,又有具體的審查。2018年2月,黨的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為監督和實施憲法的專門機構,其設置邁出了我國合憲審查制度完善和憲法法律關系實踐的重要一步。應抓緊對合憲性審查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責任等各方面、各環節作出具體規定,盡快建立健全合憲性審查機制。同時,之所以應推進憲法司法化,是因為憲法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在任何社會中,由于利益關系不同,必然會引起利益沖突,而訴訟則是協調法律關系沖突的最佳手段。而憲法是法,具有法最基本的功能即具有適用性,可以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作為司法評價和法官審判的依據。憲法法律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其與其他社會關系相較的最大特點及優越性就在于它可以運用憲法規范進行調整,從而使這種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經過憲法的調整而具有至高的、強制性的法律效力。推進憲法司法化,有學者認為可以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承擔該項職責。筆者認為,在不突破我國法院職能體系的前提下,可考慮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置違憲審查庭。

總之,通過合憲審查制度的構建可以對憲法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國家權力行使主體的違憲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從而保護公民的權利。通過憲法司法化,使憲法本身具有直接的司法適用效力,使憲法規定可作為司法訴訟中直接適用的依據,將對公民權利進行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護。因此,憲法法律關系的有效實踐,依賴于合憲審查與憲法司法化相結合模式的建構。

作者:李飛 單位:昆明醫科大學黨委辦公室